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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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3〕10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3〕10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6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不断提高的住房需求,促进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根国家和省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原则,以全面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为目的,以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为中心,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重点,理顺现行住房制度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实现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重点搞好住宅市场和住宅产业化的规划引导、宏观调控和保障协调,基本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方式由部分货币化向完全货币化转变。

改革的目标是:构建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配套、与广大职工利益相一致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住房供应体系。

较高收入的职工家庭直接购买市场商品房,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生活和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廉租房。

改革的原则是:(一)遵照国家政策与深圳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房改的政策和要求,又要紧密结合深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二)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解决住房问题,要在政府财政给予必要支持的同时,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三)尊重历史和妥善处理好各类现实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要处理好有房户与无房户、面积达标与未达标、在职与离退休人员等关系,客观、公正地解决好各方面矛盾。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职工(含离退休)。

三、停止建设和分配全成本微利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政府今后不再专门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设和分配全成本微利房,各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得再为本单位职工建(购)住房,职工面向市场购买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深府[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为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广东省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任务住房乃民生之本,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民生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必须提升至战略与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

近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初见成效,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人才安居工程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已由“解困型”向“发展型”转变。

但是,我市住房保障仍然面临土地资金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存量住房作用未有效挖掘、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住房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形势下,如何正视困难,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切实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既是中央和广东省的殷切期望,也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指导思想、改革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原则,立足市情,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妥善处理住房保障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形成政府和市场的联动效应,推动我市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如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 〕91 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一、家庭成员数量及年龄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和年龄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家庭成员数量越多、年龄越小,保障面积越大。

例如,对于一个只有一名成员的家庭,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对于一个有两名成员的家庭,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对于一个有三名成员的家庭,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对于一个有四名及以上成员的家庭,保障面积为80平方米。

二、房屋类型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也根据房屋类型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居室公寓的保障面积为40-50平方米;二居室公寓的保障面积为60-70平方米;三居室公寓的保障面积为80-90平方米。

此外,对于特殊类型的房屋,如城中村房屋等,也有相应的保障面积标准。

三、收入水平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还与家庭收入水平有关。

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到的保障面积较大,而高收入家庭则只能申请到较小的保障面积。

具体来说,深圳市政府将家庭收入水平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所能申请到的保障面积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最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可以放宽到100平方米;对于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一般为80-100平方米;对于中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一般为60-80平方米。

四、特殊情况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会影响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例如,对于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到更大的保障面积;对于多人口家庭或有特殊需要的家庭,也可以申请到更多的保障面积。

此外,深圳市政府还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情况等因素来调整保障面积标准。

总之,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和年龄、房屋类型、收入水平以及特殊情况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因此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申请相应的保障面积。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

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

第六条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七条区主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领《许可证》的文件后,应及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及加盖收文工作人员名章。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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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通知深国房〔2008〕38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申请条件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二)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

申请人为残疾人,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六)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七)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状况进行调查审核。

审核方式包括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配租家庭入围比例,对符合条件申请家庭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排序,并根据计分或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状况确定实物配租家庭配租比例,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并根据计分或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第十三条收到货币配租通知书申请家庭,由其年满18周岁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货币配租协议,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将申请家庭货币配租补贴存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

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全部配租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编制汇总表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配租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章配租标准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工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租金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户籍所在辖区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变化适时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条件家庭,可以申请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

第四章资金与房源第十八条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分别编制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计划资金安排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市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购建、维护和货币补贴发放,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资金划拨至廉租住房资金专账。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全市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一定比例资金;(三)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住房;(二)腾退公有住房;(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配建廉租住房;(四)政府依法没收违法建筑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不予拆除住房;(五)社会捐赠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住房。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全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指定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和利用等,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三)维护和提供档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审核档案应一户一档,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请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

包括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轮候通知书,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协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或租金协议,终止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

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廉租住房档案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相应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有关数据,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录入、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详细记录。

市、区两级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档案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变动情况。

区民政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状况进行复核。

根据申报和复核结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需要调整保障资格、方式、额度家庭进行及时调整,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调整结果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弄虚作假,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照市场指导租金补交房租。

第三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一)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最低标准;(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四)将承租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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