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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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部分债法总论与担保法讲义

民法第三部分债法总论与担保法讲义

第三部分债法总论与担保法第一章债法总论第一节债法概述一、债的分类(一)根据债发生的原因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行为之债(遗赠、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等)法定之债缔约过失、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链接】悬赏广告的性质《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例题·多选题】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

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

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2008-3-56)A.承揽合同之债B.委托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疑编号5884301101]【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实际上是由摄影师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摄影工作,交付摄影作品,由婷婷父母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

选项C正确,婷婷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这实际上已经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的肖像权的侵犯。

选项D正确。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本题中影楼通过侵犯婷婷肖像权而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分类标准注意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标的物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是对财物之债的划分,标的不能为劳务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按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的的数量可选不是选择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选择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债的主体双方是否为多个一方人数为多个,并不一定都是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2005-3-8)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疑编号5884301102]【答案】B【解析】该演唱组是作为一个主体去履行合同的,演唱组成员之间并无按份和连带关系,属于单一之债。

【司考】考点债的分类和移转(星考点)

【司考】考点债的分类和移转(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债务: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4.债的移转:债的内容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主体。

分为三种:债权人变更是债权移转,债务人变更是债务移转,债务与债权一并移转给同一人的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5.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至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6.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7.概括承受: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重点考点详解一、债的特征1.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主体特定。

3.客体是给付。

4.具有平等性。

【例外】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不平等。

5.具有期限性。

【区别】物权、人身权无法定期限的限制。

但知识产权中专利权与著作权有法定期限限制。

二、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意定之债1.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如基于悬赏广告所产生的、以赏金支付为内容的债)是意定之债。

2.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

(二)财物之债、劳务之债1.财物之债: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财物”的债;2.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劳务”的债。

【注意】劳务之债有标的(客体),但无标的物,更不能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财物之债,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三)特定之债、种类之债1.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2.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注意】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

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一、债的类型(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1、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

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债务人的义务1、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一)、保证方式和责任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3、共同保证4、最高额保证(二)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1、定金罚则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一)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债的概念和要素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债的概念和要素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债的概念和要素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债的概念和要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通说认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1)在债的关系中, 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即债权, 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2)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即债务, 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4)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 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既可为一人, 也可为多人。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即债权和债务。

(1)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内容:A.债权为请求权。

B.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为相对权。

C.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

D.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 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2)债务: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特征:A.债务应具有积极性, 其内容主要是指债务人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

B.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方面表现为义务主体特定, 另一方面表现为内容特定。

在任何债中, 债务人特定, 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

C.债务具有期限性。

任何债务都应有期限限制。

如果债务没有期限限制, 债务人会失去人身自由或者交易自由, 这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债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的权利关系。

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债务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债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债务分类主要有金钱债、标的物债、简单债和合同债等。

1.金钱债金钱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的债务。

金钱债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定期付款债和无定期付款债。

定期付款债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间隔,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每月偿还借款本息,这就是一种定期付款债。

无定期付款债则是指债务人按照自己的能力和意愿,随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

例如,购物时选择信用卡支付,这就是一种无定期付款债。

2.标的物债标的物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量或一定价值的物物交换的债务。

标的物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特定物债和一般物债。

特定物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特定的物品作为债务清偿。

例如,购房贷款,债务人将房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清偿。

一般物债则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类型相同的物品作为债务清偿。

例如,如果债务人是炼油厂,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原油作为债务清偿。

3.简单债简单债是指债务人只需对债权人履行一项单一义务的债务。

简单债可以进一步分为单纯债和衍生债。

单纯债是指债务人只需对债权人进行一次性的支付或履行一项义务的债务。

例如,购买商品后立即支付货款,这就是一种单纯债。

衍生债则是指债务人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支出或履行义务。

例如,担保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4.合同债合同债是指根据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

合同债可以进一步分为借款合同债、租赁合同债、销售合同债等。

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条款,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债务的分类可以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进行划分。

金钱债、标的物债、简单债和合同债是常见的债务分类。

了解债务的分类可以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更加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民族司考复习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中国民族司考复习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考复习债法考点知识梳理一、债的类型(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1、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

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二)债务人的义务1、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一)、保证方式和责任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3、共同保证4、最高额保证(二)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1、定金罚则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一)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法律教|育网整理)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1周讲义)债法总论之一·债法体系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一)债法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二)债法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总则、物权、亲属、继承)二、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1.确定性规定2.附加性规定3.修正性规定4.排斥性规定三、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中规定的债的类型(一)民法其他各部分1.总则2.物权3.亲属4.继承(二)其他民事特别法1.仲裁法2.证券法3.银行法4.期货法5.土地法6.航空法7.铁路法债法总论之二--债的本质一、债的概念罗马法——obligatio(法锁)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我国债的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假一罚十——偷一罚十二、债法独立成编的原因-债的逻辑【问题1】买卖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可以构成债的关系这一概念的共同因素?买卖合同:弥补当事人约定的空白合同中的量词:一盒,一车无因管理:干涉别人事务的边界侵权行为:关爱你的行为所能影响的人,使受到损失的人的损失能够弥补不当得利:制度价值?构成要件?【问题2】侵权法是否可以独立成编?(一)给付一方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法律效果形式上的相同性)。

(二)债的特征1.主体特定:与绝对性法律关系区别2.债权债务的依存:互为条件3.效力特征债权平等及相容性债权存在的期限性:约定/法定/时效(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从物债二分看债法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看债法1.权利性质: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发生根据: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3.主体: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权利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债的概念与要素「债、债权、债务」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的合理性,为了保证这种差距能够消除,债的本质是法律上的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通过赋予双方之间的债以法律上的效力,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和准合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之债。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

(1)债反映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债属于后者。

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

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

(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有些属于给付行为之债:即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

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

有些属于给付结果之债:即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3)债权具有平等性。

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因债权没有公示性,故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注意】债的平等性也有若干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就不平等。

类似的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4)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债的关系通常与一定的财物、智力成果或者劳务相联系,但债的客体并非财物、智力成果或劳务,而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交付财物、转让智力成果、提供劳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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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分类。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概念和要素
2014年司考民法:不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件致人损害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分类)
1、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2、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物(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1、种类(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2、特定(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物如果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即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单一之债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1、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之债:法律敎育网
A、个人合伙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B、企业法人联营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52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C、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连带之债。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
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之债。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其他单行民事法律规定的连带之债,如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2)意定连带之债
A、合同。

如连带保证合同。

B、单方法律行为。

如基于遗赠而产生的受遗赠人之间连带之债。

2、按份之债: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分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分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恩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五、简单和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
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
六、主债和从债(按债之间的关系)
从债效力取决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七、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
根据债务人的给付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作此分。

一般认为,财务之债,当事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劳务之债,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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