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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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XXX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XXX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XXX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朝阳花园住宅小区项目,于2011年9月向陕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通过对该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其内容、格式进行了重点验收后,同意办理清算手续。

陕县地方税务局派出崔长安和张春霞对该公司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全面清算。

现做出如下清算报告: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朝阳花园是集住宅与商用一体的综合项目,于2006年9月12日取得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并在XX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陕国用(2008)第041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13676.98平方米。

由XXX设计,共计6幢,总建筑面积27097.46平方米,该公司并于2009年4月开工建设时向XXX税务所办理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鉴定。

2、该项目于2008年2月开工建设,于2008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陕房管预许字[2008]第10号),根据项目规划设计该小区用地面积13676.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5244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1522.17平方米,住宅23721.83平方米,建筑密度为27.5%,容积率为1.63%,绿化率为36.7%。

可提供商品住宅202套,商业用房14套,套型结构为89—127平方米。

该项目在2010年9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

3、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该项目的住宅房均为普通标准住宅,可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加计扣除。

4、该项目截止到清算前已按普通标准住宅政策规定的1.5﹪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592191.39元。

二、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说明(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审核截至2011年5月25日止,该公司自报本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41,209,488.65元;经审核,核定本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42,010,110.65元,比自报数调增800,622.00元.其中:1. 销售普通住宅25445.35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自报应税收入36,921,448.15元;经审核,调增800,622.00元,核定收入37,722,070.15元。

关于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农民拆迁安置房征税的报告

关于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农民拆迁安置房征税的报告

关于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农民拆迁安置房征税的报告9 关于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农民拆迁安置房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土地增值税的报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今由我街道(原XX镇)响应XX市委、市政府提出三年响动纲要,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根据市政府及市农民安置房领导小组就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要求与精神,加以贯彻执行。

从2XX2年至2XX6年为止。

我街道就市重点道路建设项目有:凤祥南路路道路拓宽拆迁、蓉湖路路道拓宽、锡澄路道路拓宽、兴源路及一0一地块一期、广石路及三一二国道等的拆迁。

先后建设新桥一期安置房20.5万平米和新桥江海三期农民安置房。

对实施拆迁道路的拆迁户依据XX市178号文及363号文,根据XX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同时按XX区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结算。

现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就XX市银桥房屋开发公司代为街道建设农民安置房要征收营业税等处理决定。

我街道有一些不同观点及疑议。

一是作为原XX镇贯彻落实XX市委、市政府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快安置房建设,加大推进城市化道路拆迁进程,我XX街道对市里重点建设项目无论是拆迁、安置房建设都是严格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完成比较好的。

拆迁安置从性质上来讲是市委市政府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大局要求。

二是从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改善居住环境的大局出发,是为老百姓谋利益的好事,而绝不是作为经营和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是银桥公司虽然是企业性质,但根据市农民安置房领导小组及市里有关要求,建设农民安置房,由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建设。

但必须要有资质建设,主体不要求。

为此,我原XX镇筹建了银桥房屋开发公司,委托由银桥公司建设与安置。

按照原镇里规定进项安置结算,盈亏有镇里负担。

(附协议及任务书)四是就拆迁和安置房建设,街道无论从经济利益和人力财力上都是为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出应有的奉献和辛勤工作的体现。

具体地说市重点办对街道拆迁补偿每平方是978.50元,对老百姓拆迁补偿房屋及装修重置要达到每平方7XX元左右。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是指在某一期间内,根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税务局对土地转让交易情况的监管,对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进行收回时需要进行的财务核算和报告。

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土地资源的管理问题,同时也为政府收入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渠道。

下面,本文将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相关知识及其与房地产方面的应用,并列举三个案例进行说明。

首先,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核心是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通过国家税务部门按一定的比例对土地转让所得收取的一种税费。

在清算报告中,需要将土地增值税作为应纳税款计入报告中,并报送至当地税务部门。

其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还需要记录土地的购买、使用、转让等过程,是一份具有较高价值的资料,也是国家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数据来源。

接下来,本文将从房地产方面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应用展开具体介绍。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在房地产领域也具有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需要支付土地增值税,而在将房屋出售时,也要向政府缴纳部分土地增值税。

因此,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当中具有很大的意义。

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了解到土地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并受益于清晰的财务数据进行准确的纳税工作。

下面是三个实际案例:1. X公司投资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购买的成本为1000万元。

在一年后,X公司开始出售部分房屋,总收入为1800万元,其中土地增值部分300万元。

X公司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报告,计算税费为300万元×30% = 90万元,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

2. Y公司持有一块土地20年,其中14年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剩余6年时间未使用。

因此,Y公司需向当地政府支付6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同时还需要进行准确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报告。

根据当地税务部门国家相关规定,土地清算报告需包括土地面积、购买成本、使用期限、四年间土地增值情况等数据。

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税务稽查报告范文主题:税务稽查报告尊敬的上级领导:根据税务部门安排,本单位进行了对某企业的税务稽查,并整理出以下报告,供领导参考。

一、稽查基本情况稽查对象:某企业稽查地点:某地区稽查时间: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稽查人员:共5人,包括1名主税检查员、3名辅税检查员和1名随行翻译1.企业情况调查在稽查前,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初步了解,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其纳税记录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2.现场检查在稽查期间,稽查人员认真核对了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发票,对其账簿、档案进行了详细的检查,逐项比对数字并进行核实。

3.核算方法确认针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纳税核算方式,加以核实并确定其应税所得额,确认其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额的差别,对企业进行税务整改。

1.企业存在的问题经过稽查,发现有一些问题需要纳税人整改,包括:(1)未按规定对全部收入进行申报;(2)未按规定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3)未按规定提取企业利润,导致纳税额计算不准确。

2.整改建议对于此次稽查出现的问题,我们建议该企业:(1)切实履行纳税义务,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避免出现漏税等问题;(2)将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充分整改,确保税务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结论此次税务稽查,我们对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检查,共发现该企业存在问题三项,给企业带来了一定影响。

我们将根据稽查结果提出相应建议,督促企业加强纳税意识,如实合规进行纳税申报。

附:稽查记录表此致敬礼!稽查人:XXX2020年6月1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黑地税函[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0〕33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状,现就涉及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扣除项目有关问题(一)拆除违建项目支出的扣除拆除违建项目支出是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支付的罚款不应予以扣除。

(二)拆迁补偿费的扣除在确定拆迁补偿费扣除金额时,将拆迁(回迁)合同作为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依据。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对没有发生借款费用的企业,因不发生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据实扣除。

(四)同一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的分摊属于同一项目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关于拆迁安置户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一)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计入销售收入。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的房屋价值可按当期市场价格视同货币安置计入开发成本。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开发成本。

三、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2008年12月31日之前开发销售的房地产,根据黑地税发〔2007〕119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税收清算报告范文3篇

 税收清算报告范文3篇

税收清算报告范文3篇税务上要的清算报告,一般是指由税务师事务(或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其中包括清算开始的前3年的各类税费的审核鉴证以及清算期间的各类税费的审核鉴证。

本文是为大家整理的税收清算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税收清算报告范文篇一:******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注销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鉴证审核。

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最近三年的所有账簿、凭证及相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涉税事项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一)成立日期:xxxx年9月16日(二)纳税人识别号:(三)地址:(四)法人代表:(五)注册资本:伍拾万元(六)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小食品、酒水、副食品(有效期至xxxx年5月21日)类:避孕器械、血糖仪及配件、氧气瓶、家用制氧器、脱脂棉、脱脂纱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计、电子血压计及磁疗器具、热垫治疗仪、脉冲治疗仪等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有效期至xxxx年6月15日),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汽车配件;计算机软件开发。

(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八)注销登记原因:业务萎缩,难以维持。

(九)本次鉴证起始时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9月30日(十)本次鉴证范围:鉴证期限内的税费缴纳情况二、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一)xxxx年度1、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企业主税种来设计)2、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5、印花税6、个人所得税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琼地税发[2009]18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2.23
【实施日期】2009.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87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算单位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X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X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XXX“X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XX税务局:我公司对“XXX”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现将相关清算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XXX2、成立日期:XXX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4、地址:XXX5、法人代表:XXX6、注册资本:XXX7、企业类型:XXX8、经营范围:XXX二、项目建设规划情况1、项目名称:“XXX”项目2、项目概况项目于XXX取得XXX的项目备案通知书XXX,项目建设地址:XXX,项目建设规模:拟建住宅楼用地面积X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总投资XXX万元。

(2)项目于XXX取得土地使用证XXX,地号:XXX,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该地块一次性开发,开发项目名称为“XXX”。

(3)项目于XXX取得XXX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XXX,用地位置:XXX;用地性质:居住用地;用地面积:XXX㎡;建设规模:XXX ㎡。

(4)项目于XXX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XX,建设项目名称:XXX;建设位置:凌XXX;建设规模:XXX,框剪结构,二至十二层为住宅,一层为商铺,内设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XXX,总造价XXX万元。

(5)项目于XXX取得XXX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XXX,工程名称:XXX;建设地址:XXX;建设规模:XXX㎡;项目勘察单位为XXX,设计单位为XXX公司,施工单位为XXX公司;监理单位为XXX公司。

项目XXX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并已交付使用。

3、项目建设规模根据北京企航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实测绘)显示,列入本次清算范围的“XXX”总建筑面积为XXX㎡,“XXX”总建筑面积、总可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如下:“XXX”总可售建筑面积为XXX㎡,其中:普通标准住宅XX户,建筑面积XXX ㎡,非普通住宅0户,建筑面积0.00㎡;其他房屋类型建筑面积2,009.89㎡。

三、土地增值税审核情况(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审核经审核,截止XXX,我公司“XXX”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为XXX元,其中:1、销售普通标准住宅XXX㎡,申报地增值税应税收入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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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XXX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朝阳花园住宅小区项目,于2011年9月向陕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通过对该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其内容、格式进行了重点验收后,同意办理清算手续。

陕县地方税务局派出崔长安和张春霞对该公司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全面清算。

现做出如下清算报告: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朝阳花园是集住宅与商用一体的综合项目,于2006年9月12日取得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并在XX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陕国用(2008)第041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13676.98平方米。

由XXX设计,共计6幢,总建筑面积27097.46平方米,该公司并于2009年4月开工建设时向XXX税务所办理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鉴定。

2、该项目于2008年2月开工建设,于2008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陕房管预许字[2008]第10号),根据项目规划设计该小区用地面积13676.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5244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1522.17平方米,住宅23721.83平方米,建筑密度为27.5%,容积率为1.63%,绿化率为36.7%。

可提供商品住宅202套,商业用房14套,套型结构为89—127平方米。

该项目在2010年9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

3、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该项目的住宅房均为普通标准住宅,可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加计扣除。

4、该项目截止到清算前已按普通标准住宅政策规定的1.5﹪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592191.39元。

二、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说明(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审核截至2011年5月25日止,该公司自报本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41,209,488.65元;经审核,核定本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42,010,110.65元,比自报数调增800,622.00元.其中:1. 销售普通住宅25445.35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自报应税收入36,921,448.15元;经审核,调增800,622.00元,核定收入37,722,070.15元。

2. 销售非普通住宅商铺1418.79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自报应税收入4,288,040.50元;经审核,调增0元,核定收入4,288,040.50元。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审核截至2011年05月25日止,该公司自报本项目按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扣除项目总额47,156,772.96元;经审核,核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总额46,603,662.27元,比自报数调减553,110.69元,其中: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该公司自报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扣除项目金额为3,126,053.73元;经审核,调减185,090.54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940,963.19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

该公司本项目自报可售面积27097.46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25575.29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商铺1522.17平方米,房地产开发成本按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总计31,430,143.84元。

按照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普通住宅应分摊开发成本29,831,212.89元;非普通住宅商铺应分摊开发成本1,598,930.95元;经审核,应调减240,379.22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为31,189,764.61元。

其中:(1)该公司自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金额按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0元。

普通住宅应分摊0元;非普通住宅商铺应分摊0元。

经审核,应调增148,534.95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为148,534.95元。

(2)该公司自报前期工程费按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952,244.66元。

普通住宅应分摊901,966.14元;非普通住宅商铺应分摊50,278.52元。

经审核,应调减226,909.33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前期工程费为725,335.33元。

(3)该公司自报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28,680,698.81元。

普通住宅应分摊27,226,952.14元;非普通住宅商铺应分摊1,453,746.67元。

经审核,应调减0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28,680,698.81元。

(4)该公司自报基础设施费按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657,291.30元。

普通住宅应分摊622,577.43元;非普通住宅商铺应分摊34,713.87元。

经审核,应调减0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基础设施费为657,291.30元。

(5)该公司自报公共配套设施费按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346,986.36元。

普通住宅应分摊328,660.79元;非普通住宅商铺应分摊18,325.57元。

经审核,应调减0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为346,986.36元。

(6)该公司自报开发间接费用按售出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792,922.71元。

普通住宅应分摊751,056.39元;非普通住宅商铺应分摊41,866.32元。

经审核,应调减162,004.85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为630,917.86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本项目发生的财务费用中,借款利息支出未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票据,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2,940,963.19 元与开发成本31,189,764.61元之和的10%扣除3,413,072.78元。

因此,该公司此项目可扣除金额为3,413,072.78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该公司自报商品房实际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为2,233,716.12 元;经审核,该公司商品房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为2,233,716.12元。

其中:(1)该公司自报商品房实际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营业税税金为2,068,255.68元;经审核,贵单位商品房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营业税税金为2,068,255.68元。

(2)该公司自报商品房实际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为103,412.78 元;经审核,该公司商品房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为103,412.78元。

(3)该公司自报商品房实际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教育费附加费为62,047.66元;经审核,该公司商品房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教育费附加费为62,047.66元。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该公司根据税收有关规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2,940,963.19元与开发成本31,189,764.61元之和的20%扣除6,826,145.56 元。

因此,该公司此项目可扣除金额为6,826,145.56元。

(三)增值额及增值率的审核该公司自报商品房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5,947,284.31元;经审核,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4,593,551.62 元。

其中1.普通住宅增值额为-6,385,981.43 元;2.非普通住宅商铺增值额为1,792,429.81 元;增值率为71.82%。

(四)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审核该公司自报商品房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额为584,323.44 元;经审核,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592,191.39 元。

已缴税款为584,323.44元;应补税额为7,867.95 元。

其中非普通住宅商铺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592,191.39元。

已缴税款为584,323.44元;应补税额为7,867.95元。

三、税务机关审核情况审核人员经过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鉴证报告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并对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内容情况进行审核后,根据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该项目清算情况审核确认如下:(一)收入确认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中的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等,进行审核后,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42010110.65元。

其中普通住宅取得收入为37722070.15元,商铺收入为4288040.50元。

(二)扣除项目金额确认1、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陕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支付凭证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126053.73元;经税务事务所鉴证该开发项目实际列入扣除金额为2940963.19元。

税务清算人员经过核对该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使用面积和原征用面积进行比较,发现该公司将不属于该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摊入,应扣金额为1464765.18元,多计扣除项目金额为1466198.01元。

2、开发成本确认(1)对于土地征用及补偿费148534.95元,经审核支付凭证存在将非本项目的契税等费用摊入,多计扣除项目75193.17元。

(2)对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四项费用扣除金额,通过分析计算,《鉴证报告》给出的结论真实有据,不作调整。

(3)经审核确认后,开发成本扣除合计为:73341.78+725335.33+28680698.81+657291.30+346986.36+ 630917.86=31114571.17元3、房地产开发费用确认经过核实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鉴证报告》给出的扣除金额为3413072.78元。

经过核实,由于该公司多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拆迁补偿费扣除金额,造成开发费用扣除不实,多计扣除项目金额为173648.17元。

实际扣除金额为3239424.61元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233716.12元,经审核数据无误。

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金额为:《鉴证报告》确认的加计扣除金额为6826145.56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其甲级加计扣除项目金额为(16,480,000+111,000,000)x20﹪=25,496,000元。

(三)应纳税款计算经过核实,由于该公司开发的住宅均为普通住宅,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计算,普通住宅的增值额为负数。

现将商铺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1、房地产转让收入4288040.50元;(二)扣除项目总金额合计2398022.11元;82281.57+1578854.63+166113.6+231554.19+332227.24=23 91031.23元(三)增值额4288040.5-2391031.23=1897009.27元(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税)1897009.27÷2391031.23x100﹪=79.34﹪(五)适用税率4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897009.27x40%-2391031.23*5%=639252.15(六)已纳土地增值税为592191.39元(七)应补土地增值税47060.75元四、其他税种的审查:1、营业税应缴2121492.68元已全部缴纳2、城建税应缴106074.63元已全部缴纳3、教育费附加应缴64709.51元已全部缴纳4、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30225.1元,已全部缴纳5、耕地占用税审核:实际征用耕地27561平方米,应补缴耕地占用税27461*5=137305元6、截止2011年,该项目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为284028.69元已缴纳土地使用税为171369.41元应补缴土地使用税为11265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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