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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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乡党委在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党委会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指导,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增强学院党委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四)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党委会议事,要求委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委会议决定,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

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五)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的推荐和干部考核,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如书记暂缺,副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主要领导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党委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党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坚持充分讨论和团结互助,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相互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团结。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讨论乡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重要的报告和请示。(三)研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四)研究党员、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制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五)研究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六)研究并组织、落实干部考核工作,汇总干部考核意见。

(七)研究制定党内生活各项具体制度。

(八)研究确定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研究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十)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一次,周三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负责人确定。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暂缺,党委会议由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如书记暂缺则由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考核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五)需要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委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六)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再作安排。属于行政领导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七)对送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党委秘书要把有关情况特别是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搞清楚,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党委负责人同意后,列入会议日程。

(八)凡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或事项,应于会前1天告知党委委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

(九)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干部考核后的任免意见,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所讨论的问题,若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十)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作详细记录,重要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的,报党委负责人签发。

(十一)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十二)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治国方式上的重大转变,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也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在行动中认真落实。一、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明确要求,它反映了国家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判断标准。依法行政应遵循的原则,第一是职权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作概括性规定,根据机关性质,划定各机关职责权限的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第二是法律优先原则,即法律优于任何其它规范。第三是法律保留原则,即凡属宪法、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由宪法、法律规定。第四是依据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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