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规范第号修改单

电梯检验规范第号修改单
电梯检验规范第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

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1.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9.将1.3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5)在报检时审查,(5)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10.将2.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1.将2.5(1)修改为:“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12.将2.8调整为2.7,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或者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对制动器进行检查,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要进行8.12要求的试验,综合8.9、8.10、8.11、8.12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13.增加:“2.8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B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检验方法为: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目测;结合相关试验,验证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的功能

“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通过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

“对照检查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

“对照检查IC卡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

14.将2.11调整为2.9,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8.4、8.5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额定速度小于3m/s的电梯,检验人员还需每2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确认”

15.增加:“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16.将“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修改为“3.16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17.将“4.5对重(平衡重)固定C”修改为:“4.5 对重(平衡重)块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18.将“4.7 轿厢内铭牌C”修改为:“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19.将4.10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

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

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

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

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

未锁状态”

20.将5.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钢丝绳类型

断丝的形式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

定的报废指标”

21.将5.5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22.将5.6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①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

“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

23.增加:“6.2 门标识C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24.将“6.3 玻璃门C”修改为:“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25.将“6.5门的运行和导向C”修改为:“6.6 门的运行和导向B”

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26.将“6.8 门的锁紧B”修改为“6.9 门的锁紧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7.增加:“6.11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检验方法为:“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28.将“8.5 平衡系数试验C”修改为“8.1平衡系数试验B(C)”。检验方法修改为:

“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平衡系数:

“(1)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2)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的方法。

“注A-6:本条检验类别C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注A-7: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8.2~8.13的检验”

29.增加:“8.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检验方法为:“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0.将8.7调整为8.6,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检验方法修改为:

“(1)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态(如果有),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31.增加“8.7应急救援试验B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检验方法为:

“(1)目测;

“(2)在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和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定期检验时在空载工况下进行。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作,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2.将“8.10 上行制动试验B”修改为:“8.10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检验方法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断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停止情况”

33.将“8.11下行制动试验A(B)”修改为:“8.11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

A(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34.增加:“8.13 制动试验A(B)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检验方法为:

“(1)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2)定期检验:由维护保养单位每5年进行一次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A-10:对于曳引驱动电梯,本条可以与8.11一并进行。

“注A-11:定期检验仅针对乘客电梯,并且检验类别为B类”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注B-2修改为:“一般情况下,条文序号为1.1~1.4、2.1~2.13〔2.8(5)除外〕、3.1、3.2、3.4~3.16、4.1~4.11、

5.1~5.3、5.5、5.6、

6.1~6.12、8.1~8.13的检验项目(共73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3〔2.1(3)、2.3(3)除外〕、2.5~2.13〔2.6(4)、2.7(5)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

7.1~7.4、

8.1~8.13的检验项目(共76项),适用于

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11〔2.7(3)、2.8(5)除外〕、2.13、3.1、3.3~3.16〔3.15(5)除外〕、4.1~4.11、5.1、5.2、5.4~5.6、6.1~6.12、8.3~8.8、8.13(共66项)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和配置,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日期”和“改造单位名称”。

5.注C-2修改为:“一般情况下,除条文序号为2.8(5)、7.1~7.3、7.4(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9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1(3)、2.7(5)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53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7(3)、2.8(5)、3.15(5)、5.3、7.1~7.3、7.4(2)、8.1、8.2、8.9、8.10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4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

2.7(3)],应当进行附件A中8.11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要求的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配置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6.注C-3修改为:“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2.7(5)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7.增加注C-4:“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此外,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改为“检验专用章”,“非商用汽车电梯”修改为“汽车电梯”)以及编辑性修改等,本修改单未一一列入。

电梯规范要求

4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6 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10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梯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据调查,北京、天津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12%,上海已占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4.1.6。 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16m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其四,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50~100年,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设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选电梯型号,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井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 一、如底层设高4.50m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4.50m+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

电梯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电梯操作规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731-76 电梯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运行前的准备检查: 1)司机应提前到达操作岗位,做班前准备和检查; 2)查阅上班司机的运转记录; 3)检查吊笼运行范围内有无障碍物和其它影响吊笼正常运行的问题并及时排除; 4)检查升降机的技术状况; ○1、检查附墙架部分是否牢固、可靠,如果其中有一部为螺栓松动,要检查紧固全部螺栓。尤其是大风天气后。 ○2、检查齿轮、齿条的噬合间隙是否合适。 ○3、检查安全器、电机制动器是否灵敏有效,有无异音。 ○4、听传动部分有无不正常的声响。 ○5、电源电压要在±5%的范围内(360V~400V)。

○6、检查电气开关、各行程开关是否有效。 ○7、检查操纵盒机电联锁及可能转换开关、旋转式按纽是否灵敏、有效,线路有无障碍。 5)检查润滑情况,各润滑部位按规定加润滑油。 6)上述各项检查完毕后,吊笼升高1米处停车试验制动是否可靠,然后进行全程空载试车。 2、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工作中工作服要整齐,不准赤脚、穿拖鞋及高跟鞋,要戴安全帽,要精神集中,不得随时离开工作岗位。 2)要注意观察和及时掌握机械各部声响有无异常; 3)严禁超员、超载运行。 4)禁止非司机开车。如有发现要交由安全部门处罚。 5)升降机载物分布要均匀,不能偏重。 6)升降机运行时,停车、启动均需鸣笛示警。 7)遇有不正常的情况时要立即停车检查,故障不排除不准开车。

电梯安全检验要求示范文本

电梯安全检验要求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梯安全检验要求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 理,防止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人身安全,根据 GB/T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梯的国家标准要求, 使用电梯应遵守下列规程。 2、凡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 施安全检测: ①新装或更新的电梯在交付使用前。 ②在用电梯,每年一次。 ③重大改造或事故后。 ④年检时,可对在新检后不改变的项目,不进行检

测,但对于可能变化及部分安全试验必须检测。 二、电梯安全检测时,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新装检电梯) 1、制造厂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其中①-⑧项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①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②电梯机房、井道平面图。 ③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 ④电梯的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⑤电梯电气接线图。 ⑥电梯部件安装图 ⑦电梯安装调试说明书。 ⑧备品备件目录。 ⑨下列装置式实验报告副本: a.层门锁闭装置。

电梯技术规范要求

厅、轿门技术要求 1.门扇与门套,门扇下端与地坎之间的间隙:客梯 1~6mm ,货梯 1~8mm 。 各层在门地坎至轿门地坎的距离偏差均为 0~+3mm 。 门锁门钩子钩进量大于 7mm 。并开始与电锁联锁触点接触。 一、导轨 1 .导轨支架的安装 l 连接方式: 2. 开门刀与各层厅门地坎之间的距离: 5~10mm 。 3. 各层厅门门锁上的滚轮端面与轿厢地坎间的距离: 5~10mm 。 4. 各层厅门地坎的不水平度w 2/1000 。 5. 各层厅门地坎应略高出装修后的地面 2~5mm 。 6. 7. 滚轮架上的偏心轮下导轨下端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m 。 8. 厅门门套立柱和框架立柱的不垂直度和横梁的不水平度不超过 1/1000 。 9. 中分式门的门扇在对口处应平整,两扇门的不平度不应大于 1mm,门缝在整个可见高度上均不应大于 2mm 。 10 . 门在开足后,门扇不应凸出轿厢门套,应适当缩入 5mm 左右。 11 . 门在开、关过程中应平稳,不应有跳动、抖动现象。 12 . 厅门门扇上应装有强迫关门装置。 13 . 被动门应设有电气联装置。 14 . 15 . 关门阻止力应不大于 150N 。

:对穿螺栓固定法 :预埋螺栓固定法 :预埋钢板焊接固定法 :膨胀螺栓固定法。 :直接埋入法 支架水平度: 5mm 支架间距: 1) 一定要保证每根导轨有 2 只支架。 2) 间距不大于 2.5M 。 3) 与连接板不能垂直。 3. 导轨安装 l 垂直度:轿厢侧小于 1.2mm/5M ,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小于 2mm/5M 轿厢导轨不大于 0.5mm ,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不 不 大于 0.05mm ,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不大于 与支架的连接:不能用焊接方法。 导轨的最底端不能悬空。 轨距要求:轿厢 0~+2mm ,对重:0~+3mm 整根用照导器修正其导距的间隙和偏斜。 l 接头缝 隙: 大于 l 接头台阶: 0.15mm 修光长度: 250~300mm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电梯是业主的公有财产,也是所有公共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和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是每个业主共同的责任,为确保乘梯安全,保证电梯运行正常及延长使用期,制定本规定: 1、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上梯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可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3、禁止儿童在电梯内嬉戏玩耍;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 4、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乘梯须征得医生的许可,专人陪同乘梯。 5、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6、严禁使用电梯运载易燃、易爆、化学剧毒等危险物品。 7、不允许用客梯搬运货物、垃圾等,如特别需要应报主管部门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8、乘客应在电梯静止状态上下电梯,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 9、乘客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勿让水流入电梯内,以免损坏电梯设备。 10、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故障,乘客不要紧张,应立即通过轿厢内警铃或监视器通知监控人员,电梯维修人员会立即前来救援。乘客不得采取拍打按钮、厢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

11、电梯维修、保养时,乘客严禁登梯,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 12、发生火警时,乘客请勿使用电梯,因电梯可能随时在半途停顿,将人困于电梯内,被困者可能因浓烟而致命。 13、乘客发现电梯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1)门的开与关失去控制;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现象。 14、装修期间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运物品: 上午09:00—11:30;下午15:00—17:30 15、搬运大件物品时,物品标准长1.52米,宽1.46米,高2.36米, 超出标准的物品请勿使用电梯。(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6、水泥沙石等必须袋装密封后方可使用电梯运输,同时要保证电梯受力均匀,防止事故发生。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即执行,希各位业主及使用者按照电梯操作规定使用,自觉遵守电梯管理规定,若发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及设施设备损坏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且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长宁县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号修改单

附件 1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 S 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

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5)调整为(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电梯安全检验标准与要求

电梯安全检验标准及要求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人身安全,根据GB/T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梯的国家标准要求,使用电梯应遵守下列规程。 2、凡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安全检测: ①新装或更新的电梯在交付使用前。 ②在用电梯,每年一次。 ③重大改造或事故后。 ④年检时,可对在新检后不改变的项目,不进行检测,但对于可能变化及部分安全试验必须检测。 二、电梯安全检测时,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新装检电梯) 1、制造厂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其中①-⑧项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①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②电梯机房、井道平面图。

③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 ④电梯的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⑤电梯电气接线图。 ⑥电梯部件安装图 ⑦电梯安装调试说明书。 ⑧备品备件目录。 ⑨下列装置式实验报告副本: a.层门锁闭装置。

b.限速器。 c.安全钳。 d.缓冲器。 2、电梯安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①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电梯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制造、安装安全认可书证书副本。 ②电梯安装合同。 ③按安装规范验收的自验报告。

3、变更设计时,电梯使用单位应提供经制造厂或土建设计部门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以往历次安全检测记录、报告、运行许可证。 三、电梯安全检测前的基本条件 1、电梯正常工作应符合GB/T10058-97中3.2条的规定: ①海拔高度不超过计划1000米。 ②机房内温度保持在5到40度。 ③供电电压相对额定电压波动不超过7%。

电梯设置规范

电梯设置规范

1.1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置电梯。 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老年人建筑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8:电梯 一、二级旅馆3层及以上台数计算确定 三级旅馆4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四级旅馆6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五、六级旅馆7层及以上(乘客梯与服务梯可合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3.1.3: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以上的陈列室宜设客货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2.10:二层及二层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公司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公司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电梯是公司的重要设备之一,正确维护合理使用是大家的责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关于公司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细则,欢迎参阅。 公司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1 1、电梯机房除电梯维修、管理人员外,其它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内的设备非电梯维修人员不得操作。 、电梯管理员或维修员每日对电梯的主要部位作例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震荡,不正常的声音或电梯有损坏,应立即停梯检修。 、电梯管理、维修人员应每天检查电梯机房的通风、降温设备,机房必须上锁。 、电梯突然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应迅速通知电梯维修员检修,如救援不能奏效时,应安慰乘客不要惊慌并尽快通知电梯厂家维修。 、当电梯超载时,后上的乘客应自觉退出轿箱,分批搭乘,以免超载发生危险。 、切勿让幼儿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以免发生危险。 、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管理员应立即停梯,疏导乘客迅速离开轿厢,切断电源,用灭火器控制火势蔓延。 、楼层发生火灾时,切勿搭乘电梯,因电梯可能随时在半途停顿,将人困于电梯内,被困者可能因浓烟而窒息。

、发现有水渗入电梯或电梯槽底有积水时,应立即停梯,断开电梯电源总开关,以免触电,并设法将电梯升高较安全地方,迅速阻断漏水源,对湿水电梯进行除湿处理。 10、电梯内求救警铃,电风扇必须保持工作状态。 11、电梯管理员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 12、因维修保养、正常使用等任何情况下的停梯,应在一梯持牌告示。 电梯紧急救缓(一) 受困于电梯内的人员实质上并无危险之处,仅为人员自身过度惊慌或非专业人员从事解救的情况下,方会发生危险。 1、盘动电梯放人仅在紧急情况下,因而操作者必须是受过专门训练的专门从事电梯工作人员,其他人等从事该项工作均属危险。 、在盘动电梯轿厢前,必须预先警告被困人员静候解救,切勿尝试自行设法离开电梯轿厢,操作者如未作上述警告被困人员则属工作上的疏忽。 、在进行盘动电梯之前必须切断电源总开关。 、当盘动电梯下行时,遇到不能盘动时可能轿厢处的安全设备(保险夹)已发生作用,则进一步的工作,须由技术过硬的技工指导进行。 、通常最好盘动电梯下行至最接近的楼层面,亦因为需

防爆电梯检验规程与检验方法

防爆电梯检验规程与检验方法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隔音标准及电梯验收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条文说明(二) 5.3 隔声 5.3.1 为保证住宅建筑室内环境的的使用功能,住宅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设计最低的要求为: ———住宅建筑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必须符合5.3.1条规定的指标。 ————住宅建筑分户隔墙、楼板等部分的结构厚度、质量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和采取隔声措施,以满足隔声要求。 ———采用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和经常产生撞击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防止结构传导的减振和消声设施。 5.3.2 当住宅建筑在小区环境中处于沿街、邻近机房或锅炉房等噪声源大的外部环境条件下,住宅建筑设计应尽量将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向噪音末的一侧,以合理地布置房间,减轻噪声源的影响。如受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噪音源一侧时,应采限封闭阳台,隔声门等处理措施,减轻噪声源影响。 5.3.3 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音、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的干扰很大,在住宅设计中应尽量避免与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应使这些房间远离噪声源,不得将机房设置在居住空间之上,可布置壁柜、卫生间等次要的房间进行隔离。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条文说明中的1.0.9条指出《民用建筑隔设计规范》为国家现行强制性执行的标准规定。记录如下: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的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J 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 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首先,目前对于室内噪音,我们到底执行什么标准?文件有三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534.836),国标GB 3096—93《城市区域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是业主的公有财产,也是所有公共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和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是每个业主共同的责任,为确保乘梯安全,保证电梯运行正常及延长使用期,制定本规定: 1、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上梯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可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3、禁止儿童在电梯内嬉戏玩耍;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 4、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乘梯须征得医生的许可,专人陪同乘梯。 5、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6、严禁使用电梯运载易燃、易爆、化学剧毒等危险物品。 7、不允许用客梯搬运货物、垃圾等,如特别需要应报主管部门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8、乘客应在电梯静止状态上下电梯,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 9、乘客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勿让水流入电梯内,以免损坏电梯设备。 10、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故障,乘客不要紧张,应立即通过轿厢内警铃或监视器通知监控人员,电梯维修人员会立即前来救援。乘客不得采取拍打按钮、厢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 11、电梯维修、保养时,乘客严禁登梯,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

12、发生火警时,乘客请勿使用电梯,因电梯可能随时在半途停顿,将人困于电梯内,被困者可能因浓烟而致命。 13、乘客发现电梯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1)门的开与关失去控制;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现象。 14、装修期间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运物品: 上午09:00—11:30;下午15:00—17:30 15、搬运大件物品时,物品标准长1.52米,宽1.46米,高2.36米,超出标 准的物品请勿使用电梯。(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6、水泥沙石等必须袋装密封后方可使用电梯运输,同时要保证电梯受力均匀,防止事故发生。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即执行,希各位业主及使用者按照电梯操作规定使用,自觉遵守电梯管理规定,若发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及设施设备损坏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且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长宁县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电梯安全使用规范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25 电梯安全使用规范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电梯安全使用规范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电梯安全使用说明为了您和其他乘客的安全,使用电梯时,请您遵守以下事项: For the safety of you and other passengers using the elevator, please observe the following items: 一、火灾、地震发生时,严禁搭乘电梯。 Fire, earthquake occurs, take the elevator is strictly prohibited. 二、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Use the elevator to be civilized operation, is strictly prohibited to use a hard object such as pressing keys or tapping show alarm button and pressed the button at random. 三、乘客应在电梯静止状态上下电梯,搭乘电梯时,请勿在乘轿厢内嬉戏、跳动,以免影响电梯正常运转。 Passengers should be stationary in the elevator up and down elevators, take the elevator, do not take

消防电梯规范要求

1.设置作用 工作电梯在发生火灾时常常因为断电和不防烟火等而停止使用.因此设置消防电梯很有必要,其主要作用是:供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材进入高层灭火;抢救疏散受伤或老弱病残人员:避免消防人员与疏散逃生人员在疏散楼梯上形成“对撞”,既延误灭火战机,又影响人员疏散:防止消防人员通过楼梯登高时间长,消耗大,体力不够,不能保证迅速投入战斗。 2.设置范围 高层建筑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高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情况设置消防电梯。通常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库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1台消防电梯;高度超过24米的一类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建筑、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等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3.设置数量 消防电梯的数量主要根据楼层建筑面积来确定。我国规定,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台消防电梯、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设1台,大于1500㎡而不大于4500㎡设2台,大于4500㎡设3台。 4.设置位置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水分区内,便于任何一个分区发生火灾都能迅速展开扑救,其平面位置须与外界联系方便,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由长30米以内的安全通道抵达室外,在设计时,最好把道防电梯和疏散楼梯结合布置,使避难逃生者向灭火救援者靠拢,形成一个可靠的安全区域,两梯间还要采取分隔措施,以免相互间妨碍形成不利,另外,防火分区内每个房间到达逍应电梯的安全距离不宜超过30m,以保证消防人员抢救时的安全。 二、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设计要求 消防电梯必须设置前室,以利于防烟排烟和消防队员展开工作。前室的防火设计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前室位置 前室的位置宜靠外墙设置,这样可利用外墙上开设的窗户进行自然排烟,既满足消防需要,又能节约投资。其布置要求总体上与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是一致的,以便于消防人员迅速到达消防电梯入口,投入抢救工作。 2.前室面积 前室的面积应当由建筑物的性质来确定,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应小于6㎡。当消防电梯和防烟楼梯合用-一个前室时,前室里人员交叉或停留较多,所以面积要增大,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而且前室的短边长度不宜小于2.5m。 3.防烟排烟 前室内应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的设施,火灾时可将产生的大量烟雾在前室附近排掉,以保证消防队员顺利扑救火灾和抢救人员。 4.设置室内消火栓

电梯使用管理规程

1.0目的 为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更好地为业主、客户服务,特制订本规程。 2.0范围 适用大厦范围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电梯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 3.0职责 3.1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编制、修改。 3.2项目工程部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相关资料由工程部档案室存档。 4.0方法及控制过程 4.1客梯乘梯须知 4.1.1注意轿厢内是否具有《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验有 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4.1.2乘梯时应相互礼让,不得在轿厢内打闹、蹦跳或进行其他危害电梯安全运行的 行为; 4.1.3应正确使用轿厢内外各按键,请勿乱按,服从电梯司乘人员指挥; 4.1.4电梯门在打开状态时请勿使用外力及物品强行阻止电梯门关闭,电梯运行中不 得用手或其他物件强扒电梯门,以免发生停梯事故; 4.1.5请勿在轿厢内吸烟、吐痰或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及腐蚀性 物品乘坐电梯; 4.1.6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搭乘无人职守电梯的,应有成年人陪同; 4.1.7电梯运行中如发生任何意外,应利用轿厢内警铃和通讯装置与电梯维修、管理 人员联系,等待救援,切勿扒门脱离以免发生危险; 4.1.8本梯为载客电梯,严禁载货。 4.2货梯使用须知 4.2.1注意轿厢内是否具有《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的标志,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验 有限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4.2.2电梯门在打开状态时,请勿使用外力或物品强行阻止电梯门关闭,电梯运行中 不得用手或其他物件强扒电梯门,以免发生停梯事故;

4.2.3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超载荷使用。若遇特殊情况,须经司机和 管理部门同意并严加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装入; 4.2.4不允许利用轿厢安全窗的开启装运超长物件; 4.2.5除特别设计的载货电梯之外,切勿用机动铲车在一般货梯内装卸货物; 4.2.6电梯运行中如发生任何意外应利用轿厢内警铃和通讯装置与电梯维修及管理人 员联系,等待救援,切勿强行扒门,以免发生危险。 4.3电梯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4.3.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3.2安装、改造、大修告之书验收资料及设计资料和记录; 4.3.3验收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及整改意见书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4.3.4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4.3.5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 4.3.6该台设备出厂的随机文件及施工记录: a.产品出厂的随机文件及施工记录; b.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文); c.电器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d.电器敷线图; e.部件安装图; f.机房井道布置图; g.施工记录; h.安全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副本(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缓冲器等)。 4.3.7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或大修、改造合同。 4.4电梯定期检验内容 4.4.1电梯定期检验每年一次,需按上一年检验合格证签发日期到期日提前一个月到 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报检,确定具体检验日期: 4.4.2准备材料内容 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b.前一年定期检验报告(包括整改意见书); c.电梯技术资料; d.与维保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号修改单图文稿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号修 改单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

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2.在中增加“(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大于600?mm” (3)最后加“;” 3.修改为“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4.(2)修改为“轿门、栅栏、卷帘等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5.将(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当杂物电梯安装在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安全装置。”修改为:“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 (二)“检验方法”栏修改 1.将中的“目测”修改为“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三)增加的内容

电梯安全检验标准及要求

1、为了加强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人身安全,根据 GB/T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梯的国家标准要求,使用电梯应遵守下列规程。 2、凡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安全检测: ①新装或更新的电梯在交付使用前。 ②在用电梯,每年一次。 ③重大改造或事故后。 ④年检时,可对在新检后不改变的项目,不进行检测,但对于可能变化及部分安全试验必须检测。 二、电梯安全检测时,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新装检电梯) 1、制造厂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其中①-⑧项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①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②电梯机房、井道平面图。 ③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 ④电梯的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⑤电梯电气接线图。 ⑥电梯部件安装图 ⑦电梯安装调试说明书。 ⑧备品备件目录。 ⑨下列装置式实验报告副本: a.层门锁闭装置。 b.限速器。 c.安全钳。 d.缓冲器。 2、电梯安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①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电梯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制造、安装安全认可书证书副本。 ②电梯安装合同。 ③按安装规范验收的自验报告。 3、变更设计时,电梯使用单位应提供经制造厂或土建设计部门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以往历次安全检测记录、报告、运行许可证。 三、电梯安全检测前的基本条件 1、电梯正常工作应符合GB/T10058-97中3.2条的规定: ①海拔高度不超过计划1000米。 ②机房内温度保持在5到40度。 ③供电电压相对额定电压波动不超过7%。 ④运行环境中最潮湿时,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平均最低温度不低于

电梯规范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 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梯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 电梯安装工作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安装的中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 土建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 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3 基本规定 3.0.1 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2. 具有健全的安装过程控制制度。 3.0.2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土建交接检验,可按附录A表A记录。 2.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电梯设备进场验收,可按附录B表B记录。 3.0.3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加安装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 承担有关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仪器设备应满足精度要求,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电梯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分项工程质量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查验收。 5. 隐蔽工程应在电梯安装单位检查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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