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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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案例分析题

环保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

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

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案例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环境法是指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状况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是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性解决办法。

环境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和危害,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需求增加而制定的。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是指通过对具体环境案例进行分析,评估案例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及其对环境保护和改善的影响。

以下是一个环境法案例的分析:某地区的一家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有毒化学品,并且没有合适的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放标准,导致废水直接排放到周围的河流中,严重污染水源。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大量的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堆放问题,对周边的空气和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环境法的角度分析和评估: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国家是否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来规范该企业的生产行为。

如果有,该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例如,国家环保管理部门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环境的保护要求。

如果该企业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那么可以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其次,从执法层面来看,国家环保管理部门是否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

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环保管理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责令停产整治、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以保护环境和惩罚违法行为。

再次,从责任层面来看,企业是否承担了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

根据环境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环境保护。

如果企业没有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没有执行排放标准,那么可以认定企业没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最后,从修复层面来看,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要求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影响。

这包括修复受到污染的水体、土壤和空气等环境元素,以及对受到污染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修复措施应该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无力承担,则可以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支持。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其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

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附近的河流,造成严重污染。

问:(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

(2)主管部门可以给以什么处罚?答:(1)A、该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之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B、该厂在施工、投产时,又违反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储灰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该厂在生产期间,又违反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法律规定。

(2)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能批准的,应采取停产、搬迁或罚款等措施;对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水体排污行为,可以处警告和罚款(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述处罚应当并处。

2、某糖厂与一研究所联营成立了甲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之后原糖厂的一车间生产过程中泄漏了数吨萃取液,致使附近农户的鱼苗死亡,县环保局查证属实后,对糖厂处以8000元罚款。

问:(1)该环保局的处罚是否合法?(2)若要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为谁?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环保局的处罚不正确。

糖厂与研究所联营成立甲公司后,糖厂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环保局的处罚对象应为甲公司。

(2)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应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甲公司原告提起;法院应撤消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

3、某县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渔业、农业生产。

县环保部门多次催促该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向之宣传环保法,但该厂一直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环保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责令该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同时依此罚款500元。

环保执法案例分析题

环保执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35分)1、某水泥厂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每天排放大量废气,导致周边果农种植的水果大幅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当地果农纷纷向当地环保局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随后,环保局检查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对水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是缴纳排污费2万余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二是限期治理;三是赔偿当地果农损失10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请具体分析,并阐述其正确的做法。

(10分)答: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其理由为:(1)其所作出的第1、2项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本案中水泥厂应根据本条款处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只是环保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所作出调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2、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其法制审查意见是由该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挂靠在本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的。

请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辨析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提出认为正确的做法。

(10分)答: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此行政行为不合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指导性文件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属于下属机构,法制机构跟决策者是上下级关系,这就使得法制机构在审查时即便发现问题也可能不敢忤逆领导的意图。

环境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环境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生产塑料制品。

该工厂自成立以来,由于管理不善、环保意识淡薄,长期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该化工厂的污染问题逐渐引起周边居民的关注和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污染事件2021年5月,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严重恶化。

附近居民反映,河水散发恶臭,河水颜色异常,甚至出现死鱼现象。

同时,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也造成了周边空气污染,居民出现咳嗽、头晕等症状。

2. 环境监测数据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标准10倍,氨氮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倍;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倍。

3. 法律责任认定(1)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某化工厂未对废水、废气进行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某化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应当赔偿周边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周边居民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

4. 整改措施(1)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某化工厂投资数百万元,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2)提高环保意识某化工厂加强员工环保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 年6 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管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 年10 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管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管理。

” 于是,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种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为了伤害。

于是请求赔偿11 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 万元,水泥厂停产或者搬迁。

(完整版)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完整版)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

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

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

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

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

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

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

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

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

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

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

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

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

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胡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

法律实施案例及分析题(3篇)

法律实施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某市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大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挑战。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某市政府于2018年颁布实施了《某市环境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以某市环境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长期存在企业违法排污现象。

该园区内有20余家化工企业,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废水严重超标。

周边居民反映强烈,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二)案件经过1. 环保部门调查取证2019年5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工业园区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2. 立案查处经调查,某市环保部门认定,涉案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3. 责令整改环保部门责令涉案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同时,环保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等。

4. 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发现部分企业涉嫌环境犯罪。

经公安机关侦查,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结果1. 涉案企业停止违法排污,整改完成。

2. 环保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200万元。

3. 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特点1. 违法排污行为严重:涉案企业长期存在违法排污现象,严重污染环境。

2. 法律法规适用得当:环保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3. 社会影响较大:该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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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35分)
1、某水泥厂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每天排放大量废气,导致周边果农种植的水果大幅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当地果农纷纷向当地环保局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随后,环保局检查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对水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是缴纳排污费2万余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二是限期治理;三是赔偿当地果农损失10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请具体分析,并阐述其正确的做法。

(10分)
答: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其理由为:
(1)其所作出的第1、2项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本案中水泥厂应根据本条款处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只是环保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所作出调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2、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其法制审查意见是由该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挂靠在本直属事业单位)提
出的。

请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辨析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提出认为正确的做法。

(10分)
答: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此行政行为不合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指导性文件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属于下属机构,法制机构跟决策者是上下级关系,这就使得法制机构在审查时即便发现问题也可能不敢忤逆领导的意图。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法制审查机构,通过书面、会议审查方式为主结合专家咨询等多种有效方式并入,审查以下内容:
(1)、处罚权限的审查,决策机关首先必须具有作出决策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决策机关只能在其法定职能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策,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或者必须得到授权的事项,必须依照规定,只有符合权限的行政决策才具有合法性,因此要对决策的权限进行审查。

(2)、处罚程序的审查,由于自由裁量在行政处罚中具有核心地位,对程序的审查在于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按照法律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运行,是实现行政决策公正的保障。

(3)、处罚内容的审查,一是行政决策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是行政决策内容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体现党和国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三是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定的自由裁量的要求;四是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
作机构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请你谈谈个人的看法,环保部门应当如何执行。

(15分)
答: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应当接受行政法调整,遵循依法行政要求,依法取得、规范运行。

行政决策活动的首要前提乃是合法,因此,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乃是首先应该建构的制度。

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全过程是否合符法律规定的评判和处理。

环保部门应当针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行政决策实践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机制:(一)加强合法性审查的立法建设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依据的法律位阶较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责任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都有赖加强立法建设解决。

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推进审查立法的专门化建设。

(二)提高合法性审查人员的素质
为了保障合法性审查的正确性,主要问题是提高合法性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强环保合法性审查人员的业务素养。

(三)完善合法性审查形式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的合法性审查组织,以法制部门或法制专员为主,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为辅,以单位外机构、人士为二次审查,从而建立不同角度、不同立场的多重审查机制,有效保障合法性审查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四)公开听取社会意见
环保关乎民生大计,通过公众参与来掌握决策的全面信息,并获得公众的认同与支持。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应按照“先参与、后决策”的原则,
以信息公开为前提,建立公众参与互动机制。

(五)建立合法性审查责任机制
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

在我国越来越重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今天,建立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责任机制已十分必要。

责任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奖惩,一方面调动审查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增强其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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