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清朝的朝贡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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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朝贡体系与贸易规律

清朝的朝贡体系与贸易规律

清朝的朝贡体系与贸易规律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在经济领域的发展和贸易往来也颇具特点。

其中,朝贡体系是清朝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时国际贸易中的独特模式。

一、朝贡体系的形成朝贡体系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唐朝时期。

唐朝时期,隋唐丝绸之路的通畅,导致了周边国家对中国的商品有了极大的需求。

而为了进一步巩固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唐朝开始实行“以礼相待”和“朝贡”政策。

朝贡在唐朝时期主要指的是周边小国相向送来的一些特产,如藤、象牙、象牙、虎皮等。

唐朝通过接纳这些礼物,表达对周边国家的友好态度,以达到巩固国际关系的目的。

随着社会的变迁,朝贡体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现在所指的朝贡制度,主要是指清朝时期,中国同其周边国家间的一种外交关系。

清朝朝廷体系先后向邻近的越南、朝鲜、琉球、东南亚国家等割让了许多领土,并与这些国家签订了朝贡协定。

二、朝贡体系的特点朝贡体系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国家之间的不对等。

在朝贡体系中,中国是“大明国”,贡品只需方物。

而对于朝贡国家来说,每次进贡必须要准备大规模的特产,并且还要派遣大批文武使臣前往中国。

使臣到达中国后,还要展开繁琐的仪式和礼节。

这种明显的不对等关系,使中国在外交上拥有了很大的优势。

同时,朝贡的贸易形式也更加倾重于中国一方。

朝贡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是一个独特的“礼贡贸易”。

在朝贡贸易中,中国并不直接将商品出售给其它国家,而是通过邦交使臣与朝贡国交换礼品。

这样一来,中国可以在外交上赢得各国尊敬,而且还可以保护自己的商品。

同时,朝贡国家将来自中国的礼品视为珍品,并对其“赞不绝口”,这有助于增加中国商品的市场需求。

其实,朝贡体系不仅用于外交交流和商贸往来,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是中国朝廷对自身统治的展示。

朝贡体系的实施,对于中国帝国来说,是一种宣传,展示中国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强大实力。

这种宣传同时也会在整个亚洲范围内引发一种“中国中心主义”的氛围,加强中国历史地位的认知。

外交史名词解释

外交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朝贡制度: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

清朝是其衰落时期。

清朝的朝贡制度是依据满族建立的王朝历史特点与实际需要借用明朝制度建立的与周边民族、国家建立的国际关系制度。

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非贸易,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

18世纪的法、英等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周边侵略扩张并与中国建立了国际贸易关系,朝贡体系在中国失去了生存的土壤,逐渐淡出历史。

朝贡制度在中国历史乃至东亚历史上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在朝贡制度影响下,东亚地区逐渐形成一个以汉字、儒家、佛教为核心的东亚文化圈。

文化圈内,强调文化上的华夷之辨。

而在近代的国际关系史中逐渐落后于时代潮流的朝贡制度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乃至各朝贡国融入国际社会,并且最终淹没在历史大潮中。

参考:(在朝贡体制下的朝贡贸易关系是朝贡体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而朝贡制度是宗藩关系的基础,是其制度化表征,宗藩关系则是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

)2《南京条约》:《南京条约》(即《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它是英国的侵华战争――鸦片战争的结果。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由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南京签订。

其主要内容有:1、宣布结束战争。

2、五口通商3、赔款4、割地。

5、协商关税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使中国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遭到了破坏。

损害了中国领土的完整。

通商口岸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和不等价交换的中心。

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转嫁到劳动人民的身上,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艰苦。

掀起了一轮缔约狂潮,美法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它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3《北京条约》:《北京条约》是英、法、俄三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它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签订的《天津条约》的增续,英法不满于《天津条约》,借口换约,以武力威胁强迫清政府签订的。

朝贡贸易体制

朝贡贸易体制

中国古代的朝贡体制及其演变一、古代朝贡体制的形成朝贡体制是以中国为中心,以封贡制度为交往模式表现天朝大国与藩属之间的封建关系。

这种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周秦时代。

周天子分封诸侯,建立了朝贡制度。

其后这种制度被推广到处理中央政权于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交往上,再后这种制度被推广到同周边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最后又推广到同一切来访的国家的交往上。

历来的中国政府用这种制度维护其“天朝至尊”的地位,而把朝贡国视为藩属。

“这是一种以小事大的不平等关系,也是中国封建统治者用以羁糜外国、怀柔远人的外交手段”。

中国古代对外关系是以夷夏传统关系为基础建立的。

古代的中国人是直观的看待世界的,“天圆地方”是中国人几千年来对地球的认识。

天下既然是方的,在地理概念上就有中央与边角的区别。

古代中国人毫不谦逊地认为,自己的“天朝”天然地居于天下的中央,因此是“中国”而蛮夷戎狄只配住在四周四角,因此是“四夷”。

这种古朴的中国中心理念,为构筑一个宗蕃模式的世界体系提供了地理的、文化的依据。

西周的制度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周代通过分封,形成天子为宗主,诸侯、蕃邦为番属的格局。

《国语周语》有“五服”之说:“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尚书禹贡》则有“九服”之说。

不管是五服还是九服,其核心内容是一致的。

这就是以天子居住的王畿为中心,各服依次像一个同心圆似的向外辐射、扩展,按亲疏远近的关系把世界划分层次。

据此,中原是文明中心,九州是文明的范围。

所谓华夏和夷狄,并不仅仅是民族和地域的划分,而且是文化的高下之分。

宗主与藩属之间的关系通过“宾礼”来维系,其原始内容就是朝聘之仪,既中原天子接受诸侯、蕃邦的朝觐和遣使聘问的仪式,唐以后还增加了天子对蕃邦遣使册封的仪式。

这套理制与其说是标志着政治上的隶属关系,倒不如说是体现了一种文化的依附。

只要朝聘者尊天朝为“上国”,遵从天朝的礼仪制度,表现自己“输诚向化”,就都可以得到天子的“温谕厚赐”。

明清朝贡制度之比较

明清朝贡制度之比较

明清朝贡制度之比较2007年4月第24卷第4期湖北教育学院JoumalofHubeiInstituteofEducationApr.2007V ol_24No.4明清朝贡制度之比较马彦丽(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政法系,河南濮阳457000)摘要:中国自汉代实行朝贡制度,唐代走向成熟,明清两代发展到完全成熟时期.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但同时,两者由于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导致两朝统治者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也不同,朝贡贸易在朝贡关系中也居于不同地位,朝贡关系的实质也发生变化.关键词:朝贡制度;朝贡贸易;朝贡关系;实质中图分类号: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687(2007)0-0042—03中国的朝贡制度由来已久,中国自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了朝贡关系,唐代走向发展和成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个档次,似乎过于笼统,容易诱导读者忽略二者的差异,导致其结论的"普遍意义"有时缺乏科学的依据.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当清朝"取代明朝奠定自己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之后,朝贡制度一如既往地成为其对外交往的主要模式之一".但同时我们应看到,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下面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二者的异同.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而且两朝统治者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也是不同的. 第一,随着朝贡对象的变化,明清两代朝贡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一般来看,朝贡制度是宗藩关系的基础,是其制度化表征,宗藩关系则是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二者互相依存. 明清时期二者存在的条件显然已经发生了变化.以明清两朝的统治方式而言,明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重的"方式, 其关系以明廷为核心,包括以各级地方政府为直辖区的省县地区,以少数民族土官所管辖的土司地区以及北方与西北蒙古所在的朝贡地区,其中省县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土司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介于直属与羁縻之间的半隶属关系,而蒙古与明廷的关系体现的是具有宗藩性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朝贡关系.明朝时日本等小国也成为中国的朝贡国,越南更成为明朝版图的一部分.而与明朝相比,清朝在朝贡关系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全国大统一的实现,历史上长期以来与中原王朝保持藩属关系的民族和地区,不再以朝贡者的藩属身份僻处于一方,而是正式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从而最终退出了朝贡,藩属的行列,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清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元的"方式,其关系以清廷为核心,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包括两部分:内地行省和边疆藩部,而在藩部又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42.了更为灵活的军府制,扎萨克制,伯克制,政教合一制等管理方式.可见,清代与明代相比,在中国本部统治方式的变化是,曾经在明朝时期存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半隶属关系和朝贡关系被清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取代.同时,由于清政府更加重视朝贡的政治依附关系,将朝贡与通市予以区分,明确藩属关系与通商关系的差异,清朝将西洋诸国从朝贡范围内逐渐剔除.作为宗藩关系制度化表征的朝贡关系,二者的变化显然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随着清代朝贡对象的单一化,宗藩关系也不再具有双重意义.第二,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采取的方式不同.明朝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向高潮.明成祖"为此不惜重金,遍赏诸朝贡国国王及其使臣,免征其在华贸易之税.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外国使臣四面雨至,'执圭捧帛而来朝,梯山航海而进贡',朝贡贸易空前繁荣".而清朝,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这是因为"与发展中外朝贡关系相比,清朝更注重安邦治国和在此基础上拓疆开土.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 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第三,明朝实行"有贡必封"的政策.而清朝规定只有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再次请贡时,礼部奏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入贡.否则,绝其来使".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收稿日期:2007—01—23作者简介:马彦丽(1971一),女,河南濮阳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史.第四,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明代虽然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以朝鲜为例,虽规定三年一贡,但是"终洪武朝,朝鲜仍年年朝贡,少则一年一次,多则一年三四次".而清朝在康熙五年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明朝相比,清朝只是借用前朝的朝贡制度,其依据是由满族建立的王朝历史特点与实际需要. 朝贡体制不等于朝贡贸易体制,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在相关研究领域,"朝贡贸易关系"几乎成为朝贡关系的"代名词",将二者交替使用.甚至认为"在中国历史上朝贡体制得以长久维系的原因,便在于该体制已然成为贸易往来的一个'巧妙的工具"'.朝贡体系的一大特征是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贸易逆差,中国只享受这种类似父母或长兄的那种天下大宗的荣誉,这种笼统,抽象的定性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明清两代朝贡贸易在朝贡关系中居于不同的地位,朝贡体制等同于朝贡贸易体制的说法只适用于明朝."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使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售的政策."L6可见,"朝贡"之所以与"贸易"相连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正贡"物品的等价回赐;二是"附贡"物品的纯商品行为.明代规定:"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j''正贡"体现的是臣下对天子的孝敬之心,不能用钱财衡量,所以明代"正贡""例不给价";且"真正意义上的贡物,即向明廷呈献的所谓'正贡',只占很小的比例,其余皆为各国国王,贡使甚至商人的附进物品,因随贡物一同运至,称为'附至番货','附进货物',或'附至货物',其数量往往超过'正贡'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因而,后者才是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商品,正是大量'附至番货'进人中国,导致明代朝贡贸易的空前繁荣"'8】.所谓"有物则偿",就是指对"正贡"以外的"附进货物",采取"关给钞锭,酬其价值",即官方给价收买.后又有"抽分"之规定,"明朝对朝贡国王室及使臣等附进货物的处理办法,经历了由给价收买到给价收买与抽分(征税)并举的转变."但实际贯彻抽分之举的时候并不多.可见,明代具备朝贡贸易的典型特征.甚至可以说,明代朝贡关系的核心是朝贡贸易.明代的朝贡贸易是一种被扭曲了的贸易关系,由此形成的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十分脆弱.16世纪初以来,随着西方殖民者东进以及明朝统治者内忧外患的加剧,朝贡贸易体系不断衰落下去.代之而起的是民问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的构建时期,并使白银开始作为一般交换手段出现在海外贸易领域.[1.这些论点证明,正是明代的朝贡贸易体制抑制了宋元以来中外之间形成的正常市舶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抑制了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清代榷关制度的成熟和海关口岸贸易发展的事实,从另一个方面证明朝贡贸易不可能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众所周知,清代在1842年"五口通商"前共经历了近二百年的历史.其中顺治十二年之前(1644—1655)为传统朝贡贸易时期,顺治后期直至康熙前期(1655—1684)为海禁时期,其后158年则为开海贸易时期.其中四VI通商时期为73年,所谓的"一口通商"时期为85年,所以清代完全开放四个港口供外国人来华贸易的时间与"一口通商"的时间基本接近.1727 年清廷颁布禁贩南洋之令,只适用于华人,外国人丝毫不受影响.所谓"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l.即使影响外人来华贸易的广州一VI通商制度实施以后(始于1757年),"从文献记录看来,清廷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政策,厦门,宁波在1757年之后仍有洋人船只停泊"l.开海贸易从四口走向一口,并非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抑或闭关政策的最后形成,而是"只能说明这种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新型外贸制度13益走向成熟,并逐步法制化".最近日本学者松浦章教授的新着《清代海外贸易史的研究》一书,也揭示了在清代,不仅存在官方形式上的海关贸易, 而且民间出海贸易也空前发展;不仅"福建的民间海外贸易超过广东而居首位",而且已经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公司".18世纪中叶,中国每年出海贸易的商船达到90—110艘,到1830年,增加到220多艘,每年输入白银达到400—500万两,当时已经"实现了以中国出口商品为主导的贸易全球化".松浦章的论断从另外一个角度揭示出清代海外贸易中朝贡贸易已经走向衰落的事实.明朝是朝贡贸易的极盛时期,清朝则是衰落时期.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非贸易,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李云泉博士对明代的中外朝贡关系进行了细致具体的研究,划分为"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一般性的朝贡关系" 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三大类型.其中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朝贡国向明朝称臣,定期遣使朝贡,采用明朝年号,年历等;明朝政府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对其贡物进行回赐等."换句话讲,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主要指明朝与属国之间的关系."明代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占城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指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中国文化.并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号,定期或不定期来华朝贡的国家,如日本,暹罗,爪哇,满刺加,苏门答腊,真腊,渤泥,三佛齐,苏禄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不具有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随意性较强,朝贡的经济意义更为明显. 名义上的朝贡关系,指的是纯粹的贡赐贸易关系.在朝贡体制下,明代前期的一切对外贸易关系皆以朝员的形式存在,故而许多海外国家遣使来华,不过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 明代典籍所载100多个朝贡国中,大多属于名义上的朝贡关系,而且终明之世,朝贡次数只有几次的国家占朝贡国总数的一半还多~C15李云泉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说明在"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秩序内,维持政治从属关系是第一位的,也是不可替代的,而贸易是从属于朝贡关系的.而在"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秩序内,对于来华朝贡的国家来说,经济利益是第一位的,朝贡服从于"贸易"的需要.由43.此看来,即使在明代,各朝贡国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隶属于"朝贡贸易"秩序范围,但情况显然是复杂的.根据李云泉的分类标准,我们认为清代的朝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清代基本上只存在第一种朝贡关系,即与清政府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成为属国的国家只有7个,实际上与其保持长期而稳定的朝贡关系的更少,只有朝鲜,安南,琉球等国. 至于后两种情况应该是明朝特有的现象,清代虽然也有记载欧洲等海外国家"人贡"的资料,但是即使是当时的当事者,都心知肚明这是普通的外交关系,是要求"互市"的使者,而非"贡赐贸易关系".如《清朝柔远记》记载雍正七年允许"西南洋诸国来互市"时称:"先是,康熙中虽设海关与大西洋互市, 尚严南洋诸国商贩之禁,自安南外并禁止内地人民往贩.比因粤,闽,浙各疆臣以弛禁奏请,是年遂大开洋禁."可见,清代的海外贸易有正常的渠道,朝贡贸易的对象仅限于有明确朝贡关系的属国.其二,除明朝以外,在中国的其他历史时期,如"唐,宋,元时期,海外贸易活跃,许多国家特别是私商可以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与中国交往,而不限于朝贡~途"J.而明代因为实行海禁,除朝贡贸易外,没有其他的贸易途径,因此,完全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时代只存在于明朝时期.清代有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海关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属国选择"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获得额外的赏赐,而非实现贸易的惟一必要条件.因此,"朝贡贸易"在清代只是中外贸易的一小部分,而远非贸易的全部.其三,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因为:清代没有对贡物给予"等价回赐".据统计,清朝从崇德五年到雍正六年的88年间,鉴于朝鲜岁供过重,曾先后9次减免,但是, 全海宗估算,即使在最后一次裁减以后,朝鲜年供及其他形式的贡物总额价值约为13万两左右,远远高于清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因此,全海宗否认在中朝朝贡关系中经济方面有利于朝鲜的传统观念.无独有偶,牛军凯在分析了清代中越朝贡关系中贡物和赏赐的变化后,指出:前期贡物与赏赐价值相当,或许贡物可能还大于赏赐的价值,此后则贡物不断减少, 而赏赐又有增加,赏赐价值高于贡物价值.但是如果加上沿途的耗费,"其价值远远大于清朝赏赐物品的价值".所以,从经济角度上讲,朝贡对于清朝政府和安南政府,都是庞大的负担.综上所述,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虽然是一脉相承,但由于两者存在的历史条件和存在方式不同,使得两朝的朝贡对象, 朝贡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地位及朝贡关系的实质,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研究时不能将二者等同.参考文献:[1]陈剑峰.东亚与西欧国际关系体系差异的根源剖析.博士论文,北京图书馆,2Ooo.[2][3][4][5][8][9][15][17]李云泉文.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70,37,72,41,49,51,39,45.[6]和洪勇.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朝贡贸易.云南社会科学,2003,(1).[7]明宪宗实录(卷63).成化五年二月甲午.[1O]张乃和.近代早期中英海外贸易市场体系发育之比较.北方论丛,2003,(6).[11]康熙起居注.五十六年.[12]昊健雄.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四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1:62.[13]徐映奇.清代闭关锁国政策新论.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1).[14]黄启臣,张德信.一部解释贸易全球化的新注——读松浦章《清代海外贸易史的研究》.史学集刊,20o3,(4).[16]王之春.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9:78.责任编辑:罗才荣TheComparisonoftheChaoGongsystemofMingandQingDynastyMAY ah一1i(DepartmentofPoliticsandLaw,PuyangV 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PuyangHenan4 57000,China)Abstract:ThesystemofChaoGonghadbeenputintoUSefromHanDynasty,whichhadheade dformaturityinTangDynasty.DuringtheperiodofMingandQingDynasty,ithadmaturedcompletely.Thoughthe systemofChaoGongWasfollowedfromMingDynastytoQingDynasty,inthemeantime,thedissimilaritiesofthecondi tionandwayofexistence causeddifferentunderstandingoftwodynastyrulers.ThetradeofChaoGongalsohaddifferentpositionintherelationofChaoGong,andtheessenceofChaoGongwaschangedtOO.Keywords:thesystemofChaoGong;thetradeofChaoGong;therelationofChaoGong;thees sence44?。

对中国古代朝贡制度的认识

对中国古代朝贡制度的认识

对中国古代朝贡制度的认识
中国古代朝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与周边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方式。

这一制度从春秋时期开始形成,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朝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中国为中心,周边国家或地区向中国朝贡,中国则给予回赐物品或赐予封号。

朝贡国家或地区一般都是比较弱小的国家或地区,而中国则是强大的帝国。

朝贡制度在政治方面起到了维护中国政治地位和统治稳定的作用。

通过朝贡制度,中国可以加强对周边国家或地区的控制和影响力,遏制外族的扩张。

同时,朝贡制度也为中国提供了外交手段,通过赠送回赐物品和封号,借以维护和平、增进友好关系。

在经济方面,朝贡制度也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朝贡国家或地区所带来的贡品丰富多彩,其中有不少珍奇物品。

这些物品对于中国的商品流通、文化交流和科技创新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朝贡制度在文化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朝贡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传统和艺术品对中国的文化影响是深远的。

同时,中国也通过朝贡制度向周边国家或地区传播了自己的文化和艺术,促进了文化交流和文化融合。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朝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外交制度,它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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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中朝朝贡贸易研究之一

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中朝朝贡贸易研究之一

每员“ 携带一个“ 正官” 八包” “ 案,正官” 堂上”“ 分“ 、堂下” 两种, 其案数定额不同:大使行 “
随去堂上译官则三千两, 堂下则二千两。二千两为一八包矣。⑥ 如一个朝鲜使团携带4 个 ” 0 “ 八包” 则其总价值达八万两银子以上。乾隆初年, 案, 朝鲜每个赴清使团包括“ 皇历及无时资 咨官”均携带大量白银,动逾十万”于是“ , “ , 一岁渡江之银, 几至五六十万”⑦ 。
和用银制度。
( 八包定额制度 一)
每个“ 规定可以携带的银两额度称为“ 八包” 一案” 。主要拥有“ 八包” 之案的是朝鲜使团中
的译官, 加上“ 军官”“ 、裨将”通称为“ , 正官” 。使团中, 正副使和书状官称“ 三使”由大臣官员 , 担任, 他们本身不占用案, 但他们的随行“ 军官”“ 、裨将” 占有一些案的额度; 朝鲜译官原本就无
人。部分译官需要等 1 年才轮到参加使团的机会。 ” 0 ④ ( 备边司誊录)英祖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 “ 军门贸易, 间年入送。“ ”军门以间年千两为定”“ ,兵曹以间
年五百两为定” 。这些案的名目 和额度都是不确定的。 ⑤ ( 备边司誊录)英祖六年九月十二日:一行持八包者, , “ 殆至四十员。 ” ⑥ ( 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初八 日 , 。 ⑦ ( 备边司誊录)肃宗十九年癸酉四月初五日。又,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二十八日:曾前 , ( , “ 则皇历资咨官之行, 银入去数, 几至十五万两矣。 ”
括朝鲜王室、 使团官员、 属员。
二、 八包定额制度和用银制度
所有朝鲜朝贡使团都携带“ 八包” 用以与清商民交易。“ 八包者, 旧时官给正官人, 人参几 斤, 谓之八包。③ 按照朝鲜向明朝朝贡时之旧规, ” 朝鲜王廷发给使团官员们“ 八包” 作为盘缠

浅析清代前期朝贡制度

浅析清代前期朝贡制度

浅析清代前期朝贡制度
邢佳烨
【期刊名称】《炎黄地理》
【年(卷),期】2022()9
【摘要】朝贡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与别的国家进行交流往来的外交模式。

清朝入关问鼎中原后在继承明代朝贡制度的基础上,又根据自身情况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使朝贡制度在清代前期逐渐走向规范化、体系化和制度化,并持续发挥着稳定周边关系的作用。

朝贡制度是古代中国凭借繁荣的文化、发达的经济、强盛的军事实力吸引周边国家前来称臣纳贡,并进行回赐的一种外交秩序。

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最早使用“tributary system”一词来描述朝贡体系,并于1941年和邓嗣禹撰写《论清代的朝贡体系》一文,从此朝贡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研究领域的主要话题之一。

【总页数】3页(P16-18)
【作者】邢佳烨
【作者单位】大连大学人文学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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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朝贡制度研究的开拓与奠基之作——费正清《论清代的朝贡制度》评介

西方朝贡制度研究的开拓与奠基之作——费正清《论清代的朝贡制度》评介

表于 14 年《 9 1 哈佛亚洲研究杂志》 或称《 ( 哈佛亚洲
学 报 》 H radJunlo s t tde ) 2期 。 , avr ora fA ii Su i 第 ac s 全 文 共八个 部 分 , 12页 , 费 正 清 一 直 以 来 所 计 1 是
关注的朝贡制度这 一主题 的初 步成果。虽然此文
朝贡制度 ( er u r ss m 曾是古代中国与 t bty y e ) ht a t i

周边国家传统关系的主要形态, 进而成为近 代以前
以 中国 为 中心 之 整 个 东 亚 地 区 的一 种 基 本 国际 关 系形 态 。关 于 此 主题 的研 究 历 来 受 到 国 内 外 学 界
作者 简介 : 王志 强(9 2一) 男 , 南息县人 , 南师 范大学文 学院讲师 , 18 , 河 海 历史学博 士 , 究方 向: 研 近代 中外关 系史。 ① J K F i a kadS Y eg,O eC i r ua ytm , a adJu a o A i i Su i ,V 16 2 , . . a bn n . .T n r nt h’n T b t ySs h g i r e H z r or l f s t tde n ac s o. ( ) 14 , 3 26页。邓嗣禹是费正清 13 9 1 15— 4 9 5年在 北平清华大学进修 时结识 的中国朋友 , 费正 清 同年 , 文献 目录学方 面 与 在 颇有 造诣 ,99—14 年到哈佛 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 13 91 在此期 间, 两人 曾就清代文献 的研 究进行合 作 , 出三篇 文章 : 清朝 写 《 文件 的传递》 0 eTas i i f h ig ou e t, J S4 1 4 . , 清朝文件的种类及 其使 用》 O eT ps d ( nt r ms o o C ’ cm ns H A .2— 6 ) 《 h n sn nD ( nt ye h n a U e f h i ou n , J S5 1— 1 ) 论 清代 的朝贡制度》, sso ’ gD cmet H A . 7 . 及《 C n s 这三篇 文章都颇有 开拓性质 , 16 于 9 0年 由哈 佛 大学 出版社 出版 , 书名为《 清代行政研 究三种》 C ’ g d iirt nT r td s 。 ( h i mns ao :he Su i ) nA ti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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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朝的朝贡制度的特征
摘要:朝贡制度是对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对外交往模式的高度理论概括。

目前学术界对此的研究基本分为两个部分:制度本身的研究;在制度影响下形成的中外关系模式的具体论述。

朝贡制度对解释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内政、外交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长期以来为学术界所用。

清代的朝贡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也发生了变化。

关键词:清朝、朝贡制度、层次、特征
随着中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增强和深化,学术界对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对外交往的方式、方法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研究。

朝贡制度发端于先秦时代,是天子与诸侯之间隶属关系的模式。

秦统一中国后,“朝”、”贡”等传统慨念逐渐发展成为中原王朝处理对外关系的基础,并代代传承……朝贡体系也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追求的理想国际体系.尤其是在清朝,朝贡体系达到了鼎盛.但也盛极而哀,西方帝国主义的侵袭下终于土崩瓦解。

1作为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全国性政权的满清王朝,为了昭示其统治的合法性,除了要加强对帝国内部的控制之外,还必须要建立稳定的周边关系。

为此,清政府承袭了明朝的旧制。

以中国传统的“朝贡”方式开展与周边其他国家地区的关系。

在清朝的强大的武力和之下,从清朝初期到乾隆年间,整个东亚、东南亚和中亚腹地都融入了以中国味核心的朝贡体系。

“诚如清史专家萧一山所言:‘至朝贡受封之国:朝鲜、琉球旧属藩属,阔而喀、缅甸、安南兵威所屈,若暹罗、阿富汗、敖罕(浩罕 )、巴达克山则余威之所震,拱手内服者也;惟哈萨克三部、厄鲁特二十部,……朝贡略如缅越,羁驭有间,其制盖在藩部属国之间,名曰附庸’”2
一、学者将清朝朝贡制度划分为四个层次。

在清朝典籍中,其他所有部族和同家名义上都被置于属国地位,但事实上,清廷的“朝贡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分作不同层次,大致可归为四个层次。

3这是沈春英老师对清朝朝贡体系制度范围和属性的认识观点。

第一个层次也就是最内层的核心层次即清朝的藩部,也就是指清朝完成“大一统”失业后在亚洲腹地中国疆域之内的边疆民族部落,例如蒙古、西藏和青海等等,他们虽然是在中国疆域内的“有限分割性地方分权”4清朝朝廷也照样对他们施行了册封朝贡政策,藩部的朝贡事物有理藩院具体管理(设于1636年)。

第二个层次指得是清帝国境外亚洲腹地的各个国家,例如直接向清朝进贡的尼泊尔和乾竺特(即罕萨和那格尔其居民为什叶派穆斯林,称伊斯迈依勒)。

以及附属于西藏的拉达克、锡金和不丹等国。

尽管这些地区和清朝朝廷的朝贡关系没有像东南亚各国和大清的关系那样的严格,甚至是多次的发生冲突,但是在形式上也是可以看作是大清帝国秩序范围内的一部分。

他们和中国维持这一种算是比较松散的宗藩保护关系,与它们相关的朝贡事务都是有清朝朝廷的礼部管理。

第三层次是指自古以来和中华帝国关系比较稳定的一些朝贡国家,例如东南亚、东亚的朝鲜、琉球、缅甸等等。

这些国家和清朝帝国的朝贡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

他们,尤其是朝鲜等自觉地学习儒家纲常学说为基础的封建礼法制度,融入了“天朝礼治”的体系中,和中华帝国形成了最为稳定的朝贡关系。

他们接受清朝的册封,向清朝进贡并称臣,而清朝则由保护这些朝贡国家的义务。

1沈春英:略论清朝朝贡体系[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3期,76页。

2萧一山:《清代通史》[M],华东师大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第二卷,169页。

3同注释1。

4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10。

第四个层次即最外层,这是清朝“继承和发展”的结果,是清朝特有的组成部分。

指的就是大清帝国同意允许和他们“互市”的一些西方国家。

例如葡萄牙、西班牙、法国、俄罗斯等等。

16世纪以后,随着西方国家来到中国贸易的商人日益增多,大清帝国为了显示“王者无外”的宽厚胸怀,便对这些国家加以“敕封”并显示出怀柔之心,称为“距离遥远,所以贡无定期”,从而将西洋各国列入朝贡体系之中。

清廷在继承前代的朝贡体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使得清代实施的朝贡体制比以前历代王朝的都更加的完备,规模也更加的广,模式也更加僵化。

后来被清朝纳入第四层次的西方朝贡国家不接受这种“安排”,将东南亚一些弱小的国家侵占为殖民地,摧毁中亚小国家的独立,然后向中国的边疆地区进攻,企图瓜分大清帝国,到十九世纪末,清朝的朝贡体系最终彻底的崩溃。

二、清朝朝贡关系的特征
清朝朝贡制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清朝的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并不是贸易。

以上四种层次的划分其实在笔者看来是过于复杂了,实际上笔者认为清朝的朝贡关系在本质上来说只有一种类型的朝贡关系,就是那些自愿或者在清政府武力强制下成为清政府“属国”的国家和清政府建立起来的朝贡关系,而其他例如上面所指的第四层次的西方国家和清朝的朝贡关系,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朝贡关系,只是清朝的“一厢情愿”而已。

清代虽然也有资料记载欧洲等海外国家“人贡”的情况,但即使是当事者都心知肚明这是普通的外交关系,是要求“互市”的使者,而非“贡赐贸易关系”。

5这也正是清朝朝贡关系的第一个特征。

第二则是清代有正常的海外贸易渠道,有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海关,没有需要通过建立朝贡关系来实现贸易的往来。

清代的朝贡贸易只是清代海外贸易中的一个小部分。

朝贡贸易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和清朝有明确朝贡关系的属国,而且还有很多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清朝的属国之所以选择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为了获得额外的大清帝国的赏赐而接受和施行的,并非是他们实现贸易的惟一条件,所以,朝贡贸易在清朝只是中外贸易的一个小小部分,不是清代中外贸易的全部。

第三是最重要也是最本质的一点,即清代的朝贡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政治,而不是贸易。

清朝和属国之间,属国有向清帝国进贡的义务,清帝国也会赏赐属国,但是这只是一种以朝贡关系为“纽带”的物质交换,虽然也是一种贸易,但是这并不“划算”,属国千里迢迢要把进贡物品运至清帝国,清帝国也要赏赐物品给属国,加上运输所需的人力财力,这种朝贡关系上的贸易非常的不划算。

但是清帝国又必须和属国进行这样的贸易,究其原因是因为政治上的需要,清朝要以此显示他们的“权威”,而属国要以此来获得清朝的“保护”。

所以这种贸易是建立在政治因素的基础上的,在贸易中,政治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而不是单纯的贸易占主导。

参考资料:
1、沈春英:略论清朝朝贡体系[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3期,76页。

2、刘亮:朝贡制度研究综述[J],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年11卷7期,39-40页。

3、萧一山:《清代通史》[M],华东师大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第二卷。

4、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10。

5、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3月,16卷1期,52页。

5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3月,16卷1期,52页。

6、马彦丽:朝贡制度的崩溃与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21卷4期,110-111页。

7、龙隐:朝贡体系会再现吗?[J],领导文萃,2010年10期,140-144页。

8、马彦丽:明清朝贡制度之比较[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24卷4期,42-44页。

9、丁春梅、林京榕:清政府对琉球朝贡贸易政策初探[J],海交史研究,2007年1期,81-91页。

10、李云泉:朝贡制度的理论渊源与时代特征[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3期,37-42页。

11、梁发芾:朝贡贸易的小九九[J],传奇故事:百家讲坛中旬,2010年9期,79页。

12、简军波:中华朝贡体系:观念结构和功能[J],国际政治研究,2009年1期,132-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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