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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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莓罐头CODEX STAN 60-1981

1说明

1.1产品定义

树莓罐头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a)是以符合Rubus idaeus L. 或者Rubus occidentalis L.果实特征的树莓品种,适当完好、成熟的果实为原料,在去除果蒂、果萼等外部物质制作而成;(b)用水或者其他合适的液态包装介质包装;(c)在装入容器前后以适当方式进行热加工处理,以防止变质。

1.2品种类型

任何适当的树莓品种都可以使用。

2关键构成和质量因素

2.1填充介质1

2.1.1树莓罐头可以用下列媒介进行填充:

2.1.1.1水—罐头中水是唯一的填充介质;

2.1.1.2果汁—罐头中树莓果汁或者任何其他相溶的果汁是唯一的填充介质;

2.1.1.3水和果汁—罐头中水和树莓果汁,或者水和任何其他一种果汁,或者水和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果汁,混

合组成填充介质;

2.1.1.4混合果汁—罐头中两种或者多种果汁,包括树莓,混合组成填充介质;

2.1.1.5加糖—上述2.1.1.1至2.1.1.4条款中的填充介质可以添加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糖:蔗糖、转化糖浆、葡萄糖、

干葡萄糖浆和葡萄糖浆。

2.1.2加糖时填充介质分类

2.1.2.1当往树莓果汁或者其他果汁中添加糖时,液体介质应不低于15白利糖度(15°Brix),应在切口强度的基

础上分为以下类别:

低糖(水果名称〉果汁—不低于15°Brix

高糖(水果名称)果汁—不低于20°Brix

2.1.2.2当往水中、水和树莓果汁中或者水和果汁中添加糖时,应在切口强度的基础上将液体介质分为以下类别:

基本糖浆强度

----低糖浆----高糖浆不低于15°Brix.。不低于20°Brix。

2.1.3其他填充介质

当销售国容许时,可以使用以下填充介质:

----微甜水

----水微甜

----特低度糖浆---- 特高度糖浆≥11°Brix但≤15°Brix。≥11°Brix但≤15°Brix。≥11°Brix但≤15°Brix。≥26°Brix

1见第一部分附件。

2.1.4应按照抽样均值确定甜果汁或者糖浆的切口强度,但没有任一容器的白利度值可低于下一类别的最小值。

2.2质量标准

2.2.1颜色

除人工染色的树莓罐头外,树莓应具有罐装树莓的正常颜色特征以及所用品种的典型特征。

2.2.2风味

树苺罐头应具有正常风味和气味,无产品外来风味和气味。

2.2.3质地

树莓应具有适当一致的质地,应既不过分坚硬又不过分绵软。

2.2.4缺陷和许可

树莓罐头应基本没有如下所列限量内的缺陷:

缺陷最大限量/%(质量分数)

(a)瑕疵树莓(包括风划痕、虫害、病害树莓,外观变形致食用质量受严重

影响)

沥干树莓的10% m/m

(b)挤压或破碎树莓(包括50%以上的小核果挤压、破损、脱落或其他致其

最初形态遭到破坏)

沥干树莓的25% m/m 以上(a)、(b)缺陷总和沥干树莓的25% m/m

(c) 外来植物物质(以平均值计)

i)茎(叶柄)或其它部分,每片长度大于3 mm

ii)叶子、花萼或其部分、以及其他类似无害外来植物物2片/100 g沥干树莓2 cm2/100 g 沥干树莓

2.2.5缺陷分类

不符合第2.2.1至2.2.4条款所述的(以平均值计的外来植物物质除外)一项或多项相应质量要求的容器,应被视为“不合格品”。

2.2.6验收

在以下情况下,本批次被认为符合第2.2.5条款的质量要求:

(a)那些不以平均值计的要求,按第2.2.5条款所定义的“不合格品”数量并没有超过抽样标准值6.5的适当抽样计划中的可接受数量(c)(见分析和抽样方法法典相关文本);

(b)符合以样本平均值计的要求。

3食品添加剂

3.1着色剂

最大用量

3.1.1赤藓红—CI 45430 成品中300 mg/kg,单独或者混合

3.1.2丽春红4 R—CI 16255 成品中300 mg/kg,单独或者混合

4污染物

最大用量

铅(Pb) 锡(Sn) l mg/kg

250 mg/kg,以锡计

5卫生

5.1建议本标准规定所涵盖的产品的制备和处理应遵守《食品卫生通用准则—推荐性国际标准》(CAC/RCP

1-1969)和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其他和本产品相关的法典操作的规定。

5.2在良好操作规范范围内,本产品应无有害物质。

5.3当采用适当的抽样和检测方法检测时,产品:

- 微生物数量不会产生健康危害;

- 没有造成健康危害的寄生虫;

- 微生物源物质含量不会造成健康危害。

6重量和计量

6.1容器填充

6.1.1最小填充量

容器应完全装满树莓,且产品(包含填充介质在内)应至少占据容器水容量的90%。容器的水容量为摄氏20℃温度下密封容器完全装满蒸馏水时的容量。

6.1.2“不合格品”定义

不符合第5.1.1条款所规定的最小填充量要求(容器容量的90%)的容器,应被视为“不合格品”。

6.1.3验收

当第5.1.2条款所定义的“不合格品”的数量未超过抽样标准值6.5的适当抽样计划的(分析和抽样方法食品法典文本)允许值(c)时,本批次将被认为符合5.1.1条款的要求。

6.1.4最小沥干重

6.1.4.1产品的沥干重应不少于摄氏20℃温度下密封容器完全装满蒸馏水时重量的37%。

6.1.4.2当检验的所有容器的平均沥干重不低于所要求的最低重量时,只要个别容器不存在不合理的短斤少两现

象,那么就应视为符合最低沥干重要求。

7标识

除适用《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 的规定外,还适用下列具体规定:

7.1食品名称

7.1.1产品名称应为“树莓”。

7.1.2在树莓非红色树莓的情形下,水果颜色应作为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应紧邻名称标识。

7.1.3填充介质应作为名称的部分或在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予以标注。

7.1.3.1当填充介质为水、或水和树莓汁、或水和一种或成多种果汁,且水为主要成分时,填充介质应标注为:“水

中”成“水填充”;

7.1.3.2当填充介质只有树莓汁或任何其他单一果汁时,填充介质应标注为:“树莓汁”或“ (水果名称)汁”;

7.1.3.3当填充介质为两种或多种水果汁时,可包含树莓汁,应标注为:“(水果名称)汁”或“含果汁”或“混和果

汁”;

7.1.3.4当树莓汁或其他果汁中添加糖,填充介质应视情况适当标注为:

----“低糖(水果名称)汁”

----“高糖(水来名称)汁”

----“低糖果汁”

----“高糖混合果汁”

7.1.3.5当水、水和单一果汁(包括树莓汁)、水和两种或多种果汁中添加糖时,填充介质应相应地标注为:

----“低糖糖浆”或“高度糖浆”

----淡糖水

----微甜水

----淡糖浆

----浓糖浆

7.1.3.6当填充介质含水和树莓汁或水和一种或多种果汁,且果汁占填充介质总体积的50%或以上时,填充介质

应标注该果汁为主要成分,例如:“树苺汁和水”或“(水果名称)汁和水”。

8分析和抽样方法

见分析和抽样方法法典相关文本。

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HACC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1. 前言 1.1 本指南制定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 的基本原则及实施指导,以帮助食 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HACC的具体 实施应结合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 1.2 HACCI可以应用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从初级(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并且应以健康危害方面的科学依据为导向进行实施。HACC的实施还有助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并通过提高食品安全的可信度促进经济发展。 1.3 HACCP的成功实施要求企业管理层及工作小组的充分支持和参与。HACCP勺实施相容于质量管理体系(例如ISO9000 系列),是在质量管理体系下管理食品安全的一种系统方法。 1.4国家鼓励各类食品企业自觉实施HACC管理,并对已经实施HACCP管理的企业进行指导和评价。 2. HACCP简介 20世纪60 年代初,美国的食品生产者与美国航天规划署合作,首次建立起了HACCI 系统。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推荐HACC系统为目前保障食品安全最经济有效的途径。 HACCI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HACCP勺控制系统着眼于预防而不是依靠终产品的检验来保证食品的安全。任何一个HACCP系统均能适应设备设计的革新、加工工艺或技术的发展变化。HACC是一个适用于各类食品企业的简便、易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体系。 3. 定义 本指南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3.1 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 ):指收集和评估有关的危害以及导致这些危害存在的资料,以确定哪些危害对食品安全有重要影响因而需要在HACC计划中予以解决的 过程。 3.2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 , CCP):指能够实施控制措施的步骤。该步骤对于预防和消除一个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非常关键。 3.3必备程序(Prerequisite Programs):为实施HACC体系提供基础的操作规范,包括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等。 3.4良好生产规范(GoodManufacture Practice,简称GMP:是为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境外销售目的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一、CAC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RCP 1-1969(Rev.3-1997,Amd.1999) 食品卫生实践通则 CAC GL 2 1985(Rev.1-1993,Amd.2-2006)食品标签法典准则 CAC GL 30 1999 微生物风险评估准则和导则 CAC GL 36 1989(2011修订)食品添加剂类名和国际编码系统 CAC GL 69 2008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认指南 CAC CODEX STAN 192-1995-2015 食品添加剂标准 CAC GL21 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建立和应用原则 CAC GL 44 2003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的风险分析原则 CAC GL 63-2007国际食品法典微生物风险管理(MRM)行为原则和准则 CAC GSFA,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CAC CODEX STAN 239-2003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分析方法 CAC 食品中农药残留量2014年7月更新 CAC MRL 2 2015食品中兽药残留 CAC Codex Stan 193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 CAC/GL 23-1997营养和健康声称使用指南 CAC/GL 24-1997 “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导则 CAC/GL 019-1995 食品安全控制紧急情况时信息交流的法典导则 CAC/GL 020-1995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原则 CAC/GL 025-1997 食品进口过程中拒收情况下两国信息交流导则 CAC/GL 034-1999 食品进出口检验与出证系统中增进等同互认性导则 XOT 02-1987 有关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转移的原则 CACMISC 6 -2001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 二、欧盟 1、欧盟水质标准9883EEC 2、欧盟853号规章20040429 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规章20040429 4、欧盟食品添加剂名单NO1129 20111111 5、欧盟EC 1441 2007微生物限量中文版20071205 6、欧盟委员会第EC 2073 2005号条例关于食品的微生物标准 7、欧盟委员会183 2005条例关于食品卫生监测的要求制定(内容与EEA相关) 8、欧盟委员会第234 2011条例(EU)关于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对共同批准程序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施条例 9、欧盟委员会第80 1089 EEC号建议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测试 10、欧盟委员会第953 2009 EC号条例关于在食品中添加特定营养用途的物质 11、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令2011 91 EU 关于识别食品所属批次的标记或标示 12、欧盟委员会条例(EU)为某些食品中二恶英二恶英类多氯联苯的成分的官方控制和制定取样和分析方法以及修订条例(EC)No 18832006 13、欧盟委员会第16 -2011号条例(EU)为食品和饲料的快速警报系统制定实施措施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减肥用低能量配方食品CODEXSTAN201995

国际食品法典标 准减肥用低能量配方食品CODEX STAN 203-1995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第2.1条款定义的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产品作为特殊医用食品,中度或严重肥胖者必须遵医嘱使用,处方食品销售事宜由国家级机构决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传统食物形式的预包装食品。 2定义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Formula foods for use in very low energy diets for weight):是指一种含有最少量的碳水化合物和每日必需营养素,作为唯一能量来源提供450?800 kcal能量的特制食品。 3基本成分和质量指标 销售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成分和质量要求: 3.1能量含量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作为唯一能量来源,提供每日摄入能量450?800 kcal(lkcal=4.184kJ)。 3.2营养素含量 3.2.1蛋白质 在推荐每日摄入能量时,营养1中不少于50g的蛋白相当于校正蛋白消化率的氨基酸评分值为1。 必需氨基酸的添加量,仅为能够改善蛋白质品质目的的最少量。除蛋氨酸外,只能使用L-型氨基酸。 3.2.2脂肪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含有3g以上的亚油酸和0.5g以下的α-亚麻酸,且亚油酸与α-亚麻酸含量比值推荐为5?15。 3.2.3碳水化合物 按推荐的每日能量摄入量,可利用碳水化合物不少于50g。 3.2.4维生素和矿物质 产品应含有100%推荐的每日维生素和矿物质摄入量,也包括下表未列出的其他必需营养素。 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 维生素A 600g 维生素D 2.5g 维生素E 10mg 200g 镁350mg 维生素C 30mg 叶酸(以单谷氨酸盐 表示) 硫胺素0.8mg 矿物质*-- 铜 1.5mg 核黄素 1.2mg 钙500mg 锌6mg 烟酸11mg 磷500mg 钾 1.6g 1FAO/WHO 联合专家咨询组关于蛋白质品质评价报告Bethesda,MD USA,4-8 December 1989,FAO Food and Nutrition Paper No. 51,1991,Rome,p. 23。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民以食为天,食物中的污染物是涉及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问题。食物中污染物的标准就尤为的重要,而中国的标准与国际的标准又有一些不同,本文将就污染物中的铅、砷、镉的不同标准进行对比。 世贸组织(WTO)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协定)指出,其成员国应将本国食品安全标准与CAC制定的食品法典相协调。CAC制定的标准、准则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国际食品贸易的公平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它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标尺。由于我国已加人世贸组织,协调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的形势越来越紧迫。CAC的污染物标准是由其分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制定的,CCFAC在制定荇染物标准时以FAO /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提供的污染物评价资料为依据。CCFAC首先根据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对贸易的影响程度列出JEcFA的优先评价名单,JECFA根据污染物的毒理学资料、人群暴露量资料和各国的污染水平等,确定名单中污染物的摄入量限量,对有蓄积毒性的污染物制定出暂定可耐受的每周摄入量(PTWI)或暂定的每日最大耐受摄入量(PMTDI)。CCFAC根据这些资料制定相关标准,并征求各国的意见,通过一定的程序(共8步)最终由CAC大会通过决定成为法典标准。CAC对污染物的规定与我国类似,在《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DdexStart 193)和一些产品标准中均涉及到有关污染物指标。 目前CAC标准CodexStan 193中设定了限量值的污染物有16种:铅、砷、镉、汞、铜、锡、铁、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氰乙烯单体、丙烯腈、黄曲霉毒素B.、黄曲霉毒紊M.、展青霉素、棕曲霉毒素。上述16种污染物对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均有限量规定,但我国棕曲霉毒隶只有检验方法,投有规定限量值。除此之外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还有下列指标在法典标准中未作规定:铝、铬、氟、稀土、N.亚硝基化合物、多氯联苯、3一氯.1,2.丙二醇(3-MCPD)、丙烯腈-丁二烯一苯乙烯(ABS)、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游离棉酚、组胺。 食品中污染物的法典标准与我国标准之间的差别将对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的进出口贸易产生深远影响。有重要意义的有下面3方面: (1)法典标准比我国国家标准的指标严格,将影响到我国的出口食品对于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而未达到法典水平的产品.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拒绝进口。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的基础,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1962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为唯一的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1960年和1961年是两个历史性的时期。1960年10月,第一届FAO欧洲地区会议提出了一个广泛认同的观点:“作为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质量和减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迅速形成的欧洲共同市场的形势下,需要就基本食品标准及有关问题达成国际协定。” 在此次会议过去四个月后,FAO开始与WHO、欧洲经济委员会(ECE)、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共同讨论有关建立一个国际食品标准计划的意向。1961年11月,FAO第11次会议决议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并敦促WHO尽快共同建立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1962年,FAO/WHO联合食品标准会议召开,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实施计划,共同制定食品法典。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16次会议也批准了,并且通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 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1992年,举办了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了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 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宗旨 CAC的工作宗旨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国际间公平食品贸易。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 CAC的组织机构包括秘书处、执行委员会、地区协调委员会,一般专题委员会、商品委员会和政府间特别工作组。CAC的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执行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并有一个主席和三个副主席。 法典委员会系统的程序规定委员会成立两类分支机构,一类是法典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案的准备和呈交工作;一类是法典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区域或成员国家间在该地区的食品标准,包括制定和协调地区标准。 委员会系统的特点是,各分支机构委员会有一个主办成员国主持,并委派主席,各分支机构委员会分为专题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CAC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其分委员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来完成,他们制定食品的横向和纵向规定,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食品国际标准体系,以“食品法典”的形式向所有成员国发布。 CAC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和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总部轮流进行,有时会举行更多特殊或特别会议。大会参加人员有600人之多。自2001年,大会开始采用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五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会议以国家为单位。代表团通常由会员国政府所任命的高级官员率领,代表团通常由工业、消费者组织和学术机构的代表组成。还没有成为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可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 目前,CAC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如荷兰、美国、德国、加拿大、法国等,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在世界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四、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法典” CAC作为全球唯一的一个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资讯组织,一贯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

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 食品中使用的植物蛋白制品(VPP)通用准则 CAC/GL 4-1989

1目的 为指导植物蛋白制品(VPP)在食品中的安全和正确使用,确立下列原则: ——保证含VPP食品的营养质量符合预期使用目标的原则; ——含VPP食品的适当标识原则。 2范围 本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植物源性蛋白,不适用于食品中使用的单细胞蛋白。 3说明 产品定义有效氨基酸(available amino acids): 是指来自食物蛋白、可被吸收并且用做新陈代谢的氨基酸。 氨基酸评分(amino acid score)(以前称化学评分): 是指l.0g测试蛋白中限制氨基酸的毫克数除以通过基准氨基酸模式所确定的l.0g蛋白质中相同氨基酸的毫克数。 生物价(bioavailability) : 是指一种氨基酸或其必需营养成分能够被吸收和用于代谢的程度。 互补(complementation)(蛋白的): 是指2种含不同限制氨基酸的蛋白质经混合,提高了蛋白质的营养价值。在第一种蛋白质中含量过高的氨基酸,却是第二种蛋白质的限制氨基酸,这2种蛋白质按一定比例混合后,蛋白质质量高于混合前任一种蛋白质的质量,反之亦然。 有限氨基酸(limiting amino acid): 是指以基准氨基酸模式中氨基酸数量为基准,食品蛋白质中比例最低的必需氨基酸为限制氨基酸。 净蛋白质比值[net protein ratio (NPR)]: 是指测试大鼠组的增重加上无蛋白质组大鼠失去的重量除以测试大鼠组消耗的蛋白质重量。 营养适当(nutritional adequacy): 参见第7条款。 蛋白质质量(protein quality): 是指蛋白质源提供的符合人类需求必需氨基酸和必需氮的程度。蛋白质质量主要由蛋白源中必需氨基酸含量、配比和生物价来决定。 基准氨基酸模式(reference amino acid pattern): 是指由FAO/WHO/UNU (1985)规定的符合2?5岁儿童蛋白质安全摄入需求水平的理想蛋白质必需氨基酸的含量和配比。 相对净蛋白比[relative NPR (RNPR)]: 是指NPR与标准蛋白质的比值。 增补(supplementation)(在蛋白质营养中): 是指通过将具有高含量必需氨基酸的蛋白质适量添加到另一种该氨基酸为有限氨基酸的蛋白质中,以提高蛋白质的质量。 可利用蛋白质(utilizable protein): 是指通过代谢可提供符合人类需求的必需氨基酸和必需氮的蛋白质。按100g产品中的粗蛋白的量(N 6.25)与蛋白质质量系数(蛋白质质量系数最大值为为1.0)的乘积计算。 植物蛋白制品[vegetable protein products (VPP)]: 是指以一定方式减少或去除植物原料中某些含量高的非蛋白成分(水分、脂肪、淀粉、其他碳水化合物),使蛋白质(N 6.25)含量达到>40%的食物制品。蛋白质含量以去除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和食品添加剂外的干重为基数计。 4基本原则 4.1用于人类食用的VPP应不危害人类健康。按照修订的PAG/UNU准则6编写的准则附录,应作为VPP的安全性和 营养质量测试的参考。 4.2VPP的营养质量应符合其预期使用的目标。 4.3应在标识上清楚地标注食品中含有VPP。 含植物蛋白制品的食品,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Rev.1-199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具体条款: ——应在标识上按比例递减标注完整的成分表,除非例如: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则应单独分组列出,且不必按比例递减排列;

食品标准与法规

. 食品标准与法规 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 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3技术法规的特点 4、法律法规的分类原则 5、主要的食品法律主要食品法规 6、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 8、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 10、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 11世界卫生组织 12世界卫生组织的任务 1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14、粮农组织的主要职能: 15、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法典 16、《食品法典》的成就 17、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 18、世界贸易组织与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协定(TBT)19、国际语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20、标准的定义 21、标准化定义 22、标准化的基本原理 23、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根据标准制定的主体分类 25、标准体系与标准体系表 制定标准的原则 27、论述题: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与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28、食品基础标准 29、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和主要内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原则 31、概述 绿色食品标准 3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 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从事食品工业一切领域(生产、销售、运输、储藏、新产品开发等)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实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1)获得最佳秩序 标准是以科学性和先进性为基础,是一个归纳与提炼的优化过程,由于其为最佳秩序,才使人们无须强制而自愿遵守。 2)实现生产规模化、系统化和专业化标准的制定减少了产品种类,使得产品品种呈系列化,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实现了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依据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的质量安全就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标准还是生产需求的正确反映,只有将消费者的功能转化为标准中的质量特性,再通过执行标准将质量安全特性转化为产品的固有特性,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 4)促进技术创新 标准使一项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能迅速得以推广和应用。 5)确保产品的兼容性 标准确保了产品与产品之间、产品与部件之间的兼容与匹配,使消费者能享用更多的可用产品。 6)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借助标准,可以表示出产品所满足的最低要求,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产品的质量,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7)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标准是降低生产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和宗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 创建CAC的决议以 来,已有173个成 员国和1个成员国 组织(欧盟)加入 该组织,覆盖全球 99%的人口。CAC 下设秘书处、执行 委员会、6个地区协 调委员会,21个专 业委员会(包括10 个综合主题委员 会、11个商品委员 会)和1个政府间 特别工作组。组织

结构见右图。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二、食品法典的作用 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消费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已在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得到强调,为此食品法典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该指南提醒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尽可能地支持和采纳食品法典的标准。 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针对业已增长的全球市场,特别是作为保护消费者而普遍采用的统一食品标准,食品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均鼓励采用协调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SPS协议引用了法典标准、指南及推荐技术标准,以此作为促进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因此,法典标准已成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食品法典简介

食品法典简介 一、世界经济发展对食品法典的要求 入世在即,加入WTO对意味着将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甚至我们的一些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改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管你是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你的贸易伙伴都会拿食品法典的标准以及WTO的协议来要求你。如不是WTO的成员,则在双方贸易中,对方会提出更多的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符不符合WTO的协定。进口国有可能对你出口的食品设置很多的技术壁垒,从而使你的出口食品不被接受。 由130多个国家组成的WTO,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来游戏。在WTO 有关协议中,与食品相关的主要有SPS和TBT两项。这两项协定都要求成员国遵守透明度(对国内、国外)、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此外,还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根据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在贸易争端中,违背CAC标准的一方往往败诉。国家食品标准只有与国际标准接轨,才能减少进出口贸易中的争端。 食品生产者需要国际标准,以使他们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法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国际标准,以改善和确保国内及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消费者也需要了解所吃的食品是否安全,而采用了国际通用标准的食品会更增加消费者的信任。 自1961年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以来,CAC目前已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CAC 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如能参照遵循这些标准,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因此,CAC标准是打开国际市场大门的通行证,也是帮助我们顺利进入WTO的桥梁。 二、食品法典的作用 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它的影响波及世界各地,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兽药。 CAC指出国际食品贸易应遵守的原则是所有消费者都有权获得安全、完好的食品,而且应免受非公平贸易的影响。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食品不得:a.含有或掺有可达到有毒、有害或有损健康水平的任何成分;b.在全部或部分产品中含有不洁、变质、腐败、腐烂或致病的物质及异物或其他不适于人类食用的成分;c.掺假;d.标识上的内容有错、误导欺骗消费者; e.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销售、制备、包装、贮藏及运输。 食品法典系统给所有国家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来参与国际组织制定和协调食品标准,并确保其在国际上得以执行。同时,食品法典在涉及卫生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中,对使该法规能符合法典标准,也有一定的作用。 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已在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加以强调,为此食品法典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该指南提醒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冠智达顾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参考译文)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及其应准则CAC/RCP1-1969,Rev.3(1997)的附录 序言: 本文第一节列出了由CAC采纳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的准则。在认识到体系的具体应用会因食品操作环境而改变时,第二节提供了体系就用的一般原则。 HACCP体系以科学性和系统性为基础,识别特定危害,确定控制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HACCP是一种评估危害和建立控制体系的工具,着重强调对危害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赖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任何HACCP体系应当具有适应变化的能力,如,设备设计、加工方法的改进或技术上的发展。 HACCP可就用于从初级生产到最终消费整个食品链中,它的运用应以对人体健康风险的科学证据作为指导。在提高食品安全的同时,实施HACCP体系也能带来其它明显的好处。此外,HACCP体系的应用有助于管理机构实施检查,并通过提高食品安全的可信度促进国际贸易。 HACCP的成功应用,需要管理层和员工的全面承诺和介入。按照特定的研究对象,它也需要多学科的研究途径,一般来说,应包括农学、兽医卫生、加工、微生物学、医学、公共卫生、食品技术、环境、化学和工程等学科的专业技术。HACCP的应用与执行质量体系,例如ISO9000系列,是兼容的,在这些体系内的食品安全管理中,HACCP的应用是一个可供选择的体系系统。 考虑到HACCP对食品安全的应用,以下概念也可运用在食品质量的其它方面。 定义: 控制(动词)(Control):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保证和保持符合HACCP计划所制定的指标。 控制(名词)(Control):遵循正确的方法和达到安全指标时的状态。 控制措施(Control Measure):用以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和活动。 纠偏行动(Corrective Action):监测结果表明失控时,在关键控制点(CCP)上所采取的行动。 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 (CCP)]:可进行控制,并能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接受水平的必需的步骤。 关键限值(Critical Limit):区分可接受与不可接受水平的指标。 偏离(Deviation):不符合关键限值。 流程图(Flow diagram):生产或制造特定食品所用操作顺序的系统表达。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对食品安全显著危害加以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HACCP计划:根据HACCP原理所制定的用以确保所考虑食品链各环节中对食品安全有显著意义的危害予以控制的文件。 危害(Hazard):食品中产生的潜在的有健康危害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子或状态。 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收集信息和评估危害及导致其存在的条件的过程,以便决定哪些对食品安全有显著意义,从而应被列入HACCP计划中。 监控(Monitor):为了评估CCP是否处于控制之中,对被控制参数所作的有计划的连续的观察或测量活动。 步骤(Step):包括原材料,从初级生产到最终消费的食品链中某点点、程序、操作或阶段。 确认(Validation):获得证据,证明AHCCP的各要素是有效的过程。 验证(Verification):除监控外,用以确定是否符合HACCP计划所采用的方法、程序、测试和其它评价方法的应用。 HACCP体系的原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编号与名称)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编号与名称) 1 法典标准 1.1 一般要求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01-1985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6-1983 辐照食品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7-1981 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50-1985 食用盐标准 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标准前言 Codex Stan 193-1995 食品污染物和毒素标准前言 Codex Stan 209-1999 加工用花生中黄曲霉素残留限量标准 1.4 特殊营养与膳食(包括婴幼儿食品)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53-1981 特殊膳食用的低盐食品 Codex Stan 072-1981 婴儿配方食品 Codex Stan 073-1981 罐装的幼儿食品 Codex Stan 074-1981 加工的婴幼儿谷物类食品 Codex Stan 118-1981 无麸质食品 Codex Stan 146-1985 特殊膳食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及说明的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56-1987 断奶后的配方食品 Codex Stan 180-1991 特殊药疗作用食品的标签及说明 Codex Stan 181-1992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 Codex Stan 203-1995 控制体重用配方食品 1.5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13-1981 番茄罐头 Codex Stan 014-1981 桃罐头 Codex Stan 015-1981 葡萄柚罐头 Codex Stan 016-1981 菜豆和黄刀豆罐头 Codex Stan 017-1981 苹果沙司罐头 Codex Stan 018-1981 甜玉米罐头 Codex Stan 038-1981 食用真菌和真菌制品 Codex Stan 039-1981 食用干菌 Codex Stan 040-1981 鲜鸡油菌 Codex Stan 041-1981 速冻豌豆

关于食品声明的法典通用准则

关于食品声明的法典通用准则 CAC/GL1-1979(1991年第一次修订)[1] 1.范围及一般原则 1.1本准则涉及为食品所作的说明,不论各单个法典标准是否涉及该食 品。 1.2该准则所依据的原则规定,不能采取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或者 可能对食品任一方面的特性产生错误印象的方式对食品进行描述和表述。 1.3食品销售者应能为有关食品的声明提供证据。 2.定义 在本准则的使用上,食品声明形式是指任何以声明、建议或暗示的方式对食品的原产地、营养特性、性质、生产、加工、成分或其它质量方面的特定性质所进行的表述。 3.禁止使用的声明 下列声明应禁止使用: 3.1声称某特定食品将提供所有必需营养充足来源的说明,除非法典标准 已规定允许该明确定义的产品可作如此说明,或有关机构认可该产品确实可提供所有必需营养的来源。 3.2暗示均衡的饮食或日常食品无法提供足够的全部营养的声明。 3.3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声明。 3.4声称某食品适用于预防、减轻、治疗或治愈某一疾病、身心紊乱或特 别是生理失调的说明,除非它们是: (a)根据法典标准或食品准则的规定,属于特殊饮食用食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并遵循本准则中所规定的原则。 或, (b)在无适用的法典标准或准则的情况下,但却在食品销售所在国的法律准许范围内。 3.5能导致对类似食品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或者可能引起或挑起消费者恐 惧的说明。 4.可能造成误导的声明 可能造成误导的声明例子如下: 4.1毫无意义的声明,包括不全面的比较和夸张。 4.2涉及良好卫生行为的声明,例如“有益的”、“有益健康的”和“健 康的”等。

5.有条件的声明 5.1在满足所依附的特定条件情况下,可准许使用下列声明: (i)如果食品中营养物的添加,是基于营养的考虑并符合《食品主 要营养添加物法典基本原则》,可以说明该食品通过添加营养物如 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具有增强或特定的营养价值。此类说明 应遵循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 (ii)如果是出于营养的考虑并遵循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可以说明 该食品通过减少或去除某营养物,而具有特定的营养品质。 (iii).使用诸如“天然的”、“纯净的”、“新鲜的”、“家庭制 作的”、“在有机条件下生长的”和“用生物方式栽培的”等词汇 时,应符合食品销售所在国的国家行为规范。这些词汇的使用还应 符合第3节中所作出的禁止规定。 (iv)如果食品符合有关宗教或宗教礼仪部门的要求,可以说明该食 品是按宗教或宗教礼仪部门的要求制作的(如穆斯林清真食品、犹 太教食品)(同样请见49页及下列内容)。 (v)可以说明该食品具有特定的性能,如果此表述的事实是显而易 见的,并且此性能是所有这类食品均具有的共同性能。 (vi)可以强调说明该食品没有或者未加入某特定物质,如果此表述 不具误导性,或该物质: (a)不在任一法典标准或准则的特定要求下; (b)是消费者通常期望可在食品中发现的物质; (c)未被另外一种具有相同食品特性的物质所替代,否则就应 同样显著的明确声明该替代物的存在;以及 (d)是准许在食品中存在或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vii)强调该食品没有或未加入某种或多种营养物的表述,可以视 为营养声明,并且应当依据营养标签的法典准则,作出强制性的营 养声明。 [1]关于食品声明的法典通用准则在1979年食品法典委员会第13届会议上通过。本准则的修订本在1991年的食品法典委员会第19届会议上通过。本准则作为一种咨询性文本已寄送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并且由各国政府来决定怎样使用本准则。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编号与名称)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编号与名称)1 法典标准 1.1 一般要求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01-1985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6-1983 辐照食品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7-1981 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50-1985 食用盐标准 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标准前言 Codex Stan 193-1995 食品污染物和毒素标准前言 Codex Stan 209-1999 加工用花生中黄曲霉素残留限量标准 1.4 特殊营养与膳食(包括婴幼儿食品)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53-1981 特殊膳食用的低盐食品 Codex Stan 072-1981 婴儿配方食品 Codex Stan 073-1981 罐装的幼儿食品 Codex Stan 074-1981 加工的婴幼儿谷物类食品 Codex Stan 118-1981 无麸质食品 Codex Stan 146-1985 特殊膳食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及说明的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56-1987 断奶后的配方食品 Codex Stan 180-1991 特殊药疗作用食品的标签及说明 Codex Stan 181-1992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 Codex Stan 203-1995 控制体重用配方食品 1.5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13-1981 番茄罐头 Codex Stan 014-1981 桃罐头 Codex Stan 015-1981 葡萄柚罐头 Codex Stan 016-1981 菜豆和黄刀豆罐头 Codex Stan 017-1981 苹果沙司罐头 Codex Stan 018-1981 甜玉米罐头 Codex Stan 038-1981 食用真菌和真菌制品 Codex Stan 039-1981 食用干菌 Codex Stan 040-1981 鲜鸡油菌 Codex Stan 041-1981 速冻豌豆

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及国际食品法典.docx

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及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 o d e x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政府间组织,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致力于全球食品安全与标准的协调。自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已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食品贸易仲裁标准成功转变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以及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国际食品法典》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有300余部,该法典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支持,该法典增强了各个国家对食品安全和标准的意识,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国际食品法典》的运作 据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规事务总监赵学军博士介绍,由于科研的进步和创新产品的不断问世,《国际食品法典》的制定显然已成为一项越来越艰巨的任务。食品法典委员会在法典的制定和运作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委员会制作了规范的科学范文,并多次召集专家委员及在食品和相关领域中优秀的个人和组织出席此类国际会议,食品标准在经过专家的协商同意后才会确定并编入法典。在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专家的选用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专家须具有较高的素质。 标准只有在所有国家都一致时,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和方便贸易的目的,这是食品法典最根本的目标。《国际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指明成员国应“接受”的法典标准,但接受程度可略有不同,这取决于该标准是商品标准、一般标准还是关于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然而,准则一般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地接受法典标准;同时,在一般准则中对接受的方法也有明确规定,不同成员国的接受方法也由法典委员会按一般准则据具体情况而定。 该法典在运作过程中,其委员会与很多成员国结成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可进行信息共享,还可向成员国提供先进的解决方案。该法典清楚表明了其成员国的运作规则并在全球得到了普遍接受,在保护消费者和方便国际贸易方面的进程趋于一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国家很难从法律观念上来接受法典标准。 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的差异,有时也会受到国家态度的影响;权力至上观念的存在也会阻碍了法典标准被接受程度和一致性的进程。尽管困难重重,但在方便贸易的强大国际推动力下,使各成员国标准与法典标准趋于一致的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调整本国食品标准和部分相关标准(尤其是那些与安全有关的标准),使其与食品法典标准一致的国家一直在不断增加。 法典对消费者的保护 赵学军博士谈到,在制定商品标准和一般标准的过程中,法典委员会及其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中文名称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 1 法典标准 1.1 一般要求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01-1985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6-1983 辐照食品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7-1981 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50-1985 食用盐标准 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标准前言 Codex Stan 193-1995 食品污染物和毒素标准前言 Codex Stan 209-1999 加工用花生中黄曲霉素残留限量标准 1.2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 1.3 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限量值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 1.4 特殊营养与膳食(包括婴幼儿食品)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53-1981 特殊膳食用的低盐食品 Codex Stan 072-1981 婴儿配方食品 Codex Stan 073-1981 罐装的幼儿食品 Codex Stan 074-1981 加工的婴幼儿谷物类食品 Codex Stan 118-1981 无麸质食品 Codex Stan 146-1985 特殊膳食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及说明的通用标准Codex Stan 156-1987 断奶后的配方食品 Codex Stan 180-1991 特殊药疗作用食品的标签及说明 Codex Stan 181-1992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 Codex Stan 203-1995 控制体重用配方食品 1.5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13-1981 番茄罐头 Codex Stan 014-1981 桃罐头 Codex Stan 015-1981 葡萄柚罐头 Codex Stan 016-1981 菜豆和黄刀豆罐头 Codex Stan 017-1981 苹果沙司罐头 Codex Stan 018-1981 甜玉米罐头 Codex Stan 038-1981 食用真菌和真菌制品 Codex Stan 039-1981 食用干菌 Codex Stan 040-1981 鲜鸡油菌 Codex Stan 041-1981 速冻豌豆 Codex Stan 042-1981 菠萝罐头 Codex Stan 052-1981 速冻草莓 Codex Stan 055-1981 蘑菇罐头

CODEX STAN 156-1987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法典标准(2017版)

STANDARD FOR FOLLOW-UP FORMULA CODEX STAN 156-1987 Adopted in 1987. Amended in 1989, 2011, 2017.

CODEX STAN 156-1987 2 1. SCOPE This standard applies to the composition and labelling of follow-up formula. It does not apply to foods covered by the Standard for Infant Formula and Formula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Intended for Infants (CODEX STAN 72-1981). 2. DESCRIPTION 2.1 Definitions 2.1.1Follow-up formula means a food intended for use as a liquid part of the weaning diet for the infant from the 6th month on and for young children. 2.1.2The term infant means a person of not more than 12 months of age. 2.1.3The term young children means persons from the age of more than 12 months up to the age of three years (36 months). 2.1.4 The term calorie means a kilocalorie (kcal). 1 kilojoule (kJ) is equivalent to 0.239 calories (kcal). 2.2Follow-up formula is a food prepared from the milk of cows or other animals and/or other constituents of animal and/or plant origin, which have been proved to be suitable for infants from the 6th month on and for young children. 2.3Follow-up formula is a food processed by physical means only so as to prevent spoilage and contamination under all normal conditions of handling,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2.4Follow-up formula, when in liquid form, is suitable for use either directly or diluted with water before feeding, as appropriate. In powdered form it requires water for preparation. The product shall be nutritionally adequate to contribute to normal growth and development when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its directions for use. 3. ESSENTIAL COMPOSITION AND QUALITY FACTORS 3.1 Energy Content When 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 for use, 100 ml of the ready-for-consumption product shall provide not less than 60 kcal (or 250 kJ) and not more than 85 kcal (or 355 kJ). 3.2 Nutrient Content Follow-up formula shall contain the following nutrients at minimum and maximum levels indicated below: 3.2.1 Protein 3.2.1.1 Not less than 3.0 g per 100 available calories (or 0.7 g per 100 available kilojoules) of protein of nutritional quality equivalent to that of casein or a greater quantity of other protein in inverse proportion to its nutritional quality. The quality 1 of the protein shall not be less than 85% of that of casein. The total quantity of protein shall not be more than 5.5 g per 100 available calories (or 1.3 g per 100 available kilojoules). 3.2.1.2 Essential amino acids may be added to follow-up formula only to improve its nutritional value. Essential amino acids may be added to improve protein quality, only in amounts necessary for that purpose. Only L forms of amino acids shall be used. 3.2.2 Fat 3.2.2.1 Not less than 3 g and not more than 6 g per 100 calories (0.7 and 1.4 g per 100 available kilojoules). 3.2.2.2 The level of linoleic acid (in the form of a glyceride) shall not be less than 300 mg per 100 calories (or 71.7 mg per 100 available kilojoules). 3.2.3 Carbohydrates The product shall contain nutritionally available carbohydrates suitable for the feeding of the older infant and the young child in such quantities as to adjust the product to the energy dens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et out in Section 3.1. 1Protein quality shall be determined provisionally using the PER method as laid down in the section dealing with meth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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