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湖北建筑面积规范2005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四月十五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层高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鄂州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1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批复的《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20)》,加快我市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全域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和调控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区域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全局性、先导性的公共政策。
其核心任务是合理进行空间布局,优化配置城乡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引导各项建设。
(二)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建设全域鄂州,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统一管理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注重创新,超前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规划管理的基础不牢,适应全域规划理念和城乡一体格局的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需要理顺;城乡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编制滞后,规划体系构建不完备,对城乡建设指导不够,与全域鄂州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推进综改示范,加快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需要。
实施建设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的战略目标,需做大做优主城,做强做实新城、做精做特特色镇、做新做美新社区。
牢固树立规划指导建设的理念,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鄂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鄂州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市容、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加强城市管理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相对集中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鄂州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城市管理,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变更、审批和公布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沿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用地,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鄂州政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5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土地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兴建和修复沟、渠、桥、站、闸,根据村民意愿实施“拆村腾地”和“村庄整治”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并根据《土地整理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和《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理的技术指导、专业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反馈等工作;市国土整治办以合同方式对工程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实行监管;各区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率评估和风险防范。
《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XXXX]2号(2021修订版)
![《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XXXX]2号(2021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16a8d126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5d.png)
市人民当局关于发布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方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2号各区人民当局、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处事处,市当局各部分: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方法经2021年第19次市人民当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尺度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财产的持续健康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打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打点、房地产开发打点、物业打点、房产交易打点、房屋登记打点、白蚁防治打点、房屋安然鉴定打点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打点等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打点部分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打点工作。
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和配租、住房租赁补助,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打点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产转让、房产典质、房屋租赁、房屋测量、住房置业担保等日常打点工作。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登记、产籍打点等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机构、房屋安然鉴定打点机构别离具体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和全市房屋安然鉴定工作的监管。
第二章住房保障第一节廉租住房保障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当局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当局与各区人民当局、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当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
市人民当局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办法,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开展鼎新部分会同市房产、财务部分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方案,报市人民当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助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2021〕22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要求,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现通知如下:一、免于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一)建(构)筑物类工程1.已验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外立面改造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及其它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酒店、大型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在符合地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4.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设施类工程1.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5G设备、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电力铁塔等。
2.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3.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
4.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be3c6f561252d380eb6e58.png)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市规划局2007年工作总结及2008年工作计划2007年,我局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率先融入武汉城市圈、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决策为指导,以创建“四城”为目标,以规划效能监察和建设为重点,以提升规划服务效率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2007年主要工作回顾今年,我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狠抓“五项建设”,实现“五个加强”,做好“五个服务”,认真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为重点,团结奋斗,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了各类规划编制和规划咨询服务工作2007年,依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到“三个坚持”:坚持用规划引导城镇错位发展;坚持用园区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坚持用政策引导城乡一体发展。
将科学发展观与“三个坚持”相结合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1、完成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重要项目14项):鄂州市城镇村空间布局规划;鄂州市主城区山体保护规划;鄂州城西新区分区规划;鄂州市沿江港区控制分区规划;城南小桥都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主城区公共设施布局规划;主城区户外广告布点规划;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城区集贸市场规划;牛头山概念性规划;泽林程潮新村规划;“一主三新”土地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赵寨村村域协调发展规划;三山村、丁坳村、三峡村整村推进规划。
此外,启动了新一轮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葛华科技新城总体规划和梁子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管制)规划已在委托编制中。
2、完成市政工程规划设计任务(24项):武昌大道(东段)延伸工程;寿昌大道工程;文苑路工程;学府路工程;滨港路工程;杜山路工程;旭光大道北段延伸工程;武昌大道刷黑工程;凤凰路中段刷黑工程;市政设施维修改造;洋谰湖综合治理等24项市政工程设计任务。
3、完成建筑设计任务:全年完成设计施工图纸300张,设计施工图建筑面积44000平方米。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州政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8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3日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域城市(含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城管、水利和湖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管理应当发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鼓励开展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建设用地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附录二)确定。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当结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规划论证。
第七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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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建筑)设计和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得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第十条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0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米的,以此类推。
宿舍、公寓、除商业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居住配套公建,结构层高均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跃层式住宅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且高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或者高度超过7.2米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除门厅、起居室、餐厅、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商业结构层高不应超过6.0米。
结构层高大于6.0米且不大于8.2米(6.0+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2米且不大于10.4米(8.2+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办公、酒店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
结构层高大于4.5米且不大于6.7米(4.5+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6.7米且不大于8.9米(6.7+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9米的,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工业厂房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的需要,建筑层高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层高超过8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形式的工业厂房参照办公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厅、宴会厅及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
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参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第十六条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十七条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泊位数的乘积的1/2计算。
第十八条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并作为车库和设备用房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架空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围护结构;开敞面积不得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2;结构层高不低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使用。
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的开敞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架空层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避难层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兼作设备层时层高控制可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
结构转换层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此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二十四条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楼梯下、坡道下等类似坡屋顶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坡屋顶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二十七条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二十八条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建筑物间的非架空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此条执行。
第三十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建筑物外面向天井(多建筑物围合形成)设置的室外走廊、挑廊、檐廊,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此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三十二条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棚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住宅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进深不超过相邻基本功能空间进深的40%且进深不超过2.1米,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设备平台(包括集中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与阳台相接的建筑部件,均视作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并参与阳台15%的比例控制。
对于紧临城市主干道沿街住宅,临街面因立面公建化要求和住宅功能需要设置的凹阳台,除满足上述阳台规定外,单个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老年公寓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住宅标准控制,其他非住宅建筑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五条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三十六条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应有楼层地板(楼板)的延伸,满足采光的基本要求。
住宅飘窗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及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8米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8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否则计算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