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内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本标准5.2 中的表1和表2的部分指标、5.4 及第7 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1536---1986 《菜籽油》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536—1986 的主要技术差异:——本标准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述规则按GB/T1.1 —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修改。
——根据菜籽油的原料及采用的加工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和定等;——对上述标准中特征指标和质量指标项目进行了调整;——对质量指标中相关指标值作了修订;——对低芥酸定义和含量依据又低油菜籽的有关标准确定。
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修改了有关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536——1986《菜籽油》。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并归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福临门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薛雅琳、陈燕、徐霞、胡敬、赵红梅、刘作民。
菜籽油 GB 1536--20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菜籽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规则、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和菜籽原油。
菜籽原油的质量指标仅适用于菜籽原油的贸易。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总勘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GB/T5524 植物油脂检验、抽样、分析法GB/T5525—1985 植物油脂检验、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方法GB/T5526 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GB/T5527 植物油脂检验、折光指数测定法GB/T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GB/T5529 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GB/T5530 植物油脂酸值酸度的测定GB/T5531 植物油脂检验、加热测定GB/T5532 植物油脂值测定GB/T5533 植物油脂检验、含皂测定法GB/T5534 植物油脂皂化值的测定法GB/T5535 植物油脂检验、皂化物测定法GB/T5538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法GB/T5539 植物油脂检验、油脂定性试验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376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GB/T17377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17756—1999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压榨菜籽油pressing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直接压榨制取的油。
gb2716-201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13927-2008阀门试压标准和规范
《GB 13927-2008阀门试压标准和规范》总结了阀门制造企业目前应遵循的原则,给出了阀门制造业试压技术参数,包括压力、温度、单位压力、压力时间、循环数等。
该规范对于阀门制造业实施试压检验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达到、维护市场及用户需求,可靠地确保制造的各种阀门及控制方案能够有效的运行和控制。
针对室外工厂应用环境严酷的条件,该技术标准的最大推荐值有一定的改变以更好的适用室外的条件。
通过不同的压力试验可以在短时间内了解阀门性能,产品的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本标准还对阀门试压过程中必须采取正规报告措施进行记录,以保证试压情况结论的真实可靠性,为下一步检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一旦发生测量到阀门漏损,制造企业应改正所有阀门,得到客户认可,正常提供服务,并处理试压不合格的阀门,避免阀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GB 13927-2008阀门试压标准和规范》对于提高阀门制造业和阀门使用及安装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不断改善阀门的试压检验,在保证阀门正常使用情况下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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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2012年5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验监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保障进口产品安全食用植物油是人民生活的必需食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国务院将其列为2012年全国综合治理重点食品之一。
食用植物油也是我国大宗进口食品,其进口量约占我国总消费量的三分之一。
因此,各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重要意义,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事关民生,事关依法行政,要在人财物方面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
二、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局要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进口商对其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是要求进口商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
二是敦促进口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三是要求进口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食用油品质检tpm标准

食用油品质检tpm标准TPM (通用油品质量检测标准)是指"食用油品质检标准",其全名为"食用植物油和动物油通用油品质量检测技术规范",是我国油脂行业的主要标准之一。
TPM标准按照疏水性、稳定性和营养价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食用油的质量安全。
下面将对TPM标准的主要内容以及其重要性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TPM标准明确了食用油的疏水性要求。
疏水性是指食用油的亲水性和油脂分子之间的吸附能力。
TPM标准规定了食用油的疏水性指数要求,以确保油脂具有适当的吸附能力,能够更好地吸附并保留食物中的营养成分。
此外,疏水性还与食用油的烟雾点、火候控制等方面相关,对于烹饪品质和油炸食品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其次,TPM标准明确了食用油的稳定性要求。
稳定性是指食用油在加热、氧化和长时间放置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保持其质量稳定。
TPM标准规定了食用油的酸价、过氧化值、保质期等指标要求,以确保油脂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酸败、变质和氧化等情况。
稳定性对于食用油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问题至关重要,不合格的食用油可能会产生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最后,TPM标准明确了食用油的营养价值要求。
食用油是人类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脂质来源,具有提供能量、维生素和必需脂肪酸等功能。
TPM标准规定了食用油中的脂肪酸组成、维生素含量等指标要求,以保证食用油具有良好的营养价值。
合格的食用油应该能够满足人体对脂肪酸和维生素的需求,并能够提供必要的营养支持。
总的来说,TPM标准通过对食用油的疏水性、稳定性和营养价值等方面进行标准化规范,保障了食用油的质量安全。
符合TPM标准的食用油具有适当的吸附能力、稳定性和营养价值,能够为人们提供健康和安全的油脂来源。
同时,TPM标准的实施还促进了油脂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并提高了食用油的整体质量水平。
然而,目前我国食用油市场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的产品。
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食用油时,应该选择符合TPM标准的产品,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批次号、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并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食用植物油标准

食用植物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油的原料选择、加工工艺、质量指标、包装和标识、认证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植物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
1.原料选择
食用植物油的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受污染的原料。
同时,应根据原料的品种、质量、产地和季节等因素,合理选择原料,确保原料的新鲜度和质量。
2.加工工艺
食用植物油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的工艺和方法。
同时,应根据原料的特性和产品的质量要求,制定合理的加工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3.质量指标
食用植物油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和毒素。
同时,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质量指标,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价值。
4.包装和标识
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市场需求,设计合理的包装和标识,确保产品的美观性和实用性。
5.认证和监督
食用植物油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应经过相关的认证和监督。
同时,应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

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福州市强化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若干措施》要求,制定《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如下:一、监督检查重点问题(一)食用植物油添加香精、色素。
(二)以低价油代替高价油,单一品种植物油掺入其他低价油,食用植物调和油虚假标注配料、配比。
(二)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制度落实情况1-检查企业承诺事项。
企业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是否张贴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关键岗位人员承诺书,承诺事项应包含企业责任清单主要内容。
2.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
企业有无针对责任清单和承诺事项修订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受委托生产企业要有委托协议(合同)。
(二)生产条件设施3.检查企业生产条件。
检查企业是否保持许可的生产条件,有无擅自改变生产场所、改变库房用途。
4.检查设备设施。
从2022年∏月1日起,检查企业流量计是否带有数据储存功能,是否有专门容器回收储存用于冲洗管道、设备的混合油。
(三)原料物品管控5.全面排查香精、色素。
检查企业车间、油罐区、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实验室、办公区等场所和运输车辆,看有无存放香精、色素。
6.检查企业进货查验。
企业采购的原料油有无当批次脂肪酸组成项目检测报告,采购的芝麻油、菜籽油、花生油有无查验乙基麦芽酚。
企业是否按照责任清单和承诺事项对原料油进行留样。
7.检查氮气资质。
企业充填到食用油瓶中的氮气是否为食品添加剂氮气,自制氮气是否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
(四)生产过程记录8.检查物料是否平衡。
抽查企业原料油结存数与实物是否相符,核查原料进货、投配料、灌装、成品出入库、销售等记录台账,看记录是否连贯、清晰、一致,生产过程能否追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7•【文号】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略)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公告

2 3 2 4
2 5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贵 州省 普 定县 粮 油 工业 总 厂 贵 州天 兴 油脂 公 司
贵 州省 兴 义市 国龙 实业 有 限公 司 油脂 分 公 司
l0 桶 8k 1O 桶 8k
20 瓶 .k
2O _ 0 88 2 0 . 0 88
10 甬 8k
15 / .L瓶 10 甬 8k l0 8k 10 甬 8k
2 0 . O 87
2 O ..6 0 852 20 . 0 84 2 0 .. O 883 20 . 088 20 . 0 87 2 0 . 0 88 20 . 0 87 2 0 . 0 87
2 O .2 1 0 7 1 .5
2 6 2 7 2 8
2 9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皮 定 方 贵 州 省 湄 潭县 七 里香 粮 油食 品有 限 责任 公 司六 枝 植物 油 厂 册亨 县 保健 香 料 植物 油 厂
贵 『 金 杨 油脂 有 限公 司 J 1 、 l
1O 桶 8k 1O g} 8k/ 甬 12升 瓴 .
10 8k
2 O . 0 88 20 . 088 2 0 . .6 0 872
2 0 . .6 0 872
3 O
3 1
菜籽 油
菜籽 油
李 永 芬
杨 应 菊
2O . 0 88
20 . 0 88
序 号
溶 剂残 留量 ( 准 值 : 得检 出 , 标 不 实测 值 :3 3 gk 2 .m /g) 过 氧 化值 ( 标准 值 : .m g 实测 值 : .m o g) ≤6 0 mo , 80 m 溶 剂残 留量 ( 准值 : 得 检 出 , 标 不 实测 值 :04 gk 2 .m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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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2 产品种类
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
1
3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 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T 8235 亚麻籽油
5
GB 10464 葵花籽油
GB 11765 油茶籽油
GB/T 15680 食用棕榈油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11 玉米油
GB 19112 米糠油
LY/T 1534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油池、油罐、车槽装)。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kg。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样品分成两份,其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3 样品处置
7
9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11
8、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表3中第1~第9项)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实物质量判定为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 标识判定原则
食品标签判定项目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的(单一配料产品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的;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的;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
13
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的;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检验依据规定进行检查,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不作为该批产品标签的判定依据。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
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