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
心理健康和家校协同育人工作专题报告

心理健康和家校协同育人工作专题报告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心理健康和家校协同育人工作专题报告1当前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师生居家生活平稳有序就是对防疫工作的最大支持。
受家长正常上班而孩子居家学习、毕业季焦虑等因素影响,部分学生、家长情绪可能出现一定波动。
现制定__小学疫情期间家校协同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宣传引导。
班主任开好线上学生会或家长会,正面宣讲疫情防控要求,让学生、家长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当前实施线上教学,是为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为了争分夺秒、跟时间赛跑,开展全员核酸检测、流调溯源、区域管控等工作,切断病毒传播链,早日实现社会面清零。
社会面清零后,学校将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学生返校复课。
(每班上交线上学生会或家长会的资料记录:文稿、照片。
)二、心理疏导。
针对摸排出的重点对象,精准做好心理疏导,稳定心态。
组织摸排所有学生、家长情绪心态,准确了解思想动态,尤其是居家无人看护,心理情绪波动大的学生、家长,要重点关注。
(要建立人员名单,学校留存备查,请即刻统计并填写下发的在线表格。
)三、人文关怀。
学校管理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充分体谅和关爱学生,倾听学生心声,让学生讲讲一天中最有意思、最有意义的事,给与学生更多语言、行动上的关心,营造乐观积极的班级氛围。
(各位老师每天主动询问班内5名孩子的情况,孩子可以通过语音留言方式与老师沟通,也可以每天邀请几名孩子在群内交流,营造乐观积极的氛围。
)心理健康和家校协同育人工作专题报告2一、充分认识加强“家、校、社”协同育人、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重要性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
家庭、学校、社会是留守儿童教育关爱的共同体。
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三者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构建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网络,事关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意义重大。
江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22

江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22 江西省出台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从2018年起,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不低于600元/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不低于1000元/年,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至此,江西省实现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全覆盖。
据了解,根据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投入实际情况,江西省财政对不同阶段教育的学校经费,实行不同的保障机制。
目前,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学校,分别按小学生均公用经费600元/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800元/年、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000元/年和高等教育学校(含高职)生均公用经费12000元/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整个教育体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
因此,根据江西省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江西省决定同步制定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江西省综合考虑学校开支实际需要和全省财力水平,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不低于600元/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不低于1000元/年。
按照基础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落实。
省财政将根据在校人数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对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到位的市、县(区),分别给予学前教育平均生均300元/年、普通高中平均生均400元/年的奖补。
目前,两个公用经费保障的主要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且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和全省各级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同时,江西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财力水平和办园成本等因素,研究制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参照公办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补助。
根据目前江西省公办幼儿园在园人数45.5万左右、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80万人左右测算,全省各级财政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共需约2.7亿元,普通高中公用经费共需约8亿元。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通用7篇)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学校经费管理制度(通用7篇)在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经费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篇1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霍邱县20xx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教计[20xx]xx号)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1、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
(初中生年均公用经费定额为840元、小学为635元)。
2、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1、我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2、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各校校长审批,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四签”后,再报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31•【字号】九府字〔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行政许可权力边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经研究,决定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各县(市、区)要对照《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于8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保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各类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保持一致。
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进行政许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坚决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等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附件: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2022年7月31日附件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历史的先声: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的小学教育

的伸缩性:“失学儿童在15岁以内的,仍需施以学龄儿童 的教育;其中有家庭教育基础或其他教育条件,能早完 成规定的课程的儿童,修业年限可少于5年,如不能完成 时得增加年限。”[2]1042从上述规定可知,各根据地均把 至少接受小学教育当成苏区儿童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苏 区义务教育制度的共同特点,这一特点在新中国成立之 后仍然持续了很长时间。
苏区的小学名称最初并不统一,有“红色小学”“列 宁小学”“劳动小学”“人民小学”等,1934年起统称为 “列宁小学”。在学制方面,苏区的小学大都分为初级小 学和高级小学两级,其入学年龄、修业年限等最初也不 统一。1930年,闽西苏维埃政府规定:“采取强迫性质 的教育,凡6岁至11岁的儿童有必须受小学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2]1025其学制实行“三三”制,初小和高小各3 年。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 例》规定:“小学教育的目的,要对于一切儿童,不分性 别与成分,皆施以免费的义务教育。”[3]小学实行“三二” 分段:“小学修业年限以5年为标准,分前后两期:前期3 年,后期2年。以8~12岁为学龄。”但这个规定留有一定
一、革命根据地普及小学义务教育的探索 1. 苏区时期:优先保障工农劳苦大众受教育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以保障工农劳苦大众受教
育的权利为目的,推行全面的免费的义务教育,而且把这 一权利放在比其他阶级和阶层优先考虑的地位,这也体 现了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工农大众的阶级属性。早在中 共二大的纲领中,早期共产党人就倡导男女平等的教育 权,提出了改良教育制度、实行教育普及的主张。1927 年,毛泽东对苏区教育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这里一 切文化教育机关,是操在工农劳苦群众的手里。工农及 其子女有享受教育的优先权。”[1]181931年,中华苏维埃 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工农劳苦群
国内外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解读

《残疾人权利公约》(06年通过)
《残疾人权利公约》由 序言、宗旨、定义、一般 原则等50项条款组成,其 中第24条为“教育”条款。 中国于2008年十一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 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宗旨:促进、保护和确保 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 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的尊 严的尊重。
•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 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 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 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 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一部分
我国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04年再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修订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
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特殊教育 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改革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殊教育 教师、康复类专业技术人才。
• 支持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在师范类专业中普遍开 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具有指导残疾学生随班 就读的教育教学能力。
• 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研究设定随班 就读教师、康复类专业人员的岗位条件。
第二部分
江西省收费标准

23 技术合同登记费
24 科技企业证工本费
25 优秀论文评审费
七
科协
26 科协会员证工本费
27 优秀论文证书工本费
八
残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9 婚姻登记收费
⑴ 结婚证书工本费
⑵ 婚姻状况证明工本费
⑶ 离婚证工本费
⑷ 《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工本费
九
民政
30 收养登记费
31 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⑴ 申请费
20元/科 10元/证
见文 见文
见文 见文 50元/件 见文
20元 10元 10元 3元 见文 见文 见文 见文 见文
15元/本 12元/本 6
赣财综字[1999]17号 同上
财规[2000]45号 价费字[1992]105号、赣价行字[1997]19号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每矿(证)1600元
财综字[1995]160号、计价格[2000]621号
8 省市县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
省市各0.5元/吨、县1.5元/吨
煤办字[1995]585号、赣财工字[1996]24号
9 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 三 内贸行办
10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收费
四 轻工行办 11 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降低为20元/证 肉品检验费4元、工商、价格、技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价费字[1992]41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同上 价费字[1992]414号 计办价格[2002]696号、赣计收费字[2002]834号 价费字[1992]414号、赣价费字[2001]62号 计价格[1995]2404号、赣价行字[1996]74号 同上 同上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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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 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从宏观角度来讲,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下文是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借读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和文字作业本。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六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本省对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执3
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素质教育情况、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考试,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等作4
为入学和编班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每所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制定招生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范围接收学生,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当在新生入学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具有本地户籍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孤儿在确定监护人之前,由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持孤儿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教育。 5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参与的农村适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适龄留守儿童档案和教育联系制度,完善适龄留守儿童学习、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关心适龄留守儿童的教育和身心健康。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妥善安排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6
第十七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胁迫、诱骗、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 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庆典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重大公益性活动的,学校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学校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学校数量、办学规模及选址等。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纳入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标准。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雷区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校舍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7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套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宿舍、食堂、饮用水、厕所、沼气等生活设施,改善师生的生活环境和学习、工作条件,并根据寄宿制学校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从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由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按照执行机构隶属关系,由其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适龄少年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8
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标准、教学质量低等原因,需要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相对集中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边远地区、库区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学校章程对学校实施管理。 校长实行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学校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