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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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主要规定海关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职责、权限以及海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主要规定,并分析其对国际贸易和边境管理的影响。

一、海关的职责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海关的职责和权限。

海关的主要职责包括:征收税款和征收其他进出口相关费用;监管出入境货物、行李和邮件的通关手续;打击走私和其他违法行为;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海关依法行使海关监管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稽查、监控等操作,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海关法还规定了海关的权力和执行程序。

海关有权对货物、行李和邮件进行检查,并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报关单据。

在执行职责时,海关官员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要求当事人给予合作。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情况,海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等处理措施,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人。

二、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运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运输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过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监管要求进行运输。

货物的申报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单据。

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货物进行查验和检查,以确保进出口货物符合法律规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国际贸易中,海关的监管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偷逃关税、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了正当的贸易秩序。

同时,海关的监管也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三、走私和违法行为的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走私和其他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走私行为指的是非法运输、贮藏、销售、购买、藏匿、运输或者非法购买、销售、储存运输工具等行为。

海关依法打击各类走私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海关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

海关法律法规

海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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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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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许可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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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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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强制权

1) 2) 3) 4) 5) 6) 7) 8) 9)
扣留权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连续追缉权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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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 一般适用 2. 免予适用 3. 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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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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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 (四)担保期限和销案 1. 担保期限 2. 销案
1. 走私行为 2.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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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与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于1997年 3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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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行政许可

(一)概念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 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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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习题及解答

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习题及解答

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习题及解答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答案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1.我国现行的缉私体制是_____。

A、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国打私工作B、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C、各执法部门独立缉私D、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缉私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_____为基础审查确定。

A、正常成交价格B、正常到岸价格C、正常申报价格D、成交价格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_____处理。

A、国际运输承运人提取变卖B、货物发货人提取变卖C、海关监管仓库经营人提取变卖D、海关提取依法变卖4.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_____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A、12个月B、6个月C、3个月D、20天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_____。

A、赔偿实际损失B、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承担赔偿责任D、不负责赔偿损失6.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_____的担保。

A、货物等值的担保B、货物等值以上的担保C、货物等值以下的担保D、货物价值2倍的担保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1.海关监管实施的对象包括:_____。

A、进出境货物B、进出境的各国货币C、利用管道输送出口的天然气D、各国驻华使领馆用品2.必须依法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实施的权力包括:_____。

A、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拘留走私犯罪嫌疑人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调查走私案件时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D、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查询案件嫌疑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3.自营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可以为其报关的包括:_____。

最新海关法释义是什么?

最新海关法释义是什么?

最新海关法释义是什么?海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一个分支,主要是针对海关管理而制定的法律,包括海关关税的管理、走私犯罪的稽查工作和其他海关业务等的法律规定。

海关法自颁行以来已经有十七年的时间,那么关于最新海关法释义是什么?海关法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呢?本文小编就对这一方面的问题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海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一个分支,主要是针对海关管理而制定的法律,包括海关关税的管理、走私犯罪的稽查工作和其他海关业务等的法律规定。

海关法自颁行以来已经有十七年的时间,那么关于最新海关法释义是什么?海关法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呢?本文小编就对这一方面的问题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海关法:关于海关管理进出口和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现代海关法近现代海关法产生于18世纪工业化时代。

海关业务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迅速发展,各主权国家为加强外贸管理,极重视海关法制定,以扩大出口,保护民族工业。

如美国于1789年通过《关税法》,法国1791年颁布《海关法典》。

海关法内容海关法一般包括:海关的任务和职责,关税制度,进出口监管,对违章和走私行为的处罚,海关权利等。

中国海关法中国现代史上第一部独立自主的海关法,是195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共7章。

主要内容有:①海关的任务是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②进出国境货运的监管和转运货物的监管。

规定货物进出国境的验放办法,货物承运人和保管人对海关应负的责任等。

③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规定货物的受、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报关、纳税以及货物保管人的责任。

④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

海关法律体系198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和处罚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

第八条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海关法概论第一章 海关法概述

海关法概论第一章  海关法概述
按照世界海关组织的要求,各个RILO由所在国海关机构 负责管理和协调。
关于亚太-RILO:
1987年10月,亚太RILO设在香港。是世界上第一 个RILO项目。前身是海关合作理事会联合国亚太 经济委员会(ESCAP)的试验项目
11年后,2019年日本海关接管RILO 从2019年1月开始在东京运转,成员海关由16各 增加到24个(港、澳)
包括有:出版物、情报分析和数据管理、 技术援助三个部门
中国海关与亚太RILO:
2019-2019年中国海关承办亚太-RILO 2019年中国海关向世界海关组织和其他有关海关表示 主办亚太RILO,并将其迁址到北京的积极意向。日本 在承办后三年后,因种种原因,日本同意一、二年后 传递给中国海关
资料4:国际报关协会同盟(IFCBA):
1990年成立。现有成员26个 宗旨:鼓励和推动成员国间的合作,便利成
员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开展与 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活动: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每两年举行一次年会 我国自加入该同盟,参加了2019年在墨西哥 年会和2019年在布鲁塞尔的理事会。2019年 5月北京承办了年会
世界海关组织现下设7个机构 分别是:政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协调制度委员会、 常设技术委员会、执法委员会、 估价委员会、原产地委员会
其宗旨和主要职能:
宗旨: 主要是通过统一和协调各个海关业务制度,促进对外贸 易的发展和国际交往,同时加强国际海关合作,打击商 业瞒骗行为
职能: ﹡ 协调成员国海关之间联系,研究各国海关业务制度方面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如促成成员国海关信息共享,协助搞 好人员培训工作,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瞒骗行为。
我国与世界海关组织
我国1983年加入海关合作理事会,是第95个成员 国。我国加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国际公约中的7个 具体包括: 关于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1983.7.18) 关于集装箱海关公约(1972)―(1986.1.22)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及两个附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展开全文海关应当执行哪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海关法》及含有进出境货物、物品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均为海关执法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海关法》规定行政法规为海关执法依据,从而排除了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这是由海关垂直管理体制决定的。

目前海关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越来越频繁,海关作为国家的重要门户,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为确保海关的运行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一、海关的职责和任务1.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健康发展。

3. 规范进出口贸易,保障商品和人员的质量安全。

4. 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文化遗产。

5. 加强海关与港口、物流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

二、海关的权力和责任1.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有权依法对进出境物品、运输工具、物品所有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查验、取证等行动。

2. 海关有权制定相应的进口和出口贸易政策和规定。

3. 海关有权享有进口和出口贸易所得,以及管理与海关业务相关的各种收费。

三、海关的执法机制1. 海关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行使执法权的程序和规定,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2. 海关执法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和规定,严格管理自己的行为和言语。

3. 海关执法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清晰,取证合法,检查的结论和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四、加强海关合作与交流1. 海关应积极与境外海关进行联合培训和合作,加强信息和情报的交流。

2. 海关应加强国内所在地和境外海关的合作,提高海关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效率。

3. 海关应加强与民间、学界等社会机构和团体的交流,推动海关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内容,它对海关工作的规范、管制和执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保证了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经济利益。

同时,它也规定了海关工作的职责、权利、责任和执法机制,为海关的个人和机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我们应当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作用和意义,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树立法制观念,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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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第十二条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十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二十三条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

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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