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

合集下载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榕建筑〔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榕建筑〔2023〕10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合同履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合同履约有关规定进行重申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并按期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务实名制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三、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文件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鼓励国企、龙头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榕建法[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法[2014]10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有关单位、各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建法[2012]3号)要求,我委对2013年12月31日前以委机关(含受托执法单位)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我委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26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2006]筑19号);2、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建筑[2007]92号);3、关于重申市政设施移交养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城[2007]240号);4、关于做好《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衔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8]13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6、关于规范我市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液[2008]21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器具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08]46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榕建招[2008]26号);9、关于加强我市户内燃气设施天然气转换安全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09]9号);10、关于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综[2009]28号);11、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分类管理的通知(榕建招[2010]3号);12、关于在榕备案企业人员到位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10]19号);13、关于取消在榕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留存的通知(榕建筑[2010]28号);14、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榕建招[2010]35号);15、关于公布2010年市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通知(榕建招[2011]7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1]17号);17、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11]33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破路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通知(榕建市政[2011]91号);19、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天然气转换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1]46号);2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建招[2011]40号);21、关于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1]57号);22、关于对在榕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实行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2]21号);23、关于加强在榕备案企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12]35号);2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2]32号);25、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榕建招[2013]2号);26、关于转发《关于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项目负责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榕建招[2013]35号);二、决定保留继续有效并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榕政综[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综〔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结合《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设计、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建科[2012]20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设计、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建科[2012]20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设计、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设计、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建科[2012]20号)
各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我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水平,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根据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有关法规及《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管理规定》、《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对我市建筑工程深基坑设计、审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计单位开展深基坑支护设计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基坑周边调查文件,以充分掌握深基坑周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河道、轨道交通及地下管线等设施情况,并在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中专篇说明对周边影响及采取的针对性技术措施。

二、支护设计如占用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影响相邻地块的,必须在编制的方案设计文件征得城市市政道路、内河等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地块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审查机构应在核对无误后审查收件。

三、深度超过7米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工作,组织本单位5名以上技术专家(含勘察、结构专业)对深基坑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定。

技术负责人应在审定记录及最终设计文件中签字。

审查机构应对图纸审定记录及设计文件签字情况进行复核。

专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结束——。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榕建招[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榕建招[2013]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提升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使用效率,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结合《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2]32号)的实施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按榕建招[2012]32号已办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投标人,凭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和长乐市,以下简称“马尾区及七县(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活动。

投标人使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参加马尾区及七县(市)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可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查询投标人《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和有效期限。

二、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外,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榕登记备案连续两年以上,且近两个年度(“近两个年度”指申请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前连续两个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记录、诚信经营(由投标人在榕登记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附表1))的投标人。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按榕建招[2012]32号规定以自愿的原则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市交易中心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的投标人,按榕建招[2012]32号规定以自愿的原则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2019〕1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2019〕1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2019〕1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主体和时间(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合同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资料(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5.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二)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4.管理规约复印件。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分类抽取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分类抽取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分类抽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榕建招[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分类抽取的通知(榕建招[2012]26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行为,根据《关于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11]85号)、《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和《关于勘察设计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0]25号)等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人在申请抽取评标专家时,须提交《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随机抽选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

二、招标人设定的拟抽选评标专家类别及人数要求,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分类对应表》(详见附件2)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分类管理的通知》(榕建招[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随机抽选申请表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选分类对应表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附件1:注:1、委托抽选代表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2、评委会招标人代表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土建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原件;3、拟抽选的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评标专家分类对应表中评标专家类别及人数的要求执行。

招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附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分类对应表注:1、设计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0000㎡或者建筑高度>50米的公共建筑工程;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FZ01JS-JD-0044)
受理单位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 联系电话 83623262
1.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 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9 号]第四十七条; 审批依据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2000〕3 号)第二十三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 号;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5]40 号); 6.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 号)第三十条; 1、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 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审批条件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2000〕3 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 号);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5]40 号); 6、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 号) 一、中标工程合同价备案材料: 1、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复印件 1 份 2、招标工程备案联系单,复印件 1 份 3、招标文件承包范围页,复印件 1 份 4、施工合同,复印件 1 份 5、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1 份 6、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 份 7、工程预算造价审核单(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审核报告首页或中介机构工程预算造价审核 报告的首页),复印件 1 份 申请材料 8、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或预算造价的电子文档(预算软件格式),光盘 1 份 9、授权委托书(市建委网站下载)、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直接发包工程合同价备案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1 份 2、施工合同,复印件 1 份 3、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1 份 4、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电子文档(预算软件格式),光盘 1 份 5、授权委托书(市建委网站下载)、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以上纸质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直接发包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分阶段出预算造价的,需提供由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甲方盖章确认的造价 说明,并提供编制单位及概(预)算人员的联系方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即报审批服务处负责人做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即办) 即办 限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