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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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作者:赵迪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20年第06期[摘要]法学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对于政治正当性的思考从未停止过,因为对政治正当性的论证在某种意义上即是对政治合法性的证明,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必须建立在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之上。

现代政体与传统政体关于政治正当性论述的主要区别在于评判方式与评判标准的不同,传统政体侧重价值判断,例如“仁政”“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等思想,而现代政体在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并重的基础上,更加侧重事实判断,例如对“民主”“法治”“人权”等诸多事实因素的考量。

但是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最终要归于统一,二者的统一性在于政治社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即最终落脚于人类个体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正当性;政治正当性;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06-0026-05一、何谓正当性(一)“何为”正当性与“何谓”正当性首先从概念本身来讲:“何为”,什么是……的意思,是一种确定性的概念,指的是客观存在本身,“何为”也可以作为动词,意指做……;“何谓”,什么叫做……,什么称之为……,是一种描述性表达,是对客观存在表象、特征的描述。

所以,“何为正当性”意在探究正当性本身是什么,目的是为正当性做出价值判断与确定性概念;“何谓正当性”是在概括正当性有怎么样的表现和特征,是对“正当性”的概述性、描述性表达。

其次从状态来讲:“何为正当性”是一种确定性表述,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概念;“何谓正当性”是一种对当下状态的客观描述,是具有动态意义的表达。

“動与静”的差异表达了二者对正当性概念的侧重点不同。

(二)区分“何为”正当性与“何谓”正当性的意义在研究正当性问题上,很少有学者在“何为正当性”与“何谓正当性”上做出探讨,或者说无论是探究“何为”正当性还是探究“何谓”正当性都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区分二者没有现实意义。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对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及其限度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对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及其限度

商谈伦理是哈贝马斯哲学的规范核心,哈贝马斯由商谈伦理引出了整合社会秩序的方案,他认为整合社会秩序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进行一种社会整合,这种整合必须是一种共识的交往行为,且须以语言为基础;第二个方面是进行一种系统的整合,这种整合为一种媒介整合,且须以金钱及权力为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抽象的道德不是实现社会秩序整合的途径,要实现社会秩序整合必须发挥商谈伦理的作用。

面对我国出现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秩序、生态秩序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思想对推进我国社会秩序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商谈民主及现代社会秩序困境商谈民主在当代社会不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还是作为一种伦理思想,都能够对世界产生长远的影响。

商谈伦理学核心的思想是公民可以按照一种独特的方式来参与到政治生活、公共决策中去,这种方式即是要求公民们进行自由且平等的对话、商讨或者商谈。

交往活动理论以“普遍语用学”为前提[1](P8)。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是在多元化社会的背景下,以克服价值冲突和传统伦理危机为其使命的[2](P30)。

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的核心概念是商谈与共识、普遍化原则、论证性原则和互主体性原则。

1.商谈民主的理论发端商谈民主概念的起源并不是来自哈贝马斯,早在哈贝马斯之前的杜威、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有商谈民主概念的萌芽。

杜威的商谈民主理念实质上就是共同体生活本身的理念,古希腊时期的民主制的显现方式即城邦民主、直接民主,而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的核心概念是商谈与共识、普遍化[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市域社会的城乡逻辑及其治理选择研究”(20CZX0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阳光计划”科研项目“大学生网德教育与网络空间伦理规范研究”(17YG05);上海高校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基金“中国商帮伦理的现代反思”(2017140001);我国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伦理构建研究(2016110133);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CXJJ -2019-383);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2018110287)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对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及其限度夏明月,华梦莲[摘要]哈贝马斯在交往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商谈伦理,又由商谈伦理引出整合社会秩序的方案。

我国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

我国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

我国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作者:李赛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7期【摘要】政治权威的合法性问题伴随着任何一个国家政权的诞生而出现,同时也是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基石。

一个国家在其建立之初,都必须说明其政治制度选择的理由,并证明其正当性。

在国家建设的其他阶段,同样有此需求。

本文主要从意识形态基础、制度规范基础、有效性基础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政治权威;合法性;意识形态;制度规范;有效性一、意识形态基础1.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能够反作用于社会现实存在,所以建构意识形态的“意义”事关重大。

自我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起,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一直作为国家意识形态而存在。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具有正向支持和利益整合功能,因此是我国政治权威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2.领导人的人格魅力。

领导人的人格魅力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第一,优秀的道德品质。

优秀的品德具有吸引人、感染人的力量,可使社会成员不自觉地引起心理上认同、肯定甚至模仿等普遍化动机,形成合法性支持的路径。

第二,丰富的知识和卓越的才能。

智慧型领导人是此知识和才能特质的统一。

第三,情感魅力。

情感魅力是指领导人对社会成员发自内心的情感与情绪相互合流而产生的感情联系。

除此之外,领导人的人格魅力具有聚合、内趋等社会功能。

领导人较为完美的人格能够吸引、感化社会成员,可以使社会成员在特定环境下自觉自愿听从领导人的命令而形成秩序。

二、制度规范基础上升为法的制度与规范是公众价值观念符号化的产物,它在公众普遍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了程序化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行为准则,从而可以在稳定的制度框架内实现合法化。

近代以来,随着民族国家取代传统王朝国家,人民主权观念的日益深入,遵循宪政制度已经成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根本性基础。

所谓宪政,简言之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规约政府和社会成员的行为,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

浅析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浅析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浅析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我国,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尤其是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以及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这个背景下,研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可以打破当代政治体制改革的瓶颈,坚持正确的发展道路。

标签:政治合法性;政治体制改革一、政治合法性的含义及其理论渊源政治合法性的含义洛克曾说过:“政治正当性来自被管治者的同意”;美国政治社会学家西缪·马丁·李普赛特指出:“正当性也涉及到一个政治体系有多少能力去制造和维持一种认同现存政治机制是对该社会最适合和适当的信念。

”①虽然,古今中外的政治哲学家们并未给政治合法性下一个统一严格的定义,但是他们对于政治合法都形成一个最基本的共识,即政府的统治必须基于民意以及公义的基础之上。

在道德哲学中,“ 正当性”经常被正面的解读为一种由人民授予其管治者、相关机构、职位及行为的规范性地位,其基础是人民同意现政府组成的合法性以及统治手段的正当性。

在政治科学当中,合法性又可被称为正当性、正统性,它是人民对法律或者政权作为一种的权威的认可。

简单而言,就是政府所实施的统治在多大程度上是符合公民所认为的“正义”的。

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要想实现有效的统治都离不开自身统治合法性理论的支持,因此,研究政治合法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治合法性的理论渊源在现代以前,为政权提供各种统治基础的意识形态一般可以归结为各种形式“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

中国古籍《左传》中记载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②这里的“祀”即祭祀天神,“戎”即武力或军队。

掌握有组织的暴力,抵御外来侵略,维持国内治安,是政权得以存在的现实保障;而祭天拜祖,神道设教,则为政权提供了一种不可缺少的正当性基础。

这充分说明在古代,人们就已经认识到政治的合法性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

西方在中世纪更加是以“君权神授”论当做自身统治合法性的基础。

不过,正如中国的“天命论”一样,“君权神授”也为不同的解释和利用留下了空间。

01 第一讲 “正当性”与政治理论

01  第一讲 “正当性”与政治理论

第一讲“合法性”(正当性)与政治理论提纲一、为什么“合法性”(正当性)是一个首要的政治问题?二、什么是“合法性”?“正当性”的基本含义三、韦伯关于“统治合法性”的经典论述四、古代的正当性与现代的正当性四、汉语语境中“正当性”的内涵及意义一、为什么“合法性”(正当性)是一个首要的政治问题?(What and Why Legitimacy or Legitimation?)“政治生活”是一种“社会生活”,换言之,Politics is Society, Society is Community. So, Politics is Community.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才说:“人天生就是的政治动物”。

既然人们群居在一起,就意味着会发生“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具有不可避免和永久的性质;冲突意味着相互伤害,意味着共同体内部的内耗,从而使每个个体受到损害,并且直接导致共同体的溃散和解体;既然冲突是不可避免性和永久性的,那么,相互伤害也是不可避免性和永久性的;要想减缓这种永久的不可避免性的伤害,就必须设法找到或发明某种维持共同体存续的办法,制定某种使人与人合适相处的“规则”;只要人们生活在这种规则之中,就能减缓这种永久的不可避免性的相互伤害。

这种规则就是一种“应当如何生活是好的”(注意:good一词有两个基本词义:一是“好”,二是“善”。

正是出于“减缓永久的不可避免性的相互伤害”的意义上,“好”才可能与“善”相同。

)的“准则”,这个“准则”就是“秩序”。

所谓“秩序”就意味着:如果期望减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伤害,任何个体就不能为所欲为,都要对源自于生物意义上的欲望进行约束和克制;没有人自愿地接受这种约束和克制,因为它违反人的本性;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存续,就必须有一种超越个人本性的力量(force)来“强制性”地使之“服从”这种约束和克制。

这样,所谓“秩序”就意味着一种“强制”与“服从”的关系。

所以,“强制”与“服从”是政治生活的母题。

汉语语境中政治“正当性”的三重要素

汉语语境中政治“正当性”的三重要素
的“信仰”问题,它的本质是统治者和(特别是)被统治者双方相互 认同的一致性信仰(the belief in validity) o②简而言之,"权威的 合法性归根到底是个信念问题,这种信念关系到权威在其中得以运 用的制度体系的正义性,关系到运用者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充任权威 角色的正义性,关系到命令本身或命令颁布方式的正义性”③。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政治“正当性”亦可译为“合法性"(legitimacy),是政治社会 学的基础概念之一。简单地说,“正当性”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 方关于权力支配理由与根据的证明和解释,同时包括对这些理由
作者简介:萧延中,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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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想史
2019年第4期
与根据的理解。通俗地讲,正当性就是指关于统治者依据什么理
众所周知,与上述“正当性”理念最近似的中国传统表达,可能 要算是“正”或“正统”了。④而“正”与“邪”、“正统”与“篡逆”,在
①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2页。 ②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7页。 ③ 转引自邓肯•米切尔(G. Duncan Mitchell)主编:《新社会学词典》,蔡振扬、谈谷
由说明他具有统治人民的资格(entitlement),被统治者又依据什 么理由认为应当服从这种统治的道理。因此,在政治哲学中,“合
法性”是有关如何能够为政治秩序或统治权力提供理据(justifi­ cation )的问题,它是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领域的核心 内涵。但需要强调的是,政治权力的获取可能建立在“同意”或“暴 力”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基础之上。前者阐述的是“获取权力的理 由”,后者的本质则是解决“获取权力的方式”,二者是在不同层次 和不同性质上言说政治权力的获取,必须加以严格区分。显然,是 否拥有强大的暴力,对能否成功地夺取政权具有直接意义,但却无 助于阐释“为什么需要获取权力、凭什么应当获取权力”的问题。 用汉语表达就是“居马上得天下”与“替天行道”不可混为一谈。因 为“居马上得天下”并不回答诸如“什么是’天'”“什么是’道'”“为 什么应当且必须遵循’天’与’道’的要求”等问题。换言之,暴力只

浅谈政治合法性

浅谈政治合法性内容摘要:许多政治学教材中都有这种提法:权力、权威与合法性这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是政治学中最基本的概念。

此话不假。

合法性的确是政治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但是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得以存在的基础。

也就是说,没有合法性的政府是没有资格存在的政府,也是一个不可能长久的政府。

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政治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当代中国尤为突出。

作为一名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学生,加深对政治合法性概念的理解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知道什么是政治合法性,我们才能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为增强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广大民众认可支持政权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论述,古已有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一个政体要达到长治久安,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能够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愿望。

”①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对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的稳定、长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然,政治合法性的内容也是十分深奥和丰富的。

一、政治合法性的含义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含义,不少政治学家都对其做了深刻而简练的定义。

美国政治学者李普赛特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有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能力。

”②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③也有中国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指广大民众对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认同和支持”④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就是指广大民众自觉地对现存的政治秩序和制度、公共权威和政权的积极支持和认可,是广大民众对统治正当性的承认和对统治的认可。

通过政治合法性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国家的统治是否具有统治合法性,不在于统治者自己的宣称,也不在于统治者为自己的执政制定的法律依据,而在于人口占大多数的民众是否真正认同,在于广大民众是否积极支持。

国民党在大陆末期的统治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后,全国人民都期望能够建立一个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国家,可是国民政府却悍然撕毁了《双十协定》,挑起内战,全然不顾人民的感受和愿望。

政治合法性

一个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可以基于价值/情感、绩效以及竞争性选举三个方面。

国家的合法性可以建立在意识形态或宗教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最高统治者的神秘感(如真命天子)或个人魅力上。

这些均属于价值/情感合法性。

国家统治的正当性也可以来自绩效。

一般来说,现代国家的绩效合法性主要有三个来源:统治者在领导经济发展和提高百姓生活上的表现、作为社会道德表率的表现,以及维护国内安定和防止外族侵略的能力。

最后,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产生于竞争性的、程序性的选举,竞争性程序本身就为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提供了基础。

虽然国家合法性可以同时源自多个方面,不同国家的核心合法性基础却是不同的(比如美国是竞争性选举,而目前中国是经济发展和道德表率)。

本文想说的是,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民主选举为国家提供了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

理性意识形态所许诺的东西太真实、太具体。

一个以理性意识形态为合法性基础的政府一旦不能向大众提供该意识形态所许诺的东西,社会上就会出现信仰危机,其合法性就会受到动摇。

中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的大规模信仰危机就是这一原理的例证。

作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来说,宗教或真命天子式的统治者神秘感要比意识形态更具有稳定性,因为它们所许诺的东西只可相信不可验证。

但是在这一个已经脱魅了的时代,虽然宗教和神秘感在中国仍然大有市场,但把它们作为国家的核心合法性基础已没有可能。

以领袖人物的个人魅力为基础的权威常被称为克里斯玛(charisma)权威,毛泽东就是这样一个领袖人物。

作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这种建立在个人超常品质及作为其体现的特定使命基础之上的权威因其个人性而具有不稳定性。

这种权威注定要被日常制度权威取代,这就是韦伯所说的例行化或制度化。

和价值/情感合法性一样,绩效合法性也难以为国家提供稳定的核心合法性。

当一个政权将其合法性系于绩效时,它必须努力兑现承诺。

这是任何以绩效为基础的政权必然要背负的沉重负担。

没有任何一种经济能够一直保持高增长。

以政府官员的道德表率作为国家合法性基础就会将贪污这样的法律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削弱了国家的合法性。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摘要】如何确立民主政治的正当性所在?如何解释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正当性断裂?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说明,那么由此引申的一套政治制度便始终面临被另一种“正当性”颠覆的危险。

是如自由主义所宣称的个人权利吗?对此,公法学家施米特断然否认:个人权利可以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关怀,但对于国家则大可不必。

对于施米特来说,国家是政治的实存,政治的正当性意味着良好的统治秩序和决断能力。

民主政治要说明自身的正当性,首先必须思索自身的政治含义和政治使命,最终通过民主专政的形式确立正当的统治秩序。

【关键词】政治;民主专政;正当性;决断施米特的主要论著,似乎永远不出离于政治与神学两极之间。

早在1922年,青年施米特就抛出了冠以“神学”为题的政治法学论著——《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随即于次年出版《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1923),再次彰显近代政治与神学的无限牵连。

1970年,年逾八十的施米特出版了他一生中最后的专著,篇名依然沿用“神学”一词——《政治的神学续篇:关于终结所有政治神学的传说》,并声称进一步发展其1922年的《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的论题实质。

与此几乎同步,施米特在政治领域的著作也是层出不穷。

据说,与上述三篇论著相并峙,《政治的概念》(1932)、《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游击队理论:政治的概念附识》构成了施米特思想的另一基本论著群。

其中,最富盛名的《政治的概念》于1963年出版了重印修订本,除了新撰写的序言外,还增加了上万字的补充注释和三篇短小的“增补附论。

“未作任何改动”地重印三十年前的旧文,似乎暗示了其早年的思考并未过时,政治的概念依然有效。

1 什么是“政治”“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和敌人的划分”[1],施米特的这一论断意味着,要想切入政治,唯一的定义和标准就是划分敌友。

划分敌友意味着存在敌对状态的精神冲突。

施米特指出,这里的敌人只意味着公敌,“因为任何与上述(斗争的)人类群体,尤其是与整个国家有关的东西,均会通过这种关系而变得具有公共性”,隐含的意思是,国家也许不存在仇人,但必然不乏公敌。

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巩固与增强

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巩固与增强【摘要】合法性建设是一个政权政治统治存续的核心问题,巩固与增强政治合法性基础则成为政治统治秩序建设的重点。

当前巩固与增强政治合法性的方式有很多,其中经济增长和社会与政治权利建设是主要途径。

当代中国以经济增长维持合法性基础,但已出现诸多问题,所以通过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建设增强合法性基础已经成为重要的方式。

【关键词】合法性;经济增长;社会权利;政治权利一、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合法性”(Legitimacy)在政治学中的涵义不同于法律中所表达的意思。

法律中“合法性”是指对于法律与法规的合乎,而在政治学中则是表达了社会成员对于政治权威的一种认同,多表现在政治心理层面。

《政治学核心概念》中指出,“合法性,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意思是‘宣称合法’,一般表示为正当性。

它赋予命令以权威或约束力的特征,从而将权力转化为权威。

合法性与‘法律性’不同,因为后者并不能必然保证政府受到尊重,或公民认可服从的义务。

”《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中对“合法性”的定义是:“是一种特殊属性,这一属性不是以正式的法律或法令为来源,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判定的。

‘下属’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有认可倾向和‘适当性’”。

合法性主要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对政治统治的权威认同。

而并非是对权力的认同。

据此,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系统使人民产生和坚持现存和政治制度与秩序是社会最为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

所以可以归纳出,合法性就是指社会成员对现有政治统治秩序与政治制度的认同与支持。

且这种认同与支持并不是受外界强力所迫的。

由此可见,就一国而言,政治合法性基础来自于对社会民众对于政治权威的认可,而不是对政治权力的屈服。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任何国家政权的政治合法性都源于民众的支持与认可;政治合法性是一个国家必须要面对的重大战略问题。

那一个国家政权如何才能获得合法性的基础,即大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同呢?让·马克·夸克认为,政府满足了社会成员的需求,就产生了一种责任,而这一责任就是政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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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周濂 2011年3月5日
本次讲座的主题
1,政治哲学的任务 2,何为政治正当性? 3,政治正当性与政治证成性(合理性) 4,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 5,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从认可到共 识
1,政治哲学的任务
“政治哲学只需回答两个问题:‘谁得到了什 么?’以及,‘谁说了算?’ ” 乔纳森•沃尔夫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hilosophy
追问政治权力之道德基础的两种方式
发生的进路:也即追问政治权力的来源,这 种来源可以是历史性的、经验性的——比如 统治者本人的血缘谱系,也可以是规范性的 ——比如政治权力所由以产生的“限制性条 件”,像法律明文规定的选举程序或者规则 等等,此为政治正当性问题。 目的的进路:也即论证政治权力的存在合理 性,比如它自身所拥有的某些素质和特性, 包括制度上的正义、经济建设上的成就、能 够给被统治者提供什么样的利益与好处等等 ,此为政治证成性问题。
哈贝马斯论正当性的三阶段
1,起源神话(myth-of-origin)类型。“在早期文明 ,统治家族借助于原始神话来证成他们(的权威地位 )”。在这个层面上,正当化的对象主要是统治者本 人,比如埃及的法老或者中国的皇帝,而正当化的方 式则是叙述“神话故事”。 2,随着古代文明的发展,“不仅统治者本人需要被 证成,而且政治秩序也需要被证成”。这一目的的实 现是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以及哲 学来完成的。在这一层面的正当化过程中,论证( argument)代替了叙述(narrative)。
赫西俄德的《神谱》
“最高权威的起源是经不起臣服于它的人民 的详细审查的,也就是说这些臣民不应当对 最高权威的起源过于好奇,如果最高权威的 起源被过于强词夺理的质疑,就会置国家于 危险之中。” ——康德
两个引申结论
第一,从“起源神话说”、“实质的宗教或伦理理论 ”到“理性的形式原则”阶段,政治正当性的根据和 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其基本走向是正当性的“外在 的客观基础”日益萎缩,而“内在的主观根据”则逐 渐占据根源性位置。 第二,不仅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和根据发生了巨大转变 ,而且正当化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也就是从叙述到 论证。尽管如此,我们依旧可以从中看出一以贯之的 思路,即正当化是从“发生的进路”出发,诉诸政治 秩序的血脉、谱系或者产生的限制性条件以“作为自 己的基础”。
一个人说了算 少数人说了算
多数人说了算
为公利 君主制 kingship 贵族制 aristocracy 共和制 polity
为私利 暴君制 tyranny 寡头制 oligarchy 民主制 democracy
2,何为政治正当性
米洛斯人:“如果我们证明 正义在我们这一边,拒不向 你们投降,那么结果就是战 争;反之,如果我们听从你 们的要求,我们就会沦为奴 隶。” 雅典人:“我们双方都知道 ,当今世界通行的规则是, 正义的基础是双方实力均衡 ;同时我们也知道,强者可 以做他们能够做的一切,而 弱者只能忍受他们必须忍受 的一切。”
信任:“就某一事情而言,说我信任你,意 味着关于这一事情我有理由期望你为了我的 利益行事,因为你有充分的理由这么做,这 些理由以我的利益为基础。”
A信任B会做X。 1,B不仅必须要有做X的动机而且还要 有做X的能力; 2,如果A的信任要得以实现,A必须有 能力判断B。A的判断可能被委托给某些 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值得信任吗?)
如何保证我的信任将不会被滥用!!!
“一个人如果相信他人的良好愿望,他就必 然容易受到他人良好意愿有限性的伤害。当 一个人信任别人时,他就给别人留下一个伤 害自己的机会,这也显示出他的信心,即被 信任的人不会利用这种机会。” ——安 妮特· 贝尔 我们应该设计出一系列政府制度,以便即使 在流氓占据政府职位时,也将为我们的利益 服务。 ——休谟
1,因为政府具备正当性,所以公民就 应该信任(认可、同意)政府; 2,因为公民信任(认可、同意)政府 ,所以政府才具备正当性。
政治正当性的四重根
就概念组成言: 1,客观面向,即要符合某种规范性乃至客观性; 2,主观面向,即包括被统治者的主观意志表达;
就其理论效果言: 3,统治的权利, 4,服从的义务。 上述四个因素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政治文化背景中 存在诸多组合可能,比如政治正当性的规范性和主观 性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紧张态势,……但无论作为观 念的正当性呈现出何种形态,政治正当性都在概念上 与这四个因素存在某种结构性的关系。
何为政治正当性
正当性所追问的问题:“是什么使得权 力——亦即强力——成为道德上对的?” 正当性的功能:“正当性是对支配关系 所作的某种道德证成,它可以通过使支 配者拥有发布命令的权利、被支配者负 有服从命令的义务,从而确保社会政治 成都可以 被命名为“正当性”么?
詹姆斯国王(1633-1701)
“詹姆斯二世是不好 的国王,但统治资格 名正言顺。”
正当性与证成性的关系
一方面,证成性的缺乏可以削弱正当性 ; 另一方面,再高程度的证成性也都不能 推论出或者促生正当性。
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澄清民主制是否是现代政治正 当性的唯一源泉。 “对此我的基本论点是,如果我们承认大前 提,正当性主要是从“发生的进路”来评价 国家,以及小前提,西方意义的现代性是我 们无法逃脱(无论你喜欢与否)的脉络,则 结论必定是,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建立在 ‘个人的自主性’之上,而不是‘父权制, 神权中心,神圣的权利,某些优异人群的自 然优越性,政治生活的自然性,必然性,习 惯……’等等任何其它基础之上。”
正当性(legitimacy) 与证成性(justification)
正当化或者是“说明”,或者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证成 ,更为重要的是它始终是从“发生的进路”,也即从 政治权威和制度由以产生的起源、血脉谱系或者限制 性条件来表明或论证其权威性。这一“发生的进路” 如此之特殊,足以使它与“目的的进路”等量齐观成 为道德评价国家的两种进路:即国家正当性与证成性 。 正当性是一种“回溯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权力的 来源和谱系,也就是从“发生的进路”去评价权力或 者国家;“权力是从哪里来的?” 证成性是一种“前瞻性”概念,关注的是权力的效用 和达成的目的,也即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权力或 者国家。“权力能用来做什么?”
政治正当性的四重根
先考察主观面向而非客观面向 先考察政治义务而非统治权利 “之所以优先从政治义务而不是统治权利出发考察政 治正当性,是因为尽管在理论上正当性是一个‘关系 ’概念——它描述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某种 道德关系,但是政治正当性——特别是现代政治的正 当性首先是一个需要得到承认的概念,而承认的主体 是被统治者,因此从被统治者的政治义务出发考察正 当性就在理论上具有优先性。我们甚至可以断定,现 代之后由于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获得了根源性的位置 ,统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政治义务的衍生概 念。”
转向:古典→现代
下行的(descending)正当性理论(也即古代政治的正 当性理论)与上行的(ascending)正当性理论(也即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理论)的公约数都是公民(臣民) 的信念系统。 但是根据下行的理论,公民相信政府是根据外在于他 们的权威而被证成的,换言之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并 不是正当性的根据和基础,毋宁说它是正当性的结果 和表征;而根据上行的理论,公民相信政府是根据某 些关于公民自身的信念的过程或者纪录而被证成的, 也就是说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是政治正当性的根据与 原因。
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意义
“为国家辩护常被认为就是要证明普遍政治义务( universal political obligation)的存在。” ——乔纳森· 沃尔夫 第二,“政治哲学之所以要在道德上证成国家,就是 为了证明普遍政治义务的存在,但是由于长久以来主 流哲学家混淆国家正当性和证成性,导致正当性、证 成性、政治义务以及政治责任之间的概念逻辑关系一 直处于混乱之中。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将为理解政 治义务提供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和概念模式。”
以支配-依从为模型的权力观
与权力存在内在关联的概念是依从( compliance)。所谓“依从”,就是指 “由权力引起的态度和行为”,或者更 具体地说,是“依照他人的命令(直接 的或间接的)所做出的不考虑自己利益 的行动”。
“强者可以做他们能够做的一切,而弱 者只能忍受他们必须忍受的一切。” ——雅典人 “即使最强者也不能总是强大得足以永 远作主人,除非他把权力转化为权利以 及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卢梭
政治正当性的主客观面向
主观面向:必须要有被统治者的意志表 达,如信念、认可、同意或者共识; 客观面向:一个国家或者政府要拥有正 当性,又必须符合某种外在客观的规范 。
转向:古典→现代
古典时代:古代政治更倾向于正当性的客观面向,
强调一个政治制度是正当的乃是因为它符合某 种外在于人的主观态度和政治制度本身的客观 规范,如“父权制,神权中心,神圣的权利, 某些优异人群的自然优越性,政治生活的自然 性,必然性,习惯,便利,心理的强制或者任 何其它基础之上。” 近现代时代: 近现代政治更注重正当性的主观面向,也就是 强调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同意”,“自愿 的个体行为”或者是“与自愿的个体行为相关 联的行为”的基础之上。
3,现代之后,尤其是随着卢梭和康德哲学的 兴起,“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问题中取代 了诸如自然或者上帝这样的实质原则,这些 实践问题关乎规范和行为的证成(理据)。 ……既然终极的根据不再可能获得,证成的 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正当化的力量。理性 协议自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就成为原则。” 哈贝马斯认为这一层面的正当化抽空了所有 的实质和质料的因素,成为“程序的”或者 “形式的”,并且也正因为它是纯形式的, 所以对任何实质性的体系都有效。
正当性主观基础的两大类型
1,认可,同意,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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