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结售汇、外汇交易清算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交银发[1994]1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汇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2010年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本通知。
本通知对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
现通知如下:一、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以下简称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核定银行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
(一)政策性、全国性银行的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和管理。
外汇分局可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银行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三)外汇分局拟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应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三、头寸的管理原则(一)法人统一核定。
银行头寸由外汇局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二)限额管理。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头寸采取核定限额的管理模式。
(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1998.08.25•【文号】交银发[1998]311号•【施行日期】1998.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的通知(1998年8月25日交银发〔1998〕311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现将修订的《交通银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随附授权表与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逐笔发放的贷款如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均按此规定办理)。
附:一交通银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本行逐笔发放的各种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办理。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单位贷款时,由申请贷款单位填写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附件一),经信贷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信贷业务部门在“借款凭证”上加注贷款种类,核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项目,并加盖“放款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贷款转账手续。
会计部门贷款经办员接到经过信贷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借款凭证”,经审查“借款凭证”的要素填写齐全,审批贷款的签章齐全,达到完整性和合法性后凭以转账,如有欠缺不齐则应退回信贷业务部门补齐后,再行办理转账。
会计部门贷款经办员应根据贷款对象、种类、行业系统,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正确使用相应的会计科目。
然后,编列贷款账号,根据电算要求,贷款账号一般为10位数,即前4位为贷款科目代号,后4位为存款户账号顺序号,最后2位为校验码(这样,从账号上可以看出贷款单位所属的行业、贷款种类及贷款单位存款户的账号),账号编妥后,即凭“借款凭证”第一联“借方凭证”登记有关贷款科目登记簿。
将第一联:“借方凭证”,作为贷款账户的借方传票,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存款账户的贷方传票,送电算部门(员)进行转账。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1994]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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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0日交银发〔1994〕415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现将《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统一和规范全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各类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我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我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我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期限、金额、利率第四条我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还贷能力的事业单位;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经一定审批程序批准,进行确有市场和效益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按规定比例筹足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如资金仍有缺口的,均可向我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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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9月26日银发〔1994〕24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推动企业清欠,加强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结算纪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问题。
报告的内容,可先按《决定》中提出的“八不准”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
二、关于结算质量考核制度问题。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各家银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改进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问题。
为便于企业单位和银行做好准备工作,改变的委托收款方式定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凭发票办理委托收款结算的,可选用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四、关于改革银行汇票问题。
总行将在修订有关办法和做好准备后,另行通知。
五、关于通过人民银行转汇问题。
新确定的转汇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移存的资金,人民银行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执行《决定》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行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结算速度慢、在途时间长。
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规定模版

xx市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规定xx银[xx]78号附件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售汇会计及《xx市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结售汇下会计科目设计结售汇业务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来华人员和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本币与外汇之间的买卖行为。
办理时,要通过外汇买卖类科目进行会计管理与核算。
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采取分别核算办法。
外汇买卖类科目是实行外汇分账制的特定科目,在账务组织中起联系和平衡的作用。
外汇买卖类科目有结售汇、外汇兑换、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
二、结售汇与外汇兑换科目的使用范围结售汇与外汇兑换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人民币与各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其中:结售汇科目用于核算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本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
买入外币时银行借记外币有关科目,贷记外币本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贷记人民币有关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外币本科目,贷记外币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有关科目,贷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
外汇兑换科目用于核算来华人员和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买卖外汇的行为和出纳业务中的辅币找零业务。
买入外币时银行借记外币有关科目,贷记外币本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贷记人民币有关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外币本科目,贷记外币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有关科目,贷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
三、结汇业务的核算结汇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换成相应人民币资金的行为。
结汇按款项性质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两种。
(一)资本项下结汇业务资本项下结汇,由外币经办行根据《xx市商业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凭单位结汇申请办理,其会计处理为:(1)客户须填写结汇申请表一式二联,经办人员凭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结汇手续,申请表一联做传票附件,一联随结汇审批资料作业务留底备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1994.10.24•【文号】交银发[1994]381号•【施行日期】1994.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24日交银发〔1994〕381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现将《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
总行要求目前尚未发行太平洋信用卡的分支行,在年底之前都必须受理太平洋信用卡,办理太平洋信用卡的存取款业务。
各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为了扩大太平洋信用卡使用的覆盖面,方便持卡人,进一步拓展我行的信用卡业务和增加低成本存款,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机构。
本行所有的自办营业网点的储蓄柜台(不包括联办和代办所)。
二、受理卡种。
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VISA)卡(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金卡和普通卡)。
三、受理业务。
太平洋信用卡的存款、取款、索权、挂失及止付。
1.存款,凭卡或卡号办理存款。
2.取款,凭本人的卡和身份证件(带照片的卡可免用身份证件)由本人签字取款。
3.索权,对取款未超过规定限额的,即普通卡500元(含),金卡1000(含)及取现部分未超限额,加手续费后超限额的,无需索取授权;对取款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发卡机构办理索取,在得到同意付款的授权后,方能支付。
4.挂失,持卡人可持身份证件或有关证明在遗失地受理点办理挂失。
5.止付,对每笔收款业务,都应及时核对止付名单,对受理点经办人员截获止付卡和伪冒卡的,由发卡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
财政部《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1.01•【文号】[94]财会字第0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1994年1月1日〔94〕财会字第05号发布施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有关外币(即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业务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不论企业今后是否允许开立现汇帐户,均应将企业现有外币帐户的外币年初余额按199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以下简称“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采用分帐制核算的企业除外)。
按1994年1月1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可记入增设的“195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该科目的编号为1951),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如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并入“其他负债”项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并入“长期应付款”项目加以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递延支出”项目下单列“待转销汇兑损失”项目反映;如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递延投资收益”项目下单列“待转销汇兑收益”项目反映。
企业的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货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预收货款等)。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1]89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1]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aa82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c9.png)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交银发[2001]89号)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附: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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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结售汇、外汇交易清算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正文:
---------------------------------------------------------------------------------------------------------------------------------------------------- 交通银行结售汇、外汇交易清算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4年5月7日交银发[1994]161号)
过渡期结束,我行将从4月1日起建立一套完整的人民币和外币清算系统。
一、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是各分支行根据规定将结售汇的差额通过总行参加上海的外汇交易市场平盘。
二、交易清算方式
总行与分支行进行清算,相互对开帐户,用5021总分行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三、根据上述原则,清算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手续如下:
1.出口企业向银行结汇,分支行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外币)
贷:5411兑换(外币)
借:5411兑换(人民币)
(按我行挂牌的买入价)
贷:企业有关科目(人民币)
2.银行向进口企业售汇时,分支行的会计分录:
借:5411兑换(外币)
贷:企业有关科目(外币)
借:企业有关科目(人民币)
贷:5411兑换(人民币)
(按我行挂牌的卖出价)
3.分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售汇的轧差数报总行,委托总行抛出或补进外币。
如分行轧差数是多头,作会计分录:
借:5411兑换(外币)
贷:5011外汇联行往来(外币)
(发报行是分行,收报行是总行)
借:5021总、分行往来(人民币)
贷:5411兑换(人民币)
(中心汇率及买入价的中间价)
如分行轧差数是空头,会计分录则相反,汇率按中心汇率与卖出价的中间价。
4.总行收到分行的报单,作会计分录:
借:5011外汇联行往来(外币)
贷:5411兑换(外币)
借:5411兑换(人民币)
(中心汇率与买入价的中间价)
贷:5021总、分行往来(人民币)
如总行收到相反的外汇联行往来报单,会计分录则相反,汇率按中心汇率与卖出价的中间价。
大额结售汇面议的单独核算,核算办法同上,汇率根据总行套汇的证实书。
5.总行根据全行结、售汇轧差数,包括大额面议最高、最低限等情况,随时同交易市场抛出或补进外汇。
抛出外汇的会计分录:
交易口:借:5411兑换(外币)
贷:2621暂收款项(外币)
借:1381暂付款项(人民币)
贷:5411兑换(人民币)
(交易市场成交汇率)
交割日:借:2621暂收款项(外币)
贷:1126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外币)
借: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人民币)
贷:1381暂付款项(人民币)
6.根据头寸情况,通过人民银行往来实汇资金如总行划一笔资金给分行,总行作会计分录:
借:5021总、分行往来(人民币)
贷: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人民币)
分行收到头寸作会计分录:
借: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人民币)
贷:5021总、分行往来(人民币)
四、几点说明
1.从4月1日起,各分支行不准再用2323人民银行外汇移存款科目(额度用汇部分除外)。
2.此项业务中外汇联行往来一律用电划,能及时转帐。
在整个交易中分两种情况:一是分支行用套汇通知格式给总行的,因电子信箱的保密度比较好,又只是总分之间的往来,在套汇通知格式中专门设了一项:报单号码,我们将此套汇通知作为电划报单不再另外发电报或电传;二是大额结售汇面议的,分支行根据总行的套汇证实书用统一的格式电划总行。
3.总行与分支行相互对开帐户,每月对帐一次(每月终了后,请各分支行5021月帐单寄总行国外业务部外汇会计处对帐)。
外币的5021科目原先就用的,即原来的存总资金专户,核算办法不变;人民币的5021科目下要单独设立帐户进行核算,此帐户只能用于结售汇差额的(包括大额结汇面议的),这个帐户与外汇存总资金专户有些不一样,每天不一定计一次帐,而是有几笔就得记几次帐。
根据交银【1994】004号电,系统内资金往来不再互相计息,但仍作为内部考核(人民币考核的利率标准由总行综合计划部制订)。
4.兑换帐。
在兑换科目下为此项业务要单独设立帐户进行核算,在一般情况下,此帐户分支行外币兑换余额为零。
5.整个业务中所需垫付的人民币资金,各行的综合计划部要负责调度,总分之间不得相互拖欠。
附表:一交通银行客户结汇工作单
年月日
┌────┬───────────────────┬──┬──────┐│结汇单位││帐号││├────┴─┬──┬──────────────┼──┼──────┤│结汇币别金额│大写││小写││├────┬─┴──┴──────┬───────┼──┴──────┤│结汇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外汇来源及业务编号
││├─────┬────┴───────────────────────┤│折合美元││├─────┴────────────────────────────┤│备注:│││││││││├──────────────────────────────────┤│以上已结汇入帐,此执││││││制单:复核:结汇银行签章││年月日│└──────────────────────────────────┘
附表:二交通银行客户申请购汇工作单
致:交通银行分行年月日
┌────┬───────────────────┬──┬──────┐│用汇单位││帐号││├────┴─┬──┬──────────────┼──┼──────┤│用汇币别金额│大写││小写││├────┬─┴──┴──────────────┴──┴──────┤│外汇用途││├────┴┬───────┬─────────┬──────────┤│拟付汇日期││买汇人民币支付形式││├─────┼───────┴─────────┴──────────┤│用汇性质│所附有效凭证名称和说明││├────────────────────────────┤││1.││├────────────────────────────┤││2.││├────────────────────────────┤││3.││├────────────────────────────┤││4.││├────────────────────────────┤││
│├─────┴────────────────────────────┤│用汇单位保证以上情况及所附凭证正确无误││││││制单:复核:用汇单位公章│├──────────────────────────────────┤│以下由售汇银行填写│├──────────────────┬────┬──────────┤│折合美元│售汇汇率││├────────────┬─────┴────┼──────────┤│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审批意见:││││││││││签章:│签章:│签章│└────────────┴──────────┴──────────┘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