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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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绪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活动,提高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

遵循本规范对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的原则第一节会计核算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会计核算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部门的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实际情况。

2.收支平衡原则:会计核算要保持收支平衡,确保财政部门的经济活动符合财政预算安排。

3.独立性原则:会计核算要独立进行,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4.时段性原则:会计核算要按照一定的时期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二节财务管理原则1.预算控制原则: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要按照预算控制,确保经费的合理安排和利用。

2.规范管理原则: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规划性。

3.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公正合法。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的职责第一节会计核算职责1.财产权责:负责财政部门资产和负债的核算与管理。

2.收支责:负责财政部门各项收支的核算、登记与审核。

3.费用责:负责财政部门各项费用的核算、登记与统计。

4.成本责:负责财政部门各项成本的核算、登记与分析。

第二节财务管理职责1.预算责:负责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2.审计责:负责财政部门财务核算的审计工作。

3.内部控制责:负责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4.报表责:负责编制和报送财政部门财务报表。

第四章会计基础工作的方法与要求第一节会计核算方法1.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要按照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

2.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要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保证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3.会计核算要注意事项的分类和归集,确保财政部门的账务结构清晰和准确。

第二节财务管理方法1.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按照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并及时报送相关机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地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公司负责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总经理对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对各岗位工作规范和标准,不因人而设,统一考虑,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定期轮换。

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不因岗位变动和人员增减而受到影响。

第八条为提高会计人员的全面技术水平,防止弊病的发生,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培训或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提供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了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漏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应当积极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同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也应积极配合领导,做到令行禁止,上通下达,提高工作效率,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会计规定人员应当给与惩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核算、帐簿管理、财务报告编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等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章会计帐簿管理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帐簿管理制度,确保帐簿的设立、登记、保管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帐簿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财务报告编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六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或调岗时,应进行规范的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工作应包括帐簿、凭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移交,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保存、使用和销毁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会计历史记录,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企业名称][日期]。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第1章总则第1条为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作业,发挥会计在反映和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公司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需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主管副总审批。

第3条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会计业务、财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切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规定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2章会计凭证的编制第4条会计人员编制各项原始凭证要做到以下3点。

1.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的大写和小写准确、清楚。

2.公章齐全,经手人背书、审核人和主管人的签章齐全完备。

3.在报销列账后,应分别加盖“收讫”、“付讫”、“转讫”等图章。

第5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第6条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第7条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8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需重开或者更正的,应当在更正处加盖开列公司的公章,但金额有误的不可更正,只能作废重开。

第9条原始凭证遗失,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一般应取得原填制单位证明(在记账联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原来的原始凭证的号码、经济业务内容及金额),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2.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第10条编制记账凭证(包括汇总记账凭证)要做到日期、会计科目编号及名称、对方科目名称、金额大写和小写、各有关人员签章及收付手续齐全,证证相符。

第11条会计人员需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12条各项凭证粘贴、装订要牢固、整齐,封面、封脊书写明白,装订成册,以便查核。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目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2)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3)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下列事项,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2)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4)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5)四、会计年度 (6)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6)第四章会计凭证规范 (6)一、原始凭证规范 (6)二、记帐凭证规范。

(9)第五章会计帐簿规范 (12)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10)二、启用会计帐簿, 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0)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13)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 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 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帐。

(12)五、各企业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 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13)第六章财务报告规范 (16)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16)二、会计报表 (16)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18)四、审核财务报告 (18)第七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19)第八章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21)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21)二、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的会计交接 (23)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24)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24)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25)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27)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28)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29)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29)第十章附则 (30)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规范会计工作行为,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 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会计核算是企业的基础工作,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精度,制定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下面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相对比较性、谨慎性、收入确认原则、费用确认原则、匹配原则、资产负债表日期原则、现金实质性原则等。

同时,会计核算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二条:会计制度的建立和遵循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范围,确保其在企业日常活动的各个领域中持续有效的运作。

同时,企业要遵循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会计账务的处理企业应该按照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的规定,正确处理会计账务,包括确立会计科目、记录各项业务活动、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制定各种会计凭证等。

同时,应该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正确填写账册,维护账册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条:核算各项经济业务的方法和程序企业实施会计核算应该遵循多种方法,如采用现金制、计算机制、辅助账制度等,同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完成,包括业务单据的处理和运用、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及变动处理、收入和费用的确认等。

第五条:制定会计报表企业应该依照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的要求,按照一定格式制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各种附注和解释性内容。

同时,应该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会计监管的相关规定,并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记录和保存会计档案材料企业应该记录和保存会计档案材料,并严格遵守会计档案保存的相关规定。

企业要保护会计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不得随意提取、更改、销毁,确保档案材料能够长期可靠地存档。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制度建设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当地和国家的会计管理和监督制度,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合法、规范和正确。

通过制度建设,可以完善企业会计管理机制,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防范企业经济风险。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1. 介绍公司会计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通过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记录、分类、汇总和核对,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正确处理和报告。

2. 会计岗位职责会计部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执行会计核算工作。

以下是会计岗位的主要职责:•记账: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将日常业务交易的经济事项记录在账簿中,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核对:定期核对公司各项财务数据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分类:根据会计科目和核算项目,对经济事项进行分类,以便进行分析和汇总;•填制报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准备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提供给管理层和利益相关方;•监督:监督公司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和不规范操作。

3. 会计核算流程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业务凭证的登记:根据公司的业务活动,及时准确地登记业务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销售凭证等,确保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记账:根据业务凭证,将经济事项记录在记账簿中,包括日记账、总分类账等,以便日后核对和查询;•核对与调整:定期核对账簿和业务凭证,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在月末或年末进行结账和调整,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编制财务报表:根据公司要求和法律法规,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提供给管理层和外部审计机构;•合规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存档和归档:对核算凭证、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和归档,以备查阅和审计;4. 资产及负债管理资产及负债管理是公司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司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资产的价值变动等方面。

以下是资产及负债管理的一些规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登记、使用、报废和处置;建立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的准确计量和安全存储;•负债管理:定期清查借款和应付款项,确保准确反映公司的债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投资管理:对公司的投资、股权和债权进行管理和核算,确保准确计量和及时反映投资回报;•长期债务管理:建立长期债务管理制度,包括债券发行和偿还、利息计算等;确保公司按时偿还债务和利息。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指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最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核算准则1. 会计核算应按照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制进行,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在核算过程中严格执行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会计核算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伪造或篡改会计凭证和账簿。

二、凭证管理1. 凭证应按照事项的发生时间、内容、金额等要素进行逐一编号,并妥善保存。

2. 凭证的填制应明确、准确,不得有涂改、覆盖、划掉等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3. 凭证的审核应由专人进行,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账簿管理1. 账簿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要求进行开设,确保账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账簿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发生、变动和余额。

3. 账簿应定期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账簿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四、会计报表编制1. 会计报表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 会计报表应及时、完整地披露企业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调整。

五、财产管理1. 财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2. 财产的清理和检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和报告财产的损失、毁损和盗窃等情况。

六、税务管理1. 税务处理应按照相关税法和税务规定进行,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2. 税务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及时报送,确保税务事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七、保密管理1. 会计人员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会计信息和涉及企业经营、财务的重要信息。

2. 会计人员应加强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的保管,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可用性。

以上是最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作,提高会计质量和水平,为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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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集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凭证一般采用记帐凭证或收、付、转凭证,工业企业可采用收、付转凭证,贸易企业可采用记帐凭证.
第四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帐作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图式.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帐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帐;
(四)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
(五)根据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将所有记帐凭证汇总编制成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帐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记帐规划: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用记帐员写的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帐簿,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用钢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帐记完后,.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或帐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
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帐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帐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承前页”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发生额的帐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划双红线.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帐户,也可不结总.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划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帐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帐各该帐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帐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帐户,划一条余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结帐、对帐:
(一)结帐是结算各种帐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帐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记入有关帐簿,以调整帐簿记录.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帐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帐簿,具体方法参见“记帐规则”的第11点.
(二)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帐相核对等.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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