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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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分级分类-高级考试模拟测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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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分级分类-高级考试模拟测试(四)初中高考试,逢考必过!工号保卫战,百战百胜!您的部门: [单选题] *○光辉部○骉腾部○英杰部○锦鋕部○智慧部○新锐部○志炫部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2分)1、从国际上看,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 [单选题] *A 劳合社B 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正确答案)C 劳合社和股份有限公司D 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个人和家庭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不包括() [单选题] *A 社会关系因素B 风险态度因素C 文化背景因素D 市场环境因素(正确答案)3、股份保险公司的权力机构为(),相互保险公司则是社员大会。

[单选题] *A 社员代表大会B 董事会C 股东大会(正确答案)D 理事会4、厘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是的主要参考因数是() [单选题] *A 年龄B 利率C 健康状况D 职业工种(正确答案)5、投资连结保险中承担投资风险是() [单选题] *A 投保人(正确答案)B 保险公司C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D 代理人6、在设定风险管理目标时,重点强调( )之间的平衡 [单选题] *A 成本与收益B 损失与收益C 风险与损失D 风险与收益(正确答案)7、以下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带来的支出的是()。

[单选题] *A 再保险费用B 再保险理赔摊回(正确答案)C 预期的理赔金额D 退保金额及费用8、根据《保险法》规定,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承担。

[单选题] *A 保险人(正确答案)B 被保险人C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D 被保险人补缴部分保费后,保险人承担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

[单选题] *A 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正确答案)B 必须具有经济利益关系C 必须具有婚姻关系D 必须具有血缘关系10、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证金 [单选题] *A 可以B 不得(正确答案)C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D 自行决定是否11、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保险企业立足于(),通过保险产品、服务以及其他非经济手段平衡、协调相关者利益,从而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保险市场 申曙光《保险学》整理

第三章  保险市场 申曙光《保险学》整理

第三章保险市场第一节保险需求与供给一、保险需求1、概念2、表现形式3、有效的保险需求需要具备的条件A、保险需求者应是有能力履行保险义务的人B、需求险种与设立险种的吻合C、有支付保费的能力4、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1)风险因素2)保险费率3)经济发展水平4)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5)人口因素6)强制保险的实施二、保险供给1. 概念保险供给是在特定的时期内和一定的费率水平下,国家和从事保险经营的企业所能提供的并已实现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

形式内容2. 制约保险供给的因素(1)保险利润率(2)保险市场竞争(3(4)保险资本量(5)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经营管理水平(6)国家政策第二节保险人一、概念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二、义务:(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三、权利收取保险费解约权增加保费权不承担赔偿或给付权四、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a、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b、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c、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四、组织形式第三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投保人1、概念:又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取得投保人资格的条件1. 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可保利益3. 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3、投保人义务:如实告知交付保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出险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4、权利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保险金请求权解约权二、被保险人1、概念: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2、构成被保险人的要件1)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2)具有可保利益并享有赔偿请示权3、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a)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人员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估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员的管理,提高保险公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第四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4. 通过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5.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1. 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2. 考试合格者,由考试机构颁发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3.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换发。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1.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保险公估业务;2. 收集、核实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3. 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4. 协助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理赔事务;5. 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6.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涉嫌欺诈、虚假报告;2. 收受贿赂、回扣;3.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4. 损害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5. 从事与保险公估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管理第八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加入保险公估协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制度;2. 保险公估人员继续教育制度;3. 保险公估人员诚信档案制度;4. 保险公估人员投诉处理制度;5. 保险公估人员奖惩制度。

第十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对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部分 保险市场

第八部分  保险市场

第八部分保险市场学习目的与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市场基本理论有所认识,掌握保险市场的含义和分类、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含义、保险市场的中介、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熟悉并了解各种保险组织形式的概念。

[学习重点]1.保险市场构成要素2.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4.保险市场需求的基本要素和分类5.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一、保险市场的概念(一)保险市场的含义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

(二)保险市场构成要素1.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保险市场就是由这些参与者缔结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

(1)保险市场供给方。

保险市场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

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

通常他们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获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即只能是法人组织,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

因而在我国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各类保险公司,构成我国保险市场的供给方。

目前世界上只有唯一一家经营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保险组织,这就是英国的“劳合社”承保人。

(2)保险市场的需求方。

保险市场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

根据保险消费者不同的需求特征,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农村的投保人、城市投保人等。

根据保险需求的层次还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当前的投保人与未来的投保人等。

了解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了解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保险基础
一、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经营目标。股份制企业产权 关系明晰、运营效率高,通过股份制,保险公司容易募集 巨额资本,大规模开展业务,广泛分散风险。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一向采用固定费率制,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及投保 人的需要,因此成为当今世界上经营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 式。
优势
第一,可以节省保险费支出 第二,损失发生后能迅速获得补偿 第三,可以处理属于商业保险不可保的风险 第四,可获取基金投资利得
局限
第一,企业拥有的风险单位数目有限 第二,可能发生财务调度困难 第三,税法的限制
2.专属保险
专属保险是指非保险行业的大规模企业或企业集团为节 省费用(主要是纳税负担)及承保自己所拥有的风险单位, 而投资设立的附属保险机构,也称为专属保险公司。
(2)按保险业务活动的程序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 承保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
(3)按职权范围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用代理人 和独立代理人。
2.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形式
➢ 保险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专业从事保险 代理业务的机构。 ➢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 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 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 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 务的个人。
3.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人们根据自愿的原则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 保险合作社是非营利性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 保费制,一经收缴,便不再追加。
(三)个人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就是以自然人为保险人的保险组织。目前, 只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准许个人保险组织存在,主要代表 是英国的劳合社。
(四)政府保险组织

第七章 保险市场


2.专业代理人
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 构。 业务范围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 勘查和理赔。
3.兼业代理人
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 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资格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 规定的营业场所。 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 的保险业务。 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形式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其法定名称中应 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 币。
(四)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 人、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 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相互保险社




1.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一般规模较小,是 指某一行业的人员,为了规避同类灾害造成 的损事而组织起来的保险机构。 2.保单持有人即为该社的社员,社员之间相 互提供保险。 3.相互保险社没有股东,其经营资金来源于 社员缴纳的分担金。 4.社员可以参与该社的管理活动,每人都拥 有相同的投票权。
五、保险合作社

人们根据自愿的原则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 非营利性保险组织 采用固定保费制,一经收缴,便不再追加。
六、劳合社
第三节

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节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机构在国外也称为保险公估行、保险公证行、保险理算人或保险理算局等。

习惯上,保险公估机构被称为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的“三大支柱”,在整个保险市场体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正确理解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必须掌握四个方面内容:第一,特许资格。

保险公估人从事的是特殊性质的业务,必须满足特许的资格条件。

在我国,保险公估人需要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其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二,服务对象。

保险公估人是服务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它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或双方共同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标的评估、勘验和理算等服务。

第三,服务性质。

保险公估人受保险当事人委托而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市场的公证行为。

保险公估人是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委托业务进行公正、公开、合理的评估。

第四,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对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和理算等。

这与为投保人购买保险提供专业知识服务的保险经纪人以及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完全不同。

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更具专业性。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沦对保险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人可以不接受;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主体体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共性。

但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相比,也有明显的区别,即个性特征。

中级财务管理试题50题(含答案

中级财务管理试题50题(含答案)单选题1、在各级行政领导之下,按专业分工设置管理职能部门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是()。

A.职能制B.事业部制C.矩阵制D.直线制答案:A[解析] 职能制是在“直线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特点是在各级行政领导之下,按专业分工设置管理职能部门,各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向下级发布命令和下达指示,下级领导者或执行者既服从上级领导者的指挥,也听从上级各职能部门的指挥。

单选题2、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种组织形式。

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B.《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C.《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D.《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答案:D[解析] 考点: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种组织形式。

单选题3、针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点,内管人员需要从财务环节查询的主要内容是卷烟、雪茄烟生产经营企业的( )。

A.利润情况和费用情况B.税收情况和费用情况C.成本核算情况和往来货款结算情况D.利润情况和销售收入答案:C暂无解析单选题4、2008年,某航空公司准备在其商用零售部门安装公司有史以来最大的计算机系统。

这个新计算机系统的安装,将对其零部件部门的700名雇员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不仅仅是在使用这个新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方面,例如该部门的办公室会成为无纸办公室状态等,而且更多的雇员将会在计算机终端上工作,因而需要对雇员进行广泛的再培训。

由于该部门人员的职能多种多样,再培训面临着种种挑战:一半人在货栈工作,负责部件的装配、收货和仓储;另一半人则在30英里开外的另一办公室里工作;而且这些人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

在确定培训计划的性质时,该公司面临一些问题:由于公司已有一个完整的内部培训部,因此决定让内部培训部来实施培训,但是要在很短时间内对700名雇员进行培训是很困难的,因此需要一个培训服务和方式均合适的咨询公司来帮忙。

关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结

关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保险经纪人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监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1.保险经纪人的定义(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015年修正的《保险法》)(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保险经纪人的要求:(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3.对于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要求:(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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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四)
四、合作制保险公估行及其特征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共同举办的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营利性组织。

(一)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特征
1.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是契约式企业
契约式企业是以合同作为确定投资者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基础的企业。

在合作企业中,合作双方的投资一般不以货币单位进行计算,也不把投资折算成股份,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自由约定。

如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和利润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中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2.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定性
合作企业不一定是法人。

其中合作各方联系比较紧密,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成为中国法人。

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者的债务责任一般应坚持分担和有限责任原则,即按组成企业时的出资比例,各自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各方联系比较松散的,不符合法人条件成为非法人型企业。

当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
合作各方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并按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比例确定彼此承担债务的比例。

3.合作制保险公估行具有国际性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投资主体拥有不同的国籍。

属于同一国籍的个人或法人不能成为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主体。

即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中外合资企业一样,必须具有国际性。

正是由于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国际性,吸引了众多外商投资者进入本国保险公估市场,从而繁荣本国保险公估市场,促进本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二)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管理机构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制公估行的重大问题。

此外,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还可以委托合作双方之外的第三者经营管理。

可见,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方式:
1.董事会制
大型的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由于规模大、投资多、合作期长,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实行董事会制。

实行董事会制的企业与各方合作者自己的公司或上级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完全脱钩。

董事会是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

合作者中的一
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可设一名或若干名副总经理到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机构中,以协助总经理工作。

2.联合管理制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制保险公估行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

联合管理机构由各合作方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

其职责是协调合作各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这类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特点是合作各方与各自的公司有密切联系。

各自的公司通过其派出的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参与公估行的管理。

各方都把其参加合作的财产交由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但仍对这些财产拥有所有权。

在联合管理机构中,一方担任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

设经营管理机构的,公估行的总经理由联合管理机构任命或者聘请,负责公估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3.委托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是合作制保险公估行通过订立合同,委托合作者,由其中一方或者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的
制度。

保险公估行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属于合作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后,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连同第三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报审批机关审批,并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管理制一般是委托具有管理经验的外国专门管理公司或者外国合作者,按照国际惯例管理较为复杂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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