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组队方对运动员赛场猝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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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人员死亡处置预案

体育活动人员死亡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体育活动安全,预防意外事故发生,保障参与者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体育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的1. 建立健全体育活动人员死亡事故处置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2. 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3. 提高体育活动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体育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处置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体育活动人员死亡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勘查、调查、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2)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等工作。

(3)善后处理组:负责死者家属安抚、赔偿、事故调查报告等工作。

(4)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五、事故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1)发生体育活动人员死亡事故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2. 现场处置(1)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了解事故原因。

(2)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不被破坏。

3. 医疗救护(1)医疗救护组立即对伤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进行遗体处理。

(2)根据需要,联系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救治。

4. 善后处理(1)善后处理组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了解家属意愿,做好安抚工作。

(2)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赔偿方案,与家属协商达成一致。

(3)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5. 舆论引导(1)宣传报道组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对事故原因、处理情况进行说明,回应社会关切。

六、事故责任追究1. 事故发生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责。

2. 事故处置过程中,如有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冒名顶替跑马猝死谁来负责谁赔偿

冒名顶替跑马猝死谁来负责谁赔偿

54冒名顶替跑马猝死,谁来负责谁赔偿2016年12月10日,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开跑,两名参赛选手在终点附近突然倒地,最终猝死。

赛事组委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一名死者吴某刚,系替跑者。

2017年1月16日,吴某刚的遗孀梁某娇,对参赛资格转让者李某华,以及组织方提出索赔,要求两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23.9万多元。

2月22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受理此案。

目前国内的马拉松的主要性质还是“全民运动”,而非一种专业性的运动。

很多人可能天真地以为马拉松有什么大不了的?可回头看看,国内近三年中,经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14人在“跑马”比赛中猝死。

其中,2014年和2015年各五例,2016年四例。

因此,此案作为国内首例替跑猝死者索赔案例,不论是对于兴起的“跑马”运动的举办方还是参赛方,都具有极大的警醒作用。

Q看门道马拉松里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针对马拉松猝死事件,目前大多数赛事主办方在报名时要求参赛者签订免责协议。

例如,上饶马拉松赛事主办方就在网站上作出免责声明:“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那么主办方的这些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完全有效呢?主办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众所周知,参加马拉松比赛大部分55QQ马拉松比赛组织方有哪些责任按照国际马拉松通行惯例,马拉松的赛事组织者对比赛及其风险拥有比运动员更高的认识能力和应对能力,因此,赛事组织者对运动员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0 条的规定,一旦选手报名成功并通过资格审查,在排除不适合参加比赛的年龄、身体原因后,如期参加比赛的,马拉松组织方就应当履行组织方义务对跑马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在厦门跑马猝死事件中,主办方还对参赛者提出了另外两点参赛要求:“1、报名年龄限18岁以上(1998年12月10日以前出生)。

2、健康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经常性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

体育赛事组队方对运动员赛场猝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体育赛事组队方对运动员赛场猝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体育赛事组队方对运动员赛场猝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军、刘某萍诉亭某村委会生命权纠纷案钟丽炜要点提示:受邀者意外猝死,邀请方在组织和救援方面没有过错的,且双方非雇佣关系的,邀请方无需承担侵权或合同关系赔偿责任。

因邀请方对受邀者的比赛行为享有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2)穗南法民一初字第96 号民事判决(2012 年4 月10 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26 号民事判决(2012 年10 月23 日)一、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军、刘某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亭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亭某村委会)。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生于1990年10月8日出生,系原告黄某军、刘某萍之子。

2011年10月6日晚,黄某生接受被告邀请,代表亭某村委会进行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黄某生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经送广州市南沙区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3844.40元。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结合黄某生打球时突然倒地的案情分析,认定黄某生在入院时呼吸、心跳已停止,黄某生的症状符合心源性猝死,其中剧烈运动为诱发因素。

被告支付了鉴定费用8500元,另支付黄某生遗体火化费用、黄某生家属的交通费用合计6238元。

黄某生死亡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之法院。

二、审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过错或者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黄某生作为成年人,应能认知篮球比赛属于一项具有竞技性特点、参与者在比赛过程中需剧烈运动并由此需承受剧烈运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的体育项目,其自愿接受邀请参与该项体育活动,应视为接受这一潜在风险,属于自甘冒险行为。

马拉松猝死赔偿标准

马拉松猝死赔偿标准

马拉松猝死赔偿标准(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马拉松猝死的案例及赔偿情况1.2012 广州马拉松大学生猝死事件2.北京马拉松组委会赔偿案例三、马拉松猝死赔偿的法律依据及标准四、如何预防马拉松猝死五、总结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马拉松赛事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到这项富有挑战性的运动中。

然而,马拉松比赛中选手猝死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对于马拉松猝死事件,是否应该赔偿以及赔偿标准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结合案例和法律规定,探讨马拉松猝死赔偿的相关问题。

二、马拉松猝死的案例及赔偿情况1.2012 广州马拉松大学生猝死事件2012 年广州马拉松比赛中,一名大学生选手在跑完后突然猝死。

事件发生后,家属提出 100 万元的赔偿要求。

然而,赔偿问题并未达成一致。

有律师表示,只要组委会尽到了及时抢救的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2.北京马拉松组委会赔偿案例在以往的马拉松比赛中,也有选手猝死后家属获得赔偿的案例。

例如,北京马拉松组委会曾赔偿一名猝死选手的家属 27 万元。

然而,这些案例的赔偿金额和具体情况各有不同,无法作为统一的赔偿标准。

三、马拉松猝死赔偿的法律依据及标准目前,关于马拉松猝死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如果马拉松组委会存在过错,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组委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要证明组委会存在过错并非易事,因此马拉松猝死的赔偿问题往往存在争议。

四、如何预防马拉松猝死马拉松猝死的发生往往与选手的身体状况和比赛过程中的强度有关。

为预防马拉松猝死,参赛选手应注意以下几点:1.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参赛项目和配速。

2.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赛前训练和适应。

3.比赛过程中注意身体状况,如出现不适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寻求医疗救助。

4.组委会应加强医疗保障,提供充足的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确保参赛选手的安全。

五、总结马拉松猝死赔偿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包括选手的身体状况、组委会的安全保障义务等。

打篮球猝死法律责任案件(3篇)

打篮球猝死法律责任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运动的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

篮球作为一项广受欢迎的运动项目,在国内外都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

然而,在篮球运动中,猝死事件也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打篮球猝死法律责任案件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某甲(化名)系某篮球俱乐部成员,2019年6月,某甲在参加俱乐部组织的篮球比赛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某甲的家属认为,篮球俱乐部在组织比赛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某甲在比赛中猝死,遂将篮球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某甲家属各项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篮球俱乐部是否具有过错?2. 篮球俱乐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篮球俱乐部是否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第三人行为,或者第三人行为不足以造成损害的,由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甲在比赛中猝死,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存在第三人行为。

首先,篮球俱乐部在组织比赛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某甲的身体健康状况,未能对参赛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应当对参赛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参赛条件的参赛者不予参赛。

”因此,篮球俱乐部在组织比赛过程中存在过错。

其次,篮球俱乐部在比赛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某甲的异常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人员,对参赛者进行医疗救治。

”因此,篮球俱乐部在比赛过程中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篮球俱乐部在组织比赛过程中存在过错。

2. 篮球俱乐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篮球俱乐部在组织比赛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某甲在比赛中猝死,因此篮球俱乐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体育赛事保险与安全责任规范

体育赛事保险与安全责任规范

体育赛事保险与安全责任规范体育赛事是人们展示体能、挑战极限、享受竞技乐趣的重要场合,然而在赛事进行的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时有所见。

为了保障参赛选手、工作人员及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育赛事保险及相应的安全责任规范至关重要。

一、保险责任与保险范围体育赛事保险应当充分考虑参赛选手、工作人员及观众在赛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具体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应根据赛事的性质、规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定。

1. 参赛选手保险责任参赛选手是体育赛事的核心,其身体健康与否直接影响比赛的公正性和竞技的水平。

在参赛选手方面,体育赛事保险应覆盖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在比赛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

- 参赛选手因比赛意外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应提供相应的赔偿。

- 无论比赛期间还是平时训练期间,参赛选手因比赛相关事宜导致的意外事故风险,应在保险范围内。

2. 工作人员保险责任工作人员是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他们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赛事的正常进行和各项事务的顺利处理。

在工作人员方面,体育赛事保险应覆盖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工作人员因赛事组织执行过程中导致的工伤、意外伤害的相关医疗费用和补偿金。

- 针对VIP及嘉宾接待工作人员的保险责任,应提供相应的意外伤害赔偿。

- 赛事组织者应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其权益受到保障。

3. 观众保险责任观众是体育赛事中的重要一环,保障观众的安全和权益是体育赛事保险的重要任务。

在观众方面,体育赛事保险应覆盖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赛事期间,观众因逃生困难、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应提供相应医疗费用和补偿金。

- 观众因不安全设施或组织者的疏忽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应提供相应的赔偿。

- 赛事组织者应为观众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障其在赛事现场可能引发的意外伤害责任问题。

二、保险程序与合同签署针对体育赛事保险,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险程序和相关合同,以确保保险责任规范的落实。

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合同5篇

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合同5篇

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合同5篇第1篇示例:随着体育赛事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各种体育活动中,包括观赛、比赛、运动员、场馆工作人员等。

在这个过程中,意外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参与者及赛事主办方的权益,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应运而生。

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是一种专门为体育赛事主办方定制的保险产品。

它主要承担因赛事活动中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种保险在体育赛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有助于保障主办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赛事活动风险,提升赛事的品质和声誉。

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通常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赛事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包括观众、运动员、裁判员等在赛事场地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2. 场馆设施设备损坏赔偿:赛事期间由于赛事活动造成场馆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3. 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赛事期间由于赛事活动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 投保单位信息:包括主办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保险责任范围:详细说明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付条件。

3. 保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的最高赔偿限额。

4. 保险费用:约定缴费金额及缴费方式。

5.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合同的起止时间。

6. 保险条款:列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的购买对于赛事主办方来说是一种必要的风险管理手段。

通过购买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可以有效降低主办方在赛事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意外风险,保障相关参与者及第三方的权益,提升赛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的出现填补了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的空白,有助于保障赛事主办方和参与者的利益,促进体育赛事的健康有序发展。

赛事主办方在筹备赛事的务必要考虑购买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以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

第2篇示例:体育赛事一直是人们热衷的活动之一,无论是体育爱好者还是观众,众多人群都会参与到体育赛事中来。

如此庞大的人群聚集在一起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责任问题。

足球比赛伤害事故处理制度

足球比赛伤害事故处理制度

足球比赛伤害事故处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足球比赛伤害事故处理制度,以保障参与足球比赛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比赛的公平和安全。

2. 定义2.1 足球比赛伤害事故:指在足球比赛过程中发生的导致参赛人员或观众受伤的事件。

3. 事故处理责任方3.1 组织单位的责任:- 负责规定和制定比赛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对比赛场地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配备足够的专业急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2 参赛人员的责任:- 遵守比赛规则和安全管理措施;- 熟悉比赛场地和设施,确保个人安全;-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积极向组织单位报告。

3.3 观众的责任:- 遵守比赛规则和安全管理措施;- 不使用危险物品或行为威胁到他人安全;- 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组织单位,不阻碍救援工作。

4. 事故处理程序4.1 事故发生后,参赛人员或观众应立即报告场地负责人或急救人员。

4.2 组织单位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程序,并派遣急救人员进行救治。

4.3 组织单位应尽快将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处理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工作。

4.4 如事故属于重大事故,有关部门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赔偿与纠纷解决5.1 组织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比赛规则,对受伤者进行合理的赔偿。

5.2 如发生与赔偿相关的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 完善措施6.1 组织单位应定期进行比赛安全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6.2 组织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救援机构的合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 组织单位应定期进行事故处理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 结论本文档制定了一套足球比赛伤害事故处理制度,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程序,以确保比赛的公平和安全。

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以提高比赛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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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组队方对运动员赛场猝死是否应
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军、刘某萍诉亭某村委会生命权纠
纷案
钟丽炜
要点提示:受邀者意外猝死,邀请方在组织和救援方面没有过错的,且双方非雇佣关系的,邀请方无需承担侵权或合同关系赔偿责任。

因邀请方对受邀者的比赛行为享有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2)穗南法民一初字第96 号民事判决(2012 年4 月10 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26 号民事判决(2012 年10 月23 日)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军、刘某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亭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亭某村委会)。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生于1990年10月8日出生,系原告黄某军、刘某萍之子。

2011年10月6日
晚,黄某生接受被告邀请,代表亭某村委会进行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黄某生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经送广州市南沙区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3844.40元。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结合黄某生打球时突然倒地的案情分析,认定黄某生在入院时呼吸、心跳已停止,黄某生的症状符合心源性猝死,其中剧烈运动为诱发因素。

被告支付了鉴定费用8500元,另支付黄某生遗体火化费用、黄某生家属的交通费用合计6238元。

黄某生死亡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之法院。

二、审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过错或者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黄某生作为成年人,应能认知篮球比赛属于一项具有竞技性特点、参与者在比赛过程中需剧烈运动并由此需承受剧烈运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的体育项目,其自愿接受邀请参与该项体育活动,应视为接受这一潜在风险,属于自甘冒险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黄某生系因参加篮球比赛时由于剧烈运动致心源性猝死,其死亡结果并非被告故意造成,被告也不存在过失,故被告不存在过错。

尽管黄某生是受被告邀请参加篮球
比赛,但其参加篮球比赛行为并不属于向被告提供劳务,且被告也没有承诺向其给付相应报酬,故原告关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主张不成立。

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在行为人无过错情况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应当指出,尽管黄某生猝死属于意外,其与被告对死亡结果均没有过错,但鉴于黄某生是受被告邀请,为被告利益参加篮球比赛造成意外死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被告对原告补偿80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亭某村委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某军、刘某萍补偿8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军、刘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黄某军、刘某萍既未有新的事实,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
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黄某军、刘某萍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一)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具有过错。

首先,从比赛的组织规程来看。

本次篮球比赛属于被告所在镇政府举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参赛对象为该镇辖区内的各村、各企业及在该镇内居住的人员。

黄某生工作单位在该镇内,其本人也在该镇居住,故符合参赛对象条件。

其次,从黄某生的病情来看。

根据原告反映,黄某生身体健康,其在读书时就喜欢打篮球,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打篮球的习惯,从来没有出现过打篮球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黄某生生前也经常与被告村民打篮球,彼此熟悉对方的球技与身体状况。

被告村民在代表本村参加比赛时,也向村里推荐了黄某生。

基于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在邀请黄某生参赛时对黄某生的健康状况是有一定了解的。

再次,从抢救的过程来看。

在篮球比赛中场休息时,黄某生从比赛场区走向休息区途中突然倒地不醒,呼之不应。

主办方配备的医生立即对黄某生采取现场急救,进行心脏复苏,并在10分钟内将黄某生紧急送到附近医院抢救。

从法医鉴定书来看,黄某生系右希氏束出血引发心律失常导致猝死,故主办方对黄某生
的抢救是及时的,抢救措施也是合理的。

最后,从法医鉴定结果来看,黄某生属心源性猝死,该猝死并非外力造成,也与黄某生自身身体状况无关,故黄某生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二)代表参赛是否属于提供劳务
在我国,雇佣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法》的调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狭义上的雇佣关系专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受雇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受雇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佣关系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其特点在于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案被告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从事商业性运动比赛,其邀请黄某生参加篮球比赛时,亦未承诺向黄某生支付报酬,故不属于雇请行为。

黄某生非职业篮球运动员,其在业余时间代表被告参加篮球比赛,该行为不属于提供劳务,故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三)适用公平原则,酌定赔偿的理由
原告要求被告对黄某生之死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法律关系
应受民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法律同时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对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归责原则之外,《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公平原则作为损害赔偿的原则,即按照侵权归则原则,行为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本案中,黄某生属猝死,其死亡结果非其本人能够预见,亦非外来作用力造成,被告对黄某生采取的抢救措施也无不当之处,故对黄某生的死亡,被告不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对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和危险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亦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综上,被告对黄某生的死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黄某生的猝死虽是意外,但该意外源于其受被告邀请参加篮球比赛而起,被告对黄某生参与篮球比赛的结果是享有利益的。

利益,指的是利害关系或者权利义务上的有与无,以及财产、名誉、精神上的得与失,不是有关某个事项是否存在或者必要性的
问题。

被告作为篮球比赛组队者,对比赛结果享有名誉上的得失,故被告作为篮球比赛的受益方,应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分担原告损失。

(作者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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