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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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外汇平盘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外汇平盘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社外汇平盘管理办法(试⾏)
附件14:
XXX农村信⽤社
外汇平盘管理办法
(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社辖内各外汇指定机构与其它银⾏之间的外汇交易⾏为,合理买卖外汇头⼨,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平盘”是指外汇指定机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以下简称交易中⼼)在银⾏之间进⾏的外汇买卖⾏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外汇交易限于⼈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第四条外汇指定机构须加⼊中国外汇交易中⼼,并按规定向交易中⼼缴纳席位费。

第⼆章交易员管理
第五条外汇指定机构设两名外汇交易员,⼀名为操作员,⼀名为复核员。

第六条外汇平盘由外汇指定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培训,并取得“银⾏间外汇市场
交易员证书”。

第七条交易员登陆交易中⼼的账号及密码由本⼈保管,定期修改,不得转借他⼈使⽤。

第三章外汇平盘及监管
第⼋条交易员应及时掌握外汇汇率波动情况,在汇率波动较⼤的时期,应及时平盘,降低汇率风险。

第九条进⾏外汇交易时,必须实⾏双⼈登陆,核实买卖⾦额,并在平盘单上签字⽅可交易。

第⼗条交易市场每周⼀⾄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不开市。

涉及交易币种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时,则该交易币种只进⾏交易,交割⽇顺延⾄下⼀营业⽇。

第⼗⼀条外汇指定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在办理清算⼿续的同时,应按规定的⽐例向交易中⼼缴纳⼿续费,按季划转交易中⼼。

第⼗⼆条交易中⼼的外汇价格采⽤直接标价法,即每
第⼗三条每笔清算的外汇资⾦在平盘时都要注明交割⽇。

第⼗四条⽤于清算的外汇和⼈民币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账。

第四章附则。

2012农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2012农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提高外汇清算效率,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为我行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外汇清算服务,根据总行对外汇清算及对账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集中式国际结算处理系统(以下简称“GTS”)操作系统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外汇清算业务指我行通过总行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账户以及有关的货币清算体系,实现外汇资金收付、调拨的过程和方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行的外汇清算业务,包括电汇汇入业务、电汇汇出业务、票汇业务、查询查复业务、综合业务五个部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涉及到的业务操作应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行及省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外币清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各分支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确保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正常运作;(二)负责全省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根据总行有关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四)为全省各分支行提供外汇收付查询服务,协调处理全1省分支机构各类外汇清算业务纠纷;第六条二级分行外汇清算业务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辖内各机构开展外汇清算业务;(二)负责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为辖内提供外汇清算款项查询服务;(三)负责辖内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指导;(四)及时向上级行反馈市场和客户信息,提出合理的业务需求及清算业务工作改进意见。

第二章电汇汇入汇款业务第七条电汇汇入汇款业务(以下简称汇入汇款)是指我行根据境内外代理行通过SWIFT发出的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第八条汇入汇款的清算原则为及时、准确、高效、安全。

第九条经办行在给客户提供汇入汇路时,应引导客户准确、规范、完整地使用17位ABIS新账号、我行19位借记卡号(95599和62284),请勿在账号中间添加空格或横线作为分隔符,勿在账号号码前后加任何字符,勿使用其他号码(如身份证号)代替账号。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币资金清算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以及《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版)》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外汇业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与国际、国内银行间通过账户和有关货币划拨体系,在办理国际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最终清讫双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账户代理行(以下简称账户行)系指为满足外汇汇款、托收、信用证以及境内资金汇划等业务的外汇资金收付需求,在对方银行开设账户,建立单方或双方互相账户关系的银行。

第三条外汇资金清算主要由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三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境内外同业、系统内各项外汇资金往来、定期存放、拆放、账务核对等业务过程。

第四条根据《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总行运营管理部设置外汇清算业务岗位。

第二章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第五条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有选择地与境外银行签订协议,建立资金往来账户,通过在境外同业开立账户,逐笔办理与境外同业间资金往来清算。

本行在选择境外账户行时,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工作效率高的境外银行建立账户行往来关系,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

本行在境外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进行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的收付款、资金调拨、外汇买卖交割等业务清算。

第六条收汇账务处理SWIFT贷记通知的境外发报行可以是境外账户行,也可以是境外非账户行。

如报文的发报行是境外账户行,则境外账户行将款项和对应的贷记通知转给本行,本行核对无误后,凭贷记通知记账;如非账户行发来收款报文,本行须待收到境外账户行的贷记通知后,核对贷记通知与收款报文相关信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总行: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贷:系统内清算款项分行:借:系统内清算款项贷:个人/单位活期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如发现贷记通知所提供的受益人信息不详无法解付时,凭对账单上的金额暂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向账户行发出查询。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证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办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以协议方式加入全省综合业务系统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准确及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开通的跨机构支付结算(含储蓄存款的通存通兑)业务而形成的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包括大额支付业务、小额支付业务、通存通兑业务、银行卡业务、系统内汇兑业务、财税库银业务、集中代收付业务、农信银业务以及省联社批准开办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全省资金清算工作实行逐级清算的模式,省联社负责以法人为单位实施清算,即对各联社、农商银行及省联社批准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发生的跨法人单位支付结算业务(含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下同)的资金清算;各法人单位负责对本法人单位与省联社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同时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信用社、支行、分社、储蓄所、分理处等)发生的跨分支机构,但未超出本法人单位范围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

第六条全省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按照“实时清算为主、批量清算为辅”的资金清算方式。

实时清算是指在每笔支付业务发生的同时,即在各级相关机构的清算账户实现资金的划转。

批量清算是指在某一确定时点对一段时间内发生业务进行轧差的资金清算方式,主要包括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银联业务手续费等资金清算。

省联社可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变更清算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臵第七条省联社、法人单位应设臵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本辖的资金清算业务。

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5:XXX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进出口联网核查管理办法》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结汇是指外汇指定机构按买入价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指外汇指定机构按卖出价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第三条外汇指定机构开展结汇、售汇业务,应凭客户提交的申请书(《结汇申请书》、《购汇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需)办理。

个人结汇、售汇、付汇业务在限额内的由营业部门直接办理。

个人结汇、售汇、付汇超过限额的和机构客户结汇、售汇、付汇业务,外汇指定机构的营业部门须审核客户提供的各种合同、单证、文件后办理。

第四条结汇、售汇业务实行综合周转头寸限额管理,按日进行监控。

第五条外汇指定机构应设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的结汇、售汇业务,并分别核算。

第六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当建立结汇、售汇档案保存制度,将客户结购汇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按照业务类型保存,并按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七条外汇指定机构应按日,准确、及时向外管局报送结售汇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管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二章收结汇业务第八条出口收结汇的原则境外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必须先进入客户的待核查账户。

对每一笔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转,外汇指定机构的业务人员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 .cn)进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在可收汇额度内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九条待核查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一)外汇指定机构为客户开立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外管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信用社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

信用社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

信用社(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修订版)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目录第1章现代支付 (4)1.1 大额支付业务(645T00) (4)1.1.1大额账务处理(6451T0) (4)1.1.1.1 汇兑/委托/托收/国库资金汇划(641010) (4)1.1.1.2同业拆借(641020) (6)1.1.1.3来账挂账退汇处理(641030) (7)1.1.1.4挂账业务手工入账(641070) (7)1.1.2管理信息处理(6452T0) (8)1.1.2.1查询书发送(635201) (8)1.1.2.2查复书处理(635202) (9)1.1.2.3自由格式报文发送(635205) (10)1.1.2.4承兑汇票查询书发送(635207) (11)1.1.2.5往账状态查询(635308) (11)1.1.2.6退回申请发送(635203) (12)1.1.2.7退回应答处理(635204) (13)1.1.2.8排队业务撤销申请(635303) (13)1.1.3查询业务处理(6455T0) (14)1.1.3.1往来支付业务查询(635501) (14)1.1.3.2信息类报文浏览(635206) (16)1.1.3.3往账状态查询回应(635309) (17)1.1.3.4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查询(635510) (19)1.1.3.5质押融资支付通知查询(635511) (20)1.1.3.6质押融资扣款通知查询(635512) (21)1.1.3.7撤销应答查询(635304) (21)1.1.3.8收费明细查询(635508) (22)1.1.3.9收费返还明细查询(635509) (23)1.1.4打印业务处理(6457T0) (24)1.1.4.1来账凭证打印(649010) (25)1.1.4.2来往清单打印(635702) (25)1.1.4.3信息报文打印(635703) (26)1.1.4.4收费清单打印(635706) (26)1.1.4.5收费返还清单打印(635704) (27)1.2 小额支付业务(646T00) (28)1.2.1小额账务处理(6461T0) (28)1.2.1.1普通贷记业务(644010) (28)1.2.1.2普通借记业务(644020) (33)1.2.1.3实时贷记业务(644030) (40)1.2.1.4实时借记业务(644040) (42)1.2.1.5定期贷记业务(644050) (46)1.2.1.6定期借记业务(644060) (47)1.2.1.7贷记退汇业务(644070) (49)1.2.1.8挂账业务手工入账(644080) (51)1.2.1.9小额借记来账回执(644090) (52)1.2.1.10支票影像业务回执(644100) (53)1.2.2 管理信息处理(6462T0) (54)1.2.2.1查询书发送(636201) (54)1.2.2.2 查复书处理(636202) (55)1.2.2.3 自由格式报文发送(636205) (56)1.2.2.4小额往账状态查询(636208) (57)1.2.2.5贷记业务退回申请发送(636401) (57)1.2.2.6贷记业务退回应答处理(636403) (58)1.2.2.7借记业务止付申请发送(636412) (59)1.2.2.8借记业务止付应答处理(636414) (60)1.2.2.9通用信息业务发送(636108) (61)1.2.2.10实时信息业务发送(636109) (64)1.2.2.11通存通兑协议管理(636503) (67)1.2.2.12定期业务合同维护(636305) (68)1.2.2.13往账业务排队撤销(636405) (69)1.2.3查询业务处理(6463T0) (69)1.2.3.1往来支付业务查询(636302) (69)1.2.3.2查询书查询浏览(636203) (71)1.2.3.3查复书查询浏览(636204) (72)1.2.3.4自由格式报文查询浏览(636206) (73)1.2.3.5往账状态查询回应(636207) (75)1.2.3.6定期业务合同查询(636306) (76)1.2.3.7通存通兑协议查询(636504) (77)1.2.3.8定期业务清单明细查询(636319) (78)1.2.3.9 通用信息业务查询(636321) (79)1.2.3.10 小额附加数据域、子域查询(636320) (79)1.2.3.11退回申请查询浏览(636402) (80)1.2.3.12退回应答查询浏览(636404) (81)1.2.3.13撤销申请查询浏览(636406) (82)1.2.3.14撤销应答查询浏览(636407) (83)1.2.3.15冲正申请查询浏览(636409) (84)1.2.3.16冲正应答查询浏览(636410) (85)1.2.3.17冲正通知信息浏览(636411) (86)1.2.3.18止付申请查询浏览(636413) (87)1.2.3.19止付应答查询浏览(636415) (88)1.2.4打印业务处理(6467T0) (89)1.2.4.1小额来账凭证打印(649110) (89)1.2.4.2小额来往清单打印(636702) (90)1.2.4.3小额信息报文打印(636703) (90)1.2.4.4实时贷记回执打印(636704) (91)1.2.4.5实时借记回执打印(636705) (92)1.2.4.6账户信息回执单打印(636706) (93)1.3 基础数据管理 (649T00) (94)1.3.1大额系统状态查询(635507) (94)1.3.2小额系统参数查询(636310) (94)1.3.3行名行号查询(635502) (95)1.3.4 票交机构代理行查询(648012) (97)1.3.5营业机构数据管理(636765) (97)1.4 支付公用业务(647T00) (98)1.4.1支付业务来账通存回单(647210) (98)附1: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业务授权控制统计表 (100)附2: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业务收费标准 (102)第1章现代支付1.1 大额支付业务(645T00)概述大额支付业务子系统主要包括汇兑业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国库资金汇划、同业拆借、退汇支付、汇票业务、信息查询等业务操作,由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有支付行号)的网点前台柜员操作,换人复核,当日累计汇划金额超限额需授权。

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附件4:XXX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信用社所辖有权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机构。

XXX农村信用社辖内各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机构资格。

外汇指定机构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批准,不得与资本与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对冲。

第四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

外汇指定机构结售汇收益必须结转至利润相关会计科目,不得截留、坐支。

第五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当建立结汇、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并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六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和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七条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的远程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外汇指定机构负责审核相关材料,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相关系统办理。

外汇指定机构负责登记、记账、国际收支申报并对相关材料留档。

第二章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第八条经外汇局批准,外汇指定机构可以用人民币营运资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

第九条外汇指定机构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时,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

信用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信用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信用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扎鲁特旗信用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清算业务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实现业务操作、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扎鲁特旗信用联社辖内办理大小额支付业务、省辖结算业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联网机构。

第三条扎鲁特旗信用联社业务系统的联网机构是指辖内所属联网营业网点。

第四条大小额支付业务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并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完成受理方联网机构与开户方联网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大小额支付业务和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必须是辖内已建立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已开办辖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六条发起与接收大小额支付业务和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七条大小额支付业务和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八条扎鲁特旗信联社办理大小额支付业务和通存通兑业务,应在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开立清算账户,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本机构及所辖网点业务的清算。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十一条扎鲁特旗联社办理资金清算的业务范围(一)大小额支付业务,包括本地跨行、异地跨行、跨省市资金清算业务。

(二)省辖结算业务,省内本行资金清算业务包括汇票本票、辖内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承兑汇票;(三)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四)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自助设备取现;(五)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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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外汇清算
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外汇清算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外管局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XX 省农村信用社外汇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外汇清算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资金收汇、付汇、无头报单处理、未达账处理、账目核对、查询查复。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二章收汇业务的清算程序
第四条通知使用清算账户行。

经办社在办理境内外汇入汇款时,可直接通知付款行将款项划入清算中心在境内外账户行开立的账户或经办社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头寸确认分解。

清算中心收到账户行发来的头寸报单,逐笔登记,将来电原文转发经办社。

第六条头寸解付。

清算中心收到境外账户行发来的对账单或贷记通知后,应于当日将款项划入有关经办社在清算中心开立的现汇存放账户。

经办社凭清算中心的贷记通知、
账户行头寸电或对账单贷记相关账务。

第七条不明业务处理。

对境外银行发来的贷记通知或对账单中收款行不清的款项,清算中心转入暂收账户并向有关行查询。

经办社对未收到的款项,应及时向有关交易行或清算中心查询。

第八条不明业务解付。

经办社认领暂收款项时,要向清算中心发送提供该笔款项的币种、金额、汇出行及汇入行名称、起息日和收款人姓名等内容,清算中心确认无误后予以解付。

第九条业务归档。

外汇清算人员将处理后的头寸电及相关函电分账户行、分币别、按起息日建立汇入汇款业务档案。

第三章付汇业务的清算程序
第十条审核原始凭证或国际结算系统生成的汇出清算报文。

清算人员对业务部门交来的原始凭证或经协商一致的有效副本(原件随后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逐一审核客户资料、业务经办员、会计人员、授权人签章等各要素。

第十一条选择清算账户行。

经办社在办理各类汇出汇款时,应尽量选择与我社境外账户行有直接账户关系的银行为收款中间行,以保证汇路的畅通和款项的及时解付。

对于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大额付汇业务,经办社应提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清算中心。

第十二条缮制付款指示。

经办社付款指示主要包括客户汇款(MT103)和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头寸调拨(MT202)两大类,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点:
(一)注明业务参考号、币种、金额、起息日;
(二)注明受益人(行)的详细名称、地址、账号或UID号;
(三)注明受益人(行)开户银行的BIC号(若无,则注明开户银行的详细名称、地址)。

若系美元划拨,还要注明受益人银行的美国境内账户银行,及其所在城市、CHIPS 或FEDWIRE ABA号、UID号,不能使用缩写行名;欧元区付款必须写明受益人的IBAN号;
(四)逐笔发送付款指示;
(五)内容简洁扼要,确保付款指示中的各当事银行和当事人名称与号码标示(如账号、UID、ABA、SWIFT地址代码)相一致。

第十三条遵循有关清算截止时间规定发送付款指示。

(一)美元、欧元、英镑付款指示必须在经办社指定起息日的当天16:30(北京时间,以下同)以前发送至清算中心。

(二)亚洲地区美元付款在经办社指定起息日的当天15:00以前发送至清算中心。

(三)港币付款指示必须在经办社指定起息日的当天16:00以前发送至清算中心。

(四)日元付款指示必须在经办社指定起息日的当天11:00以前发送至清算中心。

(五)澳大利亚元付款指示必须在经办社指定起息日的当天10:00以前发送至清算中心。

对在规定时间后收到的付款指示,清算中心不保证当日支付和起息,除非另有约定;但最迟在下一个营业日进行支付并起息。

清算中心收到付款指示的时间或付款指示规定的起息日期,如恰逢非营业日,则起息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第十四条不规范付款指示的处理。

对未使用SWIFT规定报文或报文内容有误的付款指示,清算中心均不办理,由此造成的资金迟付损失由经办社自己承担。

对MT202付款指示中受益行名称、地址清楚完整,但未指明其美国或其他货币发行国账户行者,清算中心如可从资料中查到,则代为选择支付渠道及账户行,进行付款。

对MT103付款指示中受益人名称、地址清楚完整,但未指明其账户行者,清算中心不能予以办理。

对付款指示中受益人、收款行、美国或其他货币发行国代理行等名称及地址或有关账号标示不详或不一致,以及有其他错漏疑点等,清算中心不予付款,立即向经办社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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