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债务的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三、民法中“责任”等术语的用法及其立法纯化
本 条 最 为 核 心 之 问 题 有 二:一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二 是 民 事 责 任 与 民 事 义 务 的 关 系。但 由 于“ 责 任”“民事责任”等术语具有极其丰富的含义,甚至承载多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先行探究相关 术语的语言用法,具体包括教义学(学术用语)和实证法(立法用语)两个方面。应予指明的是,语言用法 与概念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下文所作只是一种基于合目的性之大致划分,以便初步界定本条所使 用的“民事责任”之最基本意义空间。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规范要旨
【1】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切地说,其规范内容并不限于民事责任本身,毋宁还扩及民 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然而,本条并未对二者予以严格的概念界定,而。此处所涉核心问题便在于,何为民事责任?其与民事义务的关 系如何?民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依据为何?以及,本条究竟具有何种规范功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知识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知识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请求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
这是因为,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国家不容许法院拒绝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
从认识角度出发,无论是在辩证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的情形。
虽然法院对事实的真伪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
所以,客观形势要求法院通过一种装置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就是这样一种装置。
在真伪不明时,法律上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2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以什么思想和规则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仍然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及司法界共同研究的新课题。
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状况,我们认为明确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指导思想和法则势在必行。
这就要求法院在证明责任的实施过程中,应持审慎态度。
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的基础的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这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结果责任的证明责任,也称为客观证明责任,而不是应当进行证明活动的行为责任。
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如果作为裁判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
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因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不能证明到使法官能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
民间借贷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最初形成的原因为何,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的形式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债权债务进行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原告亦有权依法行使诉权,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仅仅依据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关系,将无法对债权债务数额等基础事实加以准确认定,从而影响最终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准确认定和处理。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任务和作出裁判结果的前提。
法官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要以客观事实为前提,而非仅仅根据当事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当事人;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其他某些权利(如生命权、名誉权等)。
正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无责任证明书

无责任证明书兹证明,以下事项所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人本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基本情况1. 证明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2. 证明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3.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证明事项1. 关于________________2. 本人本单位声明:就上述事件或行为,本人本单位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1. 本人本单位在此明确声明,对于上述证明事项所述内容,如有不实或误导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任何因使用本证明书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均与本人本单位无关。
四、其他1. 本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
2. 本证明书一式__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明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无责任证明书(1)本证明书由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人”)出具,以证明如下事项: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对于________________的发生和结果,本人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详细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基于以上事实,本人明确否认对于________________的任何责任。
本人保证所陈述的内容真实、完整,并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护照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出具日期:________________无责任证明书(2)无责任证明书兹证明,我,________________进行交往或合作。
在此,我郑重声明并确认,对于________________,我并未参与、未承担任何责任,且未因此产生任何法律纠纷或债务。
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原告(出借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要求较低,人民法院可依据其在起诉时提交的债权凭证证据予以认定即可。
但对于债务人却不然。
那具体来说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律伴小编马上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依据法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可援引的条文包括法释第九条、第十条的但书部分、第十一条除外情形部分、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类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二、债务人抗辩时要注意什么1、根据上述第1种抗辩理由提起抗辩,在被告提出此类抗辩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被告完成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举证义务后,原告主张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欠条公证条款

欠条公证条款一、欠条公证的定义和意义欠条公证是指将债权债务关系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公证机关予以证明的一种法律行为。
欠条公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同时也保障债务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欠条公证的主要内容1. 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欠条公证应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信息,确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金额的确认:欠条公证应明确债务的金额,并以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述,以避免金额产生歧义。
3. 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的约定:欠条公证应明确债务的履行方式,例如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等,并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
4. 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如有需要,欠条公证可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5. 担保方式和范围的确认:如有担保人或担保物,欠条公证应明确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6.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欠条公证还可以约定其他相关事项,如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欠条公证的操作流程1. 编写欠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编写欠条,包括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前往公证机关:将编写好的欠条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公证机关。
3. 进行公证手续:在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债权人和债务人确认欠条的内容无误,并在欠条上签字、盖章。
4. 领取公证书:公证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欠条公证书,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公证书上查验并确认欠条的内容。
5. 保存公证书: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妥善保存公证书,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或纠纷。
四、欠条公证的法律效力欠条公证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它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证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欠条公证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偿还,同时也保障债务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五、欠条公证的注意事项1. 欠条公证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情况,避免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2.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进行欠条公证前,应仔细阅读欠条的内容,并确保自己对该内容已经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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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债务的证明责任
——重庆荣昌法院判决唐彬诉刘少荣借贷案
【裁判要旨】
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转化为借款的,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明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而应由债务人对于旧债务的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
【案情】
刘少荣因受伤委托原告唐彬代理诉讼,在此期间,被告刘少荣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唐彬借款8000元,被告刘少荣另欠原告唐彬代理费2000元。
2009年6月27日,被告刘少荣将代理费欠款2000元转为借款并向原告唐彬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内容如下:“今借到唐彬现金10000元,借款人刘少荣。
”后唐彬多次找被告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刘少荣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借款不是1万元而是7000元,另3000元是欠原告的代理费。
【裁判】
荣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刘少荣因受伤委托原告唐彬代理诉讼,在此期间,被告刘少荣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唐彬借款8000元,被告刘少荣另欠原告唐彬代理费2000元。
2009年6月27日,被告刘少荣将代理费欠款2000元转为借款并向原告唐彬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内容如下:“今借到唐彬现金10000元,借款人刘少荣。
”被告刘少荣向原告唐彬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刘少荣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唐彬要求被告刘少荣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现被告刘少荣以原告唐彬未代理好诉讼为由拒付其中2000元。
被告刘少荣已以借条的方式将欠款2000元转为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被告刘少荣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荣昌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少荣偿还原告唐彬借款1万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转化为借款的,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明责任是否可以免除,是一个值得探析的问题。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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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对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明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学者亦称为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一方面是指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亦即举证责任的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说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即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规定。
另一方面是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亦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这种责任是指在其主张不能得到证明时,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表现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并同时要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依法律规定和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举证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中最具影响力者为规范说理论,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所提出,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主张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去发现分配的原则。
它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律规定分为权利形成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力受制规范,并以法律规定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系为标准分配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少荣因受伤委托原告唐彬代理诉讼,在此期间,被告刘少荣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唐彬借款8000元,被告刘少荣另欠原告唐彬代理费2000元。
之后刘少荣主动将欠款2000元转为借款并向原告唐彬出具借条。
2000元借款的证明责任,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由原告举证,原告应举示证据证明其曾经实际交付过被告借款或是双方有过借款合意以及借款时间与借款额度。
但是在这一过程前又有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即原告为被告从事过诉讼代理业务,据此产生了2000元的诉讼代理费用,并且被告没有支付过这2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转化为借款。
法律要件分类说导致原告可能对旧的债权证据已经销毁,债权人此时举证十分困难。
此时如果由被告来举证,对旧债务的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就显得更加公平,也更有利于民间借贷的运作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本案案号:(2012)荣法民初字第0050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陈莉
《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2日第六版“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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