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与安乐死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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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乐死的看法

对安乐死的看法

让知识带有温度。

对安乐死的看法对安乐死的看法我的观点是我支持安乐死出刑。

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在社会和国家还未形成的无序社会里,人用自我生存的本能来在原始社会中寻求自我生存,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法律的浮现是社会长进,国家的形成,即为服务统治阶级而创设,可以说法律是人类作为自我掠夺与为维护欲望统治和自我统治思想的武器,人类社会的进展的法则,其实就像一个抛物线,走到巅峰必定回到起点,人类社会的法律只是在抛物线上相对的两个点,Y轴上相同的数值却对应不同X轴上的数值。

人类的进展亦然如此,在人类进展中,终于追求的并不是无法社会,而是一种法制理念在心中,即自我内心的约束,它之所以原始社会的无法社会不同是,原始社会没有法制理念,表面上有着相同的现象,本质里面社会进展的长进与法制理念的植入让进展的社会有着区分于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会有着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本性爆发,而进展社会的法制理念正巧对人的本性举行观念与心理钳制。

安乐死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是人类社会法制继走向法制巅峰后的溯本还原,法制的巅峰不是最美的法制,相反抛物线下降的法制才是人类社会终于追求的法制,那是溯本还原,返璞归真的理念与法制的结合,安乐死是人对自我生命的放弃,在抛物线的相同对应点是原始社会中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做为人,人有自我挑选的权利,有自我生存的法则,然而,作为社会进展的法制终于追求不是人人屈服于法制,而是一种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安乐死,假如在法律上作为犯罪来定义,那么以自然进展的法则来说是一种对法制理念的曲解,惟独人人觉得幸福,自由的法制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国度,人类的进展使人类有力气抗衡于自然的淘汰,其实结果并没有转变,人类只是延伸了人类自我挣扎的时光。

安乐死作为在病痛中的人来说,延伸挣扎还不如结束生命,在面向死神面前,心灵追求的宁静,平和,而灵魂追求却是安详,延伸人类自我的延伸不仅仅是在对一个即将与死神含风而逝,而苟延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馋喘的人来受尽非人熬煎,同样面向的是想结束这种非人熬煎却局限于人类自我法制的束缚。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二、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1、在不防碍别人的前提下,人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有尊严的活着,有尊严的死去,这样才是有价值的人生;2、人有生的权力,也有死的自由。

有尊严地选择死亡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强迫一个人痛苦地、无尊严地苟活着与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哪一个更人道、更有人性?3、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三、如何实施安乐死?4个条件:(1)第1条件:实施安乐死必须有适应症,且选择十分严格,比如癌症晚期,病是无法治愈,痛苦无法解除和忍受,才算是适应症;(2)第2条件:必须负责该病人的主管医生同意,且还得找另外一个医院的专家医生(完全没关系)一起判断认为合适,并提出报告,而后通过一个有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伦理学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审核通过;(3)第3条件:病人自己完全自愿,要有病人签字的书面请求,且需证明病人头脑清楚、心理正常,同时还需家属同意和签字;(4)第4条件:需国家正式立法,目前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四、安乐死的困境?1、如果安乐死允许,最大的担心是这种权利可能被滥用;2、传统的一些观念,如“中国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等;3、外国主要是宗教的限制,宗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行为甚至是法律,都不能随便终止生命;。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800字作文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800字作文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800字作文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安乐死,听起来挺人性化的,不就是让疼得受不了的人有个痛
快的选择吗?但真的那么简单吗?想想那些躺在病床上,忍受着无
尽痛苦的人,他们真的愿意就这样一走了之吗?还是只是被病痛折
磨得失去了希望?我觉得,这事儿不能光听患者怎么说,还得有医生、家人,甚至社会的参与和讨论。

临终关怀,这个名儿听起来挺温馨的。

不就是给快不行的人一
些温暖和陪伴吗?但这里面学问可大了。

除了医疗护理,还得有心
理安慰、精神支持。

想想看,一个人快走到生命的尽头了,他最需
要的可能不是药物,而是那些能让他感到安心和幸福的人和事。

这,才是临终关怀的真谛吧。

说到安乐死和临终关怀,其实就是一个关于生命尊严的问题。

有人觉得,与其在病痛中苟延残喘,不如痛快地结束;但也有人觉得,生命的价值不仅仅是活着,更重要的是怎么活。

这两种观点没
有对错,只是看你怎么看待生命和死亡。

安乐死和临终关怀,都是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

对于安乐死,我们得有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乱来;对于临终关怀,我们得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让更多人受益。

这事儿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可不容易,得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总之,无论是安乐死还是临终关怀,都是对生命的一种态度和选择。

咱们得尊重每个人的选择,也得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毕竟,生命这事儿,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活得有意义、有价值。

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

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

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摘要:西方的安乐死讨论并不只是限于死亡的方式的问题,而也牵涉到所谓“生命的质素”(quaility of life,QOL)的问题。

支持安乐死的人大都不赞成所谓的“生命神圣论”(doctrine of the sanctity of life)。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建立在生命的质素上;当生命的质素跌落到不可接受的低水平时,生命便不值得继续。

以前对生命质素高低的划分,是以意识的有无为标准;于是长期昏迷的植物人及脑动电流图平坦的病人,虽仍拥有生物生命,但这生命的质素太低,不值得延长下去。

于晚近西方的讨论中,却有人认为以意识的有无来划分是失之太窄,一个可以接受的生命质素并不只是有意识而已,而牵扯到有何种意识或什么质素的意识。

关键词:生命的质素,生命神圣论,生命的价值,安乐死,生命正文:美国哲学家彼得·辛格对安乐死定义到:“把那些久治不愈而又极其痛苦或苦恼的人杀死,免致他们继续受苦。

“1然而,安乐死又分为”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对一个垂死的病人,终止或不给予任何治疗上的干预,任其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指对于那些生不如死的人,采取某些行动,蓄意致其死亡,使他从痛苦中解脱。

由此,引起了人们有关安乐死的广泛讨论。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艾琳是一个新生儿,但不幸的是她是一个先天无脑儿,当艾琳的父母知道真相后,拒绝给予治疗,希望将其杀死;而医院里的医生要求艾琳的父母继续让艾琳接受治疗,从而与艾琳父母的想法相悖。

最终医生将艾琳父母告上了法庭。

到底谁对谁错呢?一些人认为:艾琳是一位没有任何社会意识的婴儿,艾琳父母作为她的监护人,对艾琳的生死有着一定的干涉权利,况且艾琳已经是一位无脑儿,或者无疑会给他们增加沉重的负担,且会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另外支持医生的人认为:艾琳也是由母亲产下,虽然是无脑儿,或者说是没有意识,但是她作为一名公民,有生命权,应享有父母的照顾。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死亡医生安乐死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认为“好死不如赖活”,有人不同意让绝症患者选择死亡方式,不同意他们借助安乐死而寻求解脱。

我认为这种观念并不符合伦理。

人应该尊重生命,同时也应该接受死亡,这是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两个方面。

根据有利和尊重原则,实施“安乐死”,充分尊重病人对死亡方式的选择,维护病人的尊严;另一方面,实施“安乐死”体现了一种公正的公益原则。

当人的死亡仅是时间问题,治疗所花的巨大代价只能使生命在反复无常或痛苦不堪的状态中拖延时,采取安乐死是为道德所允许、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免除或减轻病人的痛苦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

“安乐死”的对象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痛苦难忍的病人,根据现代医疗技术和检测手段,这些疾病是根本无法治愈,死亡只是朝夕之别。

此时,医生竭尽全力地、人为地延长病人的生命,实际上是延长病人的痛苦,这有悖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相反,医生在病人的殷切明白的嘱托下,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痛苦难忍的病人放弃无价值的治疗,实施“安乐死”,让病人无痛苦地、安乐平静地死去,却更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抢救一个临终而又无望的病人,是巨大的浪费和社会财力的错误分配,是一种社会效益的失衡。

节约资源,公正合理地使用医疗资源是社会公益的需要。

从家庭角度看,对那些无法救治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仅是仁慈的表现,而且可以使家庭成员摆脱沉重的感情压力和经济负担。

因而是合乎道德的,这充分体现了一种公正的公益原则。

纵观发展趋势,我认为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且迫在眉睫。

总之,“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置方式。

我认为选择安乐死是患者的一种权利。

每个人都有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利,都有同意或者拒绝别人接触自己身体的权利,所以人们当然也就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人活着要看他的生活质量,看他是否快乐,而不能只看他活的时间长短。

安乐死观后感

安乐死观后感

安乐死观后感前言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于生命价值观念的深入思考,安乐死这一备受争议的话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安乐死,即以自愿者的意愿结束不可逆转的生命。

这个话题涉及到伦理、法律和人道主义等多个领域,引发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在接下来的文字中,我将就安乐死一事进行观后感的撰写,并试图探索其中的道德困境和解决方案。

安乐死的伦理困境安乐死这一话题引发伦理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涉及到生命的尊严和自主权的冲突。

一方面,我们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每一个生命都无比重要,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保护生命的存在。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意味着个体在面对无法痊愈的疾病、痛苦的折磨时,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由此产生了一种伦理的分歧和挣扎。

安乐死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什么时候认定一个疾病或病症无法治愈,该采取安乐死的手段。

这需要一个客观的、权威的评估体系,让医生和患者家属们能够对患者的状况达成一致的看法。

目前虽然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进行了立法,但其中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节尚未达到完美的状态,仍然需要更多的讨论和完善。

安乐死的人道主义关怀尽管安乐死涉及到伦理困境,但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给予了那些忍受不住疾病和痛苦折磨的患者一个选择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所有的希望和尊严,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解救的方式,减少他们的痛苦和煎熬。

安乐死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关怀和尊重,从而减轻患者家属的重负。

面对亲人的长期折磨和无望的病况,他们常常承受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而安乐死可以使患者和家属们得到释放,从而更好地面对离别和未来。

然而,人道主义关怀也需要考虑到滥用安乐死带来的风险。

如果医生和家属们滥用安乐死这一手段,将其用于解决其他问题或者出于不当的目的,那么伦理和道德问题就会立即凸显出来。

所以,在开展安乐死相关的活动时,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和监管机制,确保它被用于正确的场景和目的。

安乐死的法律约束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的立法和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个医生眼中的安乐死:只有看透死亡,才能知道怎样活得更有意义

一个医生眼中的安乐死:只有看透死亡,才能知道怎样活得更有意义

一个医生眼中的安乐死:只有看透死亡,才能知道怎样活得更有意义一个医生眼中的安乐死:只有看透了死亡,才能知道怎样活得更有意义李青最近,一段记录了台湾“宋世雄”、体育名嘴傅达仁人生最后时刻的家庭录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这段弥留时刻不同寻常:没有哀伤,更像是个小小的庆典。

所有家人着正装,紧紧地环绕着傅达仁,唱起他自己改编的歌谣。

傅达仁举起杯,微笑着吞下药剂。

三分钟后,他平静地倒在了儿子怀里,告别了生活了八十多年的人间。

这位逝者的儿子这样写道:对不起爸爸,我们不知道您所受的痛,我们还不明白您所期盼的安乐善终是如此平安。

直到现在我们才真正了解您的理念“平安自然,无痛的安乐善终”能使绝症病患多一个选择。

看完那段录像,我悄悄的哭了,为这位老人的勇敢选择,也为他的家人超越世俗的大爱。

针对这件事,我问我儿子:如果我像那位台湾老人,你会怎么样?儿子显然不愿意我跟他探讨这个问题,不高兴说:你又没病没灾。

我说:那是自然规律,我的意思是你怎么想?儿子回答:八九十岁了,想做的都已经完成了,受病痛折磨,这三个条件都符合,要是主动要求的话,我就同意。

我说,第一条未必能做得到。

但我很欣慰,儿子能够理解我,也对生命有了思考。

许多人忌讳谈论死亡,认为不吉利。

作为医生,我见证了许多死亡。

我知道,死亡是自然规律,谁都无法躲避。

既然无法躲避,那就要尊严的离去!三十年前大学期间,实习医院的急诊科主任、一位德高望重的教授曾经给我们学生传递过这样的理念:对某些病人的抢救,比如溺水、触电、车祸、农药中毒等,必须全力以赴,因为这些病人如果抢救成功,他们还可以健康的生存;而对某些病人,比如晚期肿瘤病人生命的最后阶段,就不要过度的抢救。

可惜,许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

一个走到生命尽头的人不能安详地离去,反而要忍受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心脏电击以及心内注射等惊心动魄的急救措施。

即使抢救成功,也不能真正摆脱死亡,而很可能只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植物人状态。

对于安乐死的看法

对于安乐死的看法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生命也是自己的,但是每一个人对待自己的生命是不一样的,但是实施安乐死是否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不是法律所确认的呢?每个国家有不同的做法,例如现在的荷兰和比利时的法律所承认的,而且在法律中已经明确的规范出来的。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我自己认为生命是每个人所自有的,在一定的范围中可以说每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有支配的权利。

在法律上说生命权就是自然人维持自己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和对自己生命对配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它是人身权利的范畴,人身权利就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统称而已,而人格权又分为生命、身体健康权和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还有荣誉权以及肖像权,所以生命健康权简称生命权,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拥有两种权利就是:一: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当自己的生命被侵害的时候,他们可以以自己的这份权利被侵害而要求损害赔偿。

二:对自己生命的支配权,我想现代社会对人文精神的重视,所以法律应该对人文精神的持肯定的态度,再者民法又是私法的范畴,所以在对待这份权利的时候更应该注视私人性的特点,也就意味着每一个公民可以对自己的生命在一定的范畴内有选择的权利,实施安乐死是合法的行为。

生命权的特征就在于以下几点:一:他是一种原始的权利,一种独立的权利,只要人们从出生到死亡都有的,而且也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二:他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因为如果一个人连生命都没有了,他还能从事其他什么民事活动呢?所以他是一种不可让与权利。

三:他还是一种专属的权利。

他是每一个人都有的权利并且专属于自己,不能让与他人,而且这种权利是与人俱来的。

四:他是一种非财产性质的权利。

因为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他可以成为标的物在市场上流通的话,那么一个人他不人了,而是一种可以交易的法律上的物了,也就意味着人是有生命的动物。

再说实行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当一个人不可能在世上生存的时候,如果再说他活在世上是种痛苦,如果实行安乐死,那么不就可以让自己更好了吗?生命是自己的,那么也就意味就可以处理自己的这份权利,人们是不应该侵犯他的权利,尊重他的权利,也就尊敬了他的本人;再者可以减轻家人的痛苦和经济负担,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自己的亲人痛苦,因为人都是有感情的,所以不如让在安乐中死去不是更好吗?现在的医药费这么贵,差不多的家庭是难以支撑的,如果把全部或者是大部份都拿去给病人治病去了,那么一家人的费用又应该怎样去解决呢?甚至有些家人为了给病人治病,还是负债累累,那么不也是在合理的吗?还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所以我自己认为应该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实施安乐死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国家对此应该持一种默认的态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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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安乐死心得体会篇一: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看法安乐死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安乐死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他们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初四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婴儿,后来因为文艺复兴强调人文主义,这一思想便沉寂了一段时间,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纳粹德国为了实行种族灭绝政策,以安乐死为借口,并大肆宣传。

直到1935年,安乐死在英国合法化,随后美国也出台同样政策,这才重新引起了世界上的讨论。

之所以会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与讨论,是因为这样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当代触及了医学伦理学的矛盾,即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这对矛盾困扰了一代又一代学者。

在中国,安乐死问题的讨论是由王明成事件引起的。

有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他们认为对生命的选择是一个人的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会影响社会,同时,还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

但有人认为,生命是属于社会的,活着便是一种义务,还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谋杀,医生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或为利益而使患者提早的结束生命,还有人认为安乐死本身是种自杀行为,虽然自己结束了痛苦,但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我看来,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安乐死是可以被推广的。

当危重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一定是最痛苦的,如果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便可以使病人减少痛苦,更安详地离开我们。

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如果真要保证安乐死的推行,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缺乏法律的约束,那这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漏洞,这样的漏洞会使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违法的活动,到那时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道德或是利益问题,更是关系到人命,这同时是对人生存权利的忽视。

人生存的权利高于一切,如果连人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那么如何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国家怎样才能更好的发展。

如果说法律保障是实行安乐死的基础,那我想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也不得不提,文化也是指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XX多年来一直是儒家思想占主导,这样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最为深刻。

儒家思想强调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随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是不符合孝道的,更是不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现在人们固守这种思想,所以,想要改变社会上人们固有的观念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想要推行安乐死,必要的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要让人们了解安乐死这一新兴事物,只有真正了解,才会认识到这种措施的利弊,这样才能让人们接受这新的事物。

法律和文化是推行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最重要的还是经济方面的问题。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还是我们的中心任务。

虽然我国GDP总量排在世界第二,但是众多的人口,还是使我们的人均量排在了世界平均水平之下。

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是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

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的医疗资源用于“可以治愈”的普通病人。

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但复杂的治疗手段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使病人的痛苦也增加了,这样用痛苦换生命的做法,不一定是最好的,不如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好好享受这最后的时光,让病人尽量不带痛苦地离开。

即使我比较支持安乐死,同时我也看到了其中的不足。

安乐死的施行,可能会让医生消极治疗,不愿再全力治疗疾病,这样的后果可能会失去治疗机会,使医学的发展脚步放缓。

在安乐死这条路上,我们还要积极探索,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体系与法律法规不健全,医疗水平不高的国情下,将安乐死合法化还不具备条件。

安乐死仍将是个热议的话题。

篇二:安乐死辩论总结安乐死本身的好坏并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化与否。

谢谢主席。

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立论,但我方不得不提出诸多质疑首先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对方是从情理、法理、人道主义及执行程序,这些并非为立法的必要条件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第一,对方所谓情理,患者与其家属在安乐死上选择和判断上达到统一,即对利益相关者无危害,属患者正当权益。

首先,在中国目前来看,法律保障人的生存权,。

其次,患者作为特殊群体,无法对自己的情况进行正确判断,他会因害怕给家人带来负担而选择死亡,这种意愿显然并非出自他的真心。

而且在中国目前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因害怕给家人带来负担而主动求死的情况普遍存在。

而且一旦患者不能自己决定时,生命属于个人,生命如此可贵,家属无权决定病人的生死。

解决痛苦的手段很多,死亡是连生(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死亡与安乐死心得体会)的希望都不给的最残忍的手段。

生命只有一次,病重时也许无法后悔自己当初立下的选择,但他明明还在努力地呼吸着,却终止其生命,于其何忍。

挣扎是对生的渴求,没有什么比死亡更可怕。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第二,对方说法理上看,安乐死为合理诉求,法律应当保护。

不否认安乐死是少数人的需求,但法律考虑的应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三,避免过度医疗,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首先过度医疗的现象普遍存在,而病重病人是需要医疗的。

如果说病危病人的救治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那对社会资源浪费的浪费也普遍存在,您为什么就一定对病危的弱势群体如此苛刻,难道就因他们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了,我们就应该将其抛弃了吗?对其本身来说,他需要维持生命,怎能说是浪费资源;对其家人来说,他的存在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支柱,对他们来说也不是浪费资源。

生老病死,是我们每个人都将面对的事情,生存是人的本能,我们在苦苦挣扎着就是因为我们想活着,试想在你挣扎时被告知可以符合安乐死的条件,不死是浪费资源,将会是多么可悲。

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主席、评委、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很高兴今天能站在这里同大家来探讨这样一个当今时代的热点话题,【对方便有对安乐死的定义还是比较中肯的,但是对方的诸多理由我方却实在不敢苟同。

】(或安乐死的定义是这样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这里的合法化即是指客观事物的合法性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合法性的某种共识。

不得不提到的是我们今天这个话题的背景是中国,安乐死本身的好坏并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化与否。

那么为什么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呢?下面我将会从我国现实客观条件、合法化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及对生命的认识这三个方面来为大家阐述。

第一,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现实客观条件还达不到要求。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了医学、伦理、道德、社会等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它必须和我国具体国情同步发展。

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有限,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尤其是面对绝症的诊断,病情错综复杂,一旦误诊后果无法想象。

另外,我国现在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是否有人会怕给家庭带来沉重的医疗负担而选择结束生命呢?我们难以预料。

伦理道德包括了人生价值、人生意义、生活态度等方面的要求,实行安乐死对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第二,在不成熟的条件下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社会永远都在不停的进步,安乐死会使我们面对绝症时缺乏对抗绝症的勇气与信心,减慢对绝症的研究和探索脚步,这不仅对于许多患有或有易患性的人而言是一大噩耗,更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细细想来,正是由于人类不断的探求,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如果面临所谓的不治之症就选择安乐死,看似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为病人结束痛苦,但是深入思考就会发现,古往今来不知道有多少不治之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有药可医、有方可治,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种消极影响,对于病人,医生的一纸诊断,便让其觉得被判了死刑,看不到一丝光亮,对社会大众,会形成一种对未来缺乏信心与期望的意识,另外由于绝症病人往往开销巨大,安乐死合法化对于病人与亲属、医生之间的信任也是一大挑战。

第三,对于生命我们需要有更深层的思考。

人都有对生命的热爱和渴求,试问,把病人在极度痛苦时的想法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失偏颇呢?或者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动机只是“担心失去尊严和控制能力,担心不能独立生活而成为负担。

”那么,我们要做的是否应该是消除患者的担忧,而非剥夺他们的生命权?生命只有一次,这是我们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

更进一步谈,生命成为个体存在的基本前提时,个体享有的生命价值已融入到社会共同的价值体系之中,安乐死在结束病人身体痛苦的同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对于在社会建立尊重生命的氛围,并使社会对生命权的期待得到增强产生产生了过多的不良影响。

与其在绝望中匆忙的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如在希望中等待,既给自己的生命一份尊重,也给这个社会多一份希望!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被废除!篇三:安乐死的现状和看法中国农业大学课程论文(XX-XX学年秋季学期)论文题目: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论的研究课程名称:任课教师:班级:学号:姓名: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论的研究XX年11月17日,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的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

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

法院的判决看似为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却没有为社会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画上一个句号。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安乐死”就众说纷纭,各执己见,而本文将对“安乐死”的历史现状和争论的几个焦点做出介绍和分析。

一、安乐死的情况介绍1、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2、安乐死的一般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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