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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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

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

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增长点。

在中国,服务外包产业也逐渐壮大起来,成为支撑我国产业升级和转型的重要力量。

服务外包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财政和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服务外包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服务外包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出发,探讨如何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稳定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国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最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中,开展海外外包服务的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不超过15%。

2.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实施服务外包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服务外包企业通过2022年底,在服务外包行业领域新增业务创造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免征关税。

对于企业进口的用于服务外包的设备和工具,可以免征关税。

同时,如果企业从海外进口技术、服务和认证等方面获得费用支出,也可以免征关税。

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尽管服务外包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已经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1.运作难度大。

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行业领域、企业所得等方面。

在实际运作中,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满足这些条件,增加了企业的运作难度。

2.行业分类不明确。

目前,服务外包产业的行业分类并不是非常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无法确定具体所属的行业领域,从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双重征税问题。

服务外包企业在跨境经营时,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2.05•【文号】国办函[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你们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延续并完善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

(一)2013-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示范城市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将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两项政策延续至2018年底。

(三)中央财政继续对地方安排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

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操作模式,简化申报程序,调整申报条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集成服务水平,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集成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项目等研发。

进一步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将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35%,先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广。

(五)完善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鼓励政策,科学界定中高端人才标准,对中高端人才培训加大补助力度。

总结江苏、浙江两省高校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试点经验,逐步在示范城市推广。

建立包括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基地等在内的社会化开放式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深化校企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办学规范、实力强、效果好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2019-10-01【摘要】⽂章简述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进展,依据全国试点铺开前后适⽤的法规⽂件,对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应税服务的概念及其享受免税还是零税率的相关规定进⾏⽐较、分析,并就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选择适⽤增值税零税率的问题,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前已有⼀百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有增值税。

我国在1979年起开征增值税,但直到1994年税制改⾰才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到所有货物和加⼯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形资产和不动产还是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国家综合实⼒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刘东辉,2012)。

但是,“营改增”涉及⾯较⼴,为保证改⾰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业开展试点⼗分必要。

“营改增”试点⼀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扩⼤试点步伐,国务院决定在2013年8⽉1⽇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到全国。

⼆、关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包含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纳税⼈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续,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免税范围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合同认定应向商务委员会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主要步骤为:系统注册→录⼊合同信息→报送相关材料,企业需向商务委员会递交与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本、与合同执⾏⾦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等→审核确认,商务委员会审核并对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备案要求纳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免征增值税并报送下列材料:备案登记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务委员会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离岸服务外包收⼊明细表、银⾏进账单、结汇单、发票等。

纳税⼈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续并提交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要求的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纳税⼈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纳税⼈提供跨境服务,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与服务接受⽅签订跨境服务书⾯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

推荐RECOMMEND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朱萌广州市圆方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越来越普遍。

自2010年以来,国家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政策越来越优惠。

文章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进行了梳理,对现行的免税和零税率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企业如何进行政策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免抵退税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8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7966亿元,执行额586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3%和9.3%。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

本文仅对生产型一般纳人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的选择进行重点研究,以期对业界同行进行税收政策选择时提供借鉴。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概念依据财税[2011]111号,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政策的变迁(一)免征营业税阶段依据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阶段1.上海试点阶段财税[2011]111号及附件3: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注册在上海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全国推广阶段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附件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商服贸函[2013]300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商服贸函[2013]300号2013年5月29日)第一条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促进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吸纳大学生就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开展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状况、人才培养培训与就业、政策措施、行业特色等五大类指标。

第五条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测度项目研究确定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数据报送。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相关部门定期汇总有关业务数据,经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后报送商务部,并抄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务院部委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

(二)综合评价。

专业机构根据示范城市报送的数据,依据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提出初步综合评价结果。

(三)结果审定与公布。

综合评价结果由商务部征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

财税[2010]64号

财税[2010]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10年7月28日财税[2010]64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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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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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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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0]6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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