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政策非常实用
离休政策非常实用

离休政策干部离休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二是离休年龄。
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三个文件是离休工作的三个基础性文件,随后中央和省又下发了一些补充规定,概括起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离休年龄的规定是:(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1948年底以前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选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劳人老函〔1984〕8号)3、凡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组发〔1988〕10号)文件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干部。
(中央组织部组厅字〔1991〕4号)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进入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训练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人员。
(中组发〔1982〕11号)5、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际,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
(中组发〔1985〕1号)6、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
(劳人老〔1983〕20号)7、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
“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据),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8、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休政策非常实用

离休政策非常实用离休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和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安排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休政策的实施对于广大退休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离休政策的内涵、具体措施以及实际效果等方面来探讨离休政策的实用性。
一、离休政策的内涵离休政策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包括对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包括离休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优抚待遇的落实;医疗保障则主要体现在为离休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保障上。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帮助退休人员解决生活和医疗上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
二、离休政策的具体措施离休政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离休金发放、退休人员优抚待遇、医疗保障等方面。
1. 离休金发放离休金是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国家的规定,退休人员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工资的退休金。
此外,一些地方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实际情况对离休金进行适度的提高,以满足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离休金的及时发放保障了退休人员的日常开销,提升了他们的生活品质。
2. 退休人员优抚待遇退休人员优抚待遇主要包括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公务员子女教育津贴等。
通过这些优抚政策的实施,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的福利和待遇,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3. 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是离休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对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同时还为离休人员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
这些措施不仅帮助退休人员解决了看病的问题,也为他们节约了大量的医疗费用,提高了医疗保障的实际效果。
三、离休政策的实际效果离休政策的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离休政策的实施使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离休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优抚待遇的落实,确保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医疗保障的措施使得退休人员在面临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提高了他们的生活品质。
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

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的发展驱驶,人们的待遇也越来越好,一般对于正规的企业也开始给每个人买社保可以让自已老年衣食无忧,但对于那种进入正式国企的单位和参加过红军的老干部也想知道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呢?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的见解。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的发展驱驶,人们的待遇也越来越好,一般对于正规的企业也开始给每个人买社保可以让自已老年衣食无忧,但对于那种进入正式国企的单位和参加过红军的老干部也想知道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呢?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的见解。
▲一、离休需要哪些条件?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 离休人员:100% 退休人员:85% 退职人员:60%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①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按照中央组织部答复广东省委组织部 《关于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适应 范围的答复意见》(干办字[1988]15号),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仅限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 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1、离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 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建国前参加工 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离休: 一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 二是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 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三是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 5 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 6 组通字[2007]25号 7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11]27号)
8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 [2011]28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4、护理费 《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 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 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 6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因其在工作期间对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
为了确保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
本文将对离休老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一、退休待遇离休老干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保险法》规定,离休老干部的退休金和退休生活费应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离休老干部的退休待遇还包括医疗保险、住房优惠等多种福利待遇。
二、荣誉称号离休老干部由于其在工作期间的突出表现和贡献,有时会获得一些荣誉称号和奖励。
比如,他们可以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表彰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
这些荣誉不仅是对离休老干部的肯定,也是激励其他人员向他们学习的榜样。
三、医疗保障离休老干部享受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定期的体检和门诊服务,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国家还鼓励各地建立离休老干部社区医疗保健中心,为其提供更为便利的医疗服务。
四、社会保障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在社会福利方面,他们可以享受养老金、低保金等福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离休老干部还享有优先购买国有住房、养老护理服务等特殊待遇,以解决他们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五、活动娱乐离休老干部在享受福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各种活动娱乐。
例如,各级党政机关、机关团体为他们组织文体活动、文化讲座、旅游等,以满足他们的娱乐需求,提高生活品质。
此外,离休老干部还可以在退休之后继续从事一些有益养老和社会公益的工作,保持身心健康。
六、精神关怀对于离休老干部来说,精神关怀同样至关重要。
国家和各级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会关心离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生活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级机关还建立了离休老干部联系工作机制,定期与他们进行交流和沟通,关心他们的思想发展和精神需求,以保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
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离休干部待遇是指国家对退休(或退职)干部给予的养老金、医疗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
为了保障离休干部的生活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离休干部待遇的政策规定。
以下是我国离休干部待遇的最新规定。
首先,养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人员养老金法》,离休干部的养老金待遇按照职务层次、工龄和个人缴费多少等因素确定。
根据《关于职务层次和个人缴费的相关规定》,离休干部的养老金水平将逐步提高,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离休干部还享受国家统一调整的退休待遇,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其次,医疗保障。
根据《关于退休人员工资与养老金并轨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也在不断提高。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离休干部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并可以在特定医疗机构享受优先就诊的待遇。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障离休干部的健康,还建立了独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定期体检等服务。
此外,离休干部还可以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可以获得各种补贴,如离退休干部优待金、烈士子女学费减免、优待证、购买电视机补贴、购买报刊物补贴等。
为了提高离休干部的生活质量,还开展了各种文体活动,如旅游、康复保健等。
需要注意的是,离休干部待遇的最新规定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社会需求等因素,可能会对离休干部的待遇进行适当调整。
因此,离休干部应及时关注最新政策动态,以便了解自身权益并享受相应待遇。
总的来说,离休干部待遇的最新规定着重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以确保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得到适度提高。
离休干部应及时了解最新政策,以便享受应有的待遇,过上幸福的退休生活。
离休干部医保政策
离休干部医保政策
离休干部医保政策
离休的老干部是国家的栋梁,他们的健康关系到革命事业的发展与持续,因此国家对他们的照顾与保障也是不断加强的。
为了让离休的老
干部们拥有更好的医疗保障,有关部门也不断制定一系列的离休干部
医保政策。
第一步,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包括住院报销、门诊报销、健康体检等服务,让离休老干部享受到完善的医疗保障。
第二步,离休的老干部在医保的各项服务中享有优惠待遇。
例如,在
住院报销方面,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控价配药、节约用药、降低药费
等政策。
在门诊报销方面,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普通门诊总支出比例
提升、重点慢性病报销高于普通门诊等优惠政策。
第三步,针对特病的政策发展。
为了进一步减轻离休老干部的负担,
有关部门还将重点发展特殊疾病的政策。
例如,政府将会提供一系列
支持政策,对离休老干部家属患有重大疾病的,政府将进一步加大紧
急救助和支付比例,以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离休老干部的健康,有关部门也在推出免
费健康体检等相关服务,帮助离休老干部及早发现病症,并在医疗治
疗方面也可以获得政府的一定补助。
离休老干部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国家对他们的医疗保障也是不断加强
的,截至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离休干部的医保政策,通过这些政策,离休的老干部可以享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
离休干部待遇落实情况
离休干部待遇落实情况
离休干部待遇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离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离休干部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待遇根据离休干部的职务、工龄、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支付给离休干部本人。
2. 离休干部的补充养老金:离休干部可能还享受单位或部分单位提供的补充养老金,该养老金通常由单位的离退休基金进行支付。
3.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离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在需要医疗保健时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此外,离休干部还可以享受单位或地方政府提供的医疗补充保障。
4. 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离休干部有可能享受单位或地方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用于解决生活中的一些相关支出,如住房、交通等。
总体来说,离休干部待遇的落实情况较为稳定,一般都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得到保障和发放。
然而,由于离休干部人数众多、各地区离休干部待遇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因此,对于离休干部来说,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有问题可以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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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政策干部离休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二是离休年龄。
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三个文件是离休工作的三个基础性文件,随后中央和省又下发了一些补充规定,概括起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离休年龄的规定是:(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1948年底以前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选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劳人老函〔1984〕8号)3、凡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组发〔1988〕10号)文件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干部。
(中央组织部组厅字〔1991〕4号)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进入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训练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人员。
(中组发〔1982〕11号)5、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际,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
(中组发〔1985〕1号)6、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
(劳人老〔1983〕20号)7、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
“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据),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8、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81〕劳险字9号)(二)离休年龄1、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应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2、根据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组通字〔1993〕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离退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执行。
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的规定:“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因工作需要暂留任的,或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留任的理由和时间(留任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问题,第三部分专题讲述。
以上是确定离休的两个基本条件,下面讲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第一,“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理解问题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凡在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
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潼关(1947年8月19日)、石家庄(1947年11月12日)、运城(1947年12月28日)、临汾(1948年5月17日)、曲阳(1948年6月11日)、衮洲(1948年7月13日)、襄阳(1948年7月16日)、康庄(1948年8月12日)、北安(1948年8月15日)、济南(1948年9月24日)、郑州(1948年10月23日)、开封(1948年11月2日)、南阳(1948年11月4日)、承德(1948年11月14日)、保安(1948年11月24日)、山海关(1948年11月27日)、徐洲(1948年12月1日)、南口(1948年12月11日)、唐山(1948年12月12日)、丰台(1948年12月15日)、新保安(1948年12月22日)、延安(1948年12月22日)、张家口(1948年12月23日)第二,供给制1982年12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供给制问题作出了解释。
1988年10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88〕2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包括三项主要内容:(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
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
至于“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供给形式。
这里所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以享受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凡属于以上供给形式方可以认定为“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可以算作是供给制。
凡是确定有关同志是否享受供给制待遇,均应按上述原则办理,不得突破原有政策的规定。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退函〔1988〕2号文件规定精神,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险〔1989〕5号文件在确定供给制待遇上又作了几项具体规定:(1)对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当时未确定其享受何种待遇标准,只是暂发一定数量的生活费或只包伙食,凡这种情况,其建国前的待遇按下述原则处理:工作单位属于党和政府机关、群众团体、机关、革命军队的,按供给制对待;工作单位属于公营企、事业单位的,其建国前该单位实行供给制的,按供给制对待;全部或大部分实行薪金(粮)制的应视为薪金(粮)制。
(2)确定某个单位建国前实行的是否为供给制,应以地、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意见为准。
其他个人(包括当时该单位负责人)旁证材料,未经地、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无效。
(3)认定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建国前享受的是否属于供给制待遇时,各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和初步认定意见先报主管部门(县属单位报县委组织部或人事局)进行审核,然后转报地、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属于供给制待遇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离休手续。
目前,在处理一九四九年一月至九月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享受的待遇是属于供给制,还是薪金制的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两部分人一般都享受薪金(粮)制待遇:一是中小学教师;二是接收和留用的国民党政权人员。
第三,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的问题1、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为工人的,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关于贯彻我部劳人老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第一条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
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
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2、有一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为了让子女顶替上班,按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是违背政策的。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冀人福字〔1991〕74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因子女顶替而按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可否改办离休问题给沧州地区人事局的复函》的规定,这部分人原则上不能改办离休。
鉴于这部分人中有一部分符合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可改办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对不符合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能改办离休。
第四,下列人员不能离休1、退职干部改办离休是一项重大政策。
对这项政策,在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劳人老〔1982〕5号)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34号)3、一九四九年一月至九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请按上述精神执行。
(劳人老函〔1985〕15号)4、一九四九年一月至同年九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饻”待遇的同志能否离休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再次研究,并参阅了有关资料,认为“饻”确属工资制的一种支付形式,享受“饻”待遇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在一九四九年一至九月期间,既享受过“饻”待遇也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准予办理离休。
(劳人老函〔1984〕18号)5、民主党派成员虽在建国前参加民主党派,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
(中央组织部、统战部组通字〔1985〕47号)三、政治、生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对离休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和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国家和我省根据这一原则相应制定了许多政策、规定和措施来落实离休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一)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书。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