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集团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部门)。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集团成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任副主任,集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设备部。

第四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集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负责制定集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落实与集团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第六条职责

(一)董事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的组织保障体系,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3.组织制定并审批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所需资源的投入。

4.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赋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应有的权力,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

5.组织并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总经理职责

1.负责集团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监管,对各单位(部门)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控制。

2.负责集团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资金投入计划的审批。

3.审定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部门职责。

4.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6.监督集团职业健康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其他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职责

1.对所分管业务工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2.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组织指导分管业务范围职业健康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负责对业务工作内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必须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

施。

5.负责提出改善员工劳动环境及条件的建议。

6.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及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四)各单位(部门)责任人职责

1.对管辖范围内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落实职业健康安全各项技术管理措施。

3.定期分析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的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

5.负责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事或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集团各部门责任

(一)安全设备部职责

1.监督业务单位做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规范管理。

2.起草集团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集团关于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新入职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4.掌握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情况,督促相关业务单位定期组织检查,分析危险源。

5.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6.监督各单位(部门)落实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7.参与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8.负责对各单位人员入职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健康查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业务单位财务部门职责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费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生产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费的支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

第八条职业危害告知

(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集团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节。

(二)集团各单位(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集团组织人事部与已进、新进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四)集团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集团组织人事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告知。

第九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一)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各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并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负责。

(二)各生产单位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所属员工提供必须的,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四)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