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非关税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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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四章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一节非关税壁垒概述
一、非关税壁垒的含义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一、非关税壁垒的含义
非关税壁垒(Non Tariff Barriers,NTBs),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它和关税壁垒一起充当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虽然与关税壁垒一样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却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
1.灵活性
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制定、改变或调整都来得迅速、简单、伸缩性大,在限制进口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同时能根据实际情况,变换限制进口措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2.有效性
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比如用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进口。这种方法在限制进口方面更直接、更严厉,因而也更有效。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3.隐蔽性
要通过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唯一途径就是提高关税税率,而关税税率必须在《海关税则》中公布,毫无隐蔽性可言。非关税壁垒则完全不同,其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它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也可借用进口国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需作公开的规定。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4.歧视性
因为一国只有一部关税税则,因而关税壁垒像堤坝一样同等程度地限制了所有国家的进出口。而非关税壁垒可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有针对性地制定,因而更具歧视性。
第二节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一、进口配额制
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三、进口许可证制
四、外汇管制
五、进口押金制
六、最低限价制
第二节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七、禁止进口
八、国内税
九、进出口的国家垄断
十、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十一、海关程序
十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十三、反倾销
十四、绿色壁垒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因此,进口配额制是限制进口数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形式。
一、进口配额制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限额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按照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又有全球配额、国别配额和进口商配额三种形式。
一、进口配额制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Unallocated Quota),即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总的限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即政府不仅规定了一定时期内的进口总配额,而且将总配额在各出口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
一、进口配额制
(3)进口商配额(Importer Quota),是对某些商品进口商实行的配额。进口国为了加强垄断资本在对外贸易中的垄断地位和进一步控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将某些商品的进口配额在少数进口厂商之间进行分配。比如日本食用肉的进口配额就是在29家大商社间分配的。
一、进口配额制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甚至罚款。
一、进口配额制
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
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
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Voluntary Export Quota),又称“自愿” 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s),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
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
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
它是指出口国政府并未受到国际协定的约束,自愿单方面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在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也有的是出口厂商在政府的督导下,“自愿”控制出口。
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2.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
它是指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Self restriction Agreement)或“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规定一定时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
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它实际上是进口国管理其进口贸易和控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
1.进口许可证按照其与进口配额的关系,可分为两种。
三、进口许可证制
第一,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国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