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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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省工信委2015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省工信委2015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省工信委2015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赣工信企业字〔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省工信委2015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2015〕11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委机关各处室:为务实有效推动2015我省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5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50号)和3月26日全国中小企业工作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将《2015年全省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附件1)和《扶助小微企业行动重点工作委内分工》(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地本部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并采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收到实际成效。

各地扶助小微企业行动具体工作安排填入《各地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表》(附件3),于4月13日前报省工信委中小企业处,电子版发邮箱:****************.联系电话**************。

附件:1、2015年全省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2、扶助小微企业行动重点工作委内分工(略)3、各地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表(略)2015年4月3日附件12015年全省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一、工作目标:加强政策宣传,抓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加强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承载孵化1万家小微企业创业,培育900家小微企业上规模,认定300家左右专精特新企业,支持200家企业提升创业能力;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认定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服务小微企业不少于2万家;支持担保机构为不少于5000家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创业风险金试点,为500家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增加,加强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保护,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一定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升竞争力。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坚持依法办事、诚信经营的原则,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市场规则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预国际合作与竞争,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参预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保障。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指导意见2、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3、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措施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一定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的企业。

2、市场竞争环境:指经济市场上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竞争、产品差异化等因素。

3、公平的法律保护:指国家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资源配置: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将资源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的行为和过程。

5、自律意识:指企业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循商业伦理的意识。

6、国际竞争力:指企业在国际市场中与其他企业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赣工信企业字〔2016〕288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2016〕288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行业隐形冠军,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全面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驱动力,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路子,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创新化”等鲜明特征,在产品、技术、业态和经营方式上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信委组织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均可申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共性条件。

1、规模效益。

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江西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培育壮大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适用对象为江西省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及其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四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创业创新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并推动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

第五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和服务机制,提供行业指导、市场准入、法律咨询等综合支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并给予适当扶持。

第六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和引进机制,提供人才招聘、培训、留用等支持。

第三章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七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市场拓展、融资等方面的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贷款贴息、资金补贴、技术服务等扶持。

第八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推动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平等竞争,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度。

第九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大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创新供应链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科研机构的互利共赢。

第十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加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支持和信用担保服务。

第四章中小企业扶持机制第十一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监测与评估机制,不断了解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和问题。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指导,提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加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果的保护和运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和商标,提供知识产权审查、咨询等支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赣府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我省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促进全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加强对符合上市条件、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辅导工作,为拟上市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融资。

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

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继续加大票据、理财等融资业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发出一批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形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免征其三年营业税。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赣市府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2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精神,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1.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名称条件。

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其行业特点。

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时保留原有字号和行业用语。

2.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出资方式。

支持投资人用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房产权、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投资兴办小型微型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

允许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比例放宽至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3.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范围核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参照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予以核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赣府厅字〔2022〕89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6日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充分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加快构建江西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围绕缓解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搭建江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江西节点)为抓手,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确保江西节点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全省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系统实现联通,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融资信用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持续降低,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全省融资信用服务网络。

1.加快江西节点建设。

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江西节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归集共享涉企信用信息开展融资信用服务,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2.强化系统平台链接。

构设以江西节点为枢纽,实现与国家平台、省内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全省一体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共享网络。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4•【字号】赣府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4〕41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近年来,我省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但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较突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家和省里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将有关政策措施汇编成册。

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对调研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对策,进一步营造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抓好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落实好《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赣发〔2013〕14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3〕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等已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制定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要切实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帮扶有关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和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公示年报有关信息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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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共享和查询机制,为中小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融资服务等提供依据。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单位应当对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当弘扬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第二章财税支持第十条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和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梯次培育、创业创新、培训辅导、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信息,指导中小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税务部门应当明确发布平台,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推行网上办税,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

税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对接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业监管机构督促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第十七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二)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方式;(三)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四)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五)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担保体系,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补充机制,使其担保能力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相适应,扩大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实行较低费率水平的相关政策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发挥省、设区的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功能作用,推广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实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提升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热线电话、媒体宣传、发放资料等,为创办中小企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督管理、财税、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降低费用标准,拓宽业务应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赣创办中小企业、在外赣商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参股、奖补等形式,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方面按规定减免税费、给予资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文化创意业、旅游业等中小企业发展,并依托工业园区、双创示范园、孵化器等中小企业聚集区,发展物流、通信、金融、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促进产业化、城市化融合,创造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中,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和设施。

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设立中小企业。

支持建设标准厂房,盘活闲置楼宇、老旧工业厂房、过剩商业地产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章创新发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落实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培育一批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

第三十一条鼓励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加强应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改造,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转型升级。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参与承担包括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攻关在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丰富和创新产品、项目、服务以及开放开发设计平台、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进行项目、产品展示和服务宣传。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技术合作、生产合作等方式,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军民融合主管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提供需求发布、政策咨询、资质办理、产品展示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保障能力。

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

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鼓励中小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及其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

第三十五条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维权援助、运营转化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加强与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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