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破产法

合集下载

第六章破产法--财务会计法律与法规28页PPT

第六章破产法--财务会计法律与法规28页PPT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
(二)通知和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
一、 债务人财产 二、撤销权 三、抵消权 四、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五、追回权 六、取回权 七、别除权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 地向各债权人清偿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破产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
债权人的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
清理程序 5.企业破产法是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法律。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 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 和解协议、重整以延缓清偿债务,避免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条件,是人民法院据以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10
二、变价和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 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15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企业董事、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 终止执行职务。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资计算。

第6章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
可的关系。 • 和解协议的效力。(1)——(4)
• 三、重整的进行与终止
• • 破产和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裁定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第78条”
• 附: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
1、程度深浅不同。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来 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深 入企业内部,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 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 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申请人不同。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 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 人均有申请权。 3、 担保债权的实现不同。和解协议不影响有财产担保或 者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实现其别除权(担保债权优先)。 而重整程序, 别除权的行使暂告停止(特殊情况例外) 。 • 4、破产债务人有区别。和解程序多是中小型企业;而重整 程序一般是大型企业。
第三节
债务人会议
•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86-87) • 债权人会议的含义与性质; •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一般债权与担保债权 • 二、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87)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债权人会议决议与法院裁定的关系。 • 一类:⑥重整计划草案;⑧债务人财产 的管理方案;⑨破产财 产的变价方案;⑩破产财 产的分配方案。 • 二类:⑦和解协议。 •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 ½+1/2”;“1/2+2/3” • (破产法97条、84条) •

• 二、管理人与破产财产 • (一)管理人



管理人的组成。 管理人的职责。
• (二)破产财产
含义。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 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92)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财产的提存。

第6章--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

委托人
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第三人
委托关系
受托人
以委托人名义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 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 的债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甲企业
开户 出票
海尔公司
工商银行
债权人
破 产 企 业
背书
乙公司
提 示 付 款
付 款
背书
丙公司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 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 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原则。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 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 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撤销权
(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 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 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债权人企业
保证关系
保证担保
保证人企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 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 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第六章 破产法资料讲解

第六章 破产法资料讲解

❖ A.债务人 B.债权人 C.管理人 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D.出资
❖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 暂停行使;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 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 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 同意的除外。
❖ (二)和解
❖ 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 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 是否和解完全依照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 二、破产财产与变价
❖ (一)破产财产
❖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 (二)撤销权、抵销权
❖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财产 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 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 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思考】1月10日人民法院做出受理甲公 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当月20日依法通
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为60日。债权人A享有债权20万元,只到5 月15日,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前提出 了债权申报。试分析A的申报是否有效? 为什么?
❖ 3.和解协议的终止
❖ 债务人有下列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 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 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 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除和解协议以 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 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 权;(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2.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重整、 和解还是破产清算,都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经营、权利行使进行管理。由于在破产清算的预期下, 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各当事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有必要设立中 立的专门机构,即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程序,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0 6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申请与 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程序终止等内容; 重点阐述了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解释了有关破产的关联问题。
第一 节
企0业破产法0概述 0
2
3
4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因此,合伙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破产对《破产法》的适用,将由有关法律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 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 节
以清偿全部债务。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三、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破产程序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包括企业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的制定与施行,对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 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10-23
8
第四,缺乏国际上破产法通行的基本制度, 第四,缺乏国际上破产法通行的基本制度,境外 破产、跨境破产制度缺失; 破产、跨境破产制度缺失; 第五是没有考虑破产欺诈、破产犯罪等现象。 第五是没有考虑破产欺诈、破产犯罪等现象。此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过于简单等等。 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过于简单等等。 第六是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 第六是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 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 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
2011-10-23
15
某食品厂为国有企业, 某食品厂为国有企业,具有企业法人 资格,其住所地是南昌市西湖区。 资格,其住所地是南昌市西湖区。1996 年5月,经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登记发给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 核准登记发给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 其主管部门为南昌市西湖区经委。 其主管部门为南昌市西湖区经委。因经 营管不善,亏损严重,截止到2007 2007年 营管不善,亏损严重,截止到2007年6月 负债总额高达600余万元, 600余万元 负债总额高达600余万元,资产负债率高 350%。 达350%。其中欠工商银行贷款本息高达 360多万元 2006年10月20日债务已到期 多万元, 日债务已到期, 360多万元,2006年10月20日债务已到期, 但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07年 但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07年8月拟向有 关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关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011-10-23 17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 一、管理人 • 1、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由法院指定的负责接管债务人 的负责接管债务人, 由法院指定的负责接管债务人,决定债 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对破产财产进行保 清理、变价和分配的机构。 管、清理、变价和分配的机构。是破产 法为实现破产程序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 定职能的机构,中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务人和债权人。 定职能的机构,中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
2011-10-23 7
旧破产法缺陷
第一,充满行政色彩,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破产, 第一,充满行政色彩,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破产, 没有市场的概念; 没有市场的概念; 第二,立法理念、 第二,立法理念、法律结构都是以国企为主导制定 的; 第三,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破产实践都是按国务院 的政策来操作,破产法反而用不上; 的政策来操作,破产法反而用不上;
第六章 破产法
2011-、破产
“破产”一词,(Go Bankrupt)拉丁文原意是失 破产”一词,(Go Bankrupt) ,( 败的意思,现在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它: 败的意思,现在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它: 法律现象: 指一种法律现象 指一种法律现象: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到期债务的事实, 到期债务的事实,这种事实表明债务人经济活动的失 可引起特定法律关系的发生。 败,可引起特定法律关系的发生。 指一种法律制度: 指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经济活动失败条件 法律制度 下,合理处理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债权人集体与 债务人的关系。 债务人的关系。对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管理,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 管理,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债务则 予以免除,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 予以免除,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
2011-10-23
19
• 3、管理人的选任 、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 中介机构担任。 中介机构担任。
2011-10-23
2011-10-23
9
新法的亮点
•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包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 所有的企业法人 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 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引入管理人制度,让破产程序的操作更 第二,引入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 加市场化和专业化。 加市场化和专业化。 • 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使破产法不仅仅是一 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 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 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 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 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
申请人是否有申请权, 申请人是否有申请权,申请书的内容 是否齐备,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是否齐备, 破产能力 破产原因
2011-10-23
14
债务人应当自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债务人应当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 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 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纳情况。 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 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 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要求清偿+ 到期+要求清偿+无能力清偿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11-10-23
12
二、破产审请 1、申请人 、 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 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 2、破产案件的管辖 、 债务人住所地 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
20
• 4、管理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 弱化了法院强权和政府强势; * 弱化了法院强权和政府强势; 加大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加大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在破产程序中 的作用法定化。 的作用法定化。
2011-10-23
21
• 5、管理人的职责 、
• • • • • • • • •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011-10-23 18
• 2、管理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 * * * * * 破产企业职能的继承者; 破产企业职能的继承者; 破产企业唯一合法的清算人; 破产企业唯一合法的清算人; 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对独立性的一定限制) (对独立性的一定限制)
2011-10-23 11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旧破产法的规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旧破产法的规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已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 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 18次会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 议通过, 1988年11月 日施行。 议通过,自1988年11月1日施行。 该法只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 只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 该法只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全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全民 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2006年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年 月通过, 日施行, 月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适用于企业法人 年 月 日施行 适用于企业法人
2011-10-23 16
试讨论: 试讨论: (1)该食品厂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 ) 债务清算? 债务清算? (2)谁有权提出该食品厂的破产申请, )谁有权提出该食品厂的破产申请, 为什么? 为什么? (3)本案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什么? 为什么? (4)该食品厂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为什 )该食品厂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么? (5)如果由食品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当 )如果由食品厂提出破产申请, 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2011-10-23
13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 条件而予以接受, 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 上的审判行为。 上的审判行为。 1、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 15 受理。 受理。
形式审查 审查 实质审查
2011-10-23
4
破产对债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破产对债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促使债务得到现实 、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 的清偿。 的清偿。 2、破产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偿债能力满足债权 、 人的债权。 人的债权。 3、破产时不同性质的债权获得不同清偿效果, 、破产时不同性质的债权获得不同清偿效果, 从而使债务清偿与债权的性质、地位相适应。 从而使债务清偿与债权的性质、地位相适应。 4、破产使得同一性质的若干债权按相同比例得 、 到满足。 到满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