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doc

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摘要近年来,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令世人关注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
新闻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从法律角度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对新闻侵权制度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已成为法学界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完善一、新闻侵权的含义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过错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或者虽然没有实施过错行为,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目前,关于新闻侵权的各种定义,尽管不乏较为科学和全面者,但由于各自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不能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
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侵权行为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新闻侵权行为人就是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所谓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是指因为新闻报道而破坏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了对他们的社会评价,从而损害了他们的财产利益,影响了他们宁静的生活及尊严。
新闻侵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主要指民事侵权,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权利的侵害,广义的侵权则是包括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所有侵害,既包括民事的,也包括刑事的。
我们在此讲的新闻侵权是指狭义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新闻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并且是以新闻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的侵权,这就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区别开来。
二、我国新闻侵权制度法律的完善关于怎样认定新闻基本内容失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权利两者的冲突日益显现,如何来寻找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新闻侵权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保护舆论监督的几种原则构想。
关键词: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新闻媒体还要在政策上和事实上把握好分寸,一定要避免侵权,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的问题,既要搞好报道,又不能侵权。
一、大众传媒不可忽视新闻侵权问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特别是指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导致的诉讼近年来呈逐步上升的态势,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其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内容不真实。
本来,新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事实是第一性的,因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引起的新闻失实情况很多。
有的因新闻工作者采访不够深入,有的因取证不够严密、缺乏权威性;有的道听途说、忽略新闻的查证核实;有的通篇捏造以追求轰动效应,再加上一些新闻或评论撰写方法不驾,导致不合理想象和牵强附会,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第二、评论不恰当。
公正的评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对各种不正之风及阴暗面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作出评论,这也可以说是新闻媒体的一种义务。
公民也有权在媒体上充分、公开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意见。
但由于评论往往针对社会热点、热门话题而发,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倾向性。
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评论的立场是否公正、评论的形式是否恰当,都在实践中影响着评论的合法性,如稍有不当,就有可能使舆论监督滑人“新闻侵权”的泥塘。
第三、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及行为规制的研究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及行为规制的研究新闻聚合APP是一款将多个新闻媒体的新闻内容整合在一起的应用程序。
这种应用程序在近年来迅速发展,并成为了广大人民获取新闻资讯的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新闻聚合APP利用了新闻媒体的内容和资源,但并未尊重新闻媒体的知识产权,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新闻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行为规制方案。
一、新闻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随着新闻聚合APP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媒体公司发现其内容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APP引用,并对此提出了侵权诉讼。
新闻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直接复制原作一些新闻聚合APP直接复制媒体公司的原始文章,并在自己的应用程序中显示。
这种行为侵犯了媒体公司的著作权和独占权,尤其是当这些应用程序未经授权就一次性复制了大量的原创文章时。
2.部分引用原作一些新闻聚合APP部分引用媒体公司的原始文章,通过在引用的内容周围加上自己的评论、标题、图片等元素,来创造出一种新的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媒体公司的著作权和沟通权,因为这种部分引用通常涉及到版权范畴的重要部分,例如文章标题、开头和结尾。
3.忽略引用来源一些新闻聚合APP忽略了引用来源,对引用的新闻文章或视频没有进行充分的来源说明或者附加引用链接。
这种行为侵犯了媒体公司的著作权和经营权,因为这些公司经常需要在新闻文章和视频中插入广告、链接和其他商业信息,以维持他们在市场上的地位。
二、新闻聚合APP的行为规制建议为了缓解新闻聚合APP和媒体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争议,我们提出以下行为规制建议:1.制定新闻聚合APP专门的信息源许可证制度为了避免APP复制原作品,制定新闻聚合APP专门的信息源许可证制度应该成为一项必然。
这个制度将保护媒体公司的著作权,并确保新闻聚合APP只有在获得信息源的许可证前才能复制原媒体内容,以及遵循其他的规定。
2.实施数据保护、管理、存储机制为了防止新闻聚合APP采用过时或有问题的文章,必须建立数据保护、管理、存储机制。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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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李 坤
(作者单位:西安市长安区广播电视中心)
其中一方提出诉讼,则侵权责任将由一 人承担,无疑是对侵权者不公。再者, 作为整个侵权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在法 律上应当是个“整体”,因此笔者认为 有必要根据共同侵权原则,将侵权各方 作为共同被告,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2 “主观过错”的法律规定完善 首先,对于新闻的转载单位,笔者认 为也应当明确其侵权责任。 作为转载机关, 应当审查转载新闻的真实性,如果因为新 闻严重失实而导致权利人名誉损害,此时 转载单位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与过错责任相比,过错推定责 任构成要件并未改变,但是从规则原则上 看则明显有利于原告。尤其是在原告无充 足证据证明被告主观过错时,采用过错推 定责任可以为原告减轻举证负担。 最后,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在审 理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时候,如果原告能 够证明被告的新闻失实,导致其名誉权 遭受损失,此时法院就推定被告主观上 存在过错;在审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时 候,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名誉因为 被告行为遭受了损害,此时法院也会推 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虽然司法实践中 已经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但在立法 条文中还未体现。因此,必须在立法上 加以完善,保证立法与司法一致。 2.3 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新闻领域中常见的侵权现象有侮辱 和诽谤。 侮辱,指的是在评论性文章中,作 者发表了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论,而无法 找到文章依据;在诽谤侵权案件中,原 告必须要列举证据证明该侵权作品是虚 假的。由此可见,能否有足够证据证明 作品的真实性,是能够胜诉的关键。 诽谤,顾名思义指的是行为人通过
捏造或者虚构某种事实的方式,导致他 们名誉遭受损失。通常来说,在诉讼中, 原告负有证明该作品虚假的责任,而这 种证据也比较容易找到。比如,在播报 某人构成重婚罪的案例中,原告可以很 容易从登记部门获得证据,证明其婚姻 是合法有效的,而指正被告行为属于诽 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原被告 双方都无法证明该报道是否真实,此时 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判断方式, 此时无疑是对原告不公平的。例如,记 者甲在新闻报道中称乙在公共场所随地 吐痰,并且对该种行为严厉批评。乙认 为甲的报道失实,并且向法院提出诉讼, 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的举证环 节,乙作为原告需要有充足证据证明自 己当日没有吐痰。如果无法证明,则乙 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实践中,对于该 种情况的证明很难,可以说根本无法完 成,而乙也必须要承担败诉后果,这显 然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在双方都无法证 明作品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举证 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 结语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发展,人 们文化生活在得到丰富的同时,也存在着 安全隐患。近几年,新闻侵权事件屡屡发 生,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因此, 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展开研究,法律既 需要为媒体发展提供有力依据,同时也应 当对个人名誉、隐私权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军 . 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现状、 对策及研究回顾 [J]. 法学杂志 ,2011(11). [2] 魏 永 征 . 舆 论 监 督 与“ 公 众 人 物”[J]. 国际新闻界 ,2010(11).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时事新闻作为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入手,探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
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方面,涉及到记者、媒体机构和新闻资讯网站之间的权利分配。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范围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保护期限上,根据法律规定,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本文将总结讨论,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法律基础、研究、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时事新闻作为当前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信息载体之一,其著作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时事新闻著作权权属的明晰及保护的健全,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领域的秩序和发展。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保障公众获取时事信息的权利,成为当务之急。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商业等多个领域,其中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
本文将围绕时事新闻的著作权概念、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时事新闻著作权在现代传媒环境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
通过对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为新闻传媒从业者和权利人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时事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相关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有所启发,为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2. 正文2.1 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形成的,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张庆豪来源:《传媒论坛》2020年第14期摘要:新闻报道新是对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载体,当前由于各种新媒体的应用,使得新闻的传播渠道更广,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侵权的行为。
本文对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旨在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控制。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研究;策略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4-0-02一、引言新闻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新闻报道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与人们的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几乎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尤其是加上当前网络媒体的出现和应用,新闻对公众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这些新闻内容中不乏有些消息对人们的各种权利产生了侵犯,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对新闻侵权现象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就应该要事先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回避。
当前,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界定还有一定的难度,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存在,才使得新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我国民众本身的法律意识也比较单薄,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根本没有发现,因此导致新闻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地遏制,最终会对新闻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发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主要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利用一些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故意捏造一些不存在的事实,从而对公民、组织的各种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同时也包括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著作权受到的侵害。
新闻侵权主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侵害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利,在新闻报道过程中,由于行业监管不力,往往会产生一些失实的新闻小学,这些消息很有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产生损害,使得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严重的舆论压力和影响。
(二)侵害隐私权隐私是一个人私密生活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大多数人都有窥私欲,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人们往往会从新闻中寻找他人的隐私消息,尤其是一些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常常可以掀起舆论大潮。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各类新闻媒体的产生和增长,新媒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同时,新闻报道的主题内容也日益复杂,如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报道,媒体的互相竞争也更加激烈。
然而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中,新闻的正确和权威性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新闻的抄袭、侵权、不实报道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形象,也侵犯了个人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方面,新闻侵权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能够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司法实践的水平,加强新闻媒体的伦理建设。
另一方面,研究新闻侵权问题还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媒体的认知,促进新闻媒体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和互动。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闻侵权的概念和类型:对新闻侵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梳理其主要类型,包括抄袭、挖掘个人隐私、不实报道等。
2.新闻侵权的成因和特点:分析导致新闻侵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探讨其主要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3.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对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包括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
4.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针对新闻侵权问题,从伦理角度出发探讨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提出相应建议。
本研究的目标是通过深入分析新闻侵权问题的成因及其特点,挖掘新闻侵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制和伦理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另外,本研究还致力于提高公众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认知、引导公众健康理性地看待新闻事件,进一步促进媒体与公众之间的互动。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取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对相关文献进行全面系统的搜集、阅读、综合分析,形成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认识和了解。
2.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比较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具体事实和判决结果,探讨新闻侵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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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案件每年都在呈现上升趋势,在诸多新闻方面的法律纠纷中,虽然也有部分对新闻媒体的不公正诉讼,但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报道夸张或失实。
讨论新闻侵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出发,接着指出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如下:一是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是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三是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法律法规;侵权事件
马克思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
于此,我们也不难推出新闻、传播、娱乐等行业作为一个国家思想上的上层建筑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此同时它还与政治上的上层建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个国家关于新闻传播的观念、制度、管理及运作模式,其实都多少与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息息相关。
从新闻业发展的过程来看,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新闻媒体及新闻行业的发展基本上都是从最初的新闻报纸,逐步发展到电台广播、电视直播,然后再由电台、电视不断向互联网发展的不断进步过程。
现如今,随着传播技术和互联网的深入影响,新闻媒体已经悄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正如所有的事物一般,新闻媒体也在不断展现着它独具特色的“双刃剑”威力,它一方面对社会发展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引领作用,一方面它又在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人格权。
笔者以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分
析新闻侵权问题和法制上的完善建议,对于预防新闻侵权,避免新闻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效应对新闻侵权事件,让新闻报道不偏离法制轨道,从源头上把新闻侵权的可能降至最低点。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新闻,其实就是对最新、最近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报道,使事实示于众,以便公共知晓[2]。
新闻侵权,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的非媒体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利用期刊、杂志或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新闻采访和传播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3]。
但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剽窃、扭曲、非法转载,以及拒付稿酬的行为一般都不属于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仅仅是众多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类型,但它又不是仅体现着一般侵权行为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还体现着自身的一些特殊特征。
笔者认为,新闻侵权不论是在侵权的主体、形式,还是在侵权的行为载体等方面都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存在明显的差别。
新闻传播整个过程其实是非常系统的工程,从开始发生新闻事实到发布新闻再到被接收一直延续到最后所产生的影响,是多个行为主体共同活动所形成的。
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较而言,新闻侵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
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媒体或其工作人员,还包括与新闻有关联的其他公民(如特约评论员、自由撰稿人、新闻材料提供者、特约记者等)。
二是侵权的形式是特定的。
侵权行为都
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侵权行为必然是在期刊杂志社、报纸发表;电影、电视、广播播放或者通过互联网公布新闻等传播新闻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传播新闻过程中出现,那么它也就仅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
三是侵权行为的载体是特定的。
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传播新闻时会利用期刊、报纸、杂志、电影、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传播工具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四是影响异常迅速并且相当的广泛。
如今,新闻报道大都是通过各式大众传播媒体进行传播的,传播的速度非常神速、快捷,传播的范围更普遍、广泛。
一旦有涉及侵权的新闻报道就会迅速被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公众知晓,由此引发的新闻相对人身心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是损害[4]。
二、关于新闻侵权法的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1.关于新闻方面的立法规定不健全
新闻侵权是一般民事侵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不论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主体,还是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像更正、撤销报道,就是新闻侵权中最有效的弥补过错的手段。
此外,在免责事由上新闻侵权也存在着自己的个性,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几个理论,像公平正确的评论免责、对公众人物报道的免责、没有实际恶意报道的免责、报道时相信自己报道是真实的免责等[5]。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不同,我们就更应该加强对关于防止新闻侵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探索。
故笔者认为,制定一部正式的《新闻法》用以规范、约束报道新闻过程中的行为是目前解决新闻侵权中缺陷的关键所在。
2.仅用司法解释来规范新闻侵权行为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对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目前,我们一方面能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条款;另一方面,也是审理中最常见的引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三个司法解释:1993年与1998年版本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
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就是,一旦法官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条款审理,就必然会与这三个司法解释出现冲突,但是这三个司法解释的级别与《民法通则》相比根本就是无力抗衡的,所以很难形成对当事人最为有力的法律结论。
3.司法过程过于的刻板,缺少符合时代潮流的创新
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中,多多少少也会出现个别能很好地平衡人格权与传播新闻之间关系的典型示范。
但是,面对过于刻板的现有的司法判例,其往往会缺少典型、示范的效应。
虽然,“司法能动”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倡导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少发挥作用的。
“司法能动”所主要强调的就是主动型的司法模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是想要做到“司法能动”就必须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与研究,仔细地研究、分析形势,主动的解决社会中各种的司法需求,做到能真正加强和改进工作,积极主动地延展、增加审判职能,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管理并能够进一步创新,主动与民众沟通、协调,争取形成有合力的司法。
于此之外,“司法能动”还具备着司法的高效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能够严格按照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需求,提前做好发现矛盾、解决矛盾的各项准备,把矛盾纠纷遏制在萌芽阶段。
但是从目前的状态来看,我国在解决新闻侵权的司法行为过
程中与理想中的“司法能动”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三、完善我国新闻侵权立法问题思考
在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关新闻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有关新闻侵权的诉讼激战也愈趋激烈。
而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也取得不凡的成就,尽管瑕不掩瑜,但新闻侵权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终须解决。
1.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罪刑法定原则是广泛应用于各领域的立法原则,该原则对于新闻侵权立法工作也同样适用。
立法者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规定什么是新闻侵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第一步就是要明确概念。
因此,明确新闻侵权的概念就成为新闻侵权立法工作基础和保障。
而在日常生活中新闻侵权的形式是多样和变化的,概念往往是具有高度抽象性这一特征。
如何克服这二者的矛盾,又是立法工作的重点。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针对此种问题,多以立法形式规定新闻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新闻报道严重失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假新闻,此种也是新闻侵权最常见一种表现形式;二是擅自披露他人隐私,此种在娱乐新闻中最为常见;三是评论严重不当,对某种事实进行刻意歪曲、丑化的评论,从而侵犯他人人格利益;四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侮辱、诽谤的词语,达到一定程度。
以上这几种形式是常见形式,但绝不限于以上几种。
2.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
针对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新闻侵权立法层次较低,司法解散成为解决新闻侵权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当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要让位于上位
法,为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提高立法层次。
首先,要将现有的立法解释、说明、通知等层次较低的相关规定,吸纳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法律中,去粗取精,最终做到新闻侵权纠纷案件有法可依。
其实,借鉴西方新闻法制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制定有关新闻侵权的专门单行法规:如舆论监督法、名誉法、新闻法、诽谤法等。
世界上已经制定新闻法的国家为数不少,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单行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新闻侵权有关法规。
3.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与新闻侵权立法工作紧密关联的就是新闻从业法律意识普及和提高。
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基本法律涵养,熟悉并掌握与新闻有关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
否则,就会不知不觉中成为新闻侵权的主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此外,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至关重要,人们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但个人遭受新闻侵权的时候,能适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莎士比亚有一句话至今让人印象深刻:过去的一切只是一个序幕。
新闻侵权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过去的成就只是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序幕而已。
面对着日新月异的发展时代,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须解决,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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