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_0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本县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三)对举报、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事项的处理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定期向县政府汇报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投诉受理电话: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涉及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范围:(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行政许可受理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进行的而未采用的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河府[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
提出申诉、控告或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
被申诉、控告或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交办的受理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上级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19〕8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19〕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8日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处理政务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处理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原则。
第三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工作,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建立网络投诉平台、设置投诉箱、设立办事大厅投诉受理窗口等途径接受投诉人投诉。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有拒绝、延迟受理或拒不答复等行为。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应当热情、礼貌,如实记录投诉内容及相关情况,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登记备案。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分类第四条投诉人可以对全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进行投诉:(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受理范围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无故不受理的;或未向申请人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所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理由的;或受理后没有出具受理通知书的。
(二)对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有意推诿拖延或借口研究、请示,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期限及时办理和出件的;对需转办、交办或上报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不及时转办、交办或上报的。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一、为有效监督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而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一是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是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是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罚没票据的。
四是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或者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是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六是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是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八是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逐一如实记录,填写《龙湖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
五、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调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确属复杂、案情确实重大的,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接受调查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向投诉举报处理科室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七、调查中对属于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认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八、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5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4【实施日期】2009.08.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信访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当完善上下对口、部门参与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统一使用“12342”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行政。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 简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滥用职权、失职等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和行政约束,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2. 目的与意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 投诉举报程序3.1 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或电子版的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已知); - 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和理由; - 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如有)。
3.2 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的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判断投诉举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
3.3 调查核实如果初步审查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将会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调查取证,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 进一步梳理投诉举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 - 验证投诉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处理结果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对投诉举报事实的认定;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 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正当处罚或报复; -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多方监督格局。
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按:xx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自20XX年8月建立以来,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扎实开展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监察工作,不仅维护了广大投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优化了玉环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受到了干部群众的好评。
现将《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转发,供借鉴。
玉环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对行政活动中的行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贴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紧贴经济工作,紧贴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第四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行政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各镇乡和县直属各单位应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室,承办中心交办的各类投诉事项。
第二章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受理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群众投诉,组织调查处查投诉事项;(三)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理各种投诉,办理投诉事项;(四)不定期组织公开投诉。
第七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无效的建议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职能机关处理。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宣效组[2008]4号【发布部门】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8.04.15【实施日期】2008.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效组〔2008〕4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现将《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4月15日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被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给予待岗处理的制度。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或擅自设置行政许可项目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2、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3、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予受理、许可需要书面告知理由而不书面告知的;8、在办理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实行一次告知或答复,造成申请人多次跑,反映较大的;9、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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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依法及时处理行政投诉,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对侵犯其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效能、有损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行政行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检举、控告或者批评、建议。
第三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诉必查、教育与惩诫、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权限第七条县成立行政效能监督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县监察局,作为县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负责协调监管全县行政效能监督投诉处理工作。
本县副科以上行政机关应指定相应的承办机构和人员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办公时间和地点、投诉事项处理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
涉及多个部门或重要问题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依法行政、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二)调查处理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在处理投诉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六)直接给予被投诉人责令限期整改、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七)按照《佛冈县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等规定,向被投诉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有关实施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投诉第十条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对接到的投诉事项,按照以下权限受理:(一)反映本级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及县管干部的投诉事项,由县投诉中心负责;(二)反映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干部的投诉事项,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负责;(三)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影响恶劣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疑难复杂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可以直接向县投诉中心投诉;(四)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处理;(五)投诉人提出投诉后,在规定时限内得不到答复,可以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投诉人对有关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县投诉中心申请复核;(六)投诉人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可以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提倡投诉人实名投诉。
行政效能投诉应当据实载明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反映问题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内容,以及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
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投诉人提出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诽谤或诬告他人。
投诉人捏造事实诽谤、诬告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效能监督投诉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受理第十五条对被投诉人以下行为和问题的投诉,各级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应当受理:(一)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二)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聊天、办私事等擅离职守的行为;(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四)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的行为;(五)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等行为;(六)其他违反《佛冈县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一般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需要审查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属于受理范围且有事实依据的,应予以受理;不属受理范围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署名投诉的,应告知不受理理由。
对于来访、来电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接访(听)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对于书信、传真、网上投诉,要逐件阅收、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处置。
对于内容相同的重复投诉事项,应按原处理意见办理,登记收件时间;有新内容的,予以注明;重要问题报主管领导阅批。
第十七条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有关情况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相关宣传报道中,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八条对匿名的投诉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给有关部门处理;反映问题情节轻微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投诉人,由其自查自纠并作出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调查核实,再确定处理方法;内容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办结后再投诉的,如确有新事由,原承办部门应予以查对、核实。
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以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再提出同一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以及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其他超越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受理情况,尽量避免重复投诉、多头受理。
第五章办理第二十二条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承办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根据领导批示,采取直办或交办、转办等方式办理。
直办是指由县投诉中心直接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交办是指对反映事实较具体、性质较严重的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后,交由承办单位调查处理及答复投诉人,并将调查结果函复县投诉中心备案。
转办是指对一般性的行政投诉,县投诉中心受理后,转由承办单位调查处理及答复投诉人。
移送投诉件,不宜转原件或原件复印件的,采用摘转;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注明报送办理结果期限。
承办单位接到行政投诉交办函后,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调查,复函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转办的投诉,各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必须直接办理,不得再转交。
第二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及时、认真做好投诉的登记、受理、分办、调处、答复、了结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转办的投诉,承办单位须在接到转办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交办的投诉,承办单位须在接到交办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县投诉中心备案。
对于情况特别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投诉,经县投诉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直办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查办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上级批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加紧办理,及时反馈。
第二十七条对于经查证属实,有行政效能过错责任的,按照《佛冈县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投诉中心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及时公布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并以适当方式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和办理及典型个案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应作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量化考评要素之一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投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授权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日发布的《佛冈县行政效能监督投诉中心职责和权限》和《佛冈县行政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工作规则》(佛委办[2005]4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