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执法案例一

合集下载

兽医法律案件实例分享会(3篇)

兽医法律案件实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兽医行业的快速发展,兽医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兽医行业的正常运营,还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动物福利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本分享会将围绕几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兽医法律案件,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兽医活动案案例简介:某兽医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私自开设宠物诊所,为宠物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

经群众举报,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查处。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兽医资格证书。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兽医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启示:兽医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后再从事兽医活动,以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非法经营动物诊疗活动案案例简介:某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经群众举报,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查处。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启示: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擅自屠宰动物案案例简介:某养殖户未经批准,擅自屠宰自家饲养的生猪,并将猪肉销售给他人。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一、病猪混进市场的“惊险之旅”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他呀,想多赚点钱,就动了歪脑筋。

老张在农村收购生猪的时候,明知有几头猪看着病恹恹的,像是感染了啥病菌,可他还是把这些病猪和健康猪混在一起,打算运到城里的农贸市场去卖。

按照规定,每头猪都得经过严格的检疫,合格了才能进入市场流通。

但是老张觉得检疫又花钱又麻烦,就想偷偷绕过这个环节。

他趁着天还没亮,开着小货车就往城里赶。

可他没想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早就得到了线报,在进城的必经之路设了关卡检查。

工作人员一检查,发现这些猪有些不对劲,很多猪都有发热、咳嗽的症状。

这老张呢,还想狡辩,说这些猪可能是路上着凉了,没啥大毛病。

工作人员可不吃他这一套,直接把这批猪都扣押了,然后送去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

结果一出来,这些病猪感染了一种会传染给人的病菌。

老张这可就犯了大错啦,他这种逃避检疫、企图将病猪流入市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规定,还可能会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老张被罚款不说,还得承担这批病猪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二、走私“问题牛肉”的闹剧。

有一伙不法分子,他们觉得国外有些牛肉价格低,要是能偷偷运进来,肯定能大赚一笔。

这伙人就打起了走私牛肉的主意。

他们通过一些非法渠道,从国外弄来一批牛肉,这些牛肉可没有经过咱们国家正规的检疫程序。

要知道,不同国家的动物疫病情况不一样,咱们国家的检疫标准是为了防止国外的疫病传入,保障国内的畜牧业安全和老百姓的健康。

这伙走私分子把牛肉藏在一些隐蔽的地方,像在大货车的暗格里,或者伪装成其他货物的包装。

可是呢,海关和动物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那可是火眼金睛。

在一次联合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一辆大货车的货物清单有点可疑,经过仔细搜查,就把这批走私牛肉给找出来了。

这些牛肉的来源不明,也不知道有没有携带疯牛病之类的可怕疫病。

这伙走私分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进出口相关法规,他们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走私的牛肉也全部被销毁,防止这些“问题牛肉”流入市场。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例范文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例范文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山清水秀的小镇,这里有不少农户都养着家畜家禽。

镇里有个老张头,养了一群鸡和几头猪。

老张头这人吧,有点倔,总觉得自己养了这么多年的畜禽,啥都懂,根本不需要什么新规定来管。

二、事件起因。

有一天,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小李和小王在例行检查的时候来到了老张头的养殖场。

他们一进去就发现了一些问题。

那几头猪看着有点没精打采的,而且猪舍的卫生状况简直是一塌糊涂,到处都是粪便,也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通风。

再看那群鸡,饲料摆放得乱七八糟,有的都发霉了,这可是会影响鸡的健康的啊。

小李就很客气地对老张头说:“张大爷啊,您这养殖场有些地方不符合规定呢。

您看这猪舍的卫生得搞搞好,通风也得弄起来,还有这鸡的饲料,发霉的可不能给鸡吃啊,这会让鸡生病的。

”老张头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脖子一梗,说:“我养了几十年的鸡和猪了,以前都这么养的,也没见出啥问题。

你们这些小年轻,懂个啥。

”三、执法过程。

小李和小王可没被老张头的态度吓退。

他们拿出了相关的畜牧兽医法规手册,翻到对应的条款,耐心地给老张头解释。

小李说:“张大爷,您看这法规上明明白白写着,养殖场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饲料要保证质量,这都是为了畜禽的健康,也是为了咱们消费者能吃到安全的肉啊。

您要是不按照规定来,这畜禽要是生病了,到时候传染开了,那损失可就大了。

”可是老张头还是不听,他觉得这些规定就是来折腾他这个小养殖户的。

这时候,小王就严肃起来了,他说:“张大爷,我们今天来是给您先提出整改意见,如果您拒不执行的话,我们可就要按照执法程序来处理了。

这可不是跟您开玩笑的。

”老张头看这两个工作人员态度很坚决,心里有点犯嘀咕了,但嘴上还是不肯服软,说:“你们爱咋咋地。

”小李和小王回去后,就把老张头养殖场的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并且按照执法流程,向领导汇报了情况,准备下一步的行动。

过了几天,他们又来到老张头的养殖场,发现老张头还是没有做出任何整改。

于是,小王向老张头出示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文书,告知他因为他没有按照规定整改养殖场存在的问题,现在要对他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一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一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名1 2009.10.21 案件登记表2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6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3 2009.10.21 现场检查笔录4 2009.10.21 行政强制决定书5 2009.10.26 送达回证6 2009.10.22 陈述申辩笔录7 2009.10.22 询问笔录8 2009.10.26 案件处理意见书9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11 2009.10.26 蒋某的检查书12 2009.10.26 罚没收据存根清单13 2009.10.26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监督检查发现受理时间2009.10.21 记录人黄某联系人李某单位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B区德新村x号联系电话6350xxxx主要事实2009年10月21日上午,B区动物卫生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动物防疫法案例

动物防疫法案例

动物防疫法案例老张在村里可是养猪的一把好手,他的猪场虽说不大,但那也是他的心血。

有一年,村里突然传来消息,说附近有几个村子发现了猪瘟。

这可把老张愁坏了,他就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团团转。

按照动物防疫法呢,这时候就有相关的工作人员来老张的猪场检查防疫情况。

其中一个年轻的工作人员小李,那是特别认真负责。

小李到猪场一看,发现老张的猪场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说,老张为了图方便,外来车辆进入猪场的时候,没有进行严格的消毒,只是简单地用水冲了冲车轮子。

这就好比你请客人到家里来,客人鞋子上全是泥巴,你就随便拿个湿抹布擦了一下,根本没清理干净,还是会把脏东西带进来的。

还有啊,老张猪场的病死猪处理也不规范。

他觉得那些病死猪就扔到猪场后面的小土坡上,想着反正荒郊野外的,也没啥事。

这可大错特错了。

这就像是你家里有坏掉的食物,你不把它好好处理,而是扔在自家院子角落里,那肯定会滋生细菌,还可能引来害虫啊。

小李就跟老张说:“张叔啊,您这样可不行啊,这违反动物防疫法了。

要是您这儿出了问题,不仅您的猪全得遭殃,周围的猪啊、其他动物啊,甚至咱村里人的健康都可能受到威胁呢。

”老张一开始还不太理解,嘟囔着说:“我养猪这么多年了,以前也没这么多讲究啊。

”小李就耐心地给老张解释:“叔啊,以前没出事儿那是运气好。

现在不一样了,这猪瘟传染性可强了,一旦传播开,那就是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家倒了家家都得倒。

您这猪场就像是一个小城堡,防疫措施就是城堡的城墙,城墙不牢固,敌人(病菌)不就长驱直入了嘛。

”老张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在小李的指导下,老张赶紧整改。

他在猪场门口设置了专门的消毒通道,外来车辆必须经过彻底消毒才能进入。

对于病死猪呢,他联系了专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流程来处理。

过了一阵子,周围有些猪场的猪还是没能逃过猪瘟的厄运,但是老张的猪场却安然无恙。

老张这时候逢人就说:“多亏了那动物防疫法啊,要不是按照这法的要求来做,我这猪场啊,估计也得血本无归喽。

畜牧兽医法规案例

畜牧兽医法规案例

案例:动物经纪人文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22日,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在高新区高速路口收费站,货主文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E75XXX的货运汽车,车上装载生猪36头,接受检查时不能出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即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文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22年3月22日,从Y市的M养殖场购买36头生猪,货值40000元,在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准备贩运至Z市的T养殖场出售,车辆在驶出A市高速收费站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执法人员分别赴两地养殖场取证,相关证据材料互相印证了当事人文某经营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文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预防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兽医违法行为展开分析,以探讨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某县一家养殖场发生疑似猪瘟疫情。

养殖场负责人在得知疫情后,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而是擅自处理了病猪。

同时,该养殖场还涉嫌使用禁用兽药。

当地兽医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使用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兽医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行为分析1. 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发现疑似猪瘟疫情后,未按规定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给周边养殖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2. 擅自处理病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隔离病畜,并通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未报告疫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猪,可能导致疫病扩散。

3. 使用禁用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抗微生物类、抗寄生虫类等兽药。

本案中,养殖场涉嫌使用禁用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法规。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案例名称: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案例背景:2010年,中国连续发生多起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案件,其中一起违法事件在福建省发生。

该案例涉及一名毫不知情的旅客携带濒危动物进入中国境内,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以下将详细描述该案例的事件经过以及律师的点评。

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一名中国籍旅客小王乘坐航班从泰国普吉岛返回福建福州。

小王平日对动物保护全无了解,他在普吉岛购买了一只银狐作为纪念品,并将其带上航班。

小王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违法行为。

当地时间晚上20点,小王航班降落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

海关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检查后,在小王的随身行李中发现了一只活体银狐。

根据福建省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于未经审查、未取得相关检疫许可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海关将依法没收并进行相应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当即对小王进行了询问,小王坦承不知道自己携带的银狐需要进行检疫。

按照程序,福建省海关将该案件移交给福州市检疫局进行进一步调查。

福州市检疫局的工作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确认了银狐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濒危物种,该物种未经许可携带进入国家属于违法行为。

2010年3月18日,福州市检疫局将此案移交给地方法院。

小王被指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第34条第1款,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

律师将会针对他的不了解法律以及随意携带濒危动物的行为进行辩护。

律师的点评:此案中,小王无意中违反了动植物检疫法,但他并不具备故意违反法律的意图。

针对此类案例,律师应该辩护小王是出于无知和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违法行为,并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辩护:1.证明小王并没有故意规避检疫程序。

他在进入中国时并没有试图隐瞒携带的银狐,而是将其放在了随身行李中。

2.强调小王是出于纪念品意图购买并携带银狐,并非为了非法交易。

他缺乏对动植物检疫法的知识。

3.引用小王是首次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恶劣后果,并且对被告进行法律教育和其他纠正措施的建议,以减轻他的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名1 2009.10.21 案件登记表2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6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3 2009.10.21 现场检查笔录4 2009.10.21 行政强制决定书5 2009.10.26 送达回证6 2009.10.22 陈述申辩笔录7 2009.10.22 询问笔录8 2009.10.26 案件处理意见书9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11 2009.10.26 蒋某的检查书12 2009.10.26 罚没收据存根清单13 2009.10.26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监督检查发现受理时间2009.10.21 记录人黄某联系人李某单位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B区德新村x号联系电话6350xxxx主要事实2009年10月21日上午,B区动物卫生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记录人意见建议本所执法队蒋某、彭某到场处理。

签名:黄某2009年10月21日备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B(动监)罚〔2009〕02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发现受案时间2009年10月21日案由在市场上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当事人个人姓名蒋某性别男年龄40 住址B区解放东路xx号x单元联系电话1363778xxxx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简要案情经片区监督员检查发现该户正准备出售的猪肉及猪蹄共计柒拾叁公斤,肉尸上没有检疫验讫的印章,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

受案人意见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病猪肉予以(销毁)没收。

(病猪肉共计柒拾叁公斤)签名:郭某彭某2009年10月26日执法机构意见同意立案签名:桂某2009年10月27日处罚机关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现场检查笔录时间:2009 年10月21日10时10 分至10时40 分地点:B区白象街市场处罚机关:B区动物监督所当事人:蒋某现场检查(勘验)情况:经片区监督员检查发现该经营户正准备出售的猪肉及猪蹄柒拾叁公斤,猪肉肉尸上没有验讫印章,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肉尸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

(手印)执法人员:郭某执法证件号:024007执法人员:彭某执法证件号:024010记录人:郭某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蒋某(手印)行政强制决定书当事人:蒋某住址:B区解放东路xx号x单元你(单位)所经营的猪肉猪骨柒拾叁公斤,经检查为病猪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所经营的柒拾叁公斤猪肉采取没收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立即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2009年10月21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留。

送达回证案由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猪肉受送达人蒋某名称或姓名送达单位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送达地点现场送达送达文书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行政强制决定书郭某2009.10.26 蒋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郭某2009.10.26 蒋某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某2009.10.26 蒋某备注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蒋某陈述申辩时间:2009年10月22日4时2分至4时10分陈述申辩地点: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陈述申辩人:蒋某记录人:郭某陈述申辩内容:我经过你们的教育,知道贩卖病猪肉是不对的,念我是初犯,家庭经济困难,请酌情处理,对你们的处理结果没有异议。

(手印)陈述申辩人签名(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蒋某记录人签名:郭某执法人员签名:郭某彭某2009年10月22日询问笔录询问机关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询问地点B区新德村xx号x楼询问时间2009 年10 月22 日15 时08 分至16 时02 分询问人郭某彭某记录人郭某被询问人:姓名蒋某性别男年龄40职务联系电话1363778xxxx工作单位住址问:我们是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确认。

答:知道了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有多少公斤?答:是从B区xx屠宰场进的,有柒拾叁公斤。

问:有没有两章一证?答:没有验讫印章,也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猪肉进价多少钱?答:当日我进的是4.50元(肆元伍角整)一斤,平时价格是5.50元(伍元伍角整)一斤,我为了图便宜。

问:你准备怎样出售这头猪肉?答: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结果还没出售就被监督员发现拦获。

问:你知不知道在市场上销售猪肉要凭两章一证方可出售?答:知道,因为进价便宜。

(共2页第1页)笔录纸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答:没有了问:你准备卖多少钱一斤?答:我准备卖陆元一斤。

以上看过属实(蒋某手印)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蒋某(共2页第2页)案件处理意见书案由蒋某: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猪肉当事人个人姓名蒋某性别男年龄40住址B区解放东路xx号x单元联系电话1363778xxxx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案件调查经过2009年10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经片区监督员检查发现该经营户正准备出售的猪肉和猪蹄共计:(柒拾叁公斤)没有两章一证。

经检验该猪肉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

据当事人说猪肉属病猪肉,进价比正常猪肉进价便宜,为贪图便宜,拿到市场准备出售被拦获。

所附证据材料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 询问笔录一份3. 陈述申辩笔录一份4. 自我检查一份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蒋某贩卖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2.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

执法人员签名:郭某彭某2009年10月26日执法机构意见签名:年10月27日法制工作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处罚机关意见同意处理意见签名:桂某2009年10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B(动监)罚〔2009〕02号蒋某:经调查,你(单位)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2.柒拾叁公斤病猪肉予以没收(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处罚机关(印章)2009年10月26 日处罚机关地址:B区新德村xx号x楼联系人:郭某彭某电话:6350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B(动监)罚[2009] 02号姓名:蒋某性别:男年龄:40住址:B区解放东路xx号x单元联系方式:1363778xxxx 当事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所经营的柒拾叁公斤无两章一证的猪肉,出现病理性特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笔录一份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病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以及第(五)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壹仟伍佰元整;2.柒拾叁公斤猪肉予以没收(销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B区工商银行某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B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B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2009年10月22日检查书我于2009.10.22,在白象街所卖的病猪肉柒拾叁公斤,被动监所罚没后,经过动监所同志的教育,充分认识到这是不对的,今后我再也不做这种违法的事情,如有再犯,从重处罚。

蒋某(手印)2009年10月26日罚没收据存根清单缴款书收据(略)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案由蒋某: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猪肉当事人蒋某立案时间2009年10月21日处罚决定送达时间2009年10月26日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1.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2.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

病猪肉已(销毁)总计:柒拾叁公斤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罚款已缴入B区财政局(工商银行某支行)A市罚款收据NO.0188381-0188395(壹佰元面额)执法人员签名:郭某彭某2009年10月27日执法机构意见同意结案签名:桂某2009年10月27日处罚机关意见签名: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