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思维导图) (1)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概述社会保险概念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历史演进我国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劳动者为保护对象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制度的作用/功能1.维护社会秩序稳定2.促进社会发展进步3.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险法概念、性质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强调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调整对象、覆盖范围调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1.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全覆盖)2.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单位及其职工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4.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要素主体指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受其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客体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或给付行为等内容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义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概念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征缴制度1.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2.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3.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4.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经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征收机构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单位划拨此费用的决定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费用的,征收机构可要求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金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运营除了支付当期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之外,有相当部门要延期支付,延期部分面临贬值压力,需运营监管国家授权专门的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社火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方面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规定)1.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2.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做了原则规定3.规定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注:工伤、生育无转移接续手续,因个人不缴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念年金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岗位后,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1.基本养老保险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渠道: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缴纳保险费企业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职工不得超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给付条件/依据劳动风险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工龄条件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缴费年限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待遇项目1.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主要指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按规定标准执行待遇标准的调整一般以劳动者在职工资收入为基础,再辅之以工龄或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进行计算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收支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其支付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概念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通常报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成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的特点这两种保险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与上一点特征相联系,这两种保险具有一定补充保险的特点,其他保险形式不能涵盖的风险,只有通过这两种实现保障这两种保险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立法概况社会保险制度开端的立法是1883年《德国劳动疾病保险法》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缴费办法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2%单位缴纳保险费分两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费用依法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无法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补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养⽼保险可补缴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补缴基本养⽼保险费⼯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补缴范围(⼀)⽋缴养⽼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2018年6⽉30⽇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所形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养⽼保险可补缴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补缴基本养⽼保险费⼯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补缴范围(⼀)⽋缴养⽼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2018年6⽉30⽇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所形成的⽋费,经⽤⼈单位与地⽅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缴养⽼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核算办法加收滞纳⾦。
(⼆)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单位及其职⼯,可补缴2018年6⽉30⽇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保险费:(1)⽤⼈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之⽇起为职⼯全员参保。
需为职⼯补缴在单位期间养⽼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份实⾏个⼈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1986年10⽉;原临时⼯1990年3⽉;原固定⼯1993年1⽉;乡镇企业职⼯2003年1⽉,下同)。
(2)⽤⼈单位未及时为职⼯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单位或个⼈提出书⾯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资收⼊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企业和个⼈共同缴费之⽉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保险费。
(3)职⼯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份实⾏个⼈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保险费。
原⾏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按照原⾏业开始实⾏个⼈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保险费。
2、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保险费后,2018年6⽉30⽇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并按照⼈⼒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条、第三条规定执⾏。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社会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会 效益的 多寡 为标准 的。社会保险是 公民享有 的一项 基本权 利 ,政府对社会保 险承担最 终的兜底 责任 。 十一 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 于2 1年 1 月2 0 0 0 8日 下午经表 决,通过 了社会保 险法 , 自2 1 年7 1 0 1 月 日起施行 。 社会保险法 草案从2 0 年底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进 行初次 审 07
一
、
社会保险及 《 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意义
社会 保 险是 一种 为丧 失 劳动 能力 、暂时 失去 劳动 岗位 或 因健 康原 因造成 损失 的人 口提 供收入或 补偿 的一种社会 和 经济 制度 。社会保 险计划 由政府 举办 ,强 制某一群体将其 收 入 的一部分作 为社 会保险税 ( )形成社 会保险基金 ,在满 费 足 一定条件 的情 况下 ,被保 险人可从基金 获得固定 的收入或 损 失的补偿 ,它是一种再分 配制度 ,它 的 目标是保证物 质及 劳动力的再生产 和社会 的稳 定 。社会保 险的主要项 目包括养 老 社会保 险、医疗 社会保 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 险等 。社会保 险是社会保 障制度 的一个 最重要 的组成 部分 , 不是 以经济效 益的高低来衡 量其好坏 ,而是 以其所提 供的社
《 社会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王 芹
( 中山大学南方学 院 广 东 广州
507 ) 19 0
【 摘要】 会保 险是 国家强制实行 的社会保 障制度 ,由国家、用人 单位和 个人三者 共 同 负担 。社会 社 保 险具有 强制 性 、互 济性和 非盈利性 ,同时对 于稳 定社会 生活、再 分 配和促进 社会经 济 发展 发挥 着重 要 作 用 。 《 会保 险法》是 最 高国 家首次 就社 会保 险制度进行 立 法 ,具有 深远 的现 实意 义。本文主要 社 探 讨保 险 法 中基 本养老保 险制度 的 内容 ,深刻剖析各 项 条例 的含 义 ,发现新 内容 ,更好地应 用在今 后 的工作 中。 【 关键词】社会保 险法 基 本养老保 险 创新 [ 中图分类号 】D 2 .8 . [ 9 2 12 5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5 4 (0 1 8 0 6 2 9 3 9 2 1 )0 —0 8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其他章节相关条款
此外,在总则、第四章、第八章、第 十二章等章节中还有与养老保险有关或涉 及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性内容的条款
方针与保障水平3、国家责任5(第一次)、 工伤人员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和费用来 源40、基金全国统筹64、投资运营69、征 缴稽核与滞纳金86、进城务工农村居民95、 被征地农民96、外国人97
(七)第13条 政府承担的两项责任
一是隐性债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二是兜底责任: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 府补贴; 同时,首次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 围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前。
(八)第14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
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以前规定个人账 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有)。 13号令第六条
(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 理解)
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 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 其中方职工;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 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人社发[2012]40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社保制度实施细则】社保法实施细则

【社保制度实施细则】社保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范文xxxx 分享的社保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66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社会保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体系、管理监督等内容,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通过制定这部法律,旨在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用人单位和个人。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是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也有权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这一方针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覆盖更广泛的人群,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提供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在社会保险体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项目。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覆盖面最广的两个项目,保障了公民在年老和疾病情况下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社会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设立,通过财政拨款、用人单位缴费等方式筹集资金。
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详细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享受条件。
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其享受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一定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等,其享受条件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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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社会保险法》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没有再列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是采用按职工分类的办法进行概括和表述: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能实行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制度,其他有工作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也就是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之相对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职工)包括: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但是,《社会保险法》对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允许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8%缴费。
《社会保险法》将这一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人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由于灵活就业形式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所以本法中只列举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两类,并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加以概括。
3、关于参保的强制性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我理解,“应当”就是“必须”,“可以”就是“根据本人自愿”。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由各机关单位各自负责,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都指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将单位分别负责的退休养老制度改革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
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性质不同,改革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试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需要由国务院制定具体政策。
所以本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筹资渠道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一)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这种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人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将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并开展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
根据本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型的。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则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
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基金承受能力也不同,本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缴费比例,只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确定的具体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确定,由六个部分组成。
2.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缴费具体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根据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目前,全国各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已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同时也有利于这些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为此,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
国发[1997]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人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国发[2005]3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关于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财政补贴责任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一)关于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此外,为适应国企改革和有关事业单位转制等需要,国家对一些特殊情况出台了专门规定,对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转制改制的视同缴费年限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补贴责任。
按照现行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但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要承担补贴责任,这是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
目前,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没有明确负担比例,每年根据地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出情况和做实个人账户的需要给予补贴。
根据本法规定,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承担四项责任:一是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补贴责任。
二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其职工视同缴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制度转轨成本。
三是承担社会保险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四是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
五、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