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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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接轨

略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接轨

为了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所得税法国际发展的趋势,我国于1993年10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经过这次修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已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

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适应国际惯例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

虽然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规定了对个人征收薪金报酬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但前者并未开征,后者只是从1950年4月开征,到1959年停征。

故从严格意义上说,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新中国诞生以来第一部对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为了适应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和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形势,以调节中国公民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只适用于对中国公民个人收入征税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样,从1987年1月1日起,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只适用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个体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为了调节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于是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一部法律”和“两个条例”并存的格局。

“一部法律、两个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维护国家经济权益,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等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便逐渐显现出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弊端,具体表现在:第一,对同属个人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纳税人和税种,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征税,在国际上并无先例。

如前所述,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对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国公民区别营利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规则与遵从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规则与遵从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规则与遵从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税收规则成为各国之间合作与竞争的关键议题之一。

其中,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在国际间的征收和遵从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及各国如何遵从这些规则。

一、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规则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规则主要由国际税收协议和国内税法共同构成。

1. 国际税收协议国际税收协议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用于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避免双重征税等问题。

这些协议旨在确保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例如,某个人在国家A和国家B都有个人所得来源,国际税收协议将规定如何分配征收权和避免双重征税。

2. 国内税法国内税法是各国内部制定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税率、免税额、减税政策等内容。

国内税法通常会根据国际税收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国际税收规则和国内税法的一致性。

二、个人所得税的遵从国际税收规则各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需要遵守和执行国际税收规则,以确保合法、公正和有效的税收征收机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遵从方式:1. 遵守国际税收协议各国在制定国内税法时,需要结合国际税收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

例如,根据协议规定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进行不同的税率征收,或者设立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

2. 加强信息交流为了避免个人所得在多国之间的逃税行为,各国需要加强税务信息的交流与合作。

例如,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共享个人所得税信息,以便各国能够更好地了解并控制居民在境外获得的个人所得。

3. 追求税收公平和透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秉持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各国需要确保个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对高净值个人和跨境人士的监管,遏制逃税和避税行为。

4. 参与国际合作和倡议各国可以通过参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和倡议来推动个人所得税的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

例如,主动参与全球论坛、G20等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制定全球税收政策。

协调发展发展共享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协调发展发展共享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协调发展发展共享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协调发展,共享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两大理念,“协调”意味着要保持各方面的平衡和协调,“共享”意味着要让所有人分享发展成果。

在税制改革中,如何协调发展与共享发展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协调发展方面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注意到协调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社会公平。

首先,应结合财政收支平衡,合理设置税率。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率已经相对较低,因此,可以考虑让更多的高收入者参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

其次,为了保证税收的效益和可控性,必须加强税务管理和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减少税收漏洞和逃税现象,改革税收制度,优化征收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便利化、高效化、智能化的税收管理系统,增强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注意到促进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首先,应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税收减免力度,尤其是针对收入低、居住在贫困地区以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其次,应逐步提高税前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以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并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适度扩大,让更多人参与到税收体系中来。

最后,要加强对税收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税收资金的公开透明和合理使用,推动精准扶贫和谋求共同富裕。

综上所述,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两大重要理念,也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坚持的核心原则。

无论是在税率的制定、税务管理和互联网信息化技术、税前扣除额的增加,还是税收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等方面,都应该兼顾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努力打造公正、公平、可持续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和共享繁荣。

个人所得税如何才能更加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如何才能更加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如何才能更加公平合理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其在实现公平合理方面尚有改进的空间。

那么,如何才能让个人所得税更加公平合理呢?首先,合理确定税基是关键。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涵盖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多种收入形式。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新的收入形式不断涌现,如网络直播带货所得、共享经济中的个人收入等。

这些新兴收入形式应该及时纳入税基范围,避免出现税收漏洞。

同时,对于一些必要的生活费用支出,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应在计算税基时予以合理扣除,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

其次,优化税率结构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较多。

可以适当简化税率档次,降低税率级距,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例如,可以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适用的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税率,使税率结构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还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实行差异化的税率,以更好地适应地区差异。

再者,加强税收征管是保障公平合理的重要手段。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银行、社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对于高收入人群和重点行业,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防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让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如实申报纳税。

另外,考虑家庭综合纳税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

如果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将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必要的生活支出、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再计算应纳税额,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家庭的税负能力,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但这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

在国际税收协调方面也需要加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员和资本的流动日益频繁。

个人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研究

个人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研究

个人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研究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个人税收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体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国家税收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范围内,各个国家对于个人税收制度存在着不同的设计和规定,这些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对于我国个人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个人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个人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主要从税收对象、税率水平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分析。

在税收对象方面,各国个人税收的范围和方式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将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消费税合并,形成综合税制,而有些国家则将个人所得税和个人财产税分开征收。

在税率水平方面,不同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需求设定不同的税率水平,涵盖了高、中、低等不同税负水平。

在税收征管方面,各国采取的征管模式和征管手段也各具特色,有些国家注重依法征税,加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诚信度;而有些国家则更加注重税收征管的效率和便捷性,进行税收费用自动计算与缴纳。

二、个人税收制度的国际借鉴个人税收制度的国际借鉴是对于我国个人税收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

首先,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对高收入者和富人的差别税率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的公平和调节财富分配的目标。

其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

例如,可以引进先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效率和精度,降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争议率。

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和推行方面的经验,以促进我国个人纳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我国个人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税收制度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税收种类繁多、税率分散,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其次,部分富人和高收入者存在逃税和避税行为,使得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漏洞。

另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不够科学和有效,没有实现预期的激励效果。

个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与问题

个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与问题

个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与问题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深入推进,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其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个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并分析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是国家对个人从各种来源获取的收入所征收的税款。

在国际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有着重要的地位。

首先,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通过对个人所得征收税款,国家可以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用于满足国家各项支出。

其次,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的社会调节作用。

通过对高收入人群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程度上的财富再分配作用,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另外,个人所得税还可以用于鼓励和引导个人行为。

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调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国家可以鼓励个人从事一些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活动,如创业、公益捐赠等。

二、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虽然个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资本流动日益频繁,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增加。

在全球范围内,个人所得征收存在着跨境税收规避和避税行为,如个人将收入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地区,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这使得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面临着挑战。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某些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复杂,税率过高,缺乏公平性,容易导致纳税人的抵触心理,甚至诱发逃税行为。

因此,如何设计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成为了国际税收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此外,个人所得税在全球范围内的征收标准和规则也存在差异,这给跨国个人的税务申报和缴纳带来了困扰。

在一些国家,对于跨境个人的收入如何计算、如何分配征收权等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待解决的难题。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建议为了解决个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中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应加强税务合作机制建设,分享信息和数据,共同打击跨国个人所得税的规避行为。

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对其进行结构性改革已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反思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寻求实现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路径,使个人所得税能够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水平、提高社会公平程度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国际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先后历经了6次修订,对相关条款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逐步的完善和调整。

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自2011年9月1日起提升到3500元,进一步缩短了与外籍个人的差距,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级距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

总体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式以及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

通过持续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筹集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已经融入到每一个社会群体的生活之中,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因此,如何构建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和高效和谐的征纳关系对拉动内需、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以及推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制度缺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现行税制中一些不合理的方面,比如费用扣除标准偏低、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累进级次偏多、低级次之间的级距较小等给予了调整,但从整体来看,依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它指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负,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负。

据新华社2011年初报道,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而同时期的欧洲和日本的基尼系数均在0.24-0.36之间,我国目前收入向小部分人群集中的现象并没有得到缓解,收入分配差距呈日益明显的趋势,因此,如何完善和很好地贯彻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制度,使之能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已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中面临的挑战也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概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制,其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便捷的原则。

然而,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税收覆盖面广、计算复杂、收入来源多样等特点,使得税收征管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三、个人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的主要问题(一)征管法规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法律制度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如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等。

这导致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避税,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税务部门征管能力不足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然而,当前我国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人才储备不足等。

这导致税务部门在处理大量复杂的税务信息时,容易出现错误和遗漏,影响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三)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然而,当前我国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

这既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解决个人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问题的策略(一)完善征管法规制度针对个人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等。

同时,还应加强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认知度。

(二)提高税务部门征管能力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以便更好地处理复杂的税务信息。

同时,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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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张京萍2010-11-22摘要:所得税制的国际化表现为世界各国所得税制的相互影响与趋同以及国际税收规则在国内所得税制中的应用。

相比较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化仍存在较大差距。

本文从国际税收的角度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化问题,从居民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来源地的界定以及国际避税的防范等方面阐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税收协调,税收规则--兼论个人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的协调税制的国际化程度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税制的国际·竞争力。

所得税制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国所得税制的相互影响与趋同;二是由税收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税收规则对国内所得税制的影响。

我国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制的国际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从与国际税收规则协调的角度考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引入“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分,前者遵循属人管辖原则,后者遵循属地管辖原则。

对于在所得税上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来讲,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概念及其确定标准无论对于征税方还是对于纳税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及其税收待遇和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来看.纳税人是否具有该国居民纳税人身份,关系到其纳税义务范围的大小,居民纳税人对其居住国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要就其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向其居住国缴纳所得税,同时,也有享受其国内税法中给予的外国税收抵免待遇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权利。

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则是有限的,仅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一国只能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非居民的境外所得无权征税。

因此,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是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

其次,“居民”也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重要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所适用的人的范围仅限于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预提所得税的限制税率等税收救济或优惠待遇仅适用于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非缔约国居民纳税人不能享受该协定的税收利益。

判断纳税人是否是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根据缔约国国内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国际税收协定原则上并不改变缔约国双方各自国内税法确定的居民认定标准。

因此,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都要在其所得税法中明确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包括法人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和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它不仅是国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也是执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础。

我国在所得税的征收上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有必要在税法中定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

对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引入了法人居民纳税人的概念并明确了其判断标准和纳税义务。

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尚未采用“居民”的概念用语来界定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只是采取语言表述的形式说明了两类自然人及各自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条款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是税法中没有采用“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用语,没有明确该法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纳税人就是“居民纳税人”,第二款所指纳税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人”。

关于上述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判断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前者是对住所标准的解释,后者是对居住时间标准的解释。

关于居住时间标准,比较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183天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365天标准”是较为宽松的,这样会损失一部分税收利益,也给跨国纳税人进行避税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首先在概念用语上,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正式引入“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用语,明确其判断标准以及各自的纳税义务,以便于我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和税收协定的适用。

其次在判断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居住时间标准上,建议采用国际上通行的"183天标准”,这样有利于防范跨国纳税人通过缩短居住时间来逃避我国居民身份,更多地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也更符合国际税收惯例。

二、采用外国税收“抵免”的概念表述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方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由此而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最常见的国际双重征税类型。

对此,国际上免除双重征税的基本原则是,由所得来源地国家(地区)优先征税,由居住国承担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义务,或者在其国内所得税法中单方面规定免除措施,或者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双重征税协定,通过协定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免除措施,无论是单边方式还是双边或多边方式,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ExceptionMethod)”、“抵免法(CreditMethod)“、“扣除法(DeductionMethod)"和“减税法(DerateMethod)”。

由于扣除法和减税法并不能完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经合组织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协定范本都没有建议缔约国采用这两种方法,仅推荐了免税法和抵免法。

由于抵免法既能完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又合理地照顾到了来源国和居住国双方的税收权益,因此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

在解决居民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上,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还是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我国采用的都是抵免法。

然而,同是外国税收抵免的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却不相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从上面表述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都是“抵免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但《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准确规范的“抵免”概念,《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却是“扣除”的表达,尽管准予纳税人将外国税额“在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示意明确,但概念不够准确,《个人所得税法》在这里的所谓“扣除”和”扣除额”指的其实是“抵免”和“抵免额”的含义。

“扣除”(Deduct)和”抵免”(Credit)都是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中涉及的两个减项,但一般而言,”扣除”是指从纳税人的应税收入额中减去,”抵免”则是指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去。

因此,为了表意准确,避免歧义,同时也与<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当中的用语一致,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中的“扣除”改为“抵免”。

三、完善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根据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征税,同时在规定的限额内抵免其境外来源所得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因此,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以及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划分,是国家对其居民纳税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对非居民纳税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无论对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都很重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所得的不同性质分别作了规定,包括非独立劳务所得、财产的出租或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个人经营性的独立劳务所得,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标准是什么,《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二是租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判断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存在差异。

例如,关于租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是出租财产或特许权的使用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负担者或支付者的居住地。

由于财产或特许权的使用地不一定就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负担者或支付者的居住地,同一种性质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来源地判断的标准规定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本文建议,一是补充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尽可能对常见的所得形式予以列举和明确;二是协调<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建议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将租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统一规定为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负担者或支付者的居住地,体现居民管辖权原则;三是比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做法,对无法穷尽列举的所得形式,增加”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这样一个兜底性条款,以拾遗补阙。

四、增设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建立反避税法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亦愈演愈烈,对此,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建立或完善本国的反避税法规,加强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管理。

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在总结我国反避税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完善了原有的转让定价法规,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针对避税行为的罚息等全新内容,第一次形成了我国较为全面的反避税条款。

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尚缺乏全面的反避税条款,而《企业所得税法》又不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从实际情况看,无论国际避税还是国内避税,尽管避税主体主要是法人,自然人个人的避税活动安排不是主流,但这并不表明自然人不存在避税行为,随着我国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和个人财富的积累,自然人的避税活动包括跨境的避税安排也会增多。

而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除了一般类型的自然人外,还有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业主类型的自然人,他们通过企业的形式参与经营活动,其避税途径和空间可能会比一般类型的自然人更多更大,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收优惠、税收套利等避税行为也会频繁发生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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