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企业在大陆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国台办惠台“26条措施”逐条解读

国台办惠台“26条措施”逐条解读第1条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大陆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为有关产业发展提供难得发展机遇。
台资装备制造企业可以抓住机遇,深化两岸合作,实现强强联合,共同提升产业水平。
大陆对台资企业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一视同仁,推动两岸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领域开展深度协同合作,共享产业发展的机遇和红利。
鼓励台资企业独立或与大陆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平台、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等。
台资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参与相关工作。
第2条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5G作为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具有增强移动宽带、高可靠低延时、海量机器连接三大应用特征,将构筑万物互联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成为数字社会经济和各行各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2019年6月,大陆颁发5G牌照。
目前,大陆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已陆续发布建网计划,正有序推进网络建设,截至2019年9月,运营企业已建成5G基站超过8万个。
大陆信息通信市场规模庞大,5G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台湾在信息通信行业有较强竞争力,5G 将为台湾相关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巨大商机。
欢迎台资企业参与大陆5G网络建设和应用,共享5G发展机遇。
第3条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

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方法
(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日)
台湾同胞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投资兴办工农业项目,除享受经济特区现有全部优惠待遇外,再给予下列特别优惠:
一、台湾同胞在经济特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上列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市场有销路又需要进口的,或者投资者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允许有百分之三十的产品内销。
内销产品要按国家规定的渠道销售,并照章征税或补税。
三、上列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台湾同胞到珠海、汕头、厦门三市投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目标的,除按国家原规定的进口生产资料免征关税,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外,还可享受上述特别优惠。
以上办法也适用于台湾同胞到海南岛投资兴办的企业。
考虑到台湾当局至今仍坚持阻止台湾同胞与大陆开展经济贸易,因此对来大陆投资的台湾同胞应当保密。
有关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执行情况,请广东、福建两省主管部门报告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办公厅。
——结束——。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缴税

台商以個人名義投資大陸利潤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繳稅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所得利润分配需要缴纳税款的问题困扰着许多投资者,因为大陆与台湾在税收政策上存在差异,导致不少台商对于大陆税收规定并不清楚。
那么,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获得利润分配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这个问题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税收规定和双方税收协定的内容,接下来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类收入以及因此而获得的一切利息、股息、红利、红利分配以及其他收益,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从大陆企业获取的分红收入也需要按照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而大陆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大陆设立的企业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所获得的利润分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赋税逃避的协定》进行规定。
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投资获得的利润分配,应当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在大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在个人获得利润分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台湾方面,可以根据双方协定的规定,减少或免除大陆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时,台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双方税收协定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对于台商在大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及利润分配的政策,台湾地区的税务机关也给予了一定的减免和豁免政策。
台湾地区对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收入,可以根据台湾的《所得税法》规定享受适当减免和豁免。
这也为台商在大陆所投资的企业利润分配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提醒台商在进行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双方税收政策和协定的具体规定,咨询专业税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操作。
及时了解大陆和台湾地区关于税收政策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
只有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降低税收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台资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

台资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1、所得税减免政策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口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类企业延长减半的税率不得低于10%)。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资银行、台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台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经过国家出版局注册登记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台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不征收增值税。
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受托开发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台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缴税

台商以個人名義投資大陸利潤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繳稅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缴税随着大陆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台商选择在大陆投资兴业。
在利润分配的问题上,很多台商对于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存在着疑惑。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是否需要缴税进行深入探讨。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的利润分配所得是需要缴纳税款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居民个人所得,包括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股权转让所得等,均应当纳税。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所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税。
尽管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利润分配所得要缴税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台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困惑。
因为在台商投资的过程中,利润的分配通常是以分红的方式进行。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分配利润的时候已经扣缴了应纳税款,台商个人收到的分红所得已经是经过税收处理的。
在台商个人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再次缴纳税款,成为了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对于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的利润分配所得是否需要缴税的问题,还需考虑到两岸税收协定的影响。
《两岸税收协定》对于两岸征税权的分配、征税方式、税收协定遗漏事项、税收逃避和税收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协定的规定,两岸的涉税事项应当依据协议进行解决,台商在大陆取得的所得应当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合理的税收安排。
对于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是否需要缴税的问题,我们建议台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收安排。
首先要了解大陆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按照规定进行缴税。
其次要善用两岸税收协定的规定,充分利用协定的优惠政策,避免重复缴税或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
最后要慎重选择投资的方式和地点,避免陷入无法善加处理税收的困境。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需要缴税的问题是一个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课题,需要台商们深入了解并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缴税

台商以個人名義投資大陸利潤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繳稅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交税?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也是很多台商关心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逐步解释台商投资大陆的相关政策和税收规定,帮助台商更好地了解在大陆投资的税收情况,以便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和财务安排。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大陆税收法规定,台商以个人名义在大陆投资的利润分配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税率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取决于投资收益的高低、投资年限等因素。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不同档次,高收入者缴纳的税率也相对更高。
而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需要依法按照实际情况申报纳税,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
对于台商在大陆的利润分配所得是否需要交税,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比如在大陆境内注册的台资企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话,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根据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台商的纳税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处理。
还需要注意的是,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不相同,因此台商在大陆投资的纳税问题可能会受到双方税收协定的影响。
在这一点上,建议台商在进行大陆投资前,应当事先了解且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免因为纳税问题而影响到自己的投资收益。
还需要提醒台商,合规纳税是每一个投资者应当遵守的基本法规。
在大陆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台商,应当遵守大陆的相关税收法规,积极履行纳税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的利润分配所得需要交税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我们建议台商在大陆投资前,不妨咨询专业的财务和税务顾问,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和财务安排。
也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为纳税问题而影响到自己的投资收益。
希望台商们能够在大陆的投资活动中取得更好的发展,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这里可以链接到专业的财务和税务顾问,为台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缴税

台商以個人名義投資大陸利潤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繳稅
台商以個人名義投資大陸利潤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繳稅中,需要了解大陸和台灣之間的稅務法規和相關協定,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以下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入探討。
根據大陸的稅法規定,無論以何種形式投資,只要是自然人在大陸獲得的利潤所得,都需要繳納所得稅。
這包括了以個人名義投資營業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等。
由於台灣和大陸的關係特殊性,兩岸之間簽訂有一系列的雙稅協定。
根據這些協定,台商在大陸營業所得和資產收益的稅務權利屬於大陸,但台商在大陸繳納相關稅款後,可以在台灣免稅或享有減免稅的待遇。
具體來說,在台灣,如果台商以個人名義在大陸投資,獲得的利潤分配所得需要繳納台灣境外所得稅。
根據台灣和大陸簽訂的雙稅協定,台商可以申請免稅或享有減免稅。
根據台灣的稅法規定,營業所得分為兩種情況:僑外台商和僑外國人。
僑外台商是指台灣籍的個人或公司,在大陸從事經營活動且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人。
僑外國人則是指非台灣籍的個人或公司在大陸從事經營活動且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人。
最後,為了確保稅務合規,台商在投資大陸前,應該充分了解並遵守大陸和台灣的稅務法規,並請求專業稅務顧問的協助。
這樣可以避免因稅務問題而產生的不必要的風險和成本。
港澳台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探讨

港澳台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探讨港澳台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探讨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加强,港澳台合资企业成为了两岸三地经济交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这些合资企业的发展,相关地区政府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旨在探讨这些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动向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2. 港澳台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历史回顾为了鼓励港澳台地区企业到中国大陆投资,中国政府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港澳台合资企业,免除了企业所得税的某些部分或全部,并在增值税、关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方面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
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港澳台合资企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3. 新动向与政策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港澳台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政府加大了对资金流动的监管力度,以防止资金外流。
为了提升合资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政府开始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研发,并对相关的支出给予税收优惠。
政府还加大了对合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港澳台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持续调整中实现了动态平衡。
4. 政策调整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对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政府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有助于防止资金外流,减少对国家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
对创新研发投入给予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提升技术能力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可以保护国家的战略产业,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总体而言,这些调整无疑有助于推动港澳台合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5. 观点与理解在我的观点看来,港澳台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战略的变化,政策需要不断调整来满足新的需求。
通过加大对资金流动的监管、鼓励创新研发以及加强对合资企业的监管力度,政府能够更好地引导港澳台合资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
当然,政策调整也需要与各相关利益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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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比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征收。
现阶段,国家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更好的管理技术,缩小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差距,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1、按行业划分(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免三减”。
但对企业所减免的仅限于企业所得税部分,并不包括企业应纳税的其他部分。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台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优惠期满后,经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即在优惠期满后,台资企业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减免申请并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台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申请,由所在市一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先进企业,“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按地区划分(1)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台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优惠期满后,经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即在优惠期满后,台资企业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减免申请并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2)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和设立机构的台资企业,一律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设立机构的台资企业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
(3)沿海城市的老市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台资企业和设立机构的台资企业,一律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设立机构的台资企业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
其他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1)台商投资企业的台湾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于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对产品出口、技术先进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100%。
(2)有关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台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9〗172号”文明确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是:A、适用的区域范围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及新疆,共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B、适用的产业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C、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为该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
在该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D、具体审核程序、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也就是说,现阶段,各台资企业应当依据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3)技术开发费可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台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引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自1999年1月1日执行。
台商投资企业可以适用该《管理试行办法》。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包括“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设备包括: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享受退税的设备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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