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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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保安培训方案

小区物业保安培训方案
2.配备必要的培训器材,满足实操演练需求;
3.保障保安员培训期间的工作待遇,消除后顾之忧;
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保安员积极参与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七、培训师资
1.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物业管理专家、法律顾问等进行授课;
-专家需具备5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熟悉小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法律顾问需具有专业律师资格,精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考核不合格者需进行补训,直至达到规定标准。
3.业主满意度调查:通过调查了解保安员服务质量的提升情况;
-调查应涵盖业主对保安员服务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根据调查结果,对保安员进行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4.培训总结:收集保安员反馈意见,总结培训经验,为下一阶段培训提供参考;
-培训总结应包括培训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小区物业保安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
为确保小区物业保安队伍的专业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培训方案。通过培训,使保安员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团队协作能力,为小区创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对象为小区物业全体保安员。
三、培训内容
1.业务知识培训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实操训练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3.情景模拟:模拟各类突发事件,检验保安员应对能力,提升处理问题的能力;
-模拟情景应尽量贴近实际工作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等;
-通过模拟训练,使保安员熟悉应对流程,提高应变能力。
4.交流互动:组织保安员进行经验分享,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业主满意度调查:通过调查了解保安员服务质量的提升情况;
4.培训总结:收集保安员反馈意见,总结培训经验,为下一阶段培训提供参考。

保安法律案例(3篇)

保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公司在我国日益普及。

保安员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维护小区的安全秩序。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保安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事件,引发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误伤业主的事件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某小区业主王先生在下班回家途中,被小区保安员李某拦住。

李某怀疑王先生偷窃小区内某商店的商品,遂对其进行盘查。

在盘查过程中,李某误认为王先生反抗,用力推搡王先生。

王先生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王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三、案件审理(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保安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然而,李某在盘查过程中,未充分核实王先生的身份,误认为其有违法行为,并采取暴力手段,导致王先生受伤。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

(二)二审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有据。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物业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一)保安员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安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 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 预防、制止违法行为;4. 执行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保安员的权利与义务1. 保安员有权要求业主配合其执行职务;2. 保安员有权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3.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违法行为;4. 保安员有权要求业主提供身份证明;5. 保安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6. 保安员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保安服务管理规定(3篇)

物业保安服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保安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服务;(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服务至上,以人为本;(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保安服务组织,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安服务。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保安服务组织,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五)经过公安机关保安员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三)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四)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五)执行公安机关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和公安机关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章保安服务内容第九条保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巡逻守护: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秩序;(二)安全防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三)门卫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入口管理,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检查;(四)监控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控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五)应急处理:处理突发事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六)其他服务: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提供其他保安服务。

物业管理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

物业管理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

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 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 告死亡两种。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 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 灭,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 发生移转,人身权消灭。需要指出的是,自然 人死亡以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 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 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然 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 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 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的。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许多民事法律 关系类型、性质的划分,往往就是根据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而民 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是民事主体参 与民事活动所达到的目的。
明。
Hale Waihona Puke 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 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 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 定,以保护胎儿的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 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胎 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 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是 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胎 儿”的法定继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辨 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 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由监护人担任。

超详细‖完整版物业保安培训

超详细‖完整版物业保安培训

超详细‖完整版物业保安培训标题:超详细完整版物业保安培训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行业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作为物业管理的核心环节,保安服务在维护小区治安、保障业主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物业保安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保安培训的内容,以期为物业保安工作提供参考。

二、物业保安培训的重要性1.提高保安队伍的专业素质:通过培训,使保安人员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2.增强保安队伍的凝聚力:培训有助于加强团队建设,提高保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安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水平,培训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整体水平。

4.保障业主安全:保安人员经过培训,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物业保安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保安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以便在工作中依法行事。

2.业务知识:包括物业管理基础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突发事件处理、安全防范措施等。

3.技能培训:包括体能训练、消防器材操作、急救知识、防卫技能等。

4.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保安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廉洁自律等。

5.沟通协调能力:提高保安人员与业主、同事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6.心理素质培训:通过心理辅导、团队拓展等活动,提高保安人员心理素质,增强抗压能力。

四、物业保安培训方法1.理论授课:邀请专业人士或内部讲师进行授课,系统讲解相关知识和技能。

2.实操演练:组织保安人员进行实地操作,如消防演练、防卫技能训练等。

3.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保安人员了解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

4.情景模拟:模拟实际工作中的场景,提高保安人员的应变能力。

5.互动交流:组织保安人员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分享优秀做法。

6.考核评估: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考核,评估培训效果。

保安法律案例(3篇)

保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受伤前在某科技公司担任保安。

被告: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某科技公司保安队长。

被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法定代表人:王某。

2018年7月15日,张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保安期间,因工作需要,被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内部的安全巡逻工作。

当日16时许,张某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公司一仓库内存在安全隐患,遂进入仓库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张某发现仓库内有一名可疑人员,遂上前询问。

可疑人员拒绝回答,且态度强硬。

张某见状,立即通知了李某,请求协助处理。

李某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已将可疑人员控制。

李某询问可疑人员身份,可疑人员仍拒绝回答。

李某认为可疑人员行为可疑,遂决定将其带回公司进行调查。

在带离过程中,张某与李某使用武力,对可疑人员进行制服。

在制服过程中,可疑人员挣扎反抗,导致张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肺挫伤、肋骨骨折。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为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张某认为李某及某科技公司存在过错,遂将李某及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及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保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仓库内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张某发现可疑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询问。

李某作为保安队长,在接到张某的求助后,有义务协助张某处理。

然而,李某在处理过程中,使用武力对可疑人员进行制服,导致张某受伤,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张某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

保安员法律案例(3篇)

保安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保安员小李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位女士在小区内大声喧哗,疑似醉酒。

出于维护小区治安秩序的职责,小李上前劝阻,要求该女士降低音量。

然而,在劝阻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小李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不慎用拳头击中了该女士的头部,导致女士受伤。

事发后,女士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处理过程1. 事发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得知情况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安抚受伤女士,并协助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2. 小李在事件发生后,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物业管理部门对小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受伤女士道歉。

4. 受伤女士住院治疗期间,物业管理部门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

5. 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物业管理部门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 受伤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7.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审理结果1.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作为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方法不当导致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法院根据受伤女士的伤情鉴定、医疗费用、误工费等证据,判决小李赔偿受伤女士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3. 判决生效后,小李向受伤女士支付了赔偿款项。

四、案例分析1. 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避免因方法不当导致他人受伤。

2. 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保安员应保持冷静,妥善应对,避免情绪激动。

3. 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安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4. 受伤者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5. 社会各界应关注保安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为其提供必要的关爱和支持。

五、启示1. 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物业管理案例法律法规(3篇)

物业管理案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10年开盘,共有业主20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自入住以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管理问题产生了诸多纠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案例。

二、案例描述1. 业主反映问题(1)小区绿化带被随意占用,影响美观。

(2)小区内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如楼道内堆放杂物、电梯故障等。

(3)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如清洁不及时、保安巡逻不力等。

(4)物业公司未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存在乱收费现象。

2. 物业公司回应(1)关于绿化带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已将占用绿化带的业主名单上报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负责处理。

(2)关于安全隐患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已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并加强巡逻力度。

(3)关于服务不到位问题,物业公司表示会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4)关于物业管理费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已按规定收取,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三、法律法规分析1.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规,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业主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与运营等内容。

(1)关于绿化带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带、公共场地等公共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使用、维护和管理。

物业公司应负责绿化带的日常维护,但业主有权对绿化带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2)关于安全隐患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关于服务不到位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

(4)关于物业管理费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费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指导意义。

(1)关于服务不到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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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
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样规定目 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 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从事了劳动,雇主事后不得以 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欠缺主张行为无效, 拒绝支付报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 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 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 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 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由监护人担任。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 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 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失踪的条件
♦ (1) 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下落
不明;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满2年。2年的 起算点是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甲于 1997年2月1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年的起 算点为2月2日,2年的最后截止日为1999年的2 月1日。利害关系人从1999年的2月2日开始可 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如甲 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假如战争结束之日为X 年的2月1日。2年的起算点为2月1日,2年的最 后截止日为(X+2)年的1月31日。利害关系 人从(X+2)年的2月1日开始可以到法院申请 宣告失踪。
权利能力的终止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
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两种。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 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 消灭,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 定发生移转,人身权消灭。需要指出的是,自 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 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 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 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 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 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 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 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 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 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 亲属等。 ♦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 (4)采用特别程序。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 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 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 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 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 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律事实只能由法院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任何其 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宣告 失踪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由失 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受 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 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 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条规定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基于出生这一事实, 能力始于出生。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自然人当 然取得主体资格。 然取得主体资格。 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 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以下简称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条规定: 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 条规定 自然人“ 没有户籍证明的, 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 定。”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 力高于出生证明, 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 明。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
能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 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 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 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 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 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 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
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 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 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 的精神病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
在,故不发生继承问题,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 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财产代管 人的指定没有固定顺序,亦非谁申请,谁是财 产代管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确定财产代管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民事主
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 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民法上称之为 “人”。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主体,因此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因此 通常所称“权利人”、“义务人”均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但成年人、未成年人特指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存在。
♦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
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提 起申请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提起申请时,利害关系人没有 顺序。
♦ (3)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的法
♦ 如甲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乙和父亲丙均主张
对甲的财产的代管权,但其妻子乙在甲失踪前 就与甲闹离婚,甲失踪后长期住在娘家。在这 种情况下,当然应当由其父亲作为财产代管人 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 ♦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 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在涉 及失踪人的诉讼中,由财产代管人作为原告或 被告。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 制度。《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 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保安法律法规及 案例培训
物业保安工作涉及法律法规
♦民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 ♦刑法
民法基本知识
♦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 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 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胎儿利益的保护
♦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
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 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 规定,以保护胎儿的的利益。我国《继承法》 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 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 胎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 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 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 “胎儿”的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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