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科技专项预算与管理

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 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 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
A B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科技项目预算的主要内容
直接费用)
项目 内容 备注
设备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 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技项目预算的主要内容
间接费用续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 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市5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市50—100万,不超过2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市100万以上,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 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 基础上,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 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 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 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 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 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科技规〔2022〕2号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2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9
【摘要】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根据《江苏省审计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等法规和规定,省科技厅修订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50-5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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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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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苏科技规〔2018〕360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本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8〕360号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项目指南及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一)技术创新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二)产业集聚项目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包括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4、产业集群(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4.12.22
•【字号】苏财规[2014]36号
•【施行日期】2014.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4]36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
〔2011〕5号)和省科技厅、财政厅《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等有关规章制度,我们修订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委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委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87.06.04•【字号】苏财行[87]131号•【施行日期】198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科条(87)147号)(苏财行(87)131号)印发《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科委、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科研单位:现将《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附件:《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科学事业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现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第0125号文件《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214号文件《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科技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额度。
第二条按国发〔1986〕12号、苏政发〔1986〕214号文件的规定,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划转各级科委归口管理。
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经费、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经费、外汇指标、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的审批等,仍由原渠道办理解决。
第三条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和多种研究类型进行管理。
各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事业费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1.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逐年减拨,直至完全停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苏科计发[2013]297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计发〔2013〕297号)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7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及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0月14日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及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信用管理内容第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立项管理。
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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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七条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同时,对我省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产业化较强的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
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九条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
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立项管理第十条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一条指南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一般于上年年末予以发布。
自然科学基金须报省基金委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项目组织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省科技厅。
项目申报由省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经费预算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论证)。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程序等评审办法。
省科技厅按照评审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下达。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
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如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但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采取省财政直接列支,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5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课题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省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六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二)省拨款50万元以上项目须完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