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6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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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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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 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 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需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 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四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 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 到甲乙丙的反对。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给甲 30万元了事,甲应允,并拿走3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赢利可 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三人表示等和 甲谈后再说。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 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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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9年1月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客 户的货物运输服务,经营效益一直很好。2011年5月,张某的 母亲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于是张某想将自己在合伙企业 中投资的8万元所形成的合伙份额转让,用来给母亲治病。张 某的表兄谭某想受让其财产份额,张某表示乐意转让。于是在 没有通知王某和李某的情况下,二人就完成了转让行为。在谭 某要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时,王某和李某才得知张某已将自 己的份额转让,二人非常生气,不承认转让的效力,并表示他 们愿意出同样的价格受让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 张某认为,自己是本人财产份额的权利人,他想转让给谁由自 己决定,王某和李某无权干涉。于是,王某和李某将张某告上 法庭,请求认定张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 让给他们。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

合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合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合伙本节讲解合伙,主要内容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一、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1.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2.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和商法典。

两者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

3.合伙有以下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契约,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契约的有关规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

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全部履行债务。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

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

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二)合伙企业的利弊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来说有利有弊。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1)设立合伙的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

(4)在英美等国,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是“两重纳税”。

国际商法之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之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最佳答案(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共47页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共47页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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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也可以以劳务等非财产形式。

第四条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六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协议;(二)出资额明确;(三)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和风险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

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字样,不得与已有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代表会议作出。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由合伙人共同负责,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Partnership Law

《国际商法》Partnership Law

2. Creation of partnership(合伙的成立条件) (1) An Association of two or more persons
具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合 伙 人 ,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nature person) 、 法 人 (legal person)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partnership)。
(2) Carrying on a business
合伙人应当共同经营一项商业活动,共同出资。
2. Creation of partnership(合伙的成立条件) (3) Co-ownership(共有关系) 合伙人应当共同管理合伙企业 (4) For profit(以营利为目的) 合伙存在的目在于创造利润并将这些利润在 合伙人之间分配。
Chapter Eight :Partnership Law
Thank You !
1. Definition(合伙企业的定义)
Development of Partnership Law
A partnership is a 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 all the partners in which conclude a partnership agreement, make joint capital contributions, conduct business jointly share incomes and risks and bear 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for debts of the partnership.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 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约定为经营共同事业、 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经济法概述》PPT课件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经济法概述》PPT课件

6.2 普通合伙企业
6.2.2 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构成
(1)合伙人
的出资
(2)合伙企 业的收益
(3)依法取 得的其他财产
6.2 普通合伙企业
6.2.2 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
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 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 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所谓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 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 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合伙 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 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 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 份额或者比例,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
业的财产。
6.2 普通合伙企业
6.2.2 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 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1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6.1.2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 伙企业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 企业协议是确定各合伙人权利 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2)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等 方式出资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不能以劳务出资,并只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
(3)有限合 伙人可以将 其在有限合 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出 质;但是, 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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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和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合伙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

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属于企业法人。

但法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苏格兰的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也可具有法人资格。

三、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

作为一个商人在其选择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形式时,应注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投资者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第二,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第二节合伙法一、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

英国1870年制定了合伙法。

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

二、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本章主要介绍商事合伙的法律特征。

英美法系国家,尤其在美国,合伙企业则分得很细,以便使其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般而言,合伙(英美法系主要是指普通合伙)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第二,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

第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四,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

第五,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地位: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以自己的名称对外进行商事交往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3.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称在法院起诉或应诉,成为诉讼主体(二)合伙企业的利弊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于投资者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独资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广泛的业务联系。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2.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于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就可能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而成立。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拘束力。

合伙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也可以根据合伙人间的口头方式以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1.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

2.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3.合伙的期限。

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二)登记注册事项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英国的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号或企业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的字样。

如在商号名称中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的开头字母者,均须向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按照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合伙得依合伙人的协议而组成,也可以无需政府批准,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

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

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载明每一合伙人的姓氏名称、职业和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和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

(三)合伙关系在英美法国家,即使合伙人之间并未订立明确的合伙契约或对合伙是否存在发生争议,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会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这种合伙一般称为“事实上的合伙”。

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四、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不得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只牟取一己之利。

(一)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每一合伙人均有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

如果协议中没有其他规定,英、美、德等国,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

法国法则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每一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管理、对外以合伙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合伙协议常常规定由某一位或几位合伙人负责合伙的日常管理。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之后,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缴纳出资。

合伙人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技术或已完成了的劳务出资。

2.忠实的义务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时,必须履行谨慎和注意义务。

如因其失职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引起合伙的解散。

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条款,即如果某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五、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这就是所谓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第一,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第二,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第三,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但合伙企业也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的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四,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而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解散,一种是依法解散。

所谓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例如,当合伙章程订有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章程中没有规定期限,合伙人之间也可以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的解散。

所谓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

第三节美国合伙企业分类合伙企业的生命力就体现在其灵活性上,即合伙企业的发展历史表明,其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调整和发展。

在这方面,应该说美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它的合伙企业形式多样,能适应各种投资者在不同投资领域的需要。

一、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n(GP)在美国,即我们一般讲的普通合伙企业。

RUPA 1994对合伙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合伙财产进行经营而形成的社团,如非为依公司法、独资企业法、非营利性企业法等设立,则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意向。

”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条件是必须有经营行为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共同拥有财产或非营利性组织不视为合伙企业法律关系。

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英美都存在,在此将之翻译为有限责任合伙。

美国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只有普通合伙才可以申请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上与普通合伙类似;不同的是在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下,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如今在美国被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企业,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及绝大多数美国律师事务所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以避免几百上千的合伙人为自己并不熟悉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错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但是,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

从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责任):(1)因合伙人本身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对他人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该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不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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