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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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市分行法律事务工作要点

农行市分行法律事务工作要点

农行市分行法律事务工作要点一、合规风险防控在农行市分行的法律事务工作中,合规风险防控是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营,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的监管要求。

在日常业务中,应加强对员工合规意识的培养,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和测试,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控,及时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农行市分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和归档等各个环节。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银行权益。

三、法律诉讼事务面对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事务,农行市分行应建立健全法律诉讼应对机制。

这包括建立专业的法律诉讼团队,明确诉讼应对策略和流程,以及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沟通。

在处理法律诉讼事务时,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寻求和解或调解,降低诉讼成本,维护银行声誉。

四、法律咨询与指导法律咨询与指导是农行市分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服务内容。

我们要为业务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解答业务运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业务部门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合规意识。

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银行业务的合规发展。

五、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是农行市分行法律事务工作的基础。

我们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应涵盖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为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要加强对内部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六、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银行公司律师管理制度

银行公司律师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银行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银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保障银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银行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其执业行为。

2. 加强银行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3. 保障银行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公司律师及其所在部门。

四、组织架构1. 设立银行公司律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法律问题。

2. 设立银行公司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法律事务,组织开展法律培训等。

五、银行公司律师职责1. 参与制定、修订银行公司规章制度,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制度进行审核。

2. 为银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银行重大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核和谈判。

3. 参与银行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法律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

4. 参与处理银行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各方之间的法律纠纷。

5. 参与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6. 参与银行员工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银行公司律师权利1. 依法执业,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2. 要求银行各部门、员工配合其履行职责。

3. 参与银行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4.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七、银行公司律师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

2. 保守银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3. 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4.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适应银行发展需要。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考核与奖惩1. 银行公司律师管理部门定期对银行公司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2. 对考核优秀的银行公司律师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7.07.14•【文号】•【施行日期】1997.07.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7月14日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规范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依据《商业银行法》并参照《律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工商银行在内部设立的承担本行和所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本行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依法经营管理,支持改革和开拓发展,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业务、分工协作,严密审慎、依法尽职的原则。

第五条海外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可以委托(或雇佣)当地律师办理,总行法律事务部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总行设立法律事务部。

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法律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应当与其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二级分行根据一级分行的决定设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总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开拓中的法律问题,为总行提供法律服务;负责管理和指导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并处理事关全行的诉讼事务。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诉讼事务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支行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仲裁)。

本行以第三人参加诉讼(仲裁)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本行利益的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贷款诉讼参见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及各分支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现本行的利益正在或可能受到损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若需进一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风险管理部,同时提交书面的诉讼申请,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五条本行诉讼事务管理的目标(一)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二)竭力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以本行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有关纠纷或争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行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二)审查、选(解)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三)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四)负责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工作情况、收费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进行监督管理;(五)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六)与处理非诉讼案件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岗负责诉讼事务办理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人员负责配合本行涉诉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行领导负责权限内本行诉讼事务事项的审查、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条总行对风险管理部、各支行(部、室)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银发[2002]89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申报方法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见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

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

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金融行业日常事务管理制度

金融行业日常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行业日常事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金融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行业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日常事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安全保密: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客户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3. 效率优先: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4. 诚信为本:树立诚信意识,加强职业道德,维护金融行业形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金融行业日常事务管理由以下机构负责:1. 日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日常事务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执行日常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机构职责如下:1. 日常事务管理部门:(1)制定、修订、废止日常事务管理制度;(2)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执行日常事务管理制度;(3)协调各部门工作,解决日常事务管理中的问题;(4)组织开展日常事务管理培训、考核和评估。

2. 各部门:(1)执行日常事务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本部门日常事务管理制度;(3)定期向日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日常事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金融行业日常事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业务流程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 信息安全管理: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客户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3. 风险管理:识别、评估、监控和防范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安全。

4. 客户服务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维护客户权益。

5. 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

6. 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员工培训、考核、激励,提高员工素质。

7. 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稳健。

8. 法律事务管理:处理法律事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14•【文号】银办发[2005]319号•【施行日期】2005.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14日银办发[2005]31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工作的管理,维护诉讼案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诉讼案件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档案是指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代表人民银行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形成的、立卷归档保存的纸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诉讼案件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保证诉讼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诉讼案件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诉讼案件处理完毕后,具体承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的档案进行管理;下级行上报的重大诉讼案件的资料,上级行应当归档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的归档范围第四条诉讼案件档案包括以下文件资料:(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参加诉讼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书面证据、诉状、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答辩书、开庭前的通知、传票、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二)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对诉讼案件的批示以及涉及诉讼案件的其他材料。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法律事务档案纳入我行综合档案管理范畴。

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四条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我行规章制度、合同和其他文件审查表及送审的文件;(二)申请法律咨询的相关材料;(三)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材料;(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形成的各种材料;(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归档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结案报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一份文件既属于法律事务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需要,法律事务档案可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

副本或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

第六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各类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一)我行规章制度草案、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申请表及送审法律性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及申请咨询相关材料的保管期限为5年;(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四)有权机关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

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6•【文号】银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6日银办发[200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规定》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

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从事的下列工作:(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审核与解释金融规章和金融业务规则;(二)金融债权管理;(三)法律顾问;(四)行政处罚的审核。

组织听证与行政复议;(五)执法监督检查;(六)金融法律宣传教育;(七)其他法律事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是指总行条法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未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中心支行、支行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指定下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重要法律事务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是总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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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cxx村镇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法律事务办理流程,提升风险应对能力,保护本行及本行股东、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系指本行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法律资源的运用,或者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事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管理,系指本行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就本行经营管理各环节、各层面的法律事务,履行法律审查、监督、管理、操作等承办和管控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以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实现本行经营管理目标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法律事务工作队伍的建立与发展。

(二)本行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法律支持。

(三)本行基本制度建设中的法律审查。

(四)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准则等的法律咨询、监督和指导。

(五)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六)法律培训与宣传教育。

(七)对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四条本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办理法律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法律事务的办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总行风险合规部是本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法律事务管理活动,包含风险资产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本行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经本行聘用,按照其与本行的约定协助本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为本行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xcc村镇银行稽核团队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对各级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章法律事务分类
第九条法律事务按照所涉领域分以下三类:
(一)民商事活动、经济活动法律事务;
(二)行政诉讼、复议、处罚;
(三)刑事案件。

第十条法律事务按照其涉讼与否,分为诉讼类法律事务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诉讼类法律事务,系指围绕司法裁判程序处理案件或纠纷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一)调查取证;
(二)财产、证据保全;
(三)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仲裁;
(四)执行、协助执行;
(五)其他。

第十二条非诉讼类法律事务,系指虽无争议、但需动用法律资源的业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过司法裁判程序来解决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按照法律介入程度,分一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和二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下列事务属一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办理民事特别程序中非诉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二)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
(四)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立场、态度和观点;
(五)合同、章程、制度、文件等文书的起草、审核;
(六)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七)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函和建议书;
(八)重要事项的法律风险评审。

第十四条下列事务属二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办理专利、税金减免、商标注册、机构或业务准入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手续;
(二)办理分支机构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
(三)办理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转移保险代位权、申请保险赔偿金等事项;
(四)办理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
(五)办理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或上市等事务;
(六)办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房地产、海商海事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办理市场、产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
(八)特定或重要业务的尽职调查;
(九)办理股权转让、质押及相关变更、登记,协调工商、税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的关系;
(十)办理公证;
(十一)办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各类事务文书的审查;
(十二)参加调解活动;
(十三)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章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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