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16.1.17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16.1.17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16.1.17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与消防

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与消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一、研究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安全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二、安全与职业卫生

项目建设施工期间,施工安全生产将是主要安全因素。包括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各工种安全生产管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等方面。

施工期间,无有毒、有害物品产生。

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的主要安全因素包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疏散安全问题。

(一)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对

建设项目安全的影响。

(2)主要物料(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

学品)的理化性指标。

(3)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4)主要技术、工艺及其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5)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判断建设项目所采取的危险化工工艺,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的规定,确定拟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

(二)安全、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

建设施工期间,各相关单位、部门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执行,做到制度明确、责任明确、分工明确,将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到每一个人员身上。

业主(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施工单位做到责任到人、专人负责、层层落实,建立严密、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期将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做到安全生产事故率为零,设立安全生产合同分级制度。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严格遵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规范、条例所确定的技术措施,认真设计,严格把关,满足相关规范、条例要求。

对通道、楼梯、各出入口及有关的防护设施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人流集中区域的疏散要科学、合理,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

在对地质报告和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计场地的缓坡、边坡等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部分,杜绝隐患,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制度,专人专责,并严格遵守有关的设备设施操作、使用规定。施工单位需对建筑物及坡地进行沉降观测。

使用中,安全疏散标识、标志设置要严格按设计安放设置,并有专人负责,保证其运行、使用的可靠性。

在管理上,遇有重大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配备适当数量的环卫人员,负责本项目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创造一个卫生整洁的外部环境。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选择先进、经济、节能、高效的安全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2)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能力。

(4)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全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6)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并获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过安全审查的文件。对于有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确定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按照现行的《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监控设备。按照“行业准入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7)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

(1)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2)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与检查装备。

(3)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职业危害控制技术,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企业职业卫生状况的改善;生产装置禁止采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

(4)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与整改措施。

(5)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的保护,有效防止职业危害。

(6)强化对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监测工作的监察;采取措施,是粉尘、高毒物品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件得到基本控制。

(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

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8)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消防

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工作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工程建设应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消防方案研究应包括:

(一)消防设施分布现状

(1)项目所在地区消防设施分布。包括消防站位置及责任区范围,消防站级别、主要设备、人员编制,消防站距项目场(厂)址距离及车程时间。

(2)周边工矿企业消防站分布。包括周边工矿企业消防站位置及所属企业名称,消防站类别、主要设备、人员编制,消防站距项目

场(厂)址距离及车程时间。

(3)依托企业的消防现况。对于改、扩建项目,要了解依托企业的消防设施现状,包括生产设施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消防设备及性能、灭火介质、消防防护范围等。

(二)建设项目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1)主要物料火灾危险性分析:说明危险物质的名称、熔点、

沸点、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V%)、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2)仓储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析:说明仓储物料名称、特性

及燃爆特性、仓储环境、仓储量,储存设施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析:说明生产装置(或车间)

中的主要原材料名称、物性及燃爆特性,生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类别。

(三)消防设施及措施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消防设施和措施应根据企业性质、火灾危险性类别、周边消防

设施配置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条例进行设置,并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钢铁冶金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GB 504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98、《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 1081、《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和《棉花加工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

消防设施和措施一般包括消防站、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池及汞房、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泡沫灭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火灾报警系统、消防道路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防雷及防静电接地、建筑物的防烟与排烟、甲/乙类厂房及仓库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等。

大型核设施项目、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项目,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应纳入消防设施研究范围。

本项目的消防措施如下:

(1)建筑物周围设环形消防通道,利用建筑周边城市道路系统,为消防补救提供有利的交通应急条件。

(2)室外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供水于管即为消防水管。

(3)室内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设置消火栓,配置灭火器,并保证消防水源能24小时供水,水量、水压均能满足建筑物灭火需要。

(4)根据项目消防用水量设消防水池,并按规定要求储存充足水量,以满足消防的要求。

(5)在电气设备造型及安装上,均考虑了接地,对建筑物采取了防雷措施。

(6)重要房间在室内设置烟火感应探测器,安装火灾报警、消防联动装置,并在人员集中处及通道主要部位有疏散指示照明。

(7)设计中严格执行《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疏散楼梯、电梯、通道、出入口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规范要求。

(8)建筑应满足消防的规范要求。

10第十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第十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10.1 劳动安全卫生 10.1.1 设计标准和规范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遵守法规、安全为先”的设计指导思想,确保项目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本可研主要按下列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劳动安全与卫生设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2002年); 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1996年); 5、《有色冶金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6月); 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YS5002-1996); 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992); 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3、《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 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1987); 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1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1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2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10.1.2 职业危险因素及其影响 本项目电解金属锰生产属湿法冶金过程,其工艺过程包括碳酸锰矿制粉、浸出化合、净化及电解等。硫磺制酸主要包括原料及熔硫工段、焚烧及转化工段、干吸工段、尾吸工段、成品工段。根据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的特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物理或化学变化,有如下因素可能造成职业危害: 1、原料破碎、磨粉过程、熔硫工段中会产生粉尘; 2、浸出过程有酸雾逸出,硫酸有泄露的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 3、电解槽存在漏电的可能; 4、电解金属锰生产的浸出化合、净化、电解和硫酸生产的焚烧及转化工段、干吸工段、尾吸工段、成品工段等过程的跑、冒、滴、漏,存在腐蚀和烧伤的危险; 5、熔硫工段、焚烧及转化工段、余热发电工段各设备均在较高的温度状态下工作,存在高温伤害的危险; 6、余热发电工段有余热锅炉,属于压力容器,存在爆炸的危险; 7、硫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以及电解金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消防专篇说明书

F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 消防专篇 (全一册) 说明书 二零零二年七月

1、前言 在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F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的消防设计通过了F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审查。 此外,在初步设计阶段,F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的初步设计还通过了专家评审(含消防设计)。

2、主要设计依据及设计范围 2.1 主要设计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19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 16275-200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2 设计范围 设计范围包括F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所有车站、区间隧道、车辆段、停车场及沿线配套设施的消防设计。

3、主要设计原则 1)消防设计按全线同一时间内只有一处发生火灾考虑。 2)地铁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划分、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措施等应严格执行《地铁设计规范》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3)地下区间在行车方向的左侧设有纵向的疏散平台,两条隧道间设有联络通道。 4)地下车站、区间隧道、车辆段、停车场等均按有关要求设置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 5)地下车站、区间隧道、车辆段、停车场等均按有关要求设置水消防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并配置灭火器。 6)消防用电设备均按一级负荷供电。 7)地下车站、区间隧道、车辆段、停车场等均设置FAS系统。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管理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管理 1.1劳动法简述 我国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对保障安全生产、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健康、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做了强制规范,简述如下: 1、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所谓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4、规定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既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两项权利是: 1、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有在劳动中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 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 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 (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 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 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电气消防设计专篇

三、电气消防设计 1、设计依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45-95(2005年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0067-97;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0116-2013。 2、消防负荷 本工程的应急照明、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消防电梯、防火卷帘、消防泵、喷淋泵及消防电梯潜水泵为消防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在末端进行切换。 消防负荷的电源设置在科研楼地下室的专变提供,地下室专变配电房的两路~10电源由供电部门的不同区域变电站引来,当其中一路~10电源故障时另一路不应同时受到破坏,互为备用,满足所有消防负荷双电源供电的要求。 3、应急照明 在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通道等处设置疏散通道及疏散指示照明;在安全出口处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在变配电房、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处设置备用照明。一般疏散平面区域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竖向疏散区域及地下疏散区域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5.0,变配电房、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的备用照明照度不小于正常照明照度。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备用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火灾时,疏散通道照明强制点亮;疏散指示照明常亮。各类应急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并需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测报告,达到设计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本工程采用集中报警系统。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报警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组成。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设置于一层消防控制室。 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5.1在消防控制室对消火栓泵、消防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既可通过现场模块进行自动控制,也可通过联动控制台进行手动控制,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2消火栓系统控制 5.2.1联动控制方式,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消防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5.2.2手动控制方式,将消火栓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5.2.3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5.3湿式系统控制 5.3.1联动控制方式,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5.3.2手动控制方式,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

PB-03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

商场消防管理条例

商场消防管理条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消防工作无小事。为达到消防工作事事有人管,火灾隐患时时有人查,横管能到边,竖管能到底,部位无漏管,人员无失控的工作目的。本单位根据《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如下: 1、组织机构: ①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商场总经理 副组长:商场副经理 成员: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防损部,主任由保卫防损部负责人担任。对本商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集团)联络和汇报。 本商场领导小组受集团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对集团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防火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重大节日期

间的防火检查,督促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并实施奖惩;组长对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召集消防工作会议,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保卫防损部主管负责做好会议及检查记录。各成员负责所在区域消防工作。 防火安全领导小管理图示 ②义务消防组织 为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火灾情况下能快速、有序、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及集团文件精神,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

消防队对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受防火领导小组指挥。队长由商场副经理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全面工作,负责灭火预案的制作和消防演练的实施。副队长由兼职消防管理人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及日常训练工作。分队长由下列人员担任: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分别组织各区域的消防培训、灭火预案的实施、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义务消防队下设四个分队:(一)、灭火行动队:30人,队员有保卫防损部、消防控制室商场值班人员组成。组织指挥由保卫防损部值班负责人担任;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 (二)、通讯联络分队:6人,队员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客服人员组成,其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为分队长,负责对外的报警和火灾信号的发出及通知工程部启动各种消防设施。客服人员负责内部的通讯联络,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负责与112、122的通讯联络,受分队长指挥。 (三)、疏散引导分队:30人,由各区域主管,商场营销人员,办公室行政人员组成。火灾

建筑消防设计专篇

消防设计专篇 项目名称:娄底市龙凤东宫小区 设计人: 校对人: 审核人: 设计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 2011.09

消防设计专篇 1.建筑篇 一、设计依据: (一)与甲方签定的设计合同。 (二)建筑方案设计的批文,详附件 (三)人防工程设计批文, 详附件 (四)项目所遵循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住宅建筑规范》(2006年版)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1-2004 K10410-2004 《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规范、规定 二、项目概况: (一)工程名称及项目所在地址: 项目名称为:龙凤东宫小区,规划用地位于城南新区,南临湘中大道,东依桃子路(尚未修建),北靠新娄街(尚未修建)。湘中大道为城市主干道,宽80米,桃子路与新娄街均为城市支路,规划路幅宽20米。龙凤东宫小区距湘中大道与新星南路转盘仅250米,交通便捷。总用地面积为11700.4㎡,总建筑面积71211.6㎡。 (二)项目类别: 龙凤东宫小区居住小区工程项目由四栋建筑群组成,其中1、2栋为一类高层综合楼(2+24层),耐火等级一级, 地下室2层,3、4栋为一类高层综合楼(2+23层),地下室1层,耐火等级一级,地下室耐火等级一级. (四)项目主要特征表: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节能措施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第六章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节能措施 第一节设计采用标准 1《有色冶金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2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 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8); 9《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 第二节职业安全卫生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 损失,本工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进行设计。 钨粉、碳化钨粉、钴粉和混合料生产主要工序有还原、配碳、碳化、湿磨及喷雾干燥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有下列因素可能造成职业危害及安全事故: ⑴还原炉、碳化炉用电作热源,有可能发生漏电、触电事故。 ⑵粉末处理用H2气作还原剂,如果操作或管理不当,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危险。 ⑶各梯子、平台有可能发生人体跌落的危险。 ⑷机械设备高速旋转运行中,有可能产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 针对上述因素,根据有关安全与卫生规程、规范和标准,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实现文明生产。

1 防雷 厂房防雷按第二类工业建筑物进行设计。喷雾干燥系统采用避雷带作为防直击雷的保护措施。 2 防震 厂房所有建筑物均按地震裂度六级设防。 3 生产过程劳动安全措施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的安全卫生条件;对工艺操作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人身、设备安全,促进工艺生产顺畅,产品质量提高。 4 用电安全措施 设备及电器设立独立接地系统,并用铜板接地极。所有变压器、电缆桥架、电缆沟、电器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件采用接零线或接地保护。 5 防火、防爆措施 对使用氢气、酒精场所,厂房需作防火、防爆处理,照明需选用防爆灯具,加强通风、换气,设置全面换气装置,并在散发口设自然排风罩,对氢气等管道按防火防爆标准考虑接地,并设阻火装置,以确保安全。 6 防尘措施 对粉尘岗位加强机械通风、除尘,净化操作环境,经收尘净化后的废气达标排放,除尘器滤尘的效率达99%,其含尘浓度<120mg/m3 。 7 噪声防治措施 对噪声大的设备如球磨机和风机配置在单独隔离房内,并采取吸声隔声,操作时佩带个人防护用具,设置隔音的值班室。 8 设置安全卫生机构,由安全卫生人员对现场进行监测,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 9 劳动安全卫生的投资约占总概算的4%左右,其措施已含在工艺、通风、土建、给排水和电力专业设计及利用企业现有生活设施中,系有机联系的综合治理。 采取上述安全与卫生措施,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是具备的。为了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 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消防专篇

原阳县房地产管理所 2012年新兴小区廉租房项目2#、3#、4#、9#、10#、11#、21#、22#、23#、24#、25#楼 消 防 专 篇 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20 年月日

建筑消防设计专篇 一、设计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二、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服务平台项目2#,3#,4#,9#,10#,11#,21#,22#,23#,24#,25#,本项目位于原阳县南二环与农行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2、建筑分类:均属于多层住宅。 3、建筑规模:2#,3#,4#,9#,10#,11#,21#,22#,23#,24#,25#,地上6层,建筑高度:18.80m,室内外高差0.30m。 4、建筑功能:2#,3#,4#,9#,10#,11#,21#,22#,23#,24#,25#,纯住宅,层高均3.0米。 三、建筑、结构防火设计 1、总图消防设计:本工程沿建筑周边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且沿建筑周边长度的1/4且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有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且在此范围内设有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本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2、各层按规范规定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之间以防火墙分隔,需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3、地下每层每个防火分区设有两部直通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各层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以及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的计算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设备用房采用甲级防火门,楼梯间及前室门为乙级防火门,管井内待管线安装后用不燃烧材料封堵。除管井检修门外防火门均开向疏散方向。开在疏散走道处的防火门在关闭应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门设闭门器,双扇门加设顺序器和盖缝板。 5、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 大于2米非承重隔墙均砌至梁板底部,且不留有缝隙。上下窗槛墙均小于0.8米。楼板上留管洞,待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用C20细石混凝土封堵密实。管道穿过隔墙时,应采取不燃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外墙外保温材料采用岩棉板,燃烧性能为A及;屋面保温材料采用挤塑板,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屋面和外墙交接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设 置500宽岩棉保温防火隔离带。 6、该建筑的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如下: 防火墙2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8.0h)3.0h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2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8.0h)1.0h

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政府令第313号 通过时间:2013-05-03 实施时间:2013-07-01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火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并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顺利扑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主管领导责任制 一、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二、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条主管部门组织职责 一、负责对消防法规、规范、规章制度、办法的督促实施。 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四、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领导作出消防安全决策提供可靠资料,当好领导参谋。 五、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六、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纠正消防违章操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负责编制消防工作计划,修订消防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考评逐级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奖罚兑现。 八、负责制订重点工种人员档案和重点要害部位灭火预案,组织和制定公司防火工作规划或计划,并贯彻执行。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单位消防工作形势,找出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十、推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督促基层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进行基层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防火档案;维护、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负责训练义务消防

队。 十一、协助追查处理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协调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审核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措施;参与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批临时用火报告,并到现场督促和指导。 第四条基层单位主管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指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三、对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遵守《消防法》规和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四、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章,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建议领导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协助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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