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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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
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1—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
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
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扶贫基财务制度

扶贫基财务制度一、扶贫基金的银行账户管理1.开立专用账户:扶贫基金应当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资金,并仅限于用于扶贫项目支出。
2.明细账册核对:扶贫基金账户的每一笔资金收支都应当有相关的明细账册记录,确保资金流向的准确和清晰。
3.定期审计:对扶贫基金账户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账目清晰、准确,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1.资金使用计划:扶贫项目在实施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批准后执行。
2.资金监督:对于扶贫项目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达到预期效果。
3.资金监测:建立资金监测机制,对于扶贫项目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扶贫项目财务报告1.编制报告:扶贫项目在每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报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2.报告审计:对扶贫项目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向社会公开:扶贫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扶贫项目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在扶贫项目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降低。
2.风险应对:对于扶贫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应当及时应对,避免对项目的影响。
3.风险沟通:将项目中的财务风险情况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形成风险沟通机制,共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扶贫基金的财务制度是保证扶贫项目正常运行的基础,关系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只有建立起科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扶贫工作的开展,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带来更多希望和机遇。
希望有关部门和组织能够重视扶贫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为扶贫事业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5.17•【字号】晋财农[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财农[2002]18号)各市(地)县财政局、省扶贫办、省计委(以工代赈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尽快开设扶贫资金专户。
要求六月底前属于中央、省确定的贫困县和贫困插花县财政全部建立专户,并按专户要求运作。
七月底前进行检查。
二、所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原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农[2001]325号文“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以工代赈部分由县财政局对以工代赈专户”和省扶贫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扶贫移民资金已建立专户的,停止执行,全部纳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1、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2、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财政厅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置及管理第三章报账原则第四章项目的确定及资金的拨付第五章报账程序第六章报账制会计核算第七章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第八章附则附件1:财政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附件2: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财政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附件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附件5: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单附件6:支出明细表附件7: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情况表附件8: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表1、2、3附件9: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情况表1、2附件10:资产负债表附件2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报账制管理制度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农[2002] 14 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
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
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
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
具体限额由各市确定。
但对财政补助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
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的地区,对乡及乡以下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有关报帐凭证交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报帐手续。
政法补助专款审批程序

政法补助专款审批程序1、流程图2、流程说明:(1)编制规划:各县(市)、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股)按政法专款预分配方案,商同级政法部门拟定部门项目,编制发展规划报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和市级政法部门。
(2)确定项目: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根据各县(市)、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股)报来的规划,商同级政法部门确定项目,编制市级发展规划,报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重新编报。
(3)上报批复: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对报送的市级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重新编报。
(4)转发告知: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根据省厅批复与市政法部门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
(5)实施采购: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装备项目专款,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会同政法部门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将实物配备给使用单位;对基础设施维修项目,各县(市)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通过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6)资料归档:年度政法专款执行完毕后,市级财政部门保存省市下发的各种文件。
其中装备采购各种资料归市级政府采购部门存档;维修专款进行招标后,各种资料由各县市区政府采购部门存档。
3、工作依据(1)《河南省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豫财行(2001)65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行(2003)162号](3)《焦作市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焦财行(2004)1号] (4)《焦作市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焦财行(2004)2号]4、资料归档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监管程序1、流程图2、流程说明(1)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科(股)或与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政策的投向及要求,准确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标准文本》,并附请示上报市财政局农业科和相关主管部门。
(2)呈报项目:市财政局农业科或与主管部门论证研究后确定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上级相关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和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政策的区域进行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县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和整合支持欠发达地区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欠发达地区和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扶持政策的区域。
第五条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向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重点欠发达县(市、区)倾斜,同等条件下,向绩效优秀的县以及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倾斜。
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使用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主管部门申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审核,视扶贫开发工作需要、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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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
资金。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
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
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扶贫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计划书。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报账申请单。
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