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时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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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贷款时效管理办法

贷款时效管理办法

贷款时效管理办法第一篇:贷款时效管理办法(一)对已丧失诉讼时效贷款的催收、化解方法1.代签:如借款人签发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签收承诺书》的,应当及时请求受托人代为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签收对象的顺序为先借款人的亲属、后借款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居委会干部或单位领导。

2.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变更贷款对象(特别是下落不明的外出人员)、变更贷款偿还方式、变更贷款利率和变更贷款方式。

3.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深入借款户调查情况,化解分歧和沟通关系,并形成由借款人签字的调查材料,以此作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4.扣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相关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利息。

5.让利:坚持“风险最小化、保全最大化”的原则,通过审批程序,实行“让利”清收保全。

6.抵债:包括借款人用有效资产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用对第三人的债权置换贷款本金、利息。

(二)对新发放贷款的风险防范方法1.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以担保贷款为主,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的范围与额度。

2.信贷管理系统中信息录入不完整、不真实和有不良征信记录的,一律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3.建立关联账户,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可以在其关联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利息。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中应当约定:“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账户(账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直到贷款本金、利息清偿为止。

”4.借款人应当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签收承诺书》。

5.全面推行以保险防风险办法,借款人应当投保人身险、财产险等。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当为贷款人。

(三)对逾期二年以内贷款的催收、化解方法1.文书催收:①直接送达催收:按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每年至少一次),并取得签收回执(自然人签收顺序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亲属、借款人委托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签收顺序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文件的部门、借款人委托的其他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财务管理制度借款超期

财务管理制度借款超期

一、引言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借款超期处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借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借款、项目借款等。

二、借款超期定义借款超期是指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三、借款超期处理流程1.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归还,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重新约定还款期限。

2. 财务部门收到借款人书面申请后,应进行核实,确认原因真实性。

如确认借款人确有困难,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3.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未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借款超期。

4. 借款超期后,财务部门应立即通知借款人,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逾期未归还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逾期未归还的借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2)对逾期未归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3)对逾期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财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①催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

②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借款超期责任追究1.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借款人因故意隐瞒、虚构事实导致借款超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借款人因故意拖延还款期限,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重新约定还款期限。

2. 借款人因病、伤残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3. 借款人因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回收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金融贷款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金融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因素,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审批完成后,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款,不得逾期。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还款监控制度,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以依法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电话、催收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管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合理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金融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贷款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1998]190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05.09【实施日期】1998.05.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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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已丧失诉讼时效贷款的催收、化解方法
1.代签:如借款人签发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签收承诺书》的,应当及时请求受托人代为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签收对象的顺序为先借款人的亲属、后借款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居委会干部或单位领导。

2.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变更贷款对象(特别是下落不明的外出人员)、变更贷款偿还方式、变更贷款利率和变更贷款方式。

3.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深入借款户调查情况,化解分歧和沟通关系,并形成由借款人签字的调查材料,以此作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4.扣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相关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利息。

5.让利:坚持“风险最小化、保全最大化”的原则,通过审批程序,实行“让利”清收保全。

6.抵债:包括借款人用有效资产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用对第三人的债权置换贷款本金、利息。

(二)对新发放贷款的风险防范方法
1.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以担保贷款为主,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的范围与额度。

2.信贷管理系统中信息录入不完整、不真实和有不良征信记录的,一律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3.建立关联账户,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可以在其关联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利息。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中应当约定:“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账户(账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直到贷款本金、利息清偿为止。


4.借款人应当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签收承诺书》。

5.全面推行以保险防风险办法,借款人应当投保人身险、财产险等。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当为贷款人。

(三)对逾期二年以内贷款的催收、化解方法
1.文书催收:①直接送达催收:按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每年至少一次),并取得签收回执(自然人签收顺序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亲属、借款人委托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签收顺序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文件的部门、借款人委托的其他人)。

②邮寄送达催收:对借款人迁居外地(包括外出务工)而不能直接送达催收的,应当以信用社的名义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寄往借款人居住地,并将挂号信函收据作为回执粘贴在另一联《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后。

2.连带催收:在不能送达或送达后借款人拒不签收的情况下,可向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和遗产继承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签收回执。

3.音像催收:在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时,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取得音像资料。

4.证明催收: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拒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可请求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选择借款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等)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

5.公证催收:借款人及其亲属拒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所在地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又不证明送达的,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公证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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