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桩基检测的要求、问题处理、验收条件和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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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桩基检测的要求、问题处理、验收条件和程序规定

一、桩基检测的一般要求

1、试样必须源自受检桩基工程,,并采用见证的形式确定试样。试样应符合相关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

2、试验桩的数量级位置由设计按相关规范确定。

3、对桩基的验收检测,试样数量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按单位工程计算,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样数量不计入验收检测的抽检总数。(注:即试桩报告不得作为静载正式检测报告)

②单位工程相同条件下的桩基作为一个抽检批次

③具体的抽检数量遵循各种检测方法的规定

4、验收检测的试样位置应在施工完成后随机确定,并应均匀分布。确定试样位置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

②设计方认为重要

③委托方认为必须选取

④施工中有异常

注:①静载检测需在桩全部施工完毕后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五方责任主体共同确定,以设计院为主,不得事先指定;

②对于抗拔桩和计算有摩擦力的抗压桩,若在挖土之前做承载力检测的,需报设计院出具增加的承载力设计值作为静载检测的依据,以弥补挖土造成的承载力损失

5、从桩基施工完毕到开始进行检测的最短间歇时间

(1)承载力检测

①混凝土灌注桩28天

②预制桩:砂土7天、粉土10天、非饱和黏性土15天、饱和黏性土25天、桩端持力层未遇水易软化的风化岩层25天

注:若验收检测工期无法满足间歇时间,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对于泥浆护壁灌注桩,宜适当延长时间进行承载力检测,具体由设计院确定

(2)完整性检测

①当采用低应变或超声波时,受检桩桩身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0%或预留立方体试块强度不得低于15MPa

②当采用钻芯法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天或预留立方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二、桩基检测的具体要求

单位工程针对不同的桩型静载(含抗压、抗拔)需分开检测,其它具体要求如下:

1、大直径挖孔灌注桩

注:

①目前已淘汰HPB235盘圆钢筋,按照新规范设计的均为HPB300及以上,施工时不得采用已淘汰的HPB235盘圆钢筋

②由于部分工地低应变和静载同时做,往往做静载检测的桩遗漏了做低应变,切记在做完静载检测后补做低应变检测,保证超声波(或取芯)和低应变检测数量和为桩总数的100%

③超声波未做或漏做的,采用钻孔取芯,补足检测比例;

检测长度:桩身通长直至持力层表面(测量出沉渣厚度);检测数量:未做或漏做超声波的桩数量,达到30%,且均不得少于10根的要求

④试件为标养,

2、预制桩

注:

①本条仅限于外地(南京地区以外)的预制管桩

②由于目前限制管桩做抗拔桩,故本条基本不用,若图纸已审图则可行

③若为条基下预制桩,

④试件为标养,建议多留置1-2组同养试压试块并在基础或承台混凝土浇筑之前试压;

3、沉管灌注桩

注:

①目前已淘汰HPB235盘圆钢筋,按照新规范设计的均为HPB300及以上,施工时不得采用已淘汰的HPB235盘圆钢筋;

②由于沉管灌注桩可靠度较低,建议低应变100%全做;

③试件为标养,

三、桩基相关问题的处理

1、行为问题

提前开工的:

办理监督注册前已施工完成的部分依据《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宁建工字[2009]109号)附件二执行

2、资料问题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或未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标准及文件的:依据《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宁建工字[2009]109号)附件一执行2)完整性检测出现III、IV类桩的,

出现III、IV类桩需通知我站,并同报其它责任主体,且该工程需进行100%的完整性检测,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对出现III、IV类桩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出具专项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按方案施工、做好隐蔽验收工作,监理按方案,进行监理并做好旁站记录,处理完毕后再次进行完整性检测,检测合格后和其它桩一并进行桩基验收,涉及到III、IV类桩的原材料需有检测报告,并留置相应试块

3)桩基偏位图、偏位表未做,或偏位图、表仅标注偏位超标桩号的,

①桩基偏位图、偏位表未做的需补充完整,所有桩均需标注偏位,超标的报设计院处理

②某一轴线上单个桩不超标,但轴线上桩多数偏向一个方向,偏移值接近允许最大值的,需由

设计院出具处理意见

4)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的:

①预制管桩填芯混凝土标养试块强度不合格的,设计院复核

②灌注桩混凝土标养试块强度不合格的,抽检桩顶表面芯样

5)其它

3、现场实体问题

1)偏位偏位超标,或某一轴线上单个桩不超标,但轴线上桩多数偏向一个方向的,偏移值接近允许最大值(报设计院处理)

2)桩头锚固筋长度不足的(搭接补焊,注:正常情况下单面焊不应≤10d,双面焊不应≤5d)3)锚固筋焊接钢筋规格不一致(补焊钢筋需和原桩头锚固筋规格一致)

4)桩头严重不平、桩心低、桩周边混凝土高(凿除周边混凝土,保证桩头基本平整)

5)桩头松散混凝土或浮浆未凿除干净(凿除干净)

6)桩头突出垫层高度不足(见附图一)(重新开挖垫层到符合要求为止)

7)为了突出垫层人为在桩头上浇注一层混凝土夹心层的

(去除混凝土夹心层,并保证桩头突出垫层高度,不足的按6)处理。注:桩顶到垫层高度大于300mm的才允许接桩,并突出垫层高度5-10cm,小于300mm的不允许接桩,待桩基验收完毕后和承台整浇,桩头的处理要求按附图一执行)

8)其它

四、桩基验收的条件

1、桩基验收的资料条件:

1)行为相关资料

①行为资料已整理完毕,各方签章齐全

②桩基若有分包,分包备案合同已签署(分包备案合同原件放置现场备查)

2)检测报告

①承载力、完整性检测报告齐全(静载试验报告、低应变报告、大直径灌注桩超声波报告)并报设计院签收(若勘察单位提出要求,则也需勘察单位签收),

②其它检测报告齐全(外地管桩检测报告、灌注桩钢筋原材检测、钢筋焊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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