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印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属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第四条总局人事司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直属事业单位是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及批复的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新招聘工勤人员。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总局宏观管理与落实直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七条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突出本单位的主业发展和重点工作,统筹平衡招聘在职人员和接收高校毕业生、京内生源和京外生源,做到专业对口、层次合理、比例适当。

第八条总局人事司一般于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工作。特殊情况下急需招聘工作人员的,在报经总局审批后,可由直属事业单位单独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第九条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成立包含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人事、

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及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公开招聘由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章公开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十一条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除特殊岗位外,原则上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直属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或港、澳、台地区人员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民族、性别、身高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章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五条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和方案,报总局核准后实施。接收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总局的部署统一进行。

公开招聘计划和方案应包括招聘的岗位及相关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总局人事司对各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公开招聘计划和方案进行汇总和审核,报经分管人事的总局领导批准后,统一在总局网站公布公开招聘信息。涉及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总局网站公布公开招聘信息后,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各种渠道面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直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及招聘程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竞争比例以及报名、考试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直属事业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公开招聘要求。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1。低于相应比例的,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申明取消公开招聘或视情况申报延长公开招聘报名时间。

急需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经总局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

第二十条直属事业单位结合招聘岗位工作及专业特点,采取考试、考察等方法,择优聘用。

第二十一条考试内容为公开招聘岗位所必需的通用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试题由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命制。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及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笔试的内容应包含通用知识和体现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知识。通用知识和专业技能知识所占分数应确定适当比例。笔试成绩可占总成绩的40%或50%。

第二十三条面试通常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岗位需求采取其他的方式。参加面试的人员与拟公开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1。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官由内部考官和外部考官组成。内部考官由直属事业单位推荐,外部考官由人事司从考官库中抽取。

考官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部考官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70%;特殊情况并经总局批准,外部考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二十五条考官库人员名单由总局人事司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符合担任考官条件的人员中选定,并制定总局

考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考官选定后,要进行面试纪律和履职规则的培训,并加强对考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六条面试现场应设置由总局人事司和机关党委(纪委)指派的监督员,专门负责面试现场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直属事业单位应命制不少于实际所需数量3倍的面试试题和答题要点,经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审核并单独密封后,由监督员现场从中随机抽取1套作为面试试题。

第二十八条考官须对考生的每一道试题答案给出单独评分,全部试题评分汇总得出该考官给该考生的总分。面试时,考官应独立进行评分,不得相互商议。统计所有考官给该考生的评分时,应当去掉其中的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面试时,考官用两张评分表,其中一张为草稿表,另一张为正式评分表。考官要在正式评分表上签名,并将两张评分表同时上交。

第二十九条监督员现场发现考官的评分明显与答题要点不符,且畸高畸低时,可要求该考官说明理由并及时纠正。面试成绩可占总成绩的50%或60%。

第三十条考察组由直属事业单位组成,对总成绩第一名的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时应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总成绩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