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营销服务合作协议(法务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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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营销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深圳市XX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宁波XX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背景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为电影《SG》(以下简称“影片”)的发行方,拥有影片的发行权。

2、甲方拟委托乙方为电影《SG》提供电影线上发行及票务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二、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宣传影片、预告片及有关其它材料上(及在所有有关的广告及宣传材料上),加上乙方名称、LOGO,具体方式和位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须于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影片的相关素材和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影片的预告片、影片的任何片段、影片的宣传片、由影片剪辑成的短片、影片所有配音、字幕及旁述、影片的制作特辑、制作花絮、剧照,以及由影片直接或间接衍生而成并具知识产权的产品。

3、乙方可根据推广发布需要对甲方提供的素材进行合理修改,但乙方应将修改后拟对外发布的素材资料等提交给甲方进行确认,对于最终推广发布的内容,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

4、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一切资料及素材,仅限于为宣传推广影片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帮助任何第三方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协议约定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擅自使用甲方影片的资料及素材而产生的所有后果,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5、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一切影片宣传素材、资料等,并将其销毁或者返还甲方。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三、乙方服务

1、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内,乙方为影片进行以下宣传推广营销服务。

(1)负责票务营销采购《SG》电影票,并保证电影票价格低于市场价,采购数量为12500张。

(2)负责该影片的排映抢票,,用户14.9元/张在线上平台用户在卖座APP客户端及联盟平台在线选座购买《SG》电影票,抢票数量为3000张;

(3)负责O2O联合营销,,通过各渠道资源对电影活动进行线上线下宣传营销;

(4)负责平台APP端、卖座网的PC官网、WEB官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1 周期宣传推广;

(5)负责向甲方提供售票期间电影票销售情况汇总及卖座网宣传活动期间宣传页面截图及总结报告。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内容合作的基础之上可进一步尝试基于双方各自优势的推广活动或赢利项目的合作,以最终确立双方的战略合作地位,有关其他的合作项目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双方同意,若任一方根据影片的实际宣传情况需变更前述合作期限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确定。

五、服务费用

1、双方同意,乙方的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600000元【陆拾万元整】。

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得服务费用由双方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1)双方同意,甲方以如下付款方式将服务费用打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即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2、乙方指定之收款账户的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宁波XX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六、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作为影片的著作权人或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对乙方授权,保证有权利和资格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甲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任何影片素材及物料不构成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同时甲方保证其签订、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亦不会使乙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因甲方提供的任何影片素材及物料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和/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任何争议、投诉、索赔、诉讼等后果,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由此所遭受的相应损失。

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因其提供的服务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任何争议、投诉、索赔、诉讼等后果,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相一切损失。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若甲方迟延交付合同价款,则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逾期超过20日,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八、保密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协议终止后,上述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保密信息成为公共领域的信息,或事实上不会因为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2、本协议或任何条款的终止、解除、撤销、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义务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可协商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十、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通知

1、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协议项下提交的地址及其他登记文件等的合法有效性;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在双方间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协议首部所列明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协议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如因提交的资料不实或相关资料变更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通知送达不到的后果,其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在该地址任何人的签收均视为收件方的授权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或因收件方无人接收、拒收、迁址导致通知被退回的,以通知递出或者投邮后第五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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