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黑建城[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建城[2011]111号)各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按照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附件: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为加强全省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
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决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一、申请条件(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在热源项目所在地)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7.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及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24
•【字号】黑建规〔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2024〕2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有关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黑建建〔2005〕54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4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221.136.80.149/)的用户名、密码及IC卡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
其中IC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为有偿使用。
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87306959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
(联系电话:87316925)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联系电话:87185518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1、备案申请表(附件2);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7263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d9.png)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次申请及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f6f3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f9.png)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皖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皖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黑建建[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工程建设的发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咨询等交易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住宅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市场管理,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建筑市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
建筑市场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遵守制度,热情服务,不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刁难、卡要、勒索,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颁发资质证书。
(一)工程勘察、设计;(二)建筑施工、安装;(三)建设工程监理;(四)招投标代理;(五)咨询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上述所属企业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施工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的流程规定。
一、备案对象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承接工程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对象包括:1. 在外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 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承接工程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3. 与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担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二、备案流程1. 注册备案企业账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备案企业账号。
注册时,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填报备案信息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填写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等;(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等;(3)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4)其他相关信息: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备案信息及以下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备案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信息等。
5.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
三、备案规定1.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3.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2. 备案材料虚假、伪造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30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30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适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调整的需要,经企业申报,省建设厅委托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成立了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有21项工法确定为黑龙江省省级工法(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申报单位工法名称备注省建一公司1、早拆小径木支撑体系施工工法 2、混凝土砌块短肢砌体剪力墙结构建筑工法 3、严寒地区新型暖棚法施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工法省建工集团1、变截面压灌超流态混凝土桩施工工法 2、旋转挤压锚杆施工工法 3、钻孔压灌超流态混凝土扩底桩施工工法 4、装配式混凝土独立短桩连梁基础施工工法 5、旋转挤压灌混凝土桩施工工法农垦建工集团1、后张法预应力空心板梁预制施工工法 2、隧道掘进爆破快速施工工法 3、高寒地区现浇混凝土聚苯板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施工工法农垦建工集团4、双曲线冷却塔人字柱更换施工工法 5、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标准养护室施工工法 6、多普勒天气雷达塔悬挑式钢平台安拆施工工法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1、矮塔斜拉桥支架法施工工法 2、盖梁整体托架施工工法 3、寒冷地区改性沥青SMA路面施工工法 4、钢纤维混凝土路面面层施工工法 5、高寒地区沼泽地带路基下处理施工工法 6、大体积混凝土温度裂缝控制技术施工工法 7、较低水泥用量高性能泵送混凝土施工式法——结束——。
哈尔滨建筑施工合同备案
哈尔滨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对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工程、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等经营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哈尔滨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一、备案依据哈尔滨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备案范围哈尔滨建筑施工合同备案适用于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工程、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外埠建筑施工企业。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这些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备案主体哈尔滨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但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申请进入哈尔滨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四、备案流程1.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首先需要到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需要提交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外埠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备案通知书,并将备案信息公示。
3.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可以与哈尔滨市内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 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审核通过后,出具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公示。
五、监督管理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埠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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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由申请人按照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建筑管理处申请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与决定(一)建筑管理处受理后由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形成初审意见;(二)处务会集体研究。
依据初审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审查。
评审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返还申请人;(三)通过审核的,呈报主管副厅长审核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091117614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