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 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号发布))

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第五条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第六条

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第七条

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第八条

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第十条

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第十一条

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第十二条

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第十三条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第十四条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第十六条

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

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

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第二十二条

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第二十三条

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第二十四条

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第二十五条

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第四章 附 则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第三十二条

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第三十三条

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第三十四条

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适应电力企业体制改革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的要求,引导员工立足岗位,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也为了规范公司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公司教育培训的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和培训档案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提高公司全员素质,增强质量意识,满足公司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级人员的教育培训。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Q/GDCF—301.01—2003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是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人员资格的考核和培训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4.2 各部门负责按时提出培训需求,并组织实施好与部门相关的培训计划;各部门建立相关的培训台帐。 4.3 生产准备部负责公司生产准备上岗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制定培训计划 5.1.1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年底前提出培训计划申请。 5.1.2 综合管理部年底根据各部门申请,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提出下年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岗位培训、学历培训、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环境卫生、质量教育培训和资格培训等; 5.1.3 综合管理部每年初在汇总各部门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颁发。 5.1.4 综合管理部应对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情况及时补充调整。每半年对公司培训计划进行一次评审、修订。年终应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予以总结,形成《年度培训总结》。 5.2 培训计划的实施 5.2.1 培训计划批准后,综合管理部发给有关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 5.2.2 综合管理部在培训前应书面通知受培训部门(人员),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对临时性培训,如:新职工上岗培训,特殊任务的培训等,由责任部门提出具体要求,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 5.2.3 培训后的效果评价、考核由综合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关《培训记录》(如本次培训时间、效果评价、考核结果),《个人培训档案》、《岗位资格名单》、《培训申请》等。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营造“建学习型企业、当学习型员工”的氛围,促进员工队伍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技术素质、管理技能的提高,为公司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 第二章教育培训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和自愿相结合、分散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统一的原则; (二)适应公司生产发展和岗位需要的原则; (三)工学兼顾,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三章教育培训的管理方式及职责 第四条管理方式 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制定员工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规划的执行情况,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管理职责 (一)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二)与财务部共同负责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划和管理; (三)及时掌握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动态; (四)负责协调处理公司教育培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一)制定、完善员工教育培训制度; (二)按照公司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培训; (三)负责处理本部门教育培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教育培训类别 第七条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特点,员工教育培训包括学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安全质量培训、专项短期培训和班组长培训等。 第八条学历培训:是为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开展的各种培训,包括委培、自考、函授、夜校等形式的各类教育培训。 第九条专业技术培训:是为提升员工专业技术水平或技能水平开展的培训,包括公司内外短期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岗位技能培训:是为提高员工适岗能力或者获取上岗资质的培训,包括特殊工种培训、岗位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培训:以提高安全质量技能、增强安全质量意识为目的的培训,包括安全技能和安全规章的培训。 第十二条专项短期培训:以管理人员为对象,以创新管理思路、提高管理能力、拓展知识面为重点的培训,包括财务、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建设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1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下级人民的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其他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xx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保障公司组织能力和管理、运营能力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教育培训类别 第三条新员工入职培训:为使新进员工迅速熟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所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公司通用性培训,指为公司所有已入职员工提供的,为提高共同性技能和素质而设的培训。该类培训采取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专业性培训,根据各部门业务特点和专业需求,由公司组织培训或外派培训。 第六条更高层次再教育,为取得更高专业资格、职称、学历而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三章教育培训权责 第七条综合部是员工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培训和员工开发体系,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各类培训资源。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开展新进员工的入职培训、通用性培训,

以及选择外部教育机构开办相关培训课程。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搜集内部对口专业及业务培训相关信息提交综合部统筹安排。 第十条综合部要对培训成绩及记录进行保存,并归入员工档案。 第四章教育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受训人员应在完成培训一周内根据受训情况提交《员工培训报告》呈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阅后,交至综合部备案。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及考核结果记入《员工培训记录表》,并计入员工档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和调薪参考项目之一。 第五章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的订立 一、各部门视业务发展需要,结合不同员工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和素质提高的需求,于每年__月__日前拟定部门下一年度的专业性培训需求,交综合部。 二、公司通用性培训需求由综合部于每年__月__日前拟定。 三、由综合部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及预算,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逐步实施。 四、各部门如有超出年度专业性培训需求以外的其他培训,应提前提交《培训申请表》,按程序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最新)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最新) (1)教学管理制度---------------------------------------------------1 (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6 (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7 (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7- (5)学员管理制度---------------------------------------------------8 (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1 (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12 (8)后勤管理制度---------------------------------------------------14 (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16 (1)教学管理制度 为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教学工作特订立《教学管理制度》,请全体教师共同执行。 一、专业培训计划: 1、各专业教学计划是劳动部制定颁发的关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培养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2、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期教学周期的变化,应适应调整教学计划,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3、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综合各教研组意见拟定,经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校长批准执行。 4、实施性教学计划根据中等专业教学计划编制。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可以在不超过总课时15%的范围内调整课程时数;可以在不给课程衔接造成很大的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课程开设顺序;可以适量增开新课,开设讲座,但不应取消应开的主要课程,不应取消实习或大量削减学习时间。 二、教学大纲 1、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各门课程有关教学内容的纲要。它规定课程的教材内容,阐明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内容、范围、体系、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是选定教科书和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该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 2、教学计划中规定设置的各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政治理论课和普通文化课,执行国家教委制定颁布的纲要;专业基础课,执行国家劳动部制定颁发的授课纲要。 3、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学校领导应要求教师;(1)、全面领会所在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体系和精神实质。同时应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

最新2020年全国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知识竞赛题库

最新2020年全国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知识竞赛题库((最新)0 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 1.(A、C )属于金属中毒。 A.铅中毒 B.磷中毒 C.镭中毒 D.神中毒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ABC )。 A.综合应急预案 B.专项应急预案 C.现场处置方案 D.基本应急预案 3.不慎落水时,落水者应如何配合救助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观察救助者扔过来的救生物品,迅速靠上去 B.紧紧抱住救助者 C.当救助者游到自己的身边时,不要乱打水,蹬水 4.电梯速度不正常时,应(B )以应对可能受到的冲击。 A.迅速趴伏 B.双腿微微弯曲,背黑板壁 C.手扶板壁,直立站立 5.高层建筑火灾中,着火层下面的人员应采取的逃生方式是(C )。 A.向楼上跑 B.从窗户跳下 C.迅速沿疏散楼梯向下逃生 6.被困在火场时,下列求救方法正确的是(AB )。 A.在窗口、阳台或屋顶处向外大声呼叫 B.口天可挥动鲜艳布条发出求救信号,晚上可挥动手电筒 C.呆在原地,大声哭泣

D.直接跳楼求生 7.当在户外遭遇雷电天气时,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AC )。 A.快向高处跑 B.远离电线杆、烟囱 C.躲到大树下暂避 D.应尽量离开山丘、海滨、河边等地方 8.易燃易爆场所应穿()。 A.防静电丄作服 B?化纤工作服 C. 一般防护服 9?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应该是(C )。 A.水平挂用 B.低挂咼用 C.高挂低用 10?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A )申请安全许可。 A.公安机关 B.当地政府 C.应急管理部门 11.收看电视时,不正确的做法是(A)。 A.雷雨天气利用室外天线收看电视 B.把电视机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 C.每次收看电视时间不宜过长 12.三违作业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A.对 B.错 13.在作业过程中职工对于用人单位任何指挥都应无条件服从。 A.对 B.错 14.雾和霾天气做好个人防护的说法,错误的是(BD)。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大教字[2013]20号)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修订《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08〕101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在各种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或参与考试违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试卷开始发放时,将书包和其它非考试用品(如手机、自带草稿纸、电子字典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 (十)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三)私刻图章、伪造签名等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五)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 (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 (三)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四)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相关财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预算控制和专款专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分公司,研发中心、数据中心。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教育培训部门是教育培训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年度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情况分析及控制。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公司的预算汇总管理部门,负责批复年度教育培训经费预算。 第六条总公司审计部和各区域审计中心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是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部门,负责提出部门年度教育培训需求和教育培训经费预算项目,并报送教育培训部门。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八条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对象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使用对象为员工的教育培训经费开支范围 1.培训费:新入司员工岗前培训,在岗员工的岗位资格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专业资格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党校培训,专题讲座等。 2.授课费:讲师授课费用。 3.考试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参加与岗位要求相关的专业资格考试费用、以个人名义加入与岗位要求相关的专业学会的年度会费。 4.教材资料费:培训教材、教学资料购买费用。 5.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购置非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具,教育培训刊物,各类考试的出卷、阅卷、监考等费用。 6.食宿费:学员和讲师在培训期间的住宿和就餐费用。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三支队伍建设,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公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河南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实施。 (二)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 (三)以个人自学、在职培训、短期培训和针对性培训为主。 (四)以激励为主。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实行公司、各单位、班组三级管理体制。公司所属各单位设专(兼)职教育培训人员,班组设兼职教育培训人员,形成公司、各单位、班组三级培训网络。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超(超)临界和核电机组检修技能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训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培训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河南公司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健全教育培训

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根据河南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要求和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结合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员工岗位规范和队伍素质建设需要,指导各部门和各单位开展各类员工培训;负责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监督和检查。 (四)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公司教育经费年度预算;控制和监督预算的执行,定期上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五)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员工技能竞赛;组织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各类竞赛,做好参赛人员的选拔、赛前培训、参赛及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负责选派员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培训;负责组织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做好资格审核及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文明小学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方案

东风镇文明小学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方案 东风镇文明小学将以《教育督导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广泛宣传《教育督导条例》,严格执行《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实际,不断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一、统一思想,形成有力的组织保障。我校将按照“校务委员会统一领导、校长主抓、教导主任组织协调,中层领导监督检查”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校务公开领导机构,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把校务公开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校务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到位,自觉把校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抓不懈,深化提高。 二、强化宣传,营造学习《教育督导条例》的良好氛围。重点宣传《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通过各种渠道引导教师学习《教育督导条例》,熟悉《教育督导条例》,营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学校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加强对通过学校信息公开推动解决教师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教师关心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学校信息公开,运用《教育督导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内容,力求政务公开全面。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推动校务公开工作。一是确保常规内容公开。二是加强重点内容公开。 四、校村联动,形成统一推进的工作合力。 五、加强监督,确保校务公开落到实处。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校将积极接受全校师生民主监督,适时邀请家长代表督导;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推动和促进校务公开;同时,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并

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定期、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要求,确保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六、成立《教育督导条列》学习与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方呈松,副组长:韦成银,成员:沈小平、徐秀平、郑浪、王荣新、李兴册。 千仞之山,起于垒土。我校将以《教育督导条列》为工作准绳,健全公开机制,规范公开内容,不断提高校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东风镇文明小学 2012年11月12日

四川教育考试院: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四川教育考试院: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全面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逐步造就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构建和谐企业,实现职工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 全面树立“大培训、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理念和“终身学习”、“人人都可以成才”的人才观,坚持“以人为本、面向企业,结合生产,突出技能,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指导思想,积极引导鼓励员工岗位学习、岗位成才,把员工个人愿景与企业发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让员工在创造价值中实现人生价值。 三、原则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必须贯彻“先培训后上岗”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以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工作。 四、策略 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求,围绕企业可持续发

展战略,教育培训管理坚持“全面、全员”的策略,即全员参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坚持“强制性”的策略,即按岗位、学历、职称等要求达到规定学时和完成各项培训指标;坚持“行政一把手”策略,即“一把手”是部门培训管理第一责任人;坚持“适应、引导”的策略,即培训要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适应岗位需求和员工个人发展需要,积极引导员工终身学习、岗位学习、学有所长。 五、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教育培训工作在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实行公司、基层单位(部室)、班组(施工点)三级教育培训管理网络体系。 六、机构组成 (一)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是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党委书记、副书记、各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

教育培训中心管理规定

教育培训中心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阳光辅导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为树立本中心良好的办学形象,营造一个团结、有序、严谨、实干、高效的工作团队,创造更好的业绩,特制定以下有关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的每位教职员工。 一、本中心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中心章程,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本中心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本中心利益、形象、声誉 或破坏本中心发展的事情。 三、本中心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教学技术及业务水平, 不断完善本中心的经营、教学、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本中心的实力。 四、本中心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教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 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本中心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中心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本中心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 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本中心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中心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作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本中心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 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中心纪律,对任何违反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 究。 员工行为规范

1、树立迪普斯荣辱观和迪普斯育人意识,学习迪普斯教育的文化精神,自觉塑造和维护迪 普斯教育的团队形象,随处都要以迪普斯人的精神与人交往,赢得尊重和认可。 2、任何工作都要有团队意识和全局观念,部门之间和同事之间要积极配合,互相提供便利 和支持。特别在外出做活动、执行任务或单位内合作性工作与活动中,既要保质保量完成本人任务,也要协助他人完成任务,不得自己完成了任务就走或袖手旁观。工作中要互相替同事着想,为领导着想,发挥奉献精神,积极出主意,主动承担责任,分担工作。 3、上班时态度热情,工作主动,敬业诚实,团结一心,互相合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气氛。 不在背地里说同事的短处,有任何意见当面坦诚提出。不允许向上级打探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4、精通业务,对“迪普斯”的相关理论熟记于心。 5、工作讲效率,不拖拉,按时上交各种资料;动作迅速,精神饱满,不萎靡。认真执行岗 位工作考核办法,每天填写工作效率量化分析表,每周按部门进行一周工作达标考核。 6、关心集体,服从领导统一调配。课内课外都要以迪普斯教育专业教师的形象与人交 往,赢得尊重和认可。 7、在单位统一使用标准普通话。 8、仪表大方,服装整洁,不留盖眼额发,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带耳环、不穿拖 鞋、不穿高跟鞋、不穿筒裙、不穿无袖等过于暴露的服装等。 9、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一般必须提前15分钟到办公室,做好上班前的准备。不 在办公室吃早点。 10、下班前做好办公室的卫生整洁工作,关掉电脑、电源,关好门窗,特别是自己的桌 子、柜子等整理干净。人离开桌子,把桌子上的东西放整齐。下班或者外出办事、上课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知识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与全民国家 安全教育日宣传知识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 1.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2.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3.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4.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5.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 6.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7.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8.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10.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11.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维护国家安全人人可为 12.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 13.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 14.做好国家安全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15.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16.保障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 17.坚决捍卫国家利益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使命 18.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19.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

20.开拓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 21.狠抓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22.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23.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线索的义务 24.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任何资源或协助 25.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知识 -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律。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把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要求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意义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 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 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 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 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 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 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 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 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 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 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 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1983年7月,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督导机构,并要求先试点,而后逐步实行。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的普教工作。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视导员。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 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69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问题。”

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职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公司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进程,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尚,推进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集团公司《员工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的原则: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以坚持从实际出发,因需施教,学以致用,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岗位培训为主,以学历教育为辅的原则;以坚持经常化、制度化,使员工教育培训工作适应企业发展,适应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宗旨:素质教育、强化培训、注重实效、突出重点。 第四条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思想: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因需施教。 第五条教育培训目标: (一)培养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的各类复合型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各层次、各类型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2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加强组织领导。公司要高度重视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把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列入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七条教育培训实行公司、职工教育中心、生产科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职工教育中心、人事科负责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教育培训总体工作的指导、服务、检查生产部门的培训工作;生产部门负责组织本科室员工日常岗位操作技能、业务知识、安全制度等教育,提出本科室员工教育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教育培训体系,发挥职工教育中心的主导作用,有效利用社会及专业单位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章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根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

(完整版)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知识

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知识 国防力量是国家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国防现代化是我国四个现代化不可分割的部分。所谓国防教育就是国家对公民进行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卫国家安全为准则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即有关国家安全观念、 安全知识的教育。 在全民中普遍开展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就是要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掌握国防和国家安全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就是要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提高全民抵御外敌入侵、捍卫祖国独立、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自觉性,积极同一切出卖祖国利益、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斗争。在新形势下,重视和加强现代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并使之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对培养国防人才,促进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国防总体指导原则是:(1)以维护国家利益,保卫国家安全为最高原则;(2)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3)坚持独立自主,积极谋求国际合作; (4)军民结合,实行全民国防;(5)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活动的领导。 2、我国国防建设的指导原则是:(1)国防与经济协调发展,国防建设既要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又要满足国家安全最低需求;(2)建设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常规力量与战略力量相结合的武装力量;(3)发展国防工业和国防科技,实现武器装备现代化;(4)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办国防,使 国防事业得到全体人民的支持。 3、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利益主要表现为七个方面:(1)抵御侵略,捍卫国家的生存和独立;(2)维护领土主权完整,保卫国家海洋权益和空间权益;(3)制止分裂活动,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4)粉碎颠覆活动,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 (5)维护有利的内外部环境,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6)维护国家尊严和国际地 位;(7)建设和保卫与国家安全利益需求相适应的国防力量。 4、根据我国的国情实际和国防需要,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一般理论知识。如,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战争观;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重要论述;我国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历史和现状;有关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关系,与人民战争、战争动员、后备力量建设方面的基本理论;在高技术条件下现代战争的有关理论;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战略方针等等。 (2)国防和国家安全常识。如,我国疆域、资源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我国武装力量,现代常规武器等方面的知识。 (3)国防和国家安全精神。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革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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