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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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

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

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新闻侵权反思报告一、事件回顾2019年某日,某报纸刊登了一篇报道,内容涉及了某高校教师贪污的丑闻,且指称该校校长参与其中。

然而,在事后调查中发现,该报道完全属于捏造,对校长和该高校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

二、问题分析1. 新闻采编失误。

新闻从业人员在核实相关事实之前,就迅速发稿,缺乏审慎和负责任的做法。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媒体自身的信誉。

2. 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刊登了涉及校长的不实报道,侵犯了校长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此类侵权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以便对社会上的恶意报道起到警示作用。

3. 自律与监督不力。

新闻行业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构,导致个别媒体工作者为了吸引读者和广告商,肆意发布虚假新闻,损害公众的利益。

三、存在的问题1. 缺乏新闻报道的标准和准则。

新闻报道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和职业准则,如真实性、客观性、平衡性等。

然而,在当前的新闻市场中,一些媒体机构忽视了这些准则,以追求热点和眼球效应为主,丧失了新闻应有的价值。

2. 缺乏对虚假新闻的法律制裁。

当前,尽管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对于媒体发布的虚假新闻的处罚力度并不足够。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

3. 自律机制的缺失。

媒体自律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新闻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媒体从业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独立组织,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行业自我纠错和规范发展。

四、问题解决1. 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对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认识。

只有在职业道德的引导下,新闻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2. 建立健全的新闻监督制度和处罚机制。

对于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3. 建立专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这个组织应由新闻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然而,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上,新闻法律案例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新闻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以期对新闻传播行业及社会公众有所启示。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不断涌现出一系列法律案例,涉及言论自由、名誉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新闻传播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边界的关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新闻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某知名媒体人因言论不当被诉名誉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媒体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涉及某明星名誉的言论,被该明星及其团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媒体人的言论构成对明星名誉的侵犯,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媒体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此案判决对媒体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三、案例二:某自媒体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案例背景: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自媒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的传播。

自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传播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监管部门对自媒体进行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信息传播的真实性。

四、案例三:某知名网站因侵犯著作权被诉案例背景:某知名网站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某知名作家作品的全部内容。

作家及其团队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网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摘要(3篇)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摘要(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名誉权侵权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等进行分析,探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概述了名誉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最后提出了完善网络名誉权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名誉权侵权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为我国名誉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某知名博主A在某社交平台上发表了一篇针对知名人士B的负面文章,称B涉嫌违法违纪。

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

B认为,该文章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A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A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2. 如何认定网络名誉权侵权?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分析(一)A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A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文章涉及B的违法行为,属于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损害了B的名誉,故A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如何认定网络名誉权侵权1. 损害名誉的事实:侵权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2. 侵权行为:侵权人在网络上散布、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

3.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然实施侵权行为。

本案中,A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恶意发布涉及B的负面文章,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故法院认定A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论文摘要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意识新闻自由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关于法律新闻案例事件分析(3篇)

关于法律新闻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新闻案例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为例,对法律新闻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

张三认为李四在其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李四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李四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赔偿张三损失。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这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本案的成功解决,离不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法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继续加强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 邻里关系的和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但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这表明,邻里关系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我们要加强邻里关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五、总结“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法律新闻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侵权法——媒体侵权论文

侵权法——媒体侵权论文

摘要:近些年来,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侵权问题逐渐成为中国新闻业界的热点问题。

有关新闻侵权的特点、对象与责任避规、法规制订等问题都得到较为详尽的探讨。

然而,有关媒体侵权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隐私权”与“名誉权”等方面,而新闻业界之间的侵权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研究,随着我国大众传媒的进一步市场化与激烈竞争,媒介间侵权行为也将愈发突显,成为影响媒介文化生态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键词:媒体侵权、媒介生态、侵权行为正文:媒体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其动态已经深刻影响着人民大众,通常的传媒媒介主要有正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

在这些媒介活动过程中,转载、摘编、转播、转录现象极为普遍。

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别一些媒体在传播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夸大、捏造、私自刊登等方式侵犯。

要了解媒体侵权这个概念,首先要从媒介侵权行为开始认识。

(一)媒介间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所谓媒介间侵权,主要指不同媒介组织之间在信息制作与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利益侵害与利益冲突,与一般的新闻侵权不同,媒介间侵权更为复杂,涉及的方面也更为广泛。

一、传播信息的不正规“转用”。

传播信息的“转用”是信息传播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一般情况下,正是这种二次传播与多次传播行为扩大了原始传播信息的范围与影响。

目前,中国当代报刊之中的信息“转用”做得较为规范,尤其是学术论文的转载都标明出处并给原作者支付稿酬。

二、对转用信息的非正规运用。

从大的方面看,信息转用本身就是某种改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信息原有的上下语境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从小的角度分析,信息的文本形态与传播形式发生了变化。

三、节目形态的模仿也是一种媒介间的侵权行为。

近些年来,大众传媒之间尤其是电视传播盛行“克隆风”,常常是海外某种电视节目大受欢迎,境内很快就会有类似节目面市;国内某一电视节目收视率惊人,马上就会有一批类似节目参与竞争。

近几年流行的“谈话类节目”、“知识博彩类节目”、“综艺节目”等等都存在这一问题。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自媒体平台逐渐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

然而,自媒体在追求传播速度和影响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一起因自媒体平台侵权引发的案件,旨在探讨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自媒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未经授权,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多篇涉及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些文章详细披露了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参数、市场策略等核心商业信息。

企业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1.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二、案件分析(一)平台是否构成侵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案件分析(1)平台未经企业授权,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文章,侵犯了企业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

(2)平台在发布文章时,未注明来源和作者,也未进行任何核实,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平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平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二)赔偿金额确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2. 案件分析(1)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声誉损失、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商誉损失等。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信息、娱乐和知识,同时也可以对社会和政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随着新闻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现状和对策。

随着新闻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媒体形式的多样化,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闻侵权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前,新闻侵权的形式主要有抄袭、篡改、盗用等,而这些行为无疑会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新闻传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面对新闻侵权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需要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对新闻侵权行为明确界定,保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版权意识,避免出现新闻侵权行为。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新闻传播秩序。

新闻从业者也应该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坚守新闻职业的底线,自觉抵制不良的新闻侵权行为,提高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正面影响力。

广大受众也应该提高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性,主动举报和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新闻传播形式愈加丰富,传播渠道也更为便捷。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还需要强化网络新闻的管理和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网络新闻传播法规,对传播不实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加强网络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规范,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水准,推动网络新闻传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运行,避免出现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传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而新闻侵权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同时也需要广大受众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和反抗,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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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分析论文
摘要:新闻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结合新闻侵权的类型分析,阐述了新闻侵权所产生的原因,并对在法律视角下新离侵权防范对策加以探讨。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制度完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形式多样的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也随之广泛而迅速的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成为生活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与理念。

新闻机构承担了传播新闻以实现公民的新闻自由的神圣使命。

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如何采取措施尽量防范新闻侵权已是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话题。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
(一)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国际社会公认名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绝大多数国家都立法对公民名誉权予以严格保护。

新闻侵权属于书面诽谤。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损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

(二)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指个人、集团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

具体是指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体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同时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

只有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介入、调查公民的隐私。

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犯,表现为未经他人允许,将其属于私人领域的事项公之于众,或者非法侵入、非法获取他人的隐私。

(三)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同时又派生出许多物质利益。

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将别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照片发表或者转发。

这里的关键是要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因为照片在媒体上发表使其暴露在公众的视线之下,可能对自己造成意想不到的影响,权利人有必要衡量后果。

但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况下,肖像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媒体应有权利发表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照片,但对未成年人的照片应作适当的处理。

二、新闻侵权发生的原因
(一)新闻的主要或基本内容失实
新闻失实是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表现形式的新闻报道不符合客观存在的情况,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首要条件。

新闻是以符合社会现实为前提的。

这种符合的标志就是真实,新闻内容失实是与新闻的本质要求相违背的,在新闻报道中新闻的背景材料的介绍也必须真实,不得虚构、夸张。

在实践中引起新闻失实的原因很多,诸如获得新闻材料本身不真实,对道听途说的消息不加证实就作为新闻发表,作者未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以至于发表的新闻与事实有出入;还有些失实的新闻是因为作者为谋取私利而杜撰出来的。

至于作者将虚构的情节或歪曲过的事实强加于当事人之上,也属于内容失实。

新闻内容失实从根本上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并极易引起新闻侵权纠纷。

(二)新闻作品是转载或已发表
我国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己经发表(刊登或播放)作为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依据。

转载作品、使用他人姓名、照片侵权一些享有个人作权的文学作品和纪实作品,报纸在转载时必须征得原作者和出版社的书面同意。

如果擅自转载,哪怕你是出于好心的转载,同样可能会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而构成侵权;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言论类文章指名道姓。


论类文章是表明媒体态度的重要方式,但有的媒体不知道自我保护、不注意方法,对批评对象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手头又没有确凿的证据,便很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有些批评报道应当对事不对人,对现象不对具体的对象,这样就不会导致被批评人对号入座。

三、法律视角下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快新闻侵权的立法
加强立法,尽快出台《新闻法》。

这是避免新闻侵权的关键。

运用现在仅的法律制度以解决一些侵权问题是明先不够的,而且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也有很多不完善。

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不伤害,国时为了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充分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促进新闻传媒事业的发展,制定《新闻法》,从法律上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界定,已刻不容缓。

(二)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现行阶段确定新闻是否侵权的标准是现有阶段的法律,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就成为避免行为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

当然,要求每位新闻从业人员都成为法律专家是不现实的,但了解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了解上述《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文,了解相关的有限的司法解释,是必要的、切实可行的。

有了对法律的知情后,通过法律的指引和规范,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时,才有可能依法办事,明确哪些事情可以报道,该如何报道,如何使用材料和措辞才不至于侵权,如何使用一些避免侵权的专业技巧,一方面避免构成对他人侵权,另一方面给自己最充分的保护。

(三)完善新闻记者业务素养和思想素养教育制度
首先记者在新闻采访、写作时,要求面对的是个别的、具体的真实。

虚构人物、环境、事件都是不容许的,就是细节,在新闻报道中也要求真实、准确,特别是重要的细节更不能含糊。

新闻工作者需要努力突破旧的报道方式,运用“平衡”手法,尽量落实“让事实说话”和“客观、公正、真实”的职业要求,一旦在报道或评述中出现失实和不当,尽快更正或道歉,以求补偿,免于涉讼。

新闻宣传要做到准确、通俗、生动、健康。

记者编辑要提高修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公正是新闻的价值。

新闻记者要有职业道德,要有严谨、认真的作态度,同时新
闻机构要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学习、思想教育制度,促使其树立防范侵权的意识。

(四)加强新闻机构内部管理
从新闻机构内部管理的角度而言,建立起一套新闻侵权预防管理及补救机制,是减少新闻侵权的良策。

通过建立严格的新闻采用核查制度,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

非重大新闻事件、非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非公开场合发生的事件等,新闻媒体采取适合采访方式。

在出现了侵犯他人权益时,及时弥补,消除影响,,避免诉讼,这既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也是从维护新闻机关自身权威的角度出发。

毕竟我国的大部分新闻机构是我们党和国家主要的舆论信息机关,其在人民群众中有着良好的地位和形象,所以在因工作失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如果主动改正、及时弥补的话,一般均能消除不良的影响,得到受侵害者的谅解。

如果新闻机构建立一套对新闻侵权的及时应对和补救制度,很多侵权诉讼往往能化于无形之中。

当然,万一在遭到诉讼时,新闻机构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积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争取责任豁免的特权,即新闻机构可以根据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主张免除或限制其侵权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文刚,新闻侵权及其法律规范[J],新闻知识2007(10)
[2]储洵,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2)
[3]喻小龙,陈燕论新闻侵权的形式与预防[J],安徽电气职业上程技术学院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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