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寺-开拓延伸-可研-第11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20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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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与消防
1.工业场地建筑物内严禁明火采暖。
2.各建筑物避免采用明火采暖,采暖管道不应穿越与之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粉尘的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4. 所有热力设备及管道均保温,并且保温结构表面不超过50℃,防止人身烫伤。
5.选择高质量的管道管件阀门设备等,严格施工安装质量,严防高温介质泄漏、烫伤工作人员及行人。
6.检查井设两个人孔,并对角布置,便于工作人员撤离检查井。
7.位置较高而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处应设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8.安全阀排管出口均设在高出地面2.5m 以上的位置,防止高温气流烫伤人。
9. 锅炉房及热力站内工艺设备平面布置要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墙之间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机械伤害。
10. 选择低噪声循环泵及风机,并设置减振装置,以降低噪声危害。
11. 各类压力容器的选型,均按现行的《钢制压力容器》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2. 锅炉及换热设备应采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验收、调试应遵守有关规定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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