腐败犯罪行为是一个永远存在的社会问题
浅谈社会中群体腐败的原因及治理的对策

浅谈社会中群体腐败的原因及治理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的主体特征,提出了“群体腐败”的概念,并从法律,道德和社会学的角度分别剖析其实质,阐明这种腐败现象的特征及危害性。
通过对群体腐败与一般腐败现象产生原因的共性分析以及产生群体腐败的具体原因的进一步探析,提出了遏制这种腐败现象的治理方法。
关键词:社会群体腐败腐败现象治理对策正文:当前,理论界依主体不同将腐败划分为个体腐败和集体腐败。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在揭露出的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中占有相当比例的“窝案”、“串案”却无法简单归属于其中任何一种类型,这个问题不解决便无法对各类腐败现象“对症下药”。
事实上,“窝案”、“串案”都是典型的群体腐败。
对这一点人们尚未充分认识,这与反腐倡廉形势发展要求有很大差距。
本文旨在对群体腐败现象进行理论分析,认清其本质和成因,探求遏制住这种极具危害性的腐败现象的理论基础和治理方法。
一、群体腐败的概念和特征㈠群体腐败的概念群体腐败同其它腐败现象一样归根结底就是以权谋私,只不过在行为主体和手段上与众不同:它的行为主体是群体,手段是联合、互利。
从法学角度看,群体腐败本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共同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群体腐败在法律上归属共同犯罪。
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新《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
构成犯罪的群体腐败适用于此,原因在于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有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群体腐败犯罪行为中,尽管各个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加程度和时间各不相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目标——谋私利,通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对所产生的危害结果都起了一定作用。
从社会学角度看,群体腐败本质上是一种集群行为。
社会学意义上的集群行为是指人们在相对自发的、未经组织和不稳定情况下,因某种共同的影响和刺激而发生的行为〔2〕。
个别腐败分子在相对自发、不稳定情况下,因谋求私利的刺激而联合行动,这便是群体腐败。
社会中的不良现象

社会中的不良现象不良现象是指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行为或者现象。
它们在社会中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公共秩序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详细介绍社会中的不良现象。
一、社会犯罪社会犯罪是一种严重的不良现象,它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贩毒、故意杀人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还对社会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
本章将详细介绍各种社会犯罪行为、其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
二、腐败现象腐败是指公务员或者其他权力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受贿行为。
腐败现象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广泛存在,严重破坏了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本章将深入探讨腐败的表现形式、原因和对社会的危害。
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如交通违法、违法建设、偷税漏税等。
这些行为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和困扰。
本章将具体介绍各种违法行为的类型、原因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四、不良习惯不良习惯是指一些个人或者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这些习惯往往涉及到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如乱扔垃圾、吸烟、乱象鸣笛等。
本章将详细讨论不良习惯的种类、原因以及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五、社会道德沦丧社会道德沦丧是指社会成员在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上的缺失和偏离。
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如缺乏公德心、道德沦丧、不讲信用等。
本章将从公众道德意识、个人道德素质等方面展开讨论,分析社会道德沦丧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
六、虚假信息传播虚假信息传播是指在信息时代,各种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泛滥成灾。
这种现象在网络、媒体等渠道上普遍存在,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运行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本章将深入分析虚假信息传播的表现形式、原因和对社会的危害。
附件:1、社会犯罪案例统计表2、腐败现象调查报告3、违法行为处罚规定4、不良习惯典型案例分析5、社会道德建设指导手册6、虚假信息传播防范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盗窃: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偷窃的方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反腐败法打击腐败行为的法律手段

反腐败法打击腐败行为的法律手段腐败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社会问题。
为了打击腐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反腐败法。
反腐败法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通过明确规定腐败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本文将探讨反腐败法在打击腐败行为中的法律手段。
一、法定犯罪化原则反腐败法通常采用的核心原则是“法定犯罪化”。
依照这一原则,腐败行为被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并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定义,将之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法定犯罪化原则的采用,为反腐败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运作框架。
例如,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受贿、贪污等腐败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贪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通过具体列举不同类型的腐败行为,法定犯罪化原则将腐败行为界定为明确的违法行为。
二、罚则严厉为了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反腐败法通常对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罚则。
这些罚则不仅涵盖了刑罚方面的处罚,也包括了财产刑、行政处罚等各种制裁方式,从而形成了一个多维度的打击网络。
在刑罚方面,反腐败法通常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这既可以是对于直接参与腐败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是对于为腐败行为提供帮助、掩护等行为的从犯或者共犯。
刑罚的制定通常参考了国际上对腐败行为的打击经验和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反腐败法还可以制定涉及财产刑的处罚。
财产刑是指通过没收、追缴违法所得等方式,以剥夺违法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产权益。
通过制定财产刑,反腐败法能够追回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同时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三、反腐国际合作腐败问题并不局限于国界之内,因此反腐败的工作也需要跨越国际界限。
许多国家通过加强反腐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行为。
在反腐国际合作方面,反腐败法通常包括了涉及跨国贿赂、洗钱、资金流动等领域的合作机制。
通过加强信息交流、证据协助和引渡等形式,各国能够更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

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犯罪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中的个人主观因素,包括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等。
了解和研究犯罪主观方面对于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打击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动机、犯罪原因和犯罪心理三个方面,对犯罪主观因素进行总结汇报。
首先,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和动因。
犯罪动机可以分为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
内在动机是指个人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如获得金钱、权力、满足好奇心等;外在动机则主要由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等外部因素驱使。
犯罪动机对于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不同的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类型和方式。
同时,犯罪动机也与个体的人格特征、价值观念等密切相关。
因此,在犯罪预防和打击中,了解和分析犯罪动机对于制定相应的措施至关重要。
其次,犯罪原因是指导致个人参与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
犯罪原因可以分为社会原因、经济原因、心理原因等。
社会原因指的是社会结构、社会不公平等因素对个人犯罪倾向的影响;经济原因主要指的是经济贫困、失业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诱因;心理原因包括个体的自卑感、攻击性等心理特征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犯罪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思考和努力。
因此,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需要从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等多个方面着手,以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最后,犯罪心理是指犯罪者内心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特征。
犯罪心理的研究可以揭示犯罪者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有助于了解犯罪行为的原因和规律。
犯罪心理涉及到个体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等多个方面。
其中,犯罪认知是指个体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评估;犯罪情感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中的情感体验和情绪反应;犯罪意志是指个体主动参与犯罪行为并坚持的决心和意愿。
犯罪心理对于制定犯罪预防和打击策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过了解和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可以对其进行精确的心理干预和矫正,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社会关系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研究

社会关系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研究犯罪行为一直是社会问题中的一大难题,引起了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以及法律专家们的广泛关注。
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个人心理因素,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单一,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本文将从社会关系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以及预防犯罪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社会关系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人类是社会性动物,社会关系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的社会关系往往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研究发现,若一个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着犯罪倾向的个体,那么他也很可能受到这种倾向的影响,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比如,在犯罪高发地区,由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失业、贫困、家庭暴力等社会问题,人们更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潭。
而反过来,犯罪行为也会“传染”给他人,使得整个社会更倾向于犯罪。
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关系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传递的关系。
其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
犯罪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首先,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安全感,使人们担心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这会导致人们的行为变得更加谨慎和抑制,进而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
其次,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经济损失。
犯罪的执行和维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用于更有益的用途,如教育和医疗。
最后,犯罪行为还会对社会造成道德伦理观念的冲击。
当一些人因为犯罪行为获益时,社会中的其他人可能会受到他们的影响,违法成为一种途径,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
那么,如何预防犯罪行为呢?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
首先,社会应该关注并解决人们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如教育、医疗、住房等。
这将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减少犯罪的诱因。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社会关系的关注和管理。
培养健康、互助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减少不良社交关系的形成,从而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此外,引入更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可以提高犯罪惩罚的效果,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问题,对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它破坏了社会的安宁与人民的安全感,削弱了社会的信任与稳定性。
下面将从社会和经济层面分析犯罪行为的负面影响。
首先,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长期以来,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人们身体安全的威胁,更是对社会公正与秩序的撕裂。
犯罪活动的频繁发生,导致了社会治安情况恶化,人们生活在不安全的环境中。
警察的存在和法律的制度仅仅是治安问题的一部分,彻底解决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犯罪行为的存在让人们感到恐惧,社会秩序被打乱,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稳定遭到破坏。
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一个安定有序的环境,而犯罪行为破坏了这一环境,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犯罪行为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犯罪行为使得社会财富不公平分配,剥夺了人们分享发展成果的机会。
犯罪活动导致了财产损失和金融损失,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经常受到盗窃、抢劫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侵害,不仅损失了金钱和财产,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
此外,犯罪行为还引发了非法经济活动,比如走私、贩卖毒品等,这些活动打击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扭曲了竞争环境,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除了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犯罪行为还对个人造成了伤害。
被害人一旦遭受犯罪行为的伤害,心理和生理上都会受到重创。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创伤往往难以恢复,长期的恐慌和恐惧使其生活质量大幅下降。
同时,罪犯也是社会的受害者,因为犯罪行为会毁掉他们的前途和声誉。
犯罪者应该承担法律的制裁,但也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负责。
这样的恶性循环对于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利的。
为了应对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
首先是完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构,在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效应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打击犯罪行为。
其次,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的道德观念和正确价值观,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犯罪行为的氛围。
腐败问题分析

【摘要】腐败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特殊经济行为。
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
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法制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试对腐败的界定、成因及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做出分析,并提出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腐败行为经济学对策措施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
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
戴维·H.白利认为,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以得到个人利惠,这种利惠不一定是金钱。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
”这些从政治、法律和道德层面的研究结论,是从权力的运行角度去探讨腐败问题,把腐败仅看成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应有的作用方向,违背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
正如一位政治学者所说,权力是一种使人产生神秘感的东西,是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现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如果从经济角度去研究,把腐败看作一种经济活动,一种用公权谋私利的经济活动的话,许多东西就会豁然开朗。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定义腐败:腐败就是官员或官僚集团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的一种经营活动,他们总是期望以最低的成本做最大的买卖,获得最大的收益。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
当前反腐败斗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十六期市直科长班结业论文——当前反腐败斗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王光辉[内容提要]:腐败是官场痼疾和社会毒瘤,腐败现象直接危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繁荣稳定,已成为关系着我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已成为我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新中国成立61年来,我党不断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始终坚持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努力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重要保证。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确定了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并向全党做出部署。
国务院每年也召开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工作,提出要求。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做了大量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全党和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健康发展的势头,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反腐败各项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近些年来,通过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逐步得到规范,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得到增强。
各级党组织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认识和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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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公款吃喝乃反腐败之重任
腐败犯罪行为是一个永远存在的社会问题,又似乎是一个永远新鲜的社会问题,具有广阔的社会背景,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存在社会腐败。
而诸多的腐败现象中,尤以官员的贪污更容易引发争议。
于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其实,根本的答案只有都是与“私欲”有莫大的关系。
凡是腐败贪污行为之人,把满足私欲作为前提,充分放纵自己的私欲,想尽一切办法占有社会财富,来满足一己之私。
公款吃喝是党政机关不正之风的重要表现,这种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浪费和损失,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所深恶痛绝。
因此,严肃查处公款吃喝是反腐败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为了狠杀公款吃喝风,各级党委、政府纪检部门采取了不少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
如,山东省青岛市和河南省信阳市先后出台了禁酒令,禁止机关工作人员中午饮酒,公款吃喝,违者由纪委、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据《东方今报》报道,2007年3月8日河南汝南县下发红头文件,在全县范围内狠刹公款吃喝风。
工作日中午在家里饮酒也将受到处罚。
该县纪委、监察局30多名工作人员变身便衣神探,拿着DV到各酒店进行拉网式暗访。
一个多月30多人受到处理,收到违纪款好几万元。
另据东方网消息: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环保局两名正副局长借开会之机到宾馆公款吃喝,酒后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竟当众撕打在一起,引起路人纷纷围观。
这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后被纪检部门查处,两名局长被免职,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给予收缴餐饮费用两倍以上的处罚,上缴财政。
应当说,纪委、监察部门查处公款吃喝问题,将腐败分子驱逐出公务员行列,净化了社会空气,深受老百姓的欢迎。
然而,各级纪委、监察部门为反公款吃喝风做出了很大努力和贡献,应当给予肯定,但公款吃喝不仅仅是作风问题,它还是一种贪污犯罪问题。
要彻底反对公款吃喝,光有纪检部门的查处是远远不够的。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公款吃喝应属于贪污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公款吃喝公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公款吃喝行为,是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将本单位的公共经费私自占有,并用于吃喝消费,比照刑法的规定,明显属于贪污行为。
其中公款吃喝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以贪污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由此可见,公款吃喝并没有数额的绝对限制,即使不满五千元,只要情节较重,也能“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则“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对公款吃喝的最低处罚标准,就是由纪委、监察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公款吃喝行为,应当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客观地说,目前我国的公款吃喝风并没有杜绝,而是仍然相当严重,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还是存在一定限度的。
君不见,各地的星级酒店,特别是四星、五星级豪华酒店,一直是领导干部光顾的好去处,看一看酒店门口停放的一辆辆公务车牌号,就能知道反对公款吃喝的任务有多么的任重道远。
然而,另人不解的是,公款吃喝如此猖獗,却看不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
我国至今尚没有一例因为公款吃喝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例。
也许大家司空见惯了,认为这只是纪检部门的职责,不是刑法的管辖范围。
恰恰相反,纪委、监察部门应当和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打击和防范公款吃喝问题。
我们相信,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反对、预防、查处公款吃喝问题会越来越受到刑事立法与执法的关注,公款吃喝之风会越来越受到遏制,并最大程度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