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古印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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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古印度法

2第二章 古印度法

(二)所有权制度
–古印度的土地所有制以国有制(王有制) 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占有土地者均得向国王纳税。在此前提下, 土地买卖和土地私有已出现,但受到限制。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到保护,偷盗要受到惩 罚。但不同种姓的财产权有分别, 婆罗门 拥有一切, 而首陀罗只能拥有维持生计的 生活资料。
•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 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 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 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以娶同种 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 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五)继承法
• 1.长子优先原则,其他诸子依赖长子, 父债子偿。 • 2.与种姓制度相衔接,不同种姓继承 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三、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和历史地位
• (一)基本特点 – 1.与宗教密不可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 宗教的附属物。 –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又称种姓法。除 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 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 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 – 3.古印度法是宗教、法律、伦理等各种 规范的混合体。
首陀罗:第四种姓,他们是从梵天 脚下降临到世上的,最底下也最肮脏, 唯一的任务就是温顺地侍奉前三等种姓, 他们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 贱民:在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 一类特殊的人,称为“贱民”,或叫 不可接触者,也有人称之为第五种姓。 贱民主要由被开除出种姓的人和不同 种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构成,地 位比首陀罗还低,只能从事最低贱的 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
•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为了维护种 姓的纯洁, 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 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 代则为杂种种姓。 –但种姓间的通婚并非绝对不可能。 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 婚姻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 的。但低等种姓男子与高等种姓女 子的婚姻则被视为“逆婚”,因而 是禁止的。

第 2章 古印度法

第 2章  古印度法

五、继承法
(一)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印度人视“传种”为男人的天职,而长子 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不欠祖先的债, 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 (二)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 面的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六、刑法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古代印度许多罪名的设置及惩罚方式与宗 教有直接关系 ,另外,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 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 可以减轻处罚; 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 则必须加重处罚。
二、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 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 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 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 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一)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不仅契约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而 且比较注重形式。 (二)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1.为了保证契约的严肃性,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提 条件。 2.契约一旦订立就当严格履行,若到期不能履行,则或者债务 人给债权人做债务奴隶,或者由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或者由债 务人的继承人还债。 (三)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首先,同是借贷者,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 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为3%,吠舍为4%, 而首陀罗则为5%。 其次,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属同 一种姓或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 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则不能以劳动偿债,只能逐年 偿还,以免沦为低等种姓的债务奴隶。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1、吠陀 2、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 陀。 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 过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典即 《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步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 相当大的权威性。 4、佛教经典:佛教经典总称“三藏” ,由三部分 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 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 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 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5、国王诏令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
一、古代印度法概述 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代印度生活的居民创造 了哈拉帕文化和摩亨佐达罗文化。 公元前2000年左右,雅利安人进入印度半岛。 出现了雅利安人最早的一步经典《梨俱吠陀》, 此后又出现利率《沙摩吠陀》、《耶柔吠陀》 和《阿闼婆吠陀》。
主要参考书
1、《摩奴法典》,商务印书馆出版 2、《世界法系概览》上册,威格摩尔, 上海人民出版社。 3、《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 出版。
四、古代印度法的特点
一、宗教法 二、种姓法 三、法律、伦理、宗教、哲学等各种规范的混合物 四、具有相ຫໍສະໝຸດ 强的稳定性种姓制度的基本特征
世袭的职业 严格的内婚制 等级制
12章,2684条。 构成印度法系的主干。 十世纪以后,受到伊斯兰法的冲击;十 八世纪以后,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冲击, 逐渐衰落。
《摩奴法典》的特点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是一部宗教法典。 《摩奴法典》是一部种性法。 宣扬梵天制造了种性,把首陀罗不当人 看待,严格实行族内婚。
古印度法律的基本制度
1、所有权 国王是大地的主人,婆罗门是一切存在物的主 人。 2、债法 法律对借贷利息加以规定,按种性的高低,月 利息为2%、3%、4%、5%。 3、婚姻家庭法 分为顺婚和逆婚制。 4、刑罚 有国事罪、侮辱罪、盗窃罪、奸淫罪等。
二、历史沿革
婆罗门教
→种姓制度 婆罗门 刹帝利 吠舍 首陀罗
佛教
→众生平等
印度教
→新婆罗门教或复兴了的婆罗门教
三、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四部吠陀 婆罗门教法 关于吠陀的注释 三部经:《法经》等 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
《那罗陀法典》等
佛教法
“三藏” 印度国王颁布的一些诏令
其他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

印度法

印度法

• 《乔达摩法经》X
50.首陀罗[属于]第四瓦尔那,仅有一生。 51.他的[义务]是诚实、恭顺和正直。 59.为高等瓦尔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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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奴法典(目录)
• • • • • • • • • • • • 第一卷 创造 第二卷 净法 梵志期 第三卷 婚姻 家长的义务 第四卷 生计 戒律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 妇女的义务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 民法与刑法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 第十卷 杂种种姓 处困境时 第十一卷 苦行与赎罪 第十二卷 轮回 最后解脱
• 佛教
• • • • •
创始人释迦牟尼,释迦族王子,公元前6~前5世纪。 如来教法中,不问于种姓。但观过去世,所作善恶业。 基本教义:四谛 四圣谛: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苦谛,所谓八苦:一生苦、二老苦、三病苦、四死苦、 五所求不得苦、六怨憎会苦、七爱离别苦、八五受阴 苦。谛实是苦。 • 集谛,无明及爱,能为八苦,而作因本,谛是苦因。 • 灭谛,无明爱灭,绝于苦困,当知此灭,谛实是灭。 • 道谛,八正道:一正见、二正念、三正思惟、四正业、 五正精进、六正语、七正命、八正定。谛是圣道。若 人精勤,观此八法,速离生死,到处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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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育王诏令
• 第十三道诏令
• 阿育王从来没有自称过‚印度之王‛,而只称自 己为‚摩揭陀王‛,并把其广大的领土称作‚征服 之地‛。 神所宠爱的普里雅达尔辛那王[天爱善见王, 即阿育王]即位八年过后,他征服了羯陵迦国家。 从那里掠走的人数是十五万,在那里有十万人被杀, 并有许多倍于此的[人]死亡。 现在,在羯陵迦已被征服之后,神所宠爱的 [王]已专心努力研究道德,喜爱道德,宣传道德。 神所宠爱的[王]对他征服羯陵迦的事感到后悔。 神所宠爱的[王]认为:在征服未被征服的[国家时, 在那里出现]屠杀、死亡与把人掠为俘虏,那是残 返回 忍的和严重的[罪行]。

第二章古印度法-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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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

吠陀文化时 前1500—前

600
雅利安人后来居上,主宰了印度之统治权,形 成吠陀文化,并创立婆罗门教。
列国时期 前600—前400 乔达摩·悉达多(公元前566—486年)
波斯与希腊入侵
孔雀王朝
前322~前185 第一个统一时代和帝国,阿育王统治时期(公 元前269—232年),帝国进入繁盛时代。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
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 式形成。 种姓制度
(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
乔达摩•悉达多创立佛教,反对婆罗门的专横和垄断宗教的特权 ,提倡种姓平等。同时,佛教又吸收了婆罗门教关于“造业” 、“轮回”等基本思想。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 为古印度国国教。
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林加崇拜的宗教,又是佳格纳特的宗教 ;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
印度教
梵天(左上)、毗濕奴(中) 、濕婆(右上)
位于印度中部的卡修拉霍性庙, 庙里四周墙壁刻满性爱浮雕。
卡修拉霍性庙中的浮雕
藏传佛教寺庙中欢喜佛
普宁寺中国北方最大的藏传佛教 活动场所
藏传佛教(喇嘛教)寺庙 经常供奉的欢喜佛
第四节 《摩奴法典》
一、《摩奴法典》的概述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法律和法规 的汇编。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故 名。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 传统习惯而编成的。
法典内容驳杂,大约编成于公元前2~公元2世 纪。
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维护 种姓制度。法典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 和义务,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

《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

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

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

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1、吠陀经。

自考《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二章

自考《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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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印度法
本章重点:古印度法概念、渊源、特点;种姓制度;《摩奴法典》; 印度法系
第一节古印度法概述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指整个南亚次大陆自公元前15世纪至公元6世纪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和发展
1、公元前1000-600年,印度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2、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形成并成为国教,其经典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3、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佛教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4、6世纪后,印度教形成。

印度教法延续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

三、古印度法的渊源
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有: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敕令。

第二节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二、所有权
古印度的土地原则上为国王所有,其占有形式是村社制。

动产的私有权受到庇护。

三、债法
契约关系较简单,种类较少;缔结契约注重形式。

四、婚姻家庭法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五、继承法
古印度遗嘱继承不发达,主要是法定继承。

六、刑法
缺乏犯罪的抽象概念,且充满宗教色彩;不同种姓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

七、诉讼制度
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常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宣誓和神明裁判。

第三节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基本特点
二、历史地位。

第二章 印度法

第二章 印度法
• VIII.31 如果新郎自愿接受姑娘的手,按照自己财力赠与父母 和姑娘礼品。这种婚姻叫做阿修罗的婚姻。
• VIII.32 青年男女由于互相誓愿而成功的婚姻,叫做天界乐师 的婚姻;它是由欲望产生的,以色情的快乐为目的。
• VIII.33 用武力自父家夺取号泣呼救的姑娘,杀伤要反对这种 暴行的人,并在墙上打破缺口者,叫做罗刹的婚姻。
摩奴法典(目录)
• 第一卷 创造 • 第二卷 净法 梵志期 • 第三卷 婚姻 家长的义务 • 第四卷 生计 戒律 •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 妇女的义务 •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 民法与刑法 •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
• XII.62 偷食粮,下世变老鼠;偷铜变天鹅;偷水变潜 水鸟;偷蜜变牛虻;偷牛奶变乌鸦;偷植物榨汁变狗 ;偷酥油变獴鼠。
• XII.63 偷肉转生秃鹰;偷油脂转生摩陀鸠;偷油类转 生退罗迦鸟;偷盐,转生蝉;偷乳酸,转生鹤。
• XII.64 偷丝绸衣服转生竹鸡;偷亚麻布转生青蛙;偷 棉转生鹬类;偷牝牛转生鳄鱼;偷糖转生跋鸠陀鸟。
种姓制在印度
圣雄 甘地
女议员普兰•黛 维 印度今日贱民
思考题
• 为什么古印度法会具有浓厚的宗教性? • 在古代东方法和古代西方法中,宗教各
扮演了何种角色,有何异同? • 试探讨在早期法律中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印度法
• 学习目标: 重点掌握古印度法的概念、渊源、
及古印度法的两大特征:宗教性、以 种姓制度为其核心内容。
第二章 印度法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二、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三、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 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 总称,(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 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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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印度法
近年出题情况:
2009年10月
3.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古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C)
A.《述祀氏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摩奴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婆罗门教法中以散文体裁写成的,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为(B)
A.法典
B.法经
C.三藏经
D.梵书
31.吠陀(名词解释)
09年1月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C)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2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BDE)
A.摩呵婆罗多 B.吠陀经
C.罗摩衍那 D.法经
E.法典
08年10月
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B)
A.伊斯兰法的影响 B.种姓制度盛行
C.宗教众多 D.希伯来法的影响
32.种姓制(名词解释)
08年1月
3.古印度最有代表性的法典是(D)
A.吠陀经典
B.述祀氏法典
C.三藏
D.摩奴法典
07年10月
3.古印度编纂法典的机构是(C)
A.国王
B.立法机关
C.婆罗门教僧侣贵族及其他宗教界著名人士
D.法学家团体07年1月
26.古印度佛教法的渊源有(AB)
A.摩奴法典 B.三藏
C.往世书 D.国王敕令
E.奥义书
06年10月
3.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D)
A.公元前4千年左右
B.公元前3千年左右
C.公元前2千年左右
D.公元前1千年左右
总结:
(1)基本上只考单选题,有可能考名词解释题。

(2)重点内容是古印度法的渊源和种姓制度。

1、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
(1)吠陀(2)法经(3)法典
2、《摩奴法典》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注意名词解释题)
3、三藏
(1)是佛教经典的总称。

(注意单选)
(2)包括经藏、论藏、律藏。

(注意多选)
4、五戒
(1)是佛教法的中心内容。

(注意单选)
(2)内容: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注意多选)
5、种姓制度
(1)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地位从高到低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个种姓之间等级森严,其地位和权利
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

低级种姓绝对服从高级种姓。

(注意名词解释题)
(2)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注意多选)
(3)再生人、非再生人——前三个种姓是再生人,可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6、顺婚、逆婚/旃陀罗
顺婚——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之间的婚姻被视为“顺婚”。

逆婚——低等种姓男子与高等种姓女子之间的婚姻被视为“逆婚”。

旃陀罗——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所生下的后代,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地位比首陀罗还低。

7、所有权
(1)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
(2)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注意单选)
(3)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8、债法
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

(注意多选)
2、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3、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9、继承法
(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10、刑法
(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11、诉讼制度
(1)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2)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12、古印度法的特点
(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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