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外包业务免税操作流程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缴纳保障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 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 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收入免征营业税。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离岸服 务外包业务的概念(63号文)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三大类: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 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 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 应链服务等。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
• 7-8月自查,9-4月税务机关普查 • 具体事宜可登陆大连地税网站
(/)“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专栏”查询,也 可到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或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 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
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
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 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 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50%。
出口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出口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什么是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免税)免除在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退还在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而且纳税人在以前环节已抵扣的进项税金要做进项转出。
出口免税的业务范围
出口免税业务的进项处理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允许抵扣的还有非正常损失项目。
进项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出口免税业务如何纳税申报
案例:A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免税销售额12万元,对应采购的进项税额为8500元,增值税报表如何填列。
出口免税业务,无论是生产还是外贸其免税销售额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18栏,
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明细表“出口免税栏”
8500元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填入附表二的第14栏
免税销售额显示在主表的第9栏,进项转出显示在主表的第14栏。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2019-10-01【摘要】⽂章简述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进展,依据全国试点铺开前后适⽤的法规⽂件,对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应税服务的概念及其享受免税还是零税率的相关规定进⾏⽐较、分析,并就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选择适⽤增值税零税率的问题,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前已有⼀百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有增值税。
我国在1979年起开征增值税,但直到1994年税制改⾰才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到所有货物和加⼯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形资产和不动产还是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国家综合实⼒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刘东辉,2012)。
但是,“营改增”涉及⾯较⼴,为保证改⾰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业开展试点⼗分必要。
“营改增”试点⼀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扩⼤试点步伐,国务院决定在2013年8⽉1⽇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到全国。
⼆、关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包含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纳税⼈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续,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免税范围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合同认定应向商务委员会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主要步骤为:系统注册→录⼊合同信息→报送相关材料,企业需向商务委员会递交与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本、与合同执⾏⾦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等→审核确认,商务委员会审核并对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备案要求纳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免征增值税并报送下列材料:备案登记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务委员会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离岸服务外包收⼊明细表、银⾏进账单、结汇单、发票等。
纳税⼈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续并提交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要求的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纳税⼈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纳税⼈提供跨境服务,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与服务接受⽅签订跨境服务书⾯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

推荐RECOMMEND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朱萌广州市圆方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越来越普遍。
自2010年以来,国家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政策越来越优惠。
文章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进行了梳理,对现行的免税和零税率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企业如何进行政策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免抵退税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8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7966亿元,执行额586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3%和9.3%。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
本文仅对生产型一般纳人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的选择进行重点研究,以期对业界同行进行税收政策选择时提供借鉴。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概念依据财税[2011]111号,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政策的变迁(一)免征营业税阶段依据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阶段1.上海试点阶段财税[2011]111号及附件3: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注册在上海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全国推广阶段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附件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流程第一步: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在进行出口免税申报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免税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申报之前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在中国,根据《个人物品寄递进出境免税办法》,个人可以享受进出境免税待遇,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额。
第二步: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在进行出口免税申报时,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
一般来说,需要准备商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清单、报关单、发票等相关文件。
此外,还需要提前在海关申报系统注册并获取相关的申报账号和密码。
第三步:申报商品信息在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后,需要进行商品信息的申报。
在海关的申报系统中,需要填写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同时,还需要选择申报的关税免税政策,并提交申报信息。
第四步:进行报关手续完成商品信息的申报后,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在海关进行报关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并进行验货和检验。
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海关会给予免税退税的待遇。
第五步:办理退税手续完成报关手续后,可以办理退税手续。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办理退税手续。
在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并填写退税申请表。
待退税手续办理完成后,可以领取退税款项。
总结出口免税申报流程虽然看似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将会十分顺利。
在进行出口免税申报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好所有的证件和材料,并确保申报的信息准确无误。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享受出口免税的待遇,为贸易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完成出口免税申报流程!。
国际贸易离岸业务操作技巧

课程安排(如果课程过期,可拨打我们的课程热线咨询最新时间)
2013年8月24-25日 上海 | 2013年8月31-9月1日 深圳 2013年11月23-24日 上海 | 2013年11月30-12月1日深圳 【参加对象】 公司老总、外贸人员、涉外财离岸贸易操作、国际避税与保税物流务 人员,国际货运代理、私营公司老板,个人外贸SOHO一族 【费 用】 ¥2800元/人 (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课程热线】4OO-O33-4O33 (森涛培训,公开课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 【内训服务】本课程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内训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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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离岸金融业务与进出口企业国际结算风险应对
1、涉外企业应如何应对国际非市场因素导致的成本上升 2、应对企业成本的税收手段、外汇手段和财务手段 3、面临内外成本压力,出口企业的战略走向 4、国际贸易中降低企业国际运营成本的两条思路 5、面临国内外成本压力,出口企业的战略走向 6、人民币的中长期升值和短期巨幅波动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 7、人民币汇率与影响中长期人民币汇率的国内外因素 8、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及对企业操作离岸业务的影响 9、离岸金融业务中的企业资金汇兑和投资 10、离岸业务中的金融、税务监管和监管规避 11、金融外汇政策的变革在对外贸易上是怎样与海关、国税政策相互协调的? 12、如何使用离岸金融业务操作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13、离岸金融账户与离岸保值业务 14、外汇保值业务与保值条款中的离岸操作手法(如贴现与福费廷业务如何 与离岸操作相管理从而真正实现外汇业务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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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介绍:
陈硕老师,双硕士(美国马里兰大学MBA、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省外经 贸厅贸易顾问,香港国际经济管理学院客座教授,香港贸易促进会会员, 《粤港中小企业贸易论坛》主讲人之一,曾任世界500强的中国粮油食品 进出口集团公司进出口六部部长,中粮集团驻香港、加拿大商务主办,惠尔 普(美)上海有限公司南区经理和运营总监、深圳某著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 经理、香港IBT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国 际贸 易首席咨询师,东京丸一综合 商社西北区市场总监、珠海威玛石油设备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多年来先后在 上海、北京、山东、浙江、江苏、四川等地举行了600多场国际贸易专题 讲座,为近百家企业做过专门内 训或顾 问服务,受到企业和学员的广泛好 评,陈先生具有极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典型的实战派讲师,20 多年的外贸业务管理经验,特别在处理外贸业务疑难问题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和技巧,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和极佳的语言表达能力,对国际贸易术语有极 精确的理解,同时陈先生还将传授很多创造性、边缘性的操作手法与心得同 大家交流和分享,每次都令学员意犹未尽,茅塞顿开。
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宜适时调整

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宜适时调整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在概念上存在交叉,取得收入性质难以在税目中准确界定,具体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建议在下一步“营改增”扩围时,将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并入跨境应税服务有关条款统筹考虑。
为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国家出台了力度较大、延续时间较长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对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免征增值税。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税收优惠政策从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由地区优惠调整为行业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规模扩大,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但是,随着“营改增”范围逐步扩大,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在概念上存在交叉,取得收入性质难以在税目中准确界定,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笔者认为,在“营改增”即将进入收官阶段的关键环节,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作出评估分析十分必要,建议在下一步“营改增”扩围时,将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并入跨境应税服务有关条款统筹考虑。
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难以有效区分。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外包转移方(发包商)与其外包承接方(接包商)来自不同的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
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列举的外包服务,如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就是离岸服务外包。
跨境应税服务遵循的是“营改增”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外,或服务发生地在境外原则。
有明确境外发生地的,如会展、仓储和勘察勘探等,不管应税服务的对象是境内还是境外,均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某些特殊应税服务,如广告、电影发行,既看服务接受方,又看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